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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公证中继承人法律地位保障探讨

2019-03-25王臻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继承人

王臻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科学技术的飞快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与此同时,个人拥有的财产种类和财产数量也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因此,对法定继承公证中继承人法律地位保障进行一系列的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持家庭的和谐,推动社会朝着更加稳定的方向不断发展。

关键词:法定继承公证;继承人;法律地位;保障探讨

1继承公证的概念和性质

要明确继承公证的概念,首先要明确继承权的概念。对于继承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台湾学者史尚宽对继承权概念的表述更具有科学性,能够揭示继承权的本质。他认为,“继承权,谓继承人包括的承继被继承人之财产上权利义务之地位。”继承权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在继承开始前,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接受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能力。第二个意思是主观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法定条件满足时对继承人所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即属于继承人的继承权,并给他带来实际的财产利益。简单地说,这两个含义分别指的是预期继承和获得继承,并分别载于我国继承法第7条和第6条。

继承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依法适用继承人的活动。明确了继承公证的概念,需要进一步明确继承公证的实质。学者对继承和公证的本质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遗产公证是对继承人继承权的确认。这是因为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身份进行的,而丧失继承也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事项,而这不是当事各方可以选择的。继承人可以选择取得或者放弃继承权,但这只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外在表现。一旦继承开始,继承人当然获得继承权,不要求任何机构确认继承的所有权。其他学者则认为继承和公证是准司法权力,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司法权是对法律纠纷当事人事实和法律主张作出终局性的判断,而继承公证是对已经确定的事项进行事后确认。所以,对于继承公证属于准司法权这一观点也是不合理的。继承公证是对继承人对被继承的遗产有合法继承权利的证明,它证明的是继承人的继承状况和遗产分割情况。

2常见案例

案例一:高某(男)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父亲名下的遗产。高说他的父亲老高生前没有遗嘱。他只有自己和高个子(男)。他的祖父母在他父亲老高之前就去世了。老高只结过一次婚。她的配偶是高的母亲,她还活着。并提供了医院签发的老高死亡证明、当地派出所签发的老高户籍注销证明、老高生前单位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结婚证书,以及相关的财产证书。单位颁发的亲属关系证明与高的情况一致,但经公证调查证实老高生前共有八个子女。除了高仪和高高的两个儿子外,还有六个女儿。公证人联系了高,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高坚持父亲的旧高姓的继承权与六姊妹无关,因为六姊妹已经结婚,对父亲的旧产业没有继承权。他不同意补充材料。

案例二:杨某(女)与钟某(男)再婚,双方各有三個子女。杨某的子女吴大、吴二、吴三,钟某的子女钟大、钟二、钟三。钟某死亡后,杨某、吴大、吴二、吴三以及钟某的三个子女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钟某生前未留遗嘱,需按法定继承办理。但钟某的三个子女对继承人的数量表示异议,称杨某的三个子女对父亲钟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理由是钟某与杨某再婚时,吴大已经成年,吴二、吴三因为父亲吴某是烈士由政府抚养至成年,三人与钟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吴大、吴二、吴三则表示其对钟某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了扶养关系,要求继承钟某的遗产。

案例三:冯老(男)与郑某(女)结婚后只育有女儿三人,冯大、冯二、冯三。郑某死亡后,冯大与冯三不愿赡养冯老,冯老便与冯二一家共同生活。2008年冯二死亡,冯老仍与冯二的丈夫李某共同生活,由李某照顾冯老的生活起居。2015年冯老死亡,冯大、冯三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冯老名下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冯二的丈夫李某及独生子李小表示自己也是继承权人,申请追加其为冯老遗产继承权公证的申请人。经当事人各方确认冯老生前未留遗嘱,冯老的继承权公证,按法定继承办理。冯大、冯三对李小的申请无异议,但对李某的申请表示抗议,称其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申请继承冯老名下的遗产。

3保障继承人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法律建议

3.1创建信息共享平台

许多政党经常以各种理由来掩盖他们的存在。同时,由于近年来中国的城乡变化越来越大,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大。因此,信息丢失经常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各部门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获取公证申请人的信息,而且可以更及时地保障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2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目前,由于我国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有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或者对公民进行微妙的影响和教育。只有加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公证工作更加宽松。

3.3提高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

良好的公证质量是公证的基础。如果你想建立一个良好的公证机制来更好地完成公证工作,你应该通过专业培训来提高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公证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要求公证员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公证员只有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才能做好公证工作。因此,公证人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公证案件。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审查每一件材料,认真进行每一项调查,才能完成每一件公证案。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完善内部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只有通过制度来约束公证员们的行为,才能提高公证员的整体素质,才能真正地提高办证质量。

4结束语

继承公证是当事人以非诉途径证明遗产归属的方式,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从中立角度,为当事人各方理清继承法律关系,释明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服务,确保继承公证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兼顾并保护继承相关各方权益,维护了和睦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何勤华,殷啸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史[M].上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313.

[2]梁慧星著.中国民法典草家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篇.继承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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