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梳解及其启示
2019-03-25冯思雨
冯思雨
摘 要:文章通过对英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介绍,梳理了英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方式,并从立法、职能以及技术层面提出完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举措。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创设缘由,在于使用者和权利人难以承受传统“一对一”许可方式所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为了将权利人原本不能有效行使的分散权利集中,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提高使用者搜寻与协商的便捷性,减少作品在流转过程中因繁琐交易程序而导致的价值损耗,以有效应对著作权产业环境下日趋复杂的多数权利人和多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尤其是音乐作品的创作主体复杂,权利归属难以界定,再加上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的使用主体不断增多,侵权成本愈发低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尽管我国早在1992年就创设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但直到2001年新《著作权法》修订之后才对著作权制定法进行了认定,再加上随着社会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变迁,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不断凸显。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模式上面临着垄断现象的困扰,另一方面,本应为权利人代为管理音乐作品、行使权利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面临大量权利人游离在组织之外的尴尬情况,而即便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功能是降低大规模许可交易成本,其却往往因为分配机制的争议而不断遭到已入会授权权利人的质疑。
此外,音乐产业在实际操作时也时常难以发挥出自身巨大的经济和文化潜力。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凭借强大资本独家垄断音乐作品的专有许可版权,造成整个音乐市场混乱不堪,2018年2月国家版权局就该现象积极协调推动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就网络音乐版权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相互授权各自独家音乐作品,数量达99%以上。这一举措短期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使用者的消费需求,但长久来看却不利于音乐产业的持续发展,且恰恰反映出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未真正从实现作品效用的角度构建集体许可。与之相对的是,英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过百余年发展运作,探索出了卓有成效的运作方式。正因为如此,梳解英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对完善我国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具有很好的启示。
一、英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梳解
英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在大规模许可市场发端之初自发设立的适应市场发展的产物,政府并不多加干涉。这就意味着,多个集体管理组织被允许在同一作品领域相互存在,仅在音乐作品领域,英国就存在五大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机械复制权保护协会(MCPS)、表演权协会(PRS)、音乐表演权协会(Pfm)、录音制品有限公司(PPL)及音乐视频许可公司(VPL)。其中,Pfm是MCPS和PRS为减少运营成本成立的运营联盟,通过创建数据库管理英国国内外数以万计的音乐作品,而自2013年Pfm被终止后至今主要代表PRS进行运营活动。故此,英国实际上存在的是四大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属PRS和PPL。
PRS和PPL都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前者由出版商代表于1914年成立,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无线广播权、有线广播权及在电影中加以使用的权利,代表古典乐、流行乐、爵士乐、影视和广告中音乐的词曲作者和出版商收取分配资金。成立于1934年的PPL则向英国各地数以十万计的企业和机构颁发许可证,播放公开录制的音乐作品,同时还授权电视和广播机构播放录制的音乐作为其节目的一部分,会员主要包括表演者、伴奏者和唱片公司。2017年度PRS和PPL版税收取分配情况如表1所示,如此大规模的效益离不开PRS和PPL在实际操作中所运用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一)集体管理组织合理的版税收取分配机制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行使音乐作品著作权,最主要的基本活动便是版税的收取分配,PRS和PPL之所以发展完善,正是在于其版税收取分配的多元化、精确化、公正化。
1.版税收取分配多元化
英国集体管理组织针对版税收取分配机制并未统一立法,PRS和PPL依据各自实际情况分别设置了准确详尽的版税标准。版税收取不仅会根据作品使用场所类型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即便是同一类型的场所,还会依据作品使用途径、使用范围的差异而收取不同的价格。版税分配同样会依据一系列相关因素进行调整,如播放电台或电视的频道,播放的节目数量和听众的多少等。这种凭借作品使用频次和规模差异区分拟定价格标准的方法保证了版税标准的多元化,确保PRS和PPL始终在市场环境中运作,且每一笔费用涉及哪些方面都被一一详细地公开列举在各自官网上。
2.版税收取分配精确化
集体管理组织从使用人那里获取作品使用清单,但使用人并非时刻都能提供完整的音乐使用数据,这种情况下,借助技术手段收集音乐数据有助于准确地向会员支付版税。PRS和PPL在2017年开展了一项数据共享计划,共同创建了一个以提高录音和音乐作品识别为目标的原型搜索工具,该工具可在录音作品和音乐作品之间建立联系,帮助识别录音作品。目前有超过250万的录音作品和120多万音乐作品已建立联系。除此之外,2013年英国建立了“版权集成中心”(Copyright Hub),通過该平台权利人可以利用跟踪系统与信息反馈系统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从而使版税分配机制更加精确。
3.版税收取分配公正化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著作权财产权价值评估存在复杂性,权利人、使用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难免因版税收取分配产生利益分歧,为此,英国设置了专门的法庭——版权法庭,用来受理有关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与监管、授权方案的建立、许可模式的实际操作以及授权许可过程中引起的纠纷等方面,该法庭使版税收取分配更加公正,也是英国唯一有权审理涉及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案件的法庭。
(二)集体管理组织完善的文化与社会服务职能
由于音乐行业的不可预测和不稳定性,即便是最有成就的作者,也无法保证创作的不间断性,这意味着权利人在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很难单纯依靠音乐作品谋生。也就是说,大量的权利人可能因为这一原因而选择游离在集体管理组织之外,而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吸纳到足够多的会员,才能充分发挥其降低大规模许可交易成本的基本功能。PRS在意识到这一问题后早在1934年就设立了慈善基金,每年从收取的许可费中抽取0.5%为有紧急需要的作者提供帮助,几年后这个比例上升到了2%。发展到今天,其救助的范围甚至拓展到因疾病、意外事故、残疾或年老而去世的作者家属。2017年,PRS慈善基金分享了974笔赠款,共计418169英镑来改善部分权利人的生存状况。除了为作者们资助救助金以外,它还提供诸如免费专家健康评估、债务管理咨询、心理健康辅导和职业培训等形式的帮助,专门帮助作者们探索其他的收入途径。2000年PRS基金会成立,专门支持和激励英国新音乐的创作和表演。随后,PPL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每年向英国的音乐人才投资20万英镑,除了帮助有才华的歌手和乐队提升他们的职业发展,还作为对音乐家旅行费用,签证和每日津贴的补贴,使他们能够在重大音乐节日中演出,并带着音乐作品踏出新的国际领域。
(三)集体管理组织绝不容忍音乐盗版现象
严重损害权利人和音乐出版商利益的盗版现象一直是音乐行业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更好地保护音乐作品版权,PRS于2016年设立了反盗版系统(MAPS),可通过在线监测,定位网上未经授权和侵权的内容,许可音乐创作者从未经授权的在线服务和平台上删除他们的曲目,该系统还可识别重复侵权者,有效简化PRS的维权工作。截至目前,MAPS已查找到500万个侵权网址,删除超过80%的链接,并向非法链接PRS曲目的网站发送了13.6万个下架通知,迫使220个非法网站彻底停止运营,MAPS在遇到非法网站链接PRS曲库时还会通知Google,由此导致Google的搜索页面已经有超过275000个实时链接被删除。此外,对盗版现象绝不容忍的PRS还和伦敦警察局知识产权犯罪单位(PIPCU)建立了联合调查合作关系,在2016年就使一利物浦男子因盗版音乐被判入狱12个月。
二、对我国完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启示
PRS和PPL是英国原创音乐兴盛的保障,有利于权利人潜心于音乐创作,从而维护权利人权益、推动版权收益的增长。梳解英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的运作,本文建议从立法、职能和技术三个层面完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一)立法层面:规避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垄断地位
与英国自发创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同的是,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乃是政府主导的产物,这种并非由权利人管控的集体管理组织势必会引起因权利过度集中而导致的垄断,从而不利于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为了规避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垄断地位,可从以下层面进行法律规制。
1.放宽集体管理组织行政准入门槛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立法性设定和垄断地位造成其难以真正从实现作品效用的角度构建集体许可,甚至在版税分配上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英国PRS和PPL2017年用于自身的运营成本占收益的15.6%和17.4%,我国音著协却曾因收取50%的管理成本而饱受权利人的质疑。放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政准入门槛同时允许权利人自发创建,可有效规避著作权主管机关凭借准入门槛不当控制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垄断地位的组织向权利人收取高额管理费这一行为也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2.设立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交易机制
我国对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这种在立法层面对版税具体比例的限制,一旦因为相关利益主体一方反对而产生争议,势必导致对方不得不接受立法层面上的标准。与之相对的是,英国将设定版税标准的权利下放给各个组织自行制定,在实际操作层面各利益主体的合理协调有利于各方利益平衡。此外,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际操作时,由于数据监测的困难,不同权利人的权利作品大多以无差异的版税标准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彼此不同作品的质量、使用频次和范围差异被刻意忽视。建立“版税协商制”以取代现有直接通过立法或政府指导定价的行政审批制度有助于形成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著作权交易机制。
3.建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某一领域只有一家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那么使用人似乎就只能在接受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与放弃使用授权之间作出选择,这对于作品的有效利用以及双方的利益平衡是非常不利的。以自行协商、仲裁及诉讼三种形式为基本争议解决途径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版税分配机制中产生的使用费争议。这是因为关于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争议通常产生在许可使用合同的协商订立过程中,由于此时合同未建立,双方无实体权力义务关系,而仲裁及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间特定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建立专门就使用费收取分配争议进行裁决的解决机构是十分必要的,赋予该机构有权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争议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以便能够及时、有效解决相关纠纷,消除限制产业发展的障碍。
(二)职能层面:确保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平衡
我国音著协发展进程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大多数权利人都游离在组织之外。根据音著协年报,其会员在2016年累计达到8502人版税收益1.269亿元,而同时段PRS吸收会员125000人版税收益达到6.21亿英镑(合计53.25亿元),不论是会员数目还是版税收益双方都不在一个量级。音著协的经济效益不佳是导致部分权利人放弃加入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便成为音著协会员也难以保证可依靠音乐作品谋生。针对上述情况,为最大限度地平衡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诉求应积极完善音著协的会员服务职能,真正从会员角度出发为其谋求发展。
(三)技术层面:解决盗版和数据共享复杂现状
数字技术的加速迭代更新,导致音乐著作权侵权成本更为低廉,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甚至都不知晓自己的作品遭到了侵權。此时利用技术手段监测可疑侵权行为,可有效帮助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数字技术发展造就各音乐平台崛起,大型音乐平台为占据市场份额,凭借强劲的经济实力大量购买音乐作品的专有许可版权,导致音乐市场纠纷不断。令人尴尬的是,音著协却无权管辖在线音乐版权,而PRS作为授权机构却不断寻找一种许可机制始终采取措施与新的数字平台合作,是2005年第一个获得YouTube音乐版权许可的组织,2016年在经过和SoundCloud长达5年的版权交涉后终于争取到了对方的音乐版权许可,同时还与数字服务提供商签署多领域协议来简化会员权利的国际许可。由此,音著协可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解决具体的版权问题,该平台采取技术手段监测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权利人通过该平台向音乐平台授权非专有许可同时可与使用人进行交易,如此音著协就在权利人、音乐平台和使用人之间建立了一个良好权利收益渠道。
参考文献:
1.PRS Benevolent Fund[EB/OL].[2018-06-11].http://www.prsformusicfund.com/.
2.PRS for Music celebrates MAPS first birthday[EB/OL].[2018-06-08].https://www.prsformusic.com/press/2017/prs-for-music-celebrates-maps-first-birthday.
3.李婷,薛建飞.数字化时代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刍议[J].出版广角,2017(10):44-46.
4.曹世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使用费标准争议解决机制探讨[J].电子知识产权,2009(1):55-57.
(作者单位系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