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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派之本土法学发展的道路选择
——从法律史学与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切入

2019-03-25南杰隆英强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理学史学法学

南杰·隆英强

梁启超曾说过:“人类全体文化,从初发育之日起截至西历十五六世纪以前,我国所产者,视全世界之任何部分,皆无逊色。虽然,我国文化发展之途径,与世界任何部分,皆殊其趋。……文化演进较深之国,政治问题必以国民生计为中心,此通义也。我国盖自春秋以前,已注重此点。‘既富方谷’、‘资富能训’诸义,群经既所屡言。后此诸家政论,罔不致谨于是。而其最大特色,则我国之生计学说,常以分配论为首位,而生产论乃在次位也。”(1)梁启超:《梁启超论先秦政治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7页。当今中国在诸方面正在发展崛起时,我们有责任亦有使命,以国民高质量的生计、安全、法治保障为中心,传承中华几千年优秀文化之思想精髓,构建中华公平正义的法治文明环境。

一、 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的学科地位重构

“学术思想之在一国,犹人之有精神也;而政事、法律、风俗及历史上种种之现象,则其形质也。故欲觇其国文野强弱之程度如何,必于学术思焉求之。”(2)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我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法学学科建设和法治事业的全面推进,亦必须通过深入综合的学术研究来推动。

(一) 中国气派的基础法学应是时代需要的综合法学学科

十几年前,在国内法学界掀起过“中国法学往何处去”的研究热潮,这一问题虽大,却绝非大而无当。回顾中国法学近期走过的道路,评价其当前的状况,反思其前景,更是当今中国法理学的应有之义、责无旁贷之担当。对此,苏力、许章润、舒国滢等教授都提出过自己的真知灼见。邓正来教授更以这个题目作为自己系列论著的篇名,从而启动了一场在我国法学界难得的、广泛的、意义深远的并正在深化的学术大讨论。(3)参见陈弘毅:《中国法学往何处去》,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载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载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舒国滢:《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4期;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论语》云:“不患无位,患所以立。”我们需要大批脚踏实地做真学问的人、尊重和褒奖具有扎实学问功夫之学者,包括对古今中外之政治历史文化、法律思想和相关的社会制度与思想精神研究。我们同时需要精细的“学术分工”和(法学)学科之内以至于跨学科的“学术整合”。在学术分工中,部分学者会注重精读西方的学术经典,比较深入地了解并认识现代文明和西方文明;部分学者时刻关注精读中华文明的经典和其他元典,在认真反思后重视中华文化的博大价值内涵和爱民重民的精神信念;部分学者主要研究中外法律史;还有学者研究中外现行部门法和实在法、双语法律、法律社会学和司法实践等。我们不但需要在分工后的个别领域取得突破,更需要在整合工作上取得突破。笔者认为应开辟适合于中国当下客观公正接地气的“综合法理学”,并且从事“综合法理学”的学者应是“通才”而不必是“专才”,他们从事的是创意性的整合工作,所以他们必须既了解中西方法律思想,又了解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有能力把中西法文化和法律思想融会贯通,应用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从而营造一种现代型的中华法文明,一种崭新的、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文明”。这样,我们便能“完成吴经熊那一代学者尚未完成的使命”,而“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一种以汉语为表意系统,关于中国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的法律之道,中华民族的生存之道,必盛于吾侪一辈手中”。(4)参见前引③,陈弘毅文;前引③,舒国滢文;江山:《制度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引③,许章润书,第41页。

提及我国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向何处去时,不禁让人想起卓泽渊教授所讲的:说到中国法学,不能不认为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从“文革”中走过来的中国法学,能够有现实的状况,不能不认为已蔚为大观,应叹为奇观。无论怎么高度评价已经取得的成就都不为过。但是,这是与历史进行比较的结论。如果将其与未来目标和现实需要相比较,我们又不能不认为,现实的中国法学也在某种程度和某些方面存在着应当引起我们重视并予以着力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更理性地走向未来。(5)参见卓泽渊:《中国法学需要解决的问题》,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

法学家既要不断借鉴传统法律史学的经验与法制文明中的智慧,又要突破种种困境,尊重中国多民族法律文化的现实状况及多元文化并存发展的客观规律,用中国特色的理论法学成果推动中国本土法治文明建设。这不但可以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增添活力,同时对传承中华法治文明和民族精神,凝聚智慧力量,加强民族团结,推进中国法治事业,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和中国长治久安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此,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值得借鉴的法治资源和治国理政的智慧经验的丰富性,进而客观、理性地对待中国自身的良法善治的法治资源与理论法学的先进思想,尽快建构契合本土法治文化与多元至善的中国基础法学体系。从中国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之地位和学术价值追求等方面重新思考,全面提升大而全的法治中国建设之国家治理体系和维护世界和平秩序的综合实力。

(二) 中国本土法律史学和法理学是法学核心基础学科

从法学学科整体高水平发展的角度看,重新确立中国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基础法学学科的核心地位,是整个中国法学学科发展和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法治理论学说及司法实务等各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

毫无疑问,中国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基础法学学科的核心地位,应当是基于其能为中国法学的整体高水平发展提供“更深沉”“更持久”“最本质”“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可以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丰厚的历史经验与思想理论支持。

我国法律史学与法理学在整个法学学科中具有核心基础地位。不管是涉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司法实践、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史、民族法学、民族习惯法、道德法、伦理法、宗教法、历朝历代的律令规范和法律文物史料以及裁判档案等,还是关系什么是法、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历史发展、法制和法律调整机制、法治、法的原则、法与社会、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人权、法与现代化、法与全球化、法的制定、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法律监督、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司法改革、法治评估等,都离不开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法学基础学科的阐释和论证。

当下必须以中国视角理顺本国国情、社情、民情、族情及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等重要问题,只有在全面综合掌握法史经验智慧和法理理性框架下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才能解决当下中国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纠纷。这要求,当下的法学理论不能只盯着西方理论学说不放,而更应该、更多地向传统法制文明优秀成果借鉴经验和智慧。法律史学、法理学两大法学基础学科的互为借鉴和兼容并蓄之发展之路,将会开启新中华法系与中国本土法治理论的历史先河。严格讲,理论法学包括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史学两大部分。但是,由于法律史学内容广泛,涉及古今中外,故应把它从理论法学中分别开来,独成体系。(6)在“吕世伦法学论丛”(共28卷)“总序”中,吕世伦教授将理论法学主要划分为理论法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现代西方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三个方面。参见吕世伦:《理论法学经纬》,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总序第6页。尽管如此,我国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法学基础学科,无论是学科定位、研究的对象与范围、目的和方法、未来出路与当代使命等方面,都应要在真正关注中国国情、民情、社情、族情土壤中形成分工合理、相互推助、互为奥援的学科理论体系和问题域。

(三) 法律史学与法理学在构建法律文化自信中意义重大

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和一个学派生生不息,长期发展和立足于人类文明史,又贡献于人类思想史而处于不败之地的重要经验与智慧路径。继党的十八大提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三个自信”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将文化自信提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第四个自信”。这是我们党的理论创新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命题。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一个政党对自身禀赋、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积极践行,是对其文化生命力保持坚定的决心和信心的高度体现。(7)参见曲青山:《关于文化自信的几个问题》,载《中央党史研究》2016年第9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文化自信的重要论述,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习近平:《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为全面从严治党打下重要政治基础》,载《人民日报》2016年6月30日;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页。中国法学必须坚持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道路,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现实,继承中国数千年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并以博大的胸襟吸纳世界各民族的优秀法律文明成果,做现代法治文明的后来居上者。

当下解决中国法学发展之重大问题或关注我国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向何处去时,我们不但要有文化自觉和当代中国现实发展的问题意识,而且要求我们回到中华文明的原典,在中华各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经典中获取中国气派之本土法治发展的精神原动力。只有持之以恒地尊重和认同中国各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才能还原一个求真务实、丰富多彩、兼容并包、海纳百川、和合精神、天人合一、人本善意、公平正义、天下大同的中国文化之核心和精髓。这也是中华各民族共同努力所创造的独特而伟大的中华民族性格和中华民族精神。当下,及时保护和挖掘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尤为重要。只有在尊重并了解各民族历史文化之基础上,找准地区的差异性、文化土壤的客观性、伦理道德的实质性、民族心理的规律性、宗教信仰的根本性、良俗习惯的历史性、思想精神的科学性、法律文化的价值性和内生性等方面,才能创新和推进中国本土法治体系及法治道路的基本框架。这一中国本土法治体系与法治道路基本框架,始终离不开法律史学和法理学两大法学基础学科的综合阐释和论证。

(四) 法律史学与法理学的根本使命是高扬法律文化自信

梁启超曾将中国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概括为: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再从制度上感觉不足,后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生动描述了“西学东渐”过程中中国人的认知和心理状态一点点发生改变,最终落脚在文化这一根本问题上的历程。在这种历史过程中,中国人经历了徘徊、彷徨、犹豫、痛苦和失望。可以说,每一次民族危机都加剧了人们对自身文化的怀疑和否定;而学习资本主义、学习西方,老师又总是打学生,又使中国人感到痛苦和失望。(8)参见前引⑦,曲青山文。梁启超西学东渐的观点,参见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载《梁启超全集》(第7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0-4031页。因此,我们在对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坚持文化自信和认同的同时,更要基于实现中国社会现代化和构建现代法治文明的需要,以创造性、革命性的精神,去不断开辟出法治中国道路这一图景下的新景观。

几千年中国社会的治乱兴替,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曲折历程,都向我们昭示:蕴含着平等自由、人权保障、公平正义、善德仁义、以人为本、定分和谐等美好价值的现代法治文明,是追求伟大复兴的中华民族所必期和可期的。当下的中国人追求现代法治的文化自觉,坚持走依法治国的法治之路,这样的坚持和信仰,才使得我们的良法善治、我们的自由与幸福从理想变为现实。在这方面,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任重道远,也大有可为。

其中,求真务实的文化自觉,是我们保持法律文化自信并开拓创新的根本保证。作为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奠基人之一,费孝通先生曾深刻总结了自己文化自觉的学术人生:“我在70岁时重新开始了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进入了第二次学术生命,当时预计还有10年的工作时间,希望自己在有生之年,还能为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多做些工作。学习社会学人类学的基本态度就是‘从实求知’,首先对于自己的乡土文化要有所认识,认识不是为了保守它,重要的是为了改造它,正所谓推陈出新。我在提出‘文化自觉’时,并非从东西文化的比较中,看到了中国文化有什么危机,而是对少数民族的实地研究中首先接触到了这个问题。……中国10万人口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就有22个,在社会的大变动中他们如何长期生存下去?特别是跨入信息社会后,文化变得那么快,他们就发生了自身文化如何保存下去的问题。我认为他们只有从文化转型上求生路,要善于发挥原有文化的特长,求得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可以说文化转型是当前人类共同的问题。所以我说‘文化自觉’这个概念可以从小见大,从人口较少的民族看到中华民族以至全人类的共同问题。其意义在于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的趋向,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9)费孝通:《关于“文化自觉”的一些自白》,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7期。

这段话提醒我们,中国的基础法学研究者必须在“从实求知”中秉持文化自觉的精神,在“自知之明”中系统研究法理学和法律史学,在理论创新中不断加强自身文化的自主能力,牢固确立适应新环境和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法治中国道路,更需要这样的“从实而求本土中国法治”的智慧,需要这样的一切为世界和平和人民的幸福、创造中国本土法治文化的觉醒。也只有如此,才能在中国问题和天下大同的“自知之明”中,全面创新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法学基础学科的发展之路,求知中国法学的自主能力和自主地位。

费孝通先生还从人类社会学的角度,总结了历史经验对民族创新发展的根本推助作用:“从人类学社会学的角度上看,世界上所有的文明都蕴含着人类的智慧,每一种文明都值得我们关注、研究,从中汲取营养。比如像印度这样一个历史悠久,民族、宗教关系极其复杂的国家,在他们的传统文化中就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处理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并存的经验;同样,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强大的国家和各种强势文明,诸如奥斯曼帝国、俄罗斯帝国、奥匈帝国,阿拉伯文明、南美文明、非洲文明,等等,这些庞大的多民族的社会实体,无不在解决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沟通和融合方面,为后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作为人类学社会学工作者,我们应该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带任何偏见地深入研究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同时也应该下功夫研究其他国家、民族的历史文化,以扩展我们的视野,增强我们的想象力和创新能力,为当今世界经济迅速‘全球化’的同时,建设一个‘和而不同’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10)费孝通:《文化的生与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77页。

费孝通先生以上的精辟论述又一次指引我们,必须求真务实地发现文明,而在每一种文明中又能获得智慧。中国的理论法学学者更应该学习人类学和社会学学者的治学精神,严肃、认真、不带任何偏见地深入研究中华各民族的历史文化,开拓创新已久在某种十字路口徘徊犹豫的中国法学发展道路,拓展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法学基础学科之研究范围,进一步总结中华多民族传统文化中包含着的极其丰富的治国理政,以及处理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并存的经验智慧,提升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法学基础学科之发展空间。

我们当下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精神,就在于秉持真正的文化自觉精神,寻求实实在在的、人民急需的公平正义之法治路径,以强劲的法治利器遏制既得利益者横行中国社会的弊病。在此方面,中国本土的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的。

二、 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问题域

当下的法律人应当有担当地去洞察中国社会问题的实质和全貌,进而丰富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体系的理论成果,拓展其应用的研究范围和问题域,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

(一) 开放的研究对象

法律史学者陈顾远先生认为:为社会生活之规范,经国家权力之认定,并具有强制性质者曰法;为社会生活之形象,经国家公众之维持,并具有规律之基础者曰制。条其本末,系其终结,阐明其因袭变革之关系者,是为中国法制之史的观察。(11)参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自序及首章。“法制”如果解释为“法律的制度”,则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仅指刑律及与讼狱有关的制度,这个层次一般称为狭义的法制史;但是,倘将“法制”分别解释为“法律”与“制度”二事,则法制史的研究,除了对刑事以及民事、行政等具体的法律规范做探讨,兼指对“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一切典章制度”,例如经济制度、王制、官职制度、兵制甚至及于制度背后的法理思想等诸象做历史的探究,此为广义的法制史。(12)参见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当代著名法律史学者黄源盛先生认为,“法律史”实际上是包含了“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个分支学科的一个集合性概念。至于所谓“法文化”,不外是指法律各个部门的整体综合有机文化。历代律典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法律哲学等无非也都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法文化现象。所以,法律史学也是法学的一支,而且是基础性的一支。

实际上,法律史学既然主要是探讨过去的法律现象与法律文化,就不能不依靠有关的历史材料,包括文献史籍、历史档案、地下文物等。换言之,史料的发现,尤其是出土文物的整理,足以开拓研究的范围,既可证实也可推翻既有的研究成果。如此说来,法律史学兼具史学与法学的双重性格。要言之,法律史学本质上系科际整合之学,它既是史学,也是法学;既是理论法学,又是应用法学。“既是理论认识”与“实践经验”的混合性格,但主要还是以“实践”为主,以“理论”为从,是比较倾向于经验法学的一门学科。(13)参见前引,黄源盛书,第5-10页。

黄源盛先生还认为:历史告诉我们,法文化的变迁,本身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乃至司法实践等因素同步发展的过程。(14)参见前引,黄源盛书,第12页。这也是法理学这门应用性较强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上下求索、苦苦追寻探索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诸多内容之一。因此,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法学基础核心学科体系中具有多种研究内容是重叠的,而且两者都不谋而合地以人为核心和以人世间社会历史文化为研究对象,涉猎各种时空中的客体、主体、事实、行为、权利、后果、现象、矛盾、问题等逐渐扩充为研究范围展开深入研究探讨的系统工程。这既是巧合中的事实,又是事实中的巧合,从此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未来之前途、收获终究会被世界其他民族和国家所效仿。

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制史的领域,绝不只限于礼刑两端,凡是社会生活的规范,经国家权力认定,公众力量维持的,都可以作为法制史研究的对象。因此,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除了当时所定的成文法、礼仪之外,诸凡当时承认采用的道德、习惯、法理、学说、判例、敕令、法律思想都应包括在内。从而中国法制史的著述,除了民、刑部分以外,必须兼及各种典章经制。而法制史的范畴,更而扩充到财产、官制、商事、租税、行政、选试等等。”(15)参见陆啸钊:《为研究中国法制史开几条路》,载《文星》1965年第97期。转引自前引,黄源盛书,第12页。

总之,笔者认为法律史学,应该是史学、法学、文化等融汇交织的综合性法学基础学科,是以理论、应用、实践、经验、实用等交叉互动为核心的法学基础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也以此开拓扩充,基本遵循法学是一门以“法律”为探讨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应以“人”为本作为研究重点。人类法规范依人类行为模式而设,本非一成不变的时间度;所有法规范,均在一定的领域,或对一定的人民发生效力的空间度;人类文化的演进、需要,乃理想的根源或所有典章制度的先导事实度。在这“三度论”(16)参见前引,黄源盛书,第1-2页。中,可进一步增加中国现有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良俗习惯、伦理道德准则、善治宗教戒律、佛法联动规制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创新中国本土法律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另外,还必须重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瞿同祖先生所讲的:“在中国,无论研究法律史或现行法的人,从不曾想到这严重的问题,只一味注重法典条文,从未想到这条文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于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17)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台北里仁书局1984年版,第1页。转引自前引,黄源盛书,第12页。这正是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重大问题,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和司法实践中未能解决好的大难题。

近年来,以“聂树斌案”为代表的一批典型冤假错案,其平反昭雪都经历了马拉松式的拖泥带水过程,导致当今之执法、司法等公信力直线下降,老百姓对法治正义颇生失望。这印证了瞿同祖先生所讲的中国法学只重视僵死机械化的法典条文,从未深思法治文化价值和情、理、法三者综合为治的中国本土法哲学所传承的重要社会效能。

(二) 以人为核心的问题域

在法律史学的研究上最有意义者,当然是一些对于法文化上的重大问题的看法,例如社会权威的基础是什么?它与社会大众有怎样的关系?法规范是怎样产生的?它的功能是什么?它与其他规范(如伦理、道德、习惯、家训、族规等等)的关系如何?(18)参阅张伟仁:《传统观念与现行法制》,载台湾《台大法学论丛》1987年第1期。在处理层出不穷的纠纷时,先贤先哲有哪些法学智慧?这些智慧与当代的“法”之间有无文化上的传承关系?此外,何以传统中华文化绵延两三千年,却少有大变动?清末民初以来为何要改变祖制家法?如何变?变得如何?凡此,都是我们当代人所该关心的。(19)参见前引,黄源盛书,第21-22页。

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关键在于法律与社会大众的关系的历史运动。笔者认为,在探索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法学基础学科的研究目的时,首先应当学习黄源盛教授那样去思考问题、研究问题。易言之,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研究的根本价值追求,应在于解决好社会大众的法律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益,以及构建人与人之间友好的社会关系问题。进一步讲,通过现代法治文明,让每个人获得幸福和安全,让人获得最起码、最根本的尊严和福利。也就是爱因斯坦所说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会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20)参见爱因斯坦:《要使科学造福于人类,而不成为祸害》,载《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3页。因此,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的研究目的是从法理学的理论层面,论证现代法治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安全和基本福利权益的基本要义;从法史文化思想与人文精神层面,阐释保障每个人的良法善治信念与治世经验智慧。只有将法治建立在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的基础上,解决好人本身的安全、尊严、幸福、需求、福利、权益、是非、善恶、矛盾等问题,我们建立法治国家才有真正的价值意义。

归根结底,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必须以人为核心问题展开研究,比如说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个人的真正价值,“一个人的真正价值首先决定于他在什么程度上和在什么意义上从自我解放出来”。(21)参见爱因斯坦:《人的真正价值》,载前引,爱因斯坦书,第35页。

现阶段,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如顶层政治文明制度和生态设计、加强保护各族人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重点关注民生民心之法治事业建设、全局性高质量立法目标定位、全面反腐和从严治党的战略、现代法治中国的司法改革路线、法学教学研究的实践性模式、法学学科发展的科学规划、创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长效机制等,都可以从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中得到切实的智慧和理论支持。而要把人权保护提升到国家战略上来,确保各民族人民的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伤害,法律史学与法理学必须重点研究一些理论与司法实践前沿问题;同时也要引领并指导部门法学以中国问题为核心,针对各“部门法”或某些领域的法律问题、制度设计及理论问题,进行大胆探索。只有如此,才能让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及社会各界认同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的不可替代价值。(22)参见前引,黄源盛书,第21页。

三、 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研究的基本目标

(一) 深入阐释古今中外法学家的思想智慧

当下的我们,既要通古今之变,进而能明中外之异,还要具有能究当今之法的综合个人能力。能纵横把握人类社会法律文明精华,深刻把握现代西方人讲的“自由、平等、法治”与传统中国人讲的“情、理、法”的优劣,取长补短,完善当今我国之法学学科和法治建设事业。但对这些法律文化的精准把握,不能凭空而来,需要对古今中外法学家的思想智慧成果进行深刻领悟和把握。

在中国,从周公、老子、孔子,到近现代一批留下了经典名著的法律学人;在西方,从古希腊、古罗马先贤,到近现代一批法学思想巨擘,他们留下的政治法律思想、学术和理论成果铸就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底蕴。因篇幅所限,这里不能也无法一一论及。但笔者认为,中国本土法律史学和法理学应该特别重视近代中国的法律思想家或法学家的思想智慧,因为他们在“数千年未有之变局”中,逐步摆脱了数千年封建帝国的虚骄、懵懂之气,认同现代法治文明,同时也珍惜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因素,主张变法而自强,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艰难的文化自觉之旅程。

这更是我们当下法律人在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的研究中,应高度重视并勤奋学习和借鉴古今中外法学家的思想智慧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 始终坚持服务现代法治文明建设需求

法律史学和法理学的境界,黄源盛先生有如下概括:“最好能达到所谓的理想三大境界:第一界,通古今之变,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法律文化依时间为乘除,并非一成不变。……例如以正史《刑法志》为主,以其他史料为辅,探讨各朝代的法理特点,期见古今的传承与转变。第二界,明中外之异,对于中外的法理也要能够稍作涉猎,能概要掌握。……第三界,究当世之法,行有余力,有能力回归观照当前的问题。例如回溯传统中国生命刑的立法与司法原则,以期响应今日对死刑的存废之争。……至于谈法史研究的核心思想是什么?我认为,它是一个综合法文化有机体的研究,这个综合法文化有机体里面,包括规范、制度、思想、司法实践与法律意识。……最后还能看到整个历史与时代法律意识的大致归趋。”(23)参见《法史经验谈:研究方法与当代价值——黄源盛先生访谈录》,载陈景良、郑祝君主编:《中西法律传统》(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25页。

研究法律必须要从文化的角度着手,张伟仁先生也有如下概括:“美国法学家庞德早在1948年就提出应以法律史和比较法作为中国法学发展的基础……对于庞德先生的论断,我是持同样的观点的。前面一点他讲得很好,我们要研究一个国家的法制,就必须要知道这个法制的背景、法学的传统、法文化,不是仅仅只有法律,法律是文化当中的一小部分,要了解法律,你必须要从文化的角度着手。”(24)参见《法史经验谈:研究方法与当代价值——张伟仁先生访问录》,载前引,陈景良、郑祝君书,第3-4页。

至于法理学,“正如庞德在其著名的教科书——《法哲学导论》的引论中所说:‘二千四百年来——从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思想家提出权利之正当性到底渊源于自然还是仅仅渊源于立法和惯例这样的疑问,到当代的社会哲学家追求社会控制的目标、伦理基础和永恒原理——在所有关于人类制度的研究中,法哲学一直占居着主导地位’”。(25)彼得·齐格勒:《作为法学研究范式的法的一般理论》,谢鹏程、王凌飞译,巴南校,载《环球法律评论》1991年第3期。笔者认为,今天之中国法学界,不管是理论法学界、话语法学界,还是纯粹法理学界,都共同承担着法治中国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的重任。尤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智囊库的中国法学家,在法律史学和法理学方面的学力应达到前述第三境界。目前,从诸多国内重量级理论法学家的参政议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发挥重要作用的现实状况看,我国的基础法学学科正在逐步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影响力。

(三) 着力发挥法治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中国法制史泰斗张晋藩先生强调,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是过去,但面对的是现实,它的生命力就在于为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中国4 000多年法制的历史经过不断发展,历代王朝不断更替兴衰,特殊时空下的法制不仅是一个民族国家盛世的表现,而且还是太平盛世的动力。张晋藩先生还认为,在中华民族的思想资源中,法制史占有重要的比重,它是建设法治中国取之不尽的资源。诸如人本主义的立法原则、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援法断罪的司法责任、法为治具的治世方略等,这些都是具有宝贵价值的传世遗产。(26)参见张晋藩:《留住中国法制史的根》,载《人民日报》2016年6月15日。

中华民族的复兴伟业,无疑将迎来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盛世。这一盛世不是中国传统社会几段盛世、治世的简单复制,而是现代经济、科技、政治和法治文明的高水平实现。但传统盛世与法律文化的关系,对现代法治文明在中国的高水平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于法制兴与国势兴的关系,张晋藩先生曾做过精湛的分析:“盛世局面的出现,固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毫无例外的是,每一个盛世都与法制的状态密切相关。盛世的开启,离不开法制的推动;盛世的维持,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盛世的衰落,也与法制败坏密切相关。只有制定了治国之法并且加以认真实施,盛世才能得以开创和维持。”(27)参见石伟、李红:《法制兴 国势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制史学家张晋藩答本报记者问》,载《学习时报》2015年9月24日。

当代中国的盛世追求,必须靠法治保障,也必然要体现为高水平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系统构建,其中,党政干部必须具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敬法尊法畏法是核心要素之一。如此,领导干部才可能具有高水平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用法的水平,带动人民尊法、守法、用法。

党政干部法律素养的真正提高,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因素。在一定意义上,目前许多党政干部的法史知识可能仅仅是从传统戏曲或电视媒体上了解到的,根本不得其要义;由于法理学曾经长期在“左”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下,给人留下了不得要领的“假大空”印象,人们对现代法理学知识理解既不得要领,也缺乏起码的兴趣。因此,中国本土的法律史学和法理学两大学科,必须真正以中国的现实问题为观照,深刻发掘和科学阐释中国传统和世界各国法律智慧和现代法治文明的法理精要,提供可以让人读起来爱不释手的著作。起码能准确说明法律的内在性、道德性与强制性的关系,中国传统的法律智慧,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要素和标准,现代法律的各种价值要素,法律实体正义德行和程序正义德行及其相互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理性人情与法律的关系等重大问题,既使非法律专业的党政干部有明确的法治意识和基本的法治素养,也使法律专业的党政干部避免成为机械的法律工具主义者,深明现代法治的精义而避免作出与法理严重相悖的裁判或决定。所以,中国本土法律史学与法理学这两大核心基础学科是引导中国各部门法健康发展的“祖制法”,在当今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着国家根本法的作用,这种功能是由其深厚的历史根源和法律文化传承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而且在治国理政与建设法治强国之综合性法治体系中一直会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四、 结 语

我们要大胆探索并解决传承与创新的问题;要从中国本土的国情、民情、族情出发,密切关注世界理论法学发展的大势,不断总结和深入挖掘我国几千年来在治国理政、明法治吏等方面的成功历史经验,在此基础上,推动发展中国本土法律史学的同时发展中国本土的法理学。百年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证明:“一定要自主创新走中国自己的路,继续克服阻碍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西方中心论。”(28)张晋藩:《继往开来的百年中国法制史学》,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在中国本土发展壮大中国自己的法律史学与法理学两大基础核心学科,是复兴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复兴中国法治文化的基础和核心所在。夏锦文教授指出:“21世纪的中国法律史学研究面临新的问题和极富时代性的挑战。应审视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所处的全球化背景,转变研究思路,关注法制现代化、全球化乃至后现代化思潮对法律史学研究的影响;深入拓展研究对象——从单一化走向复合化,以实现制度与思想、通史与部门法史的结合,历史与现实、纸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的贯通;不断更新研究方法——从简单化走向多样化,在历史学方法的基础上,广泛采用法理学、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并注重对法律史进行动态考察和比较分析,以提升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水平,赋予法律史学新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29)夏锦文:《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1期。

我们要坚持中国本土化法学派思维,以科学实证研究的态度得出客观科学的结论,构建两者良性互动的关系,不能单一性秉持国家主义法律观立场,而要将中国基层社会各民族群众共同生活环境的法治推进理解为国家主义的单向推进和各民族群众合法合理多元化民间推进模式、思维、内容、路径等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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