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9-03-22郑洁
1、《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11月2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发布《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办法》指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等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2、《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11月29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对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同时,《通知》指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包括“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五项。
3、《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11月30日,为明确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管辖,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民政部制定发布《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对慈善组织、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管辖原则进行明确,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辖规定》主要调整三类违法案件: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二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
4、《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1月30日,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通知》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税。
5、《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12月3日,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意见》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6、《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12月5日,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公告》指出,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7、《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12月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对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基本原则,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深入开展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放管服”,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同时,鼓励优质发行人更自主、高效地通过债券市场开展直接融资。《通知》明确了四方面内容:明确了优质企业支持范围,优化了发行管理方式,实行"负面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模式,规范了优质企业信息披露要求。
8、《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12月6日,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有效实施,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有关问题以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算工作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从“准则制度实施范围”、“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等十五个方面作出安排,其明确,单位应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现金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未纳入年初批复的预算但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的非财政拨款收支,应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9、《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12月7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其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二是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三是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四是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根据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0、《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12月10日,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指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11、《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新《听证办法》共5章42条,包括总则(5条)、听证的组织(11 条)、听证会程序(18 条)、法律责任(4 条)、附则(4条)。与现行《听证办法》比较,共修改23条,保留14条,新增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听证范围。除了具体价格水平外,将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的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二是丰富听证形式。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三是完善听证人构成。除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外,将定价机关人员、专业人士增列为听证人。四是规范听证会参加人产生方式。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等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鼓励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完善参加人随机选取的方式,增加听证会参加人回避的规定。五是完善听证程序。进一步明确价格听证的提起机关,增加被询问人解释说明和围绕主要分歧点补充陈述的规定,建立听证人异议保留制度,放宽简易听证的公告时限和材料送达时限要求,明确重新听证的情形。六是提高公开透明度。在听证提起、听证公告、听证材料等方面推进成本公开,强化听证会内容和听证会参与人员信息公开。七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听证目录约束,明确定义和制定程序,鼓励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士、旁听人员等第三方参与,明确听证会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
1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二是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明确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范围,严格新增燃油汽车产能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三是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明确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的要求。四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等投资项目的条件。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违规项目查处和问责。六是完善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提升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服务能力。
13、《关于完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的通知》。12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提高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下发《关于完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的通知》,对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进行了修订完善。《通知》要求,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需申报4大类共20项基本要素,具体内容包括“质权人信息”、“出质人及质押证券信息”、“业务类型及风险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关于业务类型,《通知》指出,分为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及非融资类质押三类。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需填报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等信息。关于融资金额,《通知》明确,是指本次证券质押所担保的出质人自身或第三方融入的资金金额,并需勾选是否唯一担保品、是否最高额质押担保。
14、《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12月14日,为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发布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涉及211个税目。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对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15、《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决定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11月23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加强彩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根据《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民政部 体育总局令第96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发布《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8〕67号),自 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发行销售彩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采取摊派或变相摊派等手段销售彩票,不得溢价或折价销售彩票,不得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办法》明确,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对外发布信息、进行市场宣传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性、误导性内容,不得鼓动投机,不得隐含对同业者的排他性、诋毁性内容。
17、《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就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联合惩戒的对象、实施方式、措施等多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