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略考
2019-03-22陈雪丽
陈雪丽
媒介法是关于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传播行为的法制规范的统称,与之相关的汇编类出版物是媒介与传播法制建设的重要文本载体,也是媒介与传播法学研究的重要文献资源。本文使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各种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的基本情况略作考察和评议。
一、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的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已积累至相当数量,仅笔者通过网络关键词检索、向新闻法制学术研究前辈借阅,以及通过在国家图书馆、多个高校图书馆查阅等方式收集到的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就达60多类(续编、再版或连续出版的相关出版物视为一类),共计130余本。
1.编辑主体
我国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主要由四类主体选编成稿。一类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省(市)的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等。这些机构印制的媒介法汇编主要辑录当时现行有效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职业规范、道德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类是新闻学教育研究机构,如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以及新闻学及法学研究者等,该类主体选编的媒介法汇编,多为学理研究之需,辑录范围较为宽泛。还有一类主体是出版社,如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该类主体直接组织、编辑的媒介法汇编具有较强的工具书性质。此外,新闻传播领域的协会或行业组织,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也编制媒介法手册,主要集纳规范和保障新闻工作者从业活动的媒介法制规范文件。
2.辑录类型
我国媒介法汇编多是依据媒介业态属性加以划分,单独就规范某一媒介业态相关法规的汇编,主要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三类。其中,原新闻出版总署主要汇编了新闻出版领域的法制规范文件,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汇编了广播影视领域的法制规范文件,这两类汇编出版物数量多,编辑、出版的连续性强。互联网类的法制规范文件汇编类出版物,出现时间较晚,笔者所见最早是《网络典型案例与法律法规汇编(国内部分)》(2003年)。此外,还有一些综合性的媒介法汇编,分别是将规范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介形态的法制规范文件集中在一起汇编,以及对各种媒介业态都具有规范作用的法规进行汇编。
3.编排体例
媒介法汇编在编排方式方面蕴涵着编辑主体的理念,就具体的某一部媒介法汇编而言,编排时采取的排序方式以及内容范围都有不同特征。关于排序方式,我国媒介法汇编常见的排序方式是在按照法律效力等级层次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相同效力等级的文件按照颁发时间的先后排列。此外,还有一些是在按照法律法规颁发年份分类的基础上再依据效力等级排列,或者是在按照各地区行政区划分顺序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再按照文件颁发的时间先后排列。在收录的内容方面,我国媒介法汇编大部分是单纯收录法制规范文件,但也有一些同时还附加了学理阐释性文章或相关典型案例等其他内容。
4.发行方式
我国媒介法汇编主要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其中大部分媒介法汇编采用的是公开发行的方式。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采取内部发行的方式,以新闻传播行政管理机关编辑的连续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采取内部发行方式的居多,例如,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编辑的《广播电影电视法规汇编》(2012年后改名为《广播影视法规汇编》)自1994年逐年汇编以来,已有20余册,仅在广电系统内部发行。此外,近年来还出现一些在网络上传播的相关法规汇编文件,但是此类汇编文件均为从事相关工作或研究的个人汇编而成,准确性与权威性相对较低。
二、汇编的意旨
各种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均有其目的与因由,不仅能为学术科研提供资料上的借鉴,还会对规范媒介领域的立法、执法及守法等行为发挥相应作用。
1.为学术科研提供文献资料
媒介法汇编工作是我国媒介法制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此类出版物能为我国法学和新闻学研究者提供珍贵的参考资料。我国有些媒介法汇编目的就是为新闻传播工作者或研究人员提供学术研究的资料,以期帮助读者更系统地了解关于我国或世界其他国家大众传媒的法律法规概况,例如,《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续编)》指出其是为了“进一步满足我国新闻法学研究工作和新闻立法工作的需要”[1]而编辑出版的。
2.促进相关立法工作科学化
现行法律由国家在不同时期颁布的众多法律文件组成,颁布单行法律时,不易照顾各种法律文件之间的系统联系。经过较长时间以后,就会积累许多法律文件,而且其中有些过时了,有些由于是在不同时期就同一问题颁布的,有互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2]。因此,将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梳理、编辑,可以使立法机关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清晰的认识,有利于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总结和研究,消除相关法规之间的抵触和缺陷,对科学地制订立法规划、计划以及提高立法质量、避免立法时产生新的冲突交叉有重要意义[3]。
3.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
现行媒介法规文件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时效性,是媒介从业人员依法行政的依据和准绳。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陆续形成的,散见于各处,事实上很少有人能全部熟知、准确运用和执行”[4],加之我国的新闻事业发展迅速,大批新生力量注入新闻从业者的队伍,对相关的媒介法规加以整理与汇编,有助于新闻从业人员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迅速掌握相关法规,以便更好地辅助执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例如,《中国新闻工作法律手册》(2010年)一书即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为了满足新时期新闻工作的需要,提高广大新闻工作者的政策法律水平,为广大新闻工作者学法、守法、用法提供有益帮助和参考”[5]而编辑的。
4.推动媒介法制的全民普及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公民参与信息传播的热情不断高涨,媒介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成为提高我国公民传播素养和培育负责任的信息传播者的必要手段。通过查阅和使用媒介法汇编,非媒介系统的社会公民可以更好地知悉我国媒介立法的现状,进而在参与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做到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有意识地规范自己的媒介使用行为。我国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已经为此作出了相应的努力,例如,《新编文化传媒法小全书》(2007年)收录了传媒领域现行的法律规范文件,适合于“法律职业人、机关公务员、企业经理人、高等院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普通公民工作、学习和生活使用”[6]。
三、存在的不足及相应建议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介法汇编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不足之处及相应建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汇编机构权威性低,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参与媒介法汇编工作
我国目前尚无由国家立法机关牵头组织、编辑的媒介法汇编出版物。《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对法规汇编的编辑主体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包括其前身国务院法制局)尚未编辑(审定)出版国内现行传媒法规汇编正式版本,国内传媒业的职岗培训、新闻院校的专业教学及传媒法制的普法宣传尚无统一使用的具有公认权威性的中国现行传媒法规汇编正式版本[7]68。据此,有学者建议 “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中宣部给予支持,组织各方专业人士参与,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媒法规汇编》正式版本”[7]69。这一方面能体现国家对媒介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更能够确保所汇集法规文件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进一步提升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的质量。
2.汇编角度相对单一,建议从保障公民权利角度组织媒介法汇编
当前我国的媒介法汇编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切入,缺少从保障公民媒介使用权利角度成稿的汇编类出版物。媒介法律规范最终能否被自觉遵守,不仅要涉及管理者应用法律的有效性,还应“触及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倾向的影响、培养”[8]。缺少从保障公民媒介使用角度所作的法规汇编,不利于充分发挥媒介法汇编作用,更无助于促进媒介法制的全民普及。建议从保障公民媒介使用权益的角度开展媒介法汇编工作,在互联网日益普及和人人都是传播者的背景下,这不仅能够帮助培养社会公民的媒介法制意识,使社会公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还可以帮助公民树立对媒介从业人员的监督意识,进而推动媒介的健康发展。
3.汇编内容较为单一,建议根据读者需求适量增加释义和案例
我国大多数媒介法汇编仅限于罗列相关的法规条文,而没有对所汇集条文进行相应的释义或配以案例解析。缺少对条文的有效解释,检索者很难真正区分相关法规的具体应用情境,也不能完全弄清各条文之间的细微差别,更谈不上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规范自己的媒介使用行为和对媒介领域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目前我国媒介法汇编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传媒法典》(201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传媒法典应用版》(2015年)在汇集法规条文的同时加收了若干典型案例。笔者建议应根据不同的读者需求策划不同的选题,采取不同的汇编方式,并根据读者需求来确定是否需要在罗列法规条文的同时加入释义或配以案例解析。
4.汇编公开程度不高,建议扩大公开发行的种类与范围
我国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公开程度相对较低,相当一部分仅限于在系统内部发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及时公布,但直到现在尚无一套严格的制度来保证所有部门规章都能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布发表,更谈不上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编纂和更新系统来方便公众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9]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的透明度不高,容易导致媒介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民不知道媒介领域制定了哪些规定,不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自觉遵守、执行便无从谈起,更不利于法制监督。
鉴于互联网日益发达,网络出版物更易于广泛传播且便于读者以多种方式检索,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编撰媒介法汇编类出版物时,能考虑同时出版网络版和纸质版,借助互联网平台扩大公开发行的范围,真正实现媒介法规的全民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