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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中法律平等性研究

2019-03-21田正露

现代交际 2019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

田正露

摘要:法律是国家制订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引导社会价值取向,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准则。作为法律灵魂之一的平等性原则,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崇法律,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其作用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律 平等性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2-0049-02

一、法律平等的重要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行为之准绳,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又是法治理念的精髓之所在。追根溯源,早期的法治理念形成于雅典时期,从梭伦改制到伯利克里时期,雅典民主达到极致,法治思想也逐步成型。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不同治国主张,前者以“哲学王”的思想为核心,晚年又设计“二等好理想国”,加入了法治元素。[1]而亚里士多德又更进一步,提出法治的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就是良法的統治”。[2]

法律具有“非人格性”,是没有感情的,恰好可以捍卫因人的感情用事而被埋没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质在于法律适用的平等。在中国古代,就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皇家贵族与平民百姓虽然出身地位悬殊,但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西方也有类似的说法,比如“高贵者最愚笨,低贱者最聪慧”,人人生而平等指的是人格上平等,但是因为出身的差异性,加之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后天差距迥异,导致了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因此,法律上人人平等要求的是人与人之间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虽然地位不平等,但是在遵守法律和服从法律方面都是平等的。

二、我国法治建设中平等原则的新发展

中国的发展日新月异,从璀璨的西方法治思想中汲取的宝贵法治经验,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有益助力。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法治建设成为浓墨重彩的一笔。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3]其中,全民守法正是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精髓。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是难以支持国家高速发展的,而良好的社会秩序是要靠广大的人民群众一起来维持的。保证法治的公平,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要统一全国人民在依法治国方面的认识、思想和意志,形成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强大合力。由人及家,由家及国,只有人才是国家发展的根本因素,人民幸福才是国之大幸。

三、对法律平等性保障的建议

依法治国并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这是永远在路上的进行时。我们眼下需要关注的是法律如何能够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能够真正保护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体现出法律的平等性。

第一,要加强立法,将平等权写入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制订的原则与基础。[5]在宪法中加入平等权保障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不单是因为宪法的至上性以确保平等权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基于人的尊严,普天之下,人不论富贵贫贱,都应有行使诉讼、请求救济的权利。宪法当中加入平等权,就必须明确平等权适用的范围和一般处理的原则。平等一般意义上讲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主要是针对人身自由、人格权利以及政治权利的保障,而实质平等侧重于客观结果,例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和人种平等。形式平等不得作差别对待,而实质平等在考虑差别的前提下,作出不同对待,着重保护弱势者的利益。简而言之,同等条件同等对待,不同条件差别对待。因此,在对平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时,一定要明确平等的适用范围与原则,如果在某些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当事人平等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就可以对权利主体的平等性进行审查。从宪法的角度保障法律平等,是对人权的尊重。

第二,推动城乡一体化协同发展,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制弊端,实现社会平等。近些年来,城镇化水平逐年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稳步上升,得益于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但是,快速城镇化的背后所凸显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中国的城镇化主要是由政府主导,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提高自身的政绩,盲目进行城镇扩张,致使一些地方政府与民众的矛盾尖锐。自古很少有民告官,一是百姓不愿与政府为敌,二是基本告不赢,导致贪官为所欲为。我国于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99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后司法部又出台多部司法解释,提出通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式让行使诉权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顺利参与诉讼,让“民告官”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政府作为的一种常态机制。从根本上讲,要彻底消除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不仅需要整个社会引导,更需要民众加强自身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利益。

第三,坚决惩治腐败,反对特权,树立法律权威。腐败问题是国家、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严肃指出:“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三亿人民,这是再也明白不过的政治账,人心向背的账”。[6]人心所向,党中央坚决对腐败“零容忍”,目的是为了给老百姓一个清明的社会风气。对此,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惩治腐败,需要厉行法治。国家应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进程,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制订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尤其是国家监察体系建设是十九大时期最为鲜明的反腐“利器”,没有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没有人可以挑衅法律权威。唯有如此,才能解决民众心中的不满,杜绝人为因素干预司法,才能保证法律的平等性。

第四,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律师为经济困难或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体现出法律平等原则,不因社会地位高低而剥夺弱势群体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接受法律的审判。所以,法律援助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公益事业,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为弱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是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需要树立法律意识,增强公民意识,形成法制观念,不仅要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而且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公正的评价。

四、结语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是人民的嘱托,也是人民的希冀。法律的平等性将会是永恒的话题,值得我们青年一代深究与探索。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4]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5]鲁炜.大力弘扬宪法精神[J].中国人大,2016(23).

[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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