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开放政策下宁夏地区食用盐产业的发展现状
2019-03-21代乾
摘 要:食用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食盐专营政策在我国由来已久,始于2600多年前春秋战国时期,新中国建立后依然对食用盐产业实行产、销、运一体化的专营制度。然而,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原有的食盐专营制度已不再符合当今的发展潮流。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食盐专营改革的开始。本文将对食盐专营政策的发展进行回顾,对新政进行解读,还将浅析宁夏地区食用盐产业的发展现状。
关键词:食盐;开放;宁夏;现状
一、我国食盐专营政策的发展
专营制即政府垄断食盐产业,禁止个人进入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回顾我国的历史,食盐专营政策可以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齐国丞相管仲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对盐、铁两项大宗商品实行了专卖,由政府统一收购和运输,统一定价销售。战国至西汉中前期,政府对食盐产业主要实行征税制,将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的经营权交给个人,只通过征税的形式获得财政收入。到汉武帝时期,政府再次实行盐铁专卖制度,既控制盐铁的生产,又控制盐铁的运输流通和销售,建立了完整的产、运、销体系。汉武帝时期盐铁专卖的推行,标志着专营政策的基本定型。唐代初期,政府对食盐管理比较宽松。由于安史之乱,政府财政吃紧,政府又开始实行食盐专营,将盐户生产的盐低价收购,垄断食盐销售,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完全分离。此后直至清代,食盐经营以政府监督、商人销售为主,此时采取的是民产、商收、商运、商销,辅以官运、官销,较之以前,由直接专营变为间接专营。
建国后,先是由财政部管理下设的盐务总局,负责食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已经相关税务工作,这种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机构体系弊端众多。1958年,盐务总局将一些生产企业的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将相应税务职能移交国家税务总局。1964年国务院又决定恢复产、运、销的统一管理模式并一直持续至文革期间。1980年,中国盐业总公司成立,与盐务总局合并。1987年,盐务总局和中盐公司进行了职责的划分与机构的分离。1988年又撤销了盐务总局,成立盐业协会,将一部分行政权力划分给协会,中盐公司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但是协会与中盐公司关系依然紧密,实际分离效果不明显。1983年、1985年,国家从税收角度对食盐产业进行了调整,由利润的上缴改为征税,扩大了食盐企业的自主权。1990年,盐业管理体系再次调整,由轻工业部主管盐业工作,轻工业部又将其管理职能授权于中盐公司,中盐公司依然是盐业工作的管理主体。1995年,工业盐产品取消计划分配,向市场经济转型。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颁布,食用盐专营体制正式确定。
二、盐业管理新政的解读
食盐专营制度持续上千年,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食盐产业依然是垄断经营模式,政企不分的体制使得市场经济不仅不能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功能,还留下了权利和利益寻租的空间。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与原版《食盐专营办法》相比,《方案》中重点删除了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明确了食用盐价格由经营者根据成本、质量自主确定;允许现有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同时取消了区域限制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等内容。2017年12月,《食盐专营办法》正式颁布,确认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的内容: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定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确定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等重要内容。
新版《食盐专营办法》完善了监管体系,将食盐监管分为食盐专营监督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条线。着重改变了产销分离的现状,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取消了市场分割的局面,允许食盐产品的跨区域流动。这些措施不仅可以释放市场活力,完善市场机制,也将是国家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抓手之一。此外,《办法》还对食盐关于社会稳定方面的内容,如食盐产品的质量以及储备做出了规定。所以新版《食盐专营办法》综合考虑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食盐对于社会稳定的属性,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次注解。
三、宁夏地区食用盐产业的发展现状
宁夏是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人口较少,食盐产业又有其自身特点。新版《食盐专营办法》实施前,宁夏食盐产业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由中国盐业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统一管理。但不同于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宁夏地区没有食用盐生产企业(当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共98家,来自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宁夏群众的食盐产品均由中盐公司采购后,通过中盐宁夏公司及其下属市级公司进行销售。新《办法》实施后,根据政企分离的原则,盐业管理及食盐专营管理相关工作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食品与药品工业处负责,中盐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行使企业职能。按照新版《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食盐定点批发制度和取消市场隔离的规定,2018年4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可以开展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名单,包括中盐总公司、云南省盐业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等共27家省级公司。此外,还公布了78家备案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但是,备案名单中依然没有宁夏企业的身影,这和宁夏地区食盐工业企业长久以来的缺失有关,但宁夏有关企业也对此进行过努力和尝试。根据多方走访调研,在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发布前夕,宁夏地区某民营企业进行过食用盐生产的投资尝试,掌握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用加碘盐生产的相关工艺和技术。但是,因为国家对食盐产业的整体布局和产能的规划等原因,企业的试点生产许可尚未得到审批,所以宁夏地区依旧没有实现食用盐生产企业零的突破。在食用盐批发销售方面,根据走访调研的各大零售终端,因为宁夏地区人口较少,市场不大等特点,可以跨省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的企业因为前期成本等因素尚未大规模进入。宁夏地区食盐的批发销售业务还是以中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主,主力销售产品也是中盐系产品,但相较于之前,其他盐业公司的产品也在逐渐增多,产品种类的多样化有了一定的提升。
四、总结
我国食盐专营体制延续上千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专营政策已不再适应当下的发展潮流。新版《食盐专营办法》的发布既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对食盐关于社会稳定的因素也有所考量。宁夏地区因其自身的市场特点和地区工业发展的路径,食盐批发销售依然以中盐公司为主且没有食盐生产企业。但是随着新《办法》的逐步实施,市场和企业的正反馈效果也在逐步显现。根据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和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期待在不远的将来,宁夏地区也能有自己的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为地区稳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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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代乾(1987.11- ),男,回族,宁夏青铜峡人,研究生,宁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