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利弊效应分析及改革优化建议
2019-03-21张媛王静
张媛 王静
摘要:伴随经济高速增长,环境问题愈发突出,二者之间不协调不平衡的矛盾日益严重。为增强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和谐并进,我国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据此,主要针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分析环境保护税在绿色生产、经济结构、生态建设和政府收入等方面的效应,指出现行环保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此提出相应的改革完善意见。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7.047
1引言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的关注越来越高,如何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能源消耗巨大、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约了经济可持续发展。数据显示,如果从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中减去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失,我国的经济增长将保持在5%左右。1979年实行的排污费制度虽然对环境保护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现下已无法弥补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我国需要寻求经济增长和绿色生态并存的经济发展方式,环境保护税的出台和实施已是大势所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环保税的征收一方面通过税收执法,以法律约束行为,弥补了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不严、地方部门干预等问题,提高了人们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以税收调节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让绿色税制得到最大化体现,通过“费”改“税”的税负平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2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利好效应
随着环保税的征收,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得以完善,绿色税制在引导绿色生产、鼓励节能减排、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财政收入等的效应得以凸显。
2.1引导绿色生产,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
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需以绿色生产为向导,以环境保护为准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现行环保税法规定,根据企业或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为依据相应的征税,排放污染物数量多的多缴税、数量少的少缴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企业或排污者治污减排的意愿,引导人们实现绿色生产,提高了纳税人的环保意识。
环境污染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调节,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结构。环保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纳入企业成本,通过借助政府开征环境税,让企业自己承担因污染而产生的外部成本,促使企业节能减排,引导绿色消费。利用成本利润函数分析,依据“多排多缴”原则,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越多,缴纳的环境税也就越多,将环境污染的成本通过税收加诸于企业,导致企业总成本随缴税数额的增加而增加,在成品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其利润会相应减少。因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会控制对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2构建绿色税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环保税》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我国构建绿色税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础和关键。环保税法的实施,强调了法律的约束性,增强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减少了地方和部门政府的干预,同时提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对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从税务申报数据来看,全国主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均呈现下降趋势。环保税的征收,推动社会生产模式的转变,迫使企业寻找各种低污染的生产技术和方法,改进现有技术水平或者引进各种降低污染水平的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强调绿色生产,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2.3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生产模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十九大的重要战略部署。伴随经济高速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如随处可见的垃圾、污染严重的河流、工厂废气的排放、自然资源的锐减等,已经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目前,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投入工业企业的清理制约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情况下,环保税的出台,对于实现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2.4减轻政府压力,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税收收入对于我国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完善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加快政府工作的开展,而且通过环境税征收所筹集的资金可作为治理环境的专项基金,从国家方面保护生态环境。采用预防、治理“双管齐下”的环境治理措施,将环境税征收取得的收入用于环保事业,建设环境管理设施,一方面可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减轻政府公共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遏制乱排偷排,有利于环保目标的实现。
3环境保护税法存在的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是在排污费的基础上通过“税负平移”所得到的,与排污费相比,其突出了税法的强制性的无偿性,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执法更具规范性。但其作为我国第一部绿色税种,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很多待完善或待解决的问题。
3.1征收范围狭窄,部分税额设置较低
我国目前仅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课征环保税,征税范围狭窄。如有害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二氧化碳虽然能促进植物的光合作用,但也是重要的环境污染物,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会造成温室效应,引发全球气候变暖,我国广为关注的雾霾问题,也与二氧化碳的过度排放有关,但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并未对二氧化碳征税。
另外,环保税法没有考虑行业间存在的差异,只按污染物排放量来征税,对一些重污染物没有进行加成征税,这样不利于调控企业对重污染物的排放量,特别是治污成本较高的行业,现行的税额标准不能达到促进企业治污减排的效果,相反的很多企业偏向于先污染、后缴费,而这种现象长期存续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更严重的污染。
3.2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完善
税收优惠的方式包括减税、免税、税额抵免等。环保税减税优惠规定中,纳税人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子相比较,设有两档优惠税率,即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高于30%但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设置两档环保税减税的优惠,虽然能达到一定的环保目的,起到鼓励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但税率档次设置太过宽泛,没有细化税收减征档次,可能会造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身减排的潜力发掘不够,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3.3征税成本高,跨部门协作困难
《环境保护税法》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对于违法的企业,未明确规定处罚条例,行政处罚力度低,违法成本低,对污染企业缺乏威慑力,使得企业难以重视,对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减反增,增加了征收难度。《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的征收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完成,纳税人申报缴税,税务部门征税,环保部门监测纳税人申报缴税数据的真实性。征税过程要求一定的规范性和专业性,而污染物的排放是瞬时的、随机的,对排放量的监测具有很大难度,测量过程耗时耗力,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工作无法实现协调统一,合作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都无疑增加了征收成本。
4环境保护税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立法,还有许多地方值得完善,根据上述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与国外环境保护税实施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4.1扩大环保税征收范围,提高征收税额
从各国对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来看,征税范围都较为广泛。比如,荷兰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有:垃圾税、排污税、燃料税、钓鱼税等;美国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自然资源等。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仅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四类征税。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治理需要,建议进一步扩大我国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将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从而缓解当下全球变暖问题。
此外,环保税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规定下限:大气污染1.2-12元/当量,水污染1.4-14元/当量,最高不能大于最低标准的10倍。征收税额设置较低,企业不会吸取教训。将税率适当提高,对重污染物加成征税,企业為实现利润最大化,必定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响应绿色生产,加快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
4.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激励和引导纳税人积极纳税,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具有重要作用。针对现行环保税减免政策,税率档次设置应进一步完善。目前只有75%(污染物排放浓度值<30%)、50%(30%<污染物排放浓度值<50%)两个档次,进一步细化关于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减征档次,设置多个减征级别,激励企业充分发掘自身潜力,寻找环保、低耗能的生产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4.3健全征管机制,强化协同合作
一是完善协同征管机制的相关法律,明确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两者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建立跨部门考核制度,促进两部门的协同合作。二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以便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加强技术创新,提供合适的测评技术,培养高技术人才,将互联网与环境治理相结合,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污染企业进行分析和评估,提高各部门协调工作效率,降低环境污染税征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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