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后申遗时代”创新非遗传承人管理机制的路径与对策

2019-03-21陈兴贵

关键词:遗传考核培训

王 美 ,陈兴贵

(1.广西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广西 南宁530008;2.重庆三峡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万州 404100)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是我国保护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手段。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来源于民间社会。在被认定为某一级别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之前,民间艺人作为某一社区的普通一员,在自然的社会文化生活中接受着来自于社区的社会与文化规则,与普通成员并没有本质差异,并不需要某种特定的制度或规则予以限定。然而,随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实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成为保护非遗的重要力量,成为一个新的文化身份和社会角色。传统的社会和文化规则无法对新的身份和角色发挥有效的约束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规范代表性传承人的行为活动,使其符合相关制度的要求。笔者认为,一个民间艺人一旦入选传承人名录,其实质性的保护工作就转变为文化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传承人就是做好传承人的日常管理,以促使他们自觉、主动、积极地承担起非遗保护的重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当前,学界更多关注传承人保护,而较少关注非遗传承人管理机制的创新。本文从传承人认定和分类管理、传承人培训和培养、传承人考核与奖惩、传承人社会保障与伦理关怀四个方面探索非遗传承人管理机制的创新。

一、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和分类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的传承人保护尚有诸多问题。比如,不同项目的传承人数量差距较大,一些集体性项目尚无明确的传承人,一些县(市)尚未建立传承人名录体系,传承人的缺乏使许多非遗项目的后续保护和发展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传承人名录制度,使其在非遗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在田野考察中发现更多的民间艺人,为申报各级传承人奠定基础

当前,我国非遗传承人的遴选、认定、命名的一般程序是:地方文化部门发布通知,由民间艺人自行自愿申报,文化部门组织评审,上报地方政府认定和命名。这种逐级申报制度因受各种表格和条款的限制,难免存在形式化、条款化等弊端,无意间遗漏了一些拥有高超技艺或技能但又无法满足条款化要求的民间艺人,人为地减少了传承人数量,使一些项目无法确定传承人。鉴于此,“后申遗时代”的传承人管理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机制。首先,加大对民间艺人的普查力度以发现更多的民间艺人,建立完善的个人档案,随时关注其在民间文化活动中的作用和成就,待条件成熟时鼓励其申报相应级别的传承人。其次,地方文化部门应改变过去由传承人自己申报的被动机制,应主动走向民间,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建立群众推荐传承人的长效机制,鼓励群众主动推荐他们认为最合适的传承人。再次,尚未建立县级传承人名录的地方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县级名录,将更多的民间艺人纳入名录中,为申报高级别传承人名录奠定基础。最后,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应坚持五大标准,即被认定人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由祖先所创造、必须亲自参与活态传承、必须原汁原味地传承、必须自觉传授给后人[1]。评审标准应回归技艺、技能本位,不能过多强调荣誉、学历、文化程度等社会和教育因素。

(二)集体性项目可以指定一名关键性传承人,但不是唯一的传承人

根据当前我国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各级非遗传承人只能以个人名义申报,政府只认定个体性传承人。即使有些非遗项目需要多人配合才能完成,也只能选择群体中的某一个人作为传承人进行申报[2]。这种只认个人、不认群体的做法,已经引发了传承人与群众、传承人与民间艺人以及传承人内部的不和谐。从非遗项目性质来看,其传承主体有时是个人,有时是团体,有时则是群体[1]。单一性非遗可以确定一个或几个传承人,集体性非遗则需要群体传承人的传承[3]。集体性非遗的传承人应以团队形式纳入名录中,采取综合性认定,可以确定关键性传承人,并将其指定为具体责任人,但不是唯一的传承人[4]。此人不仅要承担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任务,还要负责团结和领导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艺人。

(三)传承人补助应以量化考核为基础,实行动态发放方式

当前,我国各级传承人的补助一律实行包干制,即核定一个传承人每年应该获得津贴的总额,按年终或分季度或按月一次性发放。这种笼统的发放方式容易导致一些传承人在实际工作中的懈怠和不作为。笔者认为,传承人补助发放应以量化考核为基础,将保护传承活动、参与培训交流次数、带徒数量和质量作为考核指标,依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批次的差异化发放。在核定各级传承人补助总额度的情况下,将上述指标逐一分解,根据传承人级别的高低、补助总额及各地实际情况核定每项指标的补助标准。以自然年度为周期,依据指标对传承人的工作逐一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差异化发放补助。如果有人在某年度未完成任务,不能领到全额津贴,剩余经费预留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如果连续几年都未能完成相应任务且差距较大,可以考虑终止其传承人资格,重新遴选新的传承人,并按此方式对新的传承人进行考核。这是一种具有双重考核意义的津贴发放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传承人和非遗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也就是说,非遗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和举办相应的活动,以保证相关津贴能够发放出去。如果举办的活动太少或不举办活动,非遗传承人就不能领到相应的津贴,说明管理工作存在缺陷。

(四)改变传承人补助标准的一刀切模式,据实核定不同的补助金额

我国目前认定的各级传承人的内部差异极为明显。有的传承人文化程度较高,曾是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还享受退休工资;有的文化程度较低,一直在农村务农,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的身体状况较好,有的患有慢性病多年。传承人所负责的项目性质的不同,以及传承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也造成了传承人生存境况的差异。当前,我国实行的传承人补助均是同一级别的传承人享受同等待遇,内部没有差异。此种做法在操作层面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忽略了传承人分化较为明显的现实。以国家级传承人每年2万元的补助为例,这笔收入对于一些传承人来讲只是其全年收入中很少的一部分。对于此类传承人而言,这些补助只是锦上添花,他们可以把这笔资金完全用于非遗保护工作,甚至还可以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开展工作,而且不会影响其正常生活。但是,对于生活在农村、常年以务农为生的传承人来说,这笔资金相当于甚至超过了家庭全年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传承人势必会将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补贴家用,而真正用于非遗保护工作的资金就相应减少。从这个层面来看,同样是2万元的补助,在不同的传承人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非遗传承人的补助实施分类别的差异化管理已经非常必要。首先,对于同一级别的传承人,根据传承人的实际情况分类核定不同的补助金额。生活在农村、无固定收入、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的传承人适当增加补助金额,或者设立专项资金对此类人员进行额外补助。其次,实行非遗传承人补助申报制度,即由传承人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地方政府部门申报相应的补助,经地方政府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划拨相应的补助。最后,集体项目的补助应高于个体项目,以团体名义申报的集体项目的补助不能直接发给某个传承人,可以将其分为活动经费和个人补助两个部分。活动经费由指定的传承人统筹使用,个人补贴则直接划拨到每个成员名下。

二、创建更具有实用性的多样化的传承人培训与培养机制

当前,我国非遗传承人的培训和培养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传承人培训主要以集体培训为主,有时是传承人与管理人员联合培训。由于参与人员较多,组织管理难度较大。参会人员文化层次不同,对所讲授内容的接受和理解程度也不同。传承人培养主要以师徒传承和口传心授的传统方式为主,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无法对传承人及其带徒情况做出明确的考核认定,与我国的教育体制脱离,无法得到教育部门和社会的认可。这使得对于绝大多数年轻人来说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严重影响了年轻人学习的积极性。鉴于此,地方文化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更具实用性的传承人培训和培养方式,以培养更多的中青年传承人。

(一)采取集体培训与个体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传承人集体培训缺乏针对性,无法兼顾传承人自身能力的差异和多样化需求。传承人的传承和实践能力“包括对本地区、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深度,对非遗项目知识和技艺的掌握程度,进行再创造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也包括在某些非遗项目传承实践中获得相应经济收益的能力”[5]。不同传承人对上述能力的掌握情况会有差异。这决定了传承人培训应根据传承人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情况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应在集体培训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个体培训,针对传承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对于知识水平较低的少数民族传承人来说,首先要提高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使其有基本的非遗知识,再循序渐进地培训专业知识。对一些具备生产性保护条件的非遗项目传承人还应加强非遗市场化、产业化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具备开展非遗产业化开发的基本能力。对于一些中青年的传承人应该加强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开展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为他们提供一种谋生的新手段。

(二)培训和培养对象应更加年轻化,重视州级和区县级传承人的培养

当前,我国的各级传承人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的现象,尤其是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老龄化趋势极为严重。在州级和区县级传承人中,虽然中青年的人数有所增加,但从当前一些地方举办的各种传承人培训情况来看,明显存在着重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而轻视州级和区县级传承人的培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继传承人的培养。从未来发展看,中青年传承人会逐渐成为非遗保护的中坚力量,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非遗保护效果。为了保证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在对各级传承人的培训和培养中应该吸收更多的中青年参与。通过对中青年进行持续不断的培训,建立一支年龄结构更加优化的传承人队伍以保证非遗传承人薪火不断、后继有人。为了给中青年传承人更多的参培机会,一些传承人比较多的地区应采取以非遗项目为单位的培训方式。对于传承人较少的地区,可以采取以非遗类别为单位组织培训。这样的培训不仅针对性强,而且能够让一些州县级的同项目、同类别的传承人都有机会接受培训。这种培训使同类或同项目的传承人集聚在一起,相互之间会有足够的交流空间和共同话语,从而促进传承人之间的技艺学习和经验交流。

(三)传承人培训内容要与时俱进

非遗保护绝不是“守旧”,而是要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创造新文化、新艺术、新科学、新技术的重要源泉[6]。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使非遗保护与传承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就传承人而言,需要更新思想观念,学习新技术。因此,传承人培训的内容要与时俱进。首先,要及时组织传承人学习文化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使传承人了解政府对非遗保护的最新要求,以便传承人根据上级要求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确定努力方向。其次,要向一些正在从事非遗产业化开发的传承人讲解文化产业和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使其具备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能力。再次,要加强培训传承人使用电脑、手机、微信、QQ等的能力,并提供一些实际操作的实践教学课程,使其能够独立完成相关操作。最后,要对传承人加强思想道德、法律意识、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帮助传承人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设立非遗传承人资格证,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中

传承人培训不能只是听讲座、听指示、听汇报等基本的业务知识培训,应该将其纳入职业资格培训中,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让其获得从业资格证,为其进入相应行业提供凭证。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非遗传承人的培训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内,授予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的资质,其培养的徒弟一旦具备独立从事某项技艺生产或表演的技能就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与认定,通过考核者,颁发由国家认定的非遗项目技能资格证,为他们从事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保证传承人顺利就业,获得稳定收入。

(五)在高校设立相关第二学历和专业硕士学位点,聘请传承人参与人才培养

当前社会对高学历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非遗传承人培养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创新培养机制,提高传承人培养的实用性,使传承人能够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笔者认为,一些高校的成人教育、第二学历教育中可以有针对性地设立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等专业,为一些中青年传承人提供进入高校进修学习与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历的机会。经过几年的学习,传承人能取得国家认定的学历证书并掌握非遗传承技能,保证其在日后的就业中有竞争优势。此外,具备相应条件的高校应适时增设文化遗产管理专业硕士学位点,为中青年传承人和基层非遗管理人员提供继续深造和提升学历的机会,培养更多高层次的非遗传承人与管理专业人才。

我国高校现行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重模仿、轻创新”的弊端。“即使那些与非遗项目密切相关的专业也主要集中在理论型人才培养上,实践技艺的培养与研究不深入,也不纯粹。这些情况都不利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7]为了弥补高等教育中实践教学的缺失,设有相关专业的高校应主动与各级非遗传承人联系,聘任他们兼职担任相关实践课的指导教师。比如,贵州省规定在职业教育中鼓励歌师、绣娘、银匠、木匠等民间艺人、非遗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教学,聘请非遗传承人担任职业院校兼职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顾问、兼职教授等,通过招考、聘用、转型、整合等途径引进与培育一批与民族民间文化教育传承有关的专业课教师[8]。高校聘任民间能工巧匠、国家或省级非遗传承人作为兼职教师,对高校教学改革和非遗保护与传承均有好处。一方面,这些传承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行业现状,由他们亲自指导或授课有助于培育学生的工匠精神和实践能力。另一方面,此类人员是以兼职教师身份参与人才培养,由学校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自主聘用和解聘,不会占用高校的人事编制[9]。

3.4 Tau Tau的大量聚集与神经退行性疾病和认知障碍密切相关,表明Tau也是AD的一个重要因子。过度磷酸化Tau的聚集形成叫做双螺旋丝(PHFs)的神经细胞纤维包含物,而PHFs是NFTs的主要成分。所有的Tau病变均以磷酸化Tau起源的NFT为特征[20]。各种形式的Tau都可以被自噬降解[20]。有研究表明,Tau聚集是由于自噬功能障碍引起的[21]。

(六)为各级传承人晋升相应职称提供机会

目前,在重庆市的高级职称评审中分别设有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工艺美术等专业评审委员会。这些专业与非遗有一定关联。各地可以尝试向民间艺人、非遗传承人开放相关专业的职称评审,单独设立此类人员参与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和标准,采取更加灵活的评审方式,为一些传承人获得相应职称提供机会。获得相应职称资格的传承人可以受聘为一些高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兼职教师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顾问等。这样既可以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促使他们提升业务能力,同时还能为传承人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非遗技艺创业、谋生提供条件。

三、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多元化传承人考核机制与奖惩制度

考核是对传承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过程以及成效的一种衡量和评价机制。一套科学、完善的非遗传承人考核体系应包括考核主体、考核频率、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奖惩机制等内容。当前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明显存在考核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弊端,如考核主体主要以文化部门的评价为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考核频率主要以年终考核为主,忽视了对日常工作过程的关注。考核方式主要以书面报送材料为主,极少通过田野考察来评估传承人的工作细节。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创新和改革传承人考核机制。

(一)在考核频率方面,实行月检查、季总结、年评比的考核机制

非遗管理人员每月应对传承人的工作进行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每个季度对传承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在年终时召开传承人工作考评会议。年终考核要组建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政府工作人员、社区群众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年终考核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体系,考评小组逐项逐条对传承人一年的业绩进行评价,给出评价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与补助发放相结合。

(二)采取管理人员实地考察、传承人现场汇报和书面总结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管理人员的现场考察可以与每月的常规检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传承人现场汇报主要针对一些技艺类、表演类非遗项目,此类项目难以通过书面材料反映出传承人掌握技能或技艺的实际情况,只能由传承人做现场表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现场评价。书面总结是每个传承人都要完成的工作,管理人员应事先设计好表格,由传承人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填写。书面总结也是非遗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作为原始档案予以保存,作为今后申报更高级别传承人的凭证。

(三)考核内容应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基本原则

传承人考核的重点应放在培养后继人才和对所负责项目的传承创新方面。前者的考核要实行现场考核,与培养对象见面,采取笔试、面试和现场表演等形式考察培养对象掌握非遗技艺、技能的情况。后者的考核要着重考察传承人在传承非遗项目中是否继续保持传统的工艺、技艺,是否在保持项目本真性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创新,项目创新是否带来了积极影响或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一般性的考核内容包括参加培训情况、参与宣传交流活动、传习所建设、非遗资料收集整理等。这些内容都可以通过书面资料和现场考察的方式予以认定和评价。

(四)考核主体多元化,不能只是文化部门的单方面考核

考核主体应由社区群众、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传承人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三个考核主体在总分中占有不同的比例,建议群众占30%,管理人员占30%,专家占40%。群众考核主要由传承人所在社区的群众代表、党员和培养对象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群众考核的结果要以简单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标准,不宜过于复杂。管理部门考核是地方主管非遗保护的文化部门依据考核细则对传承人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侧重于传承人开展相关宣传、演出、培训、交流等内容。专家考核侧重于传承人技能、技艺、知识水平、创新能力等内容。最后,依据三个方面的考核结果根据权重比例,折算出传承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对传承人的工作给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的评价。

(五)及时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依据结果做出恰当的奖惩

(六)制定更为详细和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奖惩制度

奖惩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按照管理学的分类,激励有正负之分。从当前我国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来看,正激励主要有表彰奖励、授予代表性传承人称号、授予先进荣誉称号、提供津贴补助等。负激励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撤销项目、取消传承人资格、退还经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等[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分别规定: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传承人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11]。依据此法律条款,一些地方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处罚的对象、依据、程度等,但还是不够精细化和具体化,可操作性不强。在没有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的情况下,传承人的奖惩有较大的随意性。如果此种现象长期延续下去,必然会挫伤一些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传承人的积极性,而纵容了一些传承人“不作为、不谋事、乱作为”的行为,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非遗保护氛围。因此,各地政府和文化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出台具体的奖惩措施,细化要求和规定并在实践中有效执行。

四、完善传承人社会保障制度,给予传承人更多的伦理关怀

传承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状况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质量和品质以至其能否存续问题[12]。当前,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常规做法是发放津贴、给予物质奖励、建立档案、节假日慰问等。这些方式是必要的,并且解决了一些传承人的部分物质需求,但尚不能很好地满足传承人的精神需求。传承人是有生命的个体,不仅有基本的生理需求,还有多样化的情感、心理和审美的需求。有人指出,云南少数民族传统型非遗传承人的需求层次从以技谋生(生理需要、安全需要)上升到以技养家(社交需要、尊重需要),最后到以技致富(自我实现需要)的层次需求[13]。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生理需求是第一位的,即满足生理层面的吃饱穿暖。此外,人类还有爱与被爱、尊重与被尊重、实现自我价值等方面的更高的精神需求。只有人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时才能更具有创造力。所以,对传承人的保护不能只满足于提供物质上的支持,更要对传承人给予精神上的伦理关怀。伦理关怀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和意义的充分肯定,是对人的生活的关爱,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对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和满足[14]。因此,非遗传承人管理机制的创新应在保障传承人基本生理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传承人的社会保障力度,给予传承人更多的人文关怀,使其在物质与精神层面均得到较好的满足。

(一)落实各级传承人的生活补贴,并逐年提高资助额度

在国家层面,传承人的补助已得到有效落实,但在地方上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县,此项措施尚未完全得到有效落实。笔者认为,凡是已经建立了完整的非遗项目四级名录的地方都应该建立四级传承人名录,并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县级传承人的工作津贴。区县级传承人的补贴金额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当地居民的最低工资持平或略高,并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落实县级传承人的津贴可以解决传承人生活中的部分困难,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提高其社会地位,使其更加热爱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

(二)为传承人设立或购买较高档次的医疗保险

在我国公布的各级传承人中,尤其是少数民族传承人,大多数生活在农村,无固定收入,家庭负担较重,一旦自己或家人遭遇重大疾病,将会造成整个家庭的贫困[15-16]。虽然农村医保、居民医保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覆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承人治病难的问题,但这只局限于一些小病。由于农村人口选择医保档次时倾向于选择较低档次的缴费标准,但凡遇到重大疾病,所能得到的保险额度相对较低。鉴于此,为了解除传承人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传承环境,地方政府应在传承人补助中增加一定的金额专门用于支持传承人购买较高等次的医疗保险。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免交。传承人遭遇大病而无力自助就医治疗时,地方文化部门应协调卫生部门从大病救助金中给予及时救助,以免造成一些传承人因为治不起病或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亡故。

(三)给予传承人伦理、道义、精神上的人文关怀

在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具体实践中,地方文化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传承人伦理、道义、精神上的人文关怀。在某些政策待遇上,将他们与当代社会生产者、劳动者等优秀人物同等对待,给予他们一定的社会地位上的肯定与社会声望上的评价,营造良好的非遗保护的舆论导向[4]。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地方政府要树立榜样意识,工作人员从思想观念和实践行动上高度重视非遗保护,认可传承人的工作;社会各界应从内心深处去认可、喜爱、赞赏各种非遗项目,由此延伸到对传承人的敬仰,尊重他们从事的活动;在实践上,政府工作人员要起到带头效应,带头消费非遗文化产品,参与非遗表演和展示活动,使传承人觉得自己的技艺受重视,产生满足感、自豪感,更加热爱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

五、结语

随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非遗传承人管理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从非遗传承人保护转向非遗传承人管理,既是非遗保护观念上的转变,也是实际工作行为方式的转变。我国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经形成了一个数量巨大、差异明显的文化工作者群体,只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群体的巨大作用,推动非遗保护取得实质性效果。基层文化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对非遗传承人的日常管理,本着“专业人干专业事”的原则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机制,使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取得显著成效。本文基于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若干创新非遗传承人管理机制的路径和对策,旨在呼吁社会各界转变非遗保护观念,创新非遗保护工作的行为方式。本文中提出的部分观点旨在抛砖引玉,无论是其科学性、可行性,还是在具体的可操作性层面都有待更加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猜你喜欢

遗传考核培训
非遗传承
培训通知
CIT培训学院2020线上培训正式启航
内部考核
还有什么会遗传?
还有什么会遗传
还有什么会遗传?
从五方面做好引导培训
创新完善机制 做实做优考核
公立医院 如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