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英语教学的困境与应对
2019-03-21朱文龙
朱文龙, 彭 钰
(赣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都开设了专业英语课程,总的来说,这符合当代对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但在法学专业英语的教学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现有的研究成果已经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不过,不同类型的高校各有特色,在法学专业英语教学过程中面对的问题也各不相同,从地方高校视角进行研究的成果则相对较少,本文将尝试从这一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已从事法学专业英语教学多年,在自身教学实践的基础上,与江西省内其他若干高校讲授法学专业英语的教师进行交流,发现在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学生缺乏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主体,若是没有学生的支持和参与,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而这恰恰也是法学专业英语教学中存在的最大问题。笔者通过访谈和发放调查问卷发现,学生普遍反映“对这门课没有兴趣”,具体而言,“觉得这门课没有用”和“觉得这门课很难”是影响学习情绪的主要障碍。
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学校园早已不是遗世独立的象牙塔,反而在多个方面受到外界环境的侵染,比如功利主义悄然渗透,暗中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某门课受欢迎、受重视的程度与它对学生考研、就业的帮助常常有密切关系。具体到法学专业,每年司法考试分值只有十几分的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课堂的学习氛围和教学效果完全无法与司法考试重点涉及的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教学相比,更遑论司法考试根本不会涉及的专业英语了。至于实务中需要用到专业英语的涉外法律业务,学生则普遍认为“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距离太过遥远”,或者“到时候再学也来得及”。在这种实用心态的指引下,法学专业的英语课程难免被边缘化。
在笔者调查的几所地方高校中,法学专业英语一般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而这个阶段的学生恰好正在为即将到来的司法考试做准备,于是学生常以准备司法考试为由“理直气壮”地逃课,即使来上课也只是换个地方准备考试而已。接受访谈的几位教师表示,对这种情况十分无奈却又缺乏对学生有效的约束手段。
畏难情绪也是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原因。和公共英语相比,专业英语因为“专业”而更加复杂。法学专业英语中包含了大量现在已经很少使用的古代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以及拉丁语、法语词汇。即使一些现在经常使用的词汇在法学专业英语中也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而且其句式通常十分复杂、冗长、难以理解。即便对于英语母语者,若未经学习,法学专业英语也仍然是一门外语,[1]2何况地方高校的学生了。笔者所在学校和进行调研的几所学校都是二本高校,学生的英语基础并不算好,进入大学后不少学生的学习热情减退,有些学生的英语水平甚至不升反降。笔者对曾经教过的几届学生进行调查,发现许多学生在学习专业英语时只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少数通过了六级考试,未通过四级考试的人数不少。通过课堂教学也能发现,能流利准确地朗读课本上一段话的学生较少,能正确理解其中含义的更少,大部分学生只能勉强阅读,对意思只是一知半解。因此,法学专业英语对于不少学生来说,简直犹如天书。想要学好专业英语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因为前述种种原因,这显然不是一件“划算”的事情。
(二)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缺乏清晰的定位
从笔者了解的几所高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来看,大多将法学专业英语课程的教学目标设定为“培养和提高学生在法律领域里应用英语的能力,掌握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专业术语,提高学生英语口头交流能力和翻译能力”。笔者认为,这样的设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专业特色模糊,以上描述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专业,只需要将关键词替换即可;其次,学校特色模糊,以上描述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学校,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难以区分;再次,设定的内容模糊,能力的提高属于主观评价,较难通过客观的方式得到准确的体现,并且它需要长时间反复训练,在课时有限和学生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这样的设定略显不切实际。
教学目标不清晰使教学内容也难以确定。在调研过程中,接受访谈的几位教师普遍表示“不知道专业英语课上教什么”。法学专业英语是一门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它首先是一门法学专业课,其次才是英语课,这决定了它的内容仍然要以法学知识为主。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介绍国外的尤其是美国的法律制度,如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专业英语课实际上成了美国法概述课,但由于课时的限制,这些内容无法深入讲解,只能留给学生一个模糊的印象,甚至让学生觉得“学了也是白学”。而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和美国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分别拥有自己的法律语言,美国的一些法律概念在中国并不存在,甚至难以准确地用汉语表达其含义,例如“consideration(对价)”是美国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中国法律并没有类似规定,学生无法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参照和对比学习,无形中加大了学习的难度,进而影响了学习的兴趣。学生反馈来的负面信息会使教师对自己的教学活动产生怀疑,进而衍化为“不知道教什么”的困惑。
导致这一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教师自身的知识结构存在问题。在笔者调研的对象中,大部分教师拥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任教于法学专业,少数教师拥有语言学硕士学位,任教于英语专业,没有人同时拥有法学和语言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毕业于法律英语专业。某些学校的法学专业由于师资力量不足,不得已从外语学院借用教师来上法学专业英语课。对于这些教师来说,复杂的法学专业知识成为其教学过程中很大的困难,很多内容自己都不太懂,遑论再给学生讲解了,而且考虑到学生的专业,他们又无法从语言学的角度展开教学。于是法学专业英语课很容易成为简单、机械、单向度的翻译课。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师来说,情况更加复杂。从语言水平上来说,他们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能进行日常简单的交流,却不足以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也无法通过对话方式提升学生的口语,他们能进行简单的英文写作,却不足以指导学生用英语写作,他们能看出学生写得是好是坏、是否正确,却难以从专业的角度解释为什么错误、如何修改;从专业水平上来说,他们都有自己的专业方向,其他专业方向的知识对他们来说也较为陌生,因此也只能给学生做简单的介绍,却无法深入讲解,而如果以自己本方向的内容为主,又容易与自己承担的双语课程冲突。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使教师觉得课不好上,学生也觉得很无聊,从而导致“1+1>2”的负面效果。
(三)多样化的教学方法难以采用和发挥作用
1.翻译式教学仍是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教师们的困惑不仅在于“不知道教什么”,还有“不知道该怎么教”,客观条件限制了多样化教学方法的采用。翻译式教学是实践中主要的教学方法,以对教材的翻译为主要的教学内容。[2]如上所述,法学专业英语课实际上成了美国法概述课,市场上常见的法学专业英语教材的编写体例也是分章节对美国不同的部门法进行介绍,这样的教材常常是纯英文的,没有中文或仅有一小段中文在每一章的开头作为引言,这对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事实上,如果没有教师的引导和帮助,很多学生甚至无法正确理解教材的内容,这使教师在教学时不得不以翻译为主,而且因为法律英语文本的表达复杂、逻辑严密、思维习惯与中文大相径庭,翻译必须逐字逐句地进行,否则学生的思路无法跟上,同样达不到教学效果。这种教学方法很显然是低效的,大部分课堂时间用在了翻译上,能够讲授的法学知识必然不多,而且还养成了学生的依赖心理和懈怠情绪,整个课堂气氛十分沉闷,成为授课教师一个人的独角戏。虽然如此,受访教师却表示,对于目前的教材与教学内容,相对其他教学方式而言,翻译式教学可能是最可行的教学方法。
2.案例教学法的采用面临诸多问题
有研究者建议重视案例在法学专业英语教学中的作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以提升法律英语水平和能力。[3]笔者认为,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的教学中采用这种方法面临着不少问题。
首先是教材的问题。本科教学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知识的学习,这要求授课内容具有一定的系统性,而这也是案例教学最大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英语案例教学的教材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纯粹的案例分析,在简单介绍美国的案例制度和案例分析的技巧后,罗列出大量的案例供学生讨论;[4]1二是将部门法概述和案例结合起来,在每章介绍一个部门法之后附上一两个相关的案例。[5]1这两种模式都各有不完善之处。前者对学生的能力显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不说地方高校学生是否具有这样的能力,这种编写方式本身就缺乏足够的系统性,案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对案例的选取也有一定的随意性,学生或许能对美国的案例制度和法律制度形成一定的认识,但这种认识却是碎片化的,很容易被混淆和遗忘;后者的问题则在于部门法概述部分和案例之间往往没有什么联系,概述是对整个部门法的介绍,而案例针对的却是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可能十分细小以至于根本没有在概述部分提起,从而使学生在学习时感到困惑。
其次是学生参与的问题。如前所述,对于地方高校学生的英语水平应当有客观的认识,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学方法的采用应当符合学生的实际。如果学生阅读英文案例存在困难,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不高,自然也难以顺利地进行案例讨论和分析。作为选修课,法学专业英语一般都是大班授课,这也限制了案例教学法作用的发挥。
再次是案例本身的问题。现有法律英语教材中提供的案例其实是法院的判决,学生在阅读判决的过程中既了解了案件事实,也了解了法官的意见和最终的结果,既然如此,留给学生讨论的空间自然很小了。虽然判决中也会记载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意见,但学生却只能判断谁更“合理”而不是谁更“合法”,因为他们根本无从得知相关的法律到底是什么。即使教师事先对判决进行加工、提炼出案件事实供学生讨论也是如此,学生难以收集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脱离了法律的案例讨论则完全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换句话说,这样的案例教学不过就是一种更加高级的阅读理解而已。
3.其他教学方法也各有缺陷和弊病
除了案例教学以外,其他的教学方法也被提倡采用,如播放与法律相关的英美影视作品的影音教学法[6],但实践中这种方法也是问题多多。例如,电影、电视剧集的时间一般比较长,一次课可能看不完,而且其中与法律无关的内容较多,笔者曾尝试从一集45分钟的电视剧中剪辑与法律相关的片段,最后所得不过5分钟的内容,而为了这5分钟的片段却会耗费数小时的准备时间;学生对观看影视作品有足够的兴趣,但注意力却难以集中到法律问题上,即使在观看前提出问题、观看后进行互动和讨论,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而且一些学校可能会认为在课堂上播放影视作品并不是一种合适的教学方式。
笔者也曾尝试利用新兴的慕课(MOOC)进行教学,在网络教育平台Coursera上,有多所国际知名高校提供的相关课程,如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国法律概论、伦敦大学的英国普通法、莱顿大学的欧盟法导论等,这些课程的质量毋庸置疑,并且每段教学视频的长度只有几分钟或者十几分钟,适合在课堂上播放,但一个很大的困难在于这些课程都是英文授课且只有英文字幕,学生很难理解视频内容,如果要求教师自己制作中文字幕加上去,又存在语言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限制,从实际情况来看,学生在开始时对这种教学方式表现出一定的兴趣,但在发现自己听不懂后又很快放弃。
综上所述,至少三个方面的因素使目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英语的教学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法学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地方高校的发展,对法学专业英语的教学进行改革是必然的选择。
二、地方普通本科高校法学专业英语教学改革思路分析
法学专业英语的教学需要改革已成为共识[7],但如何改革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在调研和阅读文献的基础上,笔者整理出三种思路并分析如下。
(一)取消法学专业英语课
在调研过程中,有教师和学生建议,既然法学专业英语课存在这么多问题、教学效果又不明显,不如取消这门课,但笔者认为这种思路并不可取。第一,随着中国不断融入全球化进程,英语水平和能力日益受到重视,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人才受到市场追捧,这样的大环境使各级高校有开设专业英语课的必要[8];第二,一些高校存在“跟风”心理,认为别的学校有的自己学校也应该有;第三,日渐流行的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将双语课程、专业英语课程的开设以及专业的国际化水平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第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招生规模较小且受就业率的影响有下滑趋势,而为了加强专业建设每年又会引入新的博士教师,为满足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地方高校也不得不多开设课程而非削减课程。
(二)调整法学专业英语课为公共选修课
笔者调研的几所地方高校大多把法学专业英语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授课对象为全体的法学专业学生,但问题是一些法学专业的学生可能对这门课完全没有兴趣,白白浪费了时间与教学资源,而其他专业的学生可能有兴趣却没有学习的机会,笔者认为,不如将法学专业英语课设为公共选修课向全校学生开放,供有兴趣和有能力的学生选择学习。开设的时间为整个第三学年,这样既可以与前两年的公共英语课程相衔接,又可以帮助学生保持学习英语的状态,使其能够适应考研对英语的要求。
在公共英语教学时常常会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帮助学生进行听说训练,而专业英语教学时反而没有这样的条件了,可实际上对于有兴趣学习专业英语的学生来说,听说能力恰恰是他们更为看重的部分[9]。有这样教学设备的教室所能容纳的人数是有限的,因此有必要通过选修课的形式对班级规模进行限制。
限制班级规模的目的还在于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采用。有理由相信,作为选修课的专业英语课堂上的学生是愿意参与到教学活动中的,传统的教师主导的教学模式将难以满足他们的要求,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甚至将大部分课堂时间交给学生是必然的选择,而只有小班教学才能较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同时,前文所述的各种教学方法,无论是案例讨论,还是影视欣赏,抑或慕课教学,也只有在参与人数较少时才能提高运作效率,深入实质,发挥作用。
不过,这种模式下的专业英语课对授课教师的能力和素质将提出较高要求。教师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备课,还要拥有把握课程进度和课堂氛围的能力,在激发学生踊跃发言、积极讨论的同时也要注意控制时间和讨论的方向,以免教学变得过于散漫。教师自身还要具备足够的听说读写能力,这样才能对学生形成良好的示范作用,激励和帮助他们认真地学习专业英语。若要满足这些要求,不仅教师自己要有不断学习的心态和实践,也需要学校的配合和支持,例如将这些要求作为招聘条件综合考察新聘教师的能力和素质,鼓励和支持现任教师外出培训和学习。在学生参与和配合的前提下,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将是决定专业英语教学效果的关键因素。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革方法,如果能够实现将会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它牵涉到学校与学院以及不同学院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操作难度比较大,在短期内或难以成为现实。
(三)现有框架下的专业英语教学改革
如果前两种改革的思路因为各种原因较难实现,那么只能在现有框架下进行调整,笔者认为,或许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现有的教学目标定位于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但由于课时和学生能力有限,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考虑到地方高校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将兴趣的培养和知识的获取作为专业英语课的教学目标。
根据前文的分析,要想激发学生在课堂上的活力,重要的是让学生觉得这门课有趣或者有用。所谓的有趣是对兴趣的培养,对于法学专业英语来说这一点尤为关键,毕竟课堂时间有限,教师顶多只能带领学生入门,并且介绍一些学习的方法和工具,要想学好专业英语需要课后大量时间的投入和反复的练习,如果缺少兴趣的支撑,学生将很难坚持下去。而所谓的有用指的是知识的获取,既包括通过课堂讲授直接获取知识,也包括通过教师传授的工具和方法自主学习获取知识。
对于前者,笔者建议改变现有的教学内容,不再以介绍美国的法律制度作为核心和重点,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美国法是什么样”的并不算是什么有用的知识,毕竟能够实际接触到或者用到它的机会微乎其微,相反,应当加强对英文语境中的中国法律的学习。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日渐加深,涉外事务越来越多,在华的外国人也越来越多,地方高校所在的大小城市都有不少外国人出现,这些人可能会有法律服务的需求,而能为外国人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却不太多,这既是遗憾也未尝不是机遇,立足于服务地方的高校在培养法学人才时如果能有意识地训练学生利用英文为外国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能力,会使他们在就业时更有竞争力。
对于后者,笔者建议为专业英语课提供更好的教学条件,尤其是网络和多媒体设备。通过互联网获取资源进行学习已成为这个时代的基本技能之一,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接触互联网,却还没有学会如何利用互联网获取学习资源、提升学习能力,教师的引导和帮助对他们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学生对技巧和方法的掌握虽然难以通过考试和考察的方式直接予以衡量,对他们未来的成长和发展却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和多媒体设备等良好的教学条件将使教师有机会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2.赋予教师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教学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也是一种个人色彩较为强烈的活动,不同的教师会有不同的教学风格和教学方法,因此应当赋予教师更多的灵活性和主动权,使他们能够结合课程的具体情况寻找最适合的做法。例如,如果按上文建议对专业英语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会发现很难在市面上找到合适的教材,前文对现有教材的缺陷已做了初步分析,教师在上课时其实也很难完全按照一本书的内容来进行讲解,而是将不同教材的内容进行糅合,可一旦授课内容与学生手中课本相差较大又会起到相反的效果。笔者认为学校应允许甚至鼓励教师使用自编教材,编写教材的过程其实就是教师对教学进行思考的过程,他会将自己对于课程的理解以及相关的内容和资料融入其中,并在教学过程中与学生分享,这种思维模式的传授相对于单纯的知识讲授来说或许更有意义。又如,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对于提升专业英语的教学效果十分重要,但有些新式的方法与学校的管理制度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适当地放松限制或许将有利于进一步激发课堂活力。再如,现有的专业英语的考核主要依赖期末的书面考试,但这并不能反映出学生真实的专业英语水平,反而会强化学生以应付考试为主的功利化的学习心态,因此有必要确定多样化的考核指标和方式、动态计算学生最终的考评成绩,而这也需要学校的支持和同意。
三、结语
自从专门用途英语(ESP)的概念引入我国以来,各高校的许多专业纷纷开设了专业英语课程,法学专业也概莫能外。虽然此类课程有其开设的必要性,但实际取得的教学效果却参差不齐,尤其在我国高校已经出现分层发展的客观情形下,[10]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英语课程面临着非常实际和严重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否能够解决、如何解决,与地方高校法学人才的培养,甚至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在对江西若干高校法学专业英语教学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文献进行分析,梳理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英语教学中的典型问题,并从三个层面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这些方案实施的难度各有不同,可能取得的效果也自有差别,至于是否能够改变现有教学中的困境,或将产生哪些新的问题,笔者将在教学实践中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