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乡村卫生队伍建设
2019-03-21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员会
文 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员会
张培彤委员代表农工党北京市委发言
农工党北京市委围绕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调研发现,本市乡村医生建设并未得到根本改观,乡村卫生服务水平距离群众需求和乡村建设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相关立法滞后。当前主要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滞后于社会发展,无法为村医执业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从业指导。二是乡村医生人员短缺,并呈现出年龄偏大,学历偏低,队伍不稳定,服务能力偏低的特点。三是乡村医生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按规定,村医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见病多发病一般诊治及转诊等职能。但实际工作中,受制于正规培训不足和精力有限,很难正常履职。
建议制定本市《乡村卫生从业者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各部门在乡村卫生建设中责任,加强对乡村卫生从业者管理和保障。设立健康管理员岗位,明确乡村卫生从业者由村医和健康管理员组成,科学合理地制定从业者岗位职责、执业范围、绩效考核及收入保障机制等。
建议在边远山区和引进乡村医生困难的地区,设立健康管理员岗位,并明确健康管理员工作职责和内容。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村民对乡村卫生健康需求主要集中在定期体检、常见病诊治、慢性病用药和健康指导等方面。因此,坚持问题导向,健康管理员应根据政府要求和村民需求,以公共卫生和慢病管理、健康数据采集及管理为重点,并承担起疑难杂症的及时转诊和危重症的紧急施救职能。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具有中专学历,经过医疗卫生专业培训的人员,通过相关技能考试即可上岗,可由常住本村年轻人或计生专干担任。另外,为健康管理员做好职业规划,定期开展针对性培训指导,提升业务能力和职业发展空间。对于有一定工作年限且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可成为村医,将隶属关系由村委会转到乡镇卫生院,并在村卫生室执业。
多措并举,完善乡村卫生从业者保障机制。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进行管理,增强其归属感和价值感。养老方面,可借鉴甘肃模式,明确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健康管理员可由乡镇政府统一招录,隶属村委会使用管理,乡镇卫生院给予业务指导,其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专项经费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同时,加大对乡村卫生从业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力度,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改善执业环境。
乡村卫生健康服务能力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民群众的健康,既要靠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小处方”,更要靠社会整体联动的“大处方”——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缩小城乡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