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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与版权的正当性

2019-03-20史娟娟

传媒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正当性财产权洛克

史娟娟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数字化环境下,以印刷技术为基础产生的版权法受到挑战,个体对文本的获取和运用更加轻而易举,数字传播速度加快与维权成本的增加都使版权面临更多新的问题,版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重新引起各方专家学者的注意,试图从各个方面对版权重新定位与探讨,其中从理论源头研究版权获得的正当性者颇多,涉及理论如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激励理论及罗尔斯的正义论等。

本文通过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归纳和总结,深入研究其理论逻辑和应用场域,试图为数字化时代的版权取得的正当性及合理性寻找理论视角。虽然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诞生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如过度的理想主义色彩与存在复杂利益的现实之间的脱轨。但其对私有财产的合理性和重要性的证明以及其劳动价值理论对亚当·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等人的深刻影响都使其在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在我们研究数字化时代版权获得的正当性的时候,其作为理论源头仍不失为重要的理论工具。在此,本主要浅谈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在版权取得正当性中的应用及困境。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家和辩护人,他的劳动财产理论也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产物,主要阐述论证拥有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其逻辑起点是上帝在创造人的同时也赋予了人理性,自然人遵循自然法即理性,拥有维持自身生存的权利。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主要包括财产权的取得、土地作为人的私有财产、财产权的限度、劳动创造价值及货币扩大财产五部分。

洛克认为,“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所以,一个人只要使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了他的财产。换言之,一个人只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任何自然之物脱离自然状态,他就对这一自然之物享有排他的所有权。”由人对身体具有所有权,故人对身体的劳动也具有所有权,而人的劳动属于人身体的劳动,由此可以推出人对劳动的结果享有所有权。在这里强调两点,一是人是劳动的实施者,是自己劳动的所有者,故而人是财产权的主要来源;二是劳动是人的劳动,故人对劳动创造的价值具有财产权。

基于此,洛克对“劳动”也进行相关说明。早期人们圈存土地使之从共有状态变为私有状态,这是原始的一种劳动体现。“劳动创造的价值多于共有土地所创造的价值” “自然和土地只提供了本身没有价值的物资。”文中洛克举例一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同一英亩共有的、未加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价值区别,任何人都可以从中看出是劳动的改进作用造成了价值的绝大部分,而不是土地资源本身提供了人类生活的必需产品。并由此得出∶“一个人基于劳动把土地归为私有,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这里证明了财产私有的正当性。私人占有资源并赋予劳动价值,其目的在于造福人类,而不是独自占有和浪费资源。可以说是劳动为原本的自然资源创造出价值、实现增值,故而施予劳动之人是这种价值及财产的所有者。

除此之外,洛克对财产权的限制做了些许说明∶“一个人凭自己的劳动占有财产数量的限度是∶不能让一件东西在还没为人的生活服务前就败坏掉。”这体现了洛克以自然法及全人类共同的利益为出发点考虑财产权的观点∶人通过劳动使自然之物脱离自然状态,从而获取它的所有权,但前提是这种获取并不妨碍其他人获得同样好的资源,且他本人在获得资源之后不能造成浪费,不然他就侵害了别人的权利。

为了兼顾对财产的占有与限制,货币产生了作用,在洛克的理论中,人们占有财产的限制以其本身生活所需为准,不能造成浪费,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当一个人占有的财产量超过他的消费能力时,就有可能造成资源浪费,这是不被允许的。而“货币是一种人们可以长时间保存而不会毁坏的持久耐用的东西,人们相互同意用它来交换对他们真正有用却容易损坏的生活必需品。”货币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不断积累并扩大自己的私有财产量,使一个人可以正当地占有超过其消费能力的财物,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洛克天才性地看到了劳动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适用性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究竟指的是什么?所有的劳动都可以获得财产权吗?指涉劳动界限的模糊。

(2) 当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是否能获取完整的财产权?

(3) 劳动是拥有财产权的唯一标准吗?除劳动以外,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是否可以成为拥有财产权的衡量标准?正如罗伯特·诺齐克在其《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提出一个问题∶“撇开对某物的劳动可能减少其价值的事实不论,为什么一个人的权利竟扩展到整个物品而不仅仅是他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呢?”

后来的学者也对洛克的思想进行了发展和补充,如马克思在洛克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论,但他们都否定了资本和技术对价值的作用,也因此受到萨伊等经济学家的批判,他们认为,“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将资本与劳动、科学技术作为价值创作的三要素进行理解,是对洛克劳动财产理论的补充和发展。

二、劳动财产学说与版权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为版权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不仅为解释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哲学理论基础,而且为无形财产权的正当性也提供了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首先,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以劳动为基础确定了财产权,这为版权成为一种可交易的财产权奠定了基础。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人智力劳动的成果,根据洛克的逻辑,人的头脑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劳动是人自身的自然外在延伸,那么智力劳动也是劳动的一部分,而人的天赋权利中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智力劳动使作品成为有价值的财产,所以人理所当然地享有知识产品的财产权。洛克还认为财产权的取得在劳动使一样东西脱离自然状态时就已经开始了,相应的,当智力劳动开始付出时版权就自然取得了,即创作完成即自动取得版权效应,“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

其次,洛克的理论为版权成为一种私有权提供了正当性解释。任何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作品都将成为其私有财产。所有的思想和理论,在被发现之前都是无主之物,处于一种自由的、开放的可获取的自然状态,作者通过脑力劳动进行创作的过程使其脱离了自然状态,并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如文字、图像、音乐等形式)呈现出来,这就是一种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作者也因此获得作品的财产权,在这里即指版权。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无一例外地规定,首先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而不是投资者的权利,这里面表现出的首要法理观念就是对人的劳动的尊重。表明人是财产权的真正来源,可以提升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性。

最后,劳动财产论中的占有限制及货币扩大财产权都为版权制度的框架设计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版权的扩张与限制的衡量始源。版权的获得同样以智力“劳动”为基础和前提,而不是以“信息自由”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公平”等观念为基础,否则就很可能出现大量的“搭便车”现象,从而影响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另外,在限制方面,财产权以留有足够多和同样好的资源给其他人获得为前提,并以自己生活所需为标准获取占有。在版权领域,同样也有合理使用和限制的规定,如果无法留给其他人足够的资源使用时无法占有资源的,比如具有事实属性的新闻、独一无二的通用表格、历法等,这些资源是人类共有的,无法划归私有。而没有经历过智力劳动的部分不在版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保证版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使用足够的知识和信息。同样,“思想—表达二分法”也体现了其限制范畴,版权制度不保护思想,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使得其他人能够在思想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相当于保留了足够多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

(二)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的应用困境及发展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可以从本源上解释版权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对版权制度的设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实际的操作层面劳动财产理论还具有其局限性。如劳动财产理论默认人一旦通过获得某物的财产权,就可以永久拥有,在版权限制与扩张方面,为了兼顾社会利益与作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版权法规定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一般是作者生平加死亡后50年,这样既能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又能造福全社会,促进人类文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利用。另外,就上文提出的“劳动”界限的模糊也同样在解释版权方面存在问题,具体到版权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 无形的知识产品世界中,不存在自然共有的状态。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以自然共有为前提,不存在人类劳动生产过的痕迹,在“有体”物中存在这种共有状态。但在知识产品的创造过程中,往往都是后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或多或少利用、借鉴前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而创作,这是建立在知识共享的基础上的,而不是一个自然劳作的简单过程,这种脱离自然、脱离共有的状态显然与洛克口中的上帝所赐的“共有”不同。

(2) “劳动”界限的模糊。洛克未能提供一个关于劳动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如阅读和学习作品并不能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

施加劳动者不一定都是财产所有者。洛克并未对“劳动”加以详细区别与分析,如跑过某人土地上的一只野兽,土地主人加以追赶但未能捕获,他虽施加了劳动但仍然不能取得该野兽的所有权,这种劳动是徒劳无用的。在版权中同样如此,如编辑、校对人员同样对一本书施加了劳动,但并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能享有作品的财产权。正如葛西尼所言知识产权的否定性功能∶“阻止他人为某些行为――换句话说是一种阻止海盗者、伪造者、假冒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阻止独立获得同一构思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进行营利。”海盗者、假冒者、伪造者等进行的“劳动”同样不应在版权保护范围内,知识产权中的劳动不再是“采摘” “耕种” “圈地”这种简单的劳动,而是一种可区别的独创性劳动。

占有某物并不一定获得其财产权。在洛克劳动财产论中,首先获得可视为其拥有某物的所有权,而在知识产品中,客体的物质形态具有非排他性,拥有某本书或某部作品,并不意味着拥有其版权。事实上,知识产品公诸于世后,任何接触它的人都可“拥有”它,但并不代表任何人都享有其财产权。

除此之外,对财产权的限制占有条件,“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所共有”及“保证在使用之前不被损坏”都很难实现,生活中的资源是有限的,很难都有同样好的东西留给他人使用,而在欲望的驱使下,占有资源与财产是人的趋利本性。

三、结语

毫无疑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从本源上阐述、证明了财产权的私有性,可作为知识产权、版权正当性的合理证明。但由于时代、现实的局限性,理论还不完善,无法解决随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在洛克去世以后,第一部版权法才面试,其本意也并未试图阐述无形财产,故而有所欠缺在所难免。随着技术的进步,资本的融入,更多的因素进入价值创造中,版权的限制与扩张需要考虑到现实环境、资本、技术、劳动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探索之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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