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环境中的摄影作品版权保护
2019-03-20杨天佑张志玥毕艺龄王志乾段智慧
杨天佑,张志玥,毕艺龄,王志乾,段智慧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一、网络环境中的摄影作品侵权问题
互联网下信息传播的途径更多样,分享的方式更简单,获取的方式也更便捷,在给摄影人带来更加多元化商业价值的同时,也为摄影作品版权的利用与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机。很多摄影人喜欢把自己的摄影作品发布到网上与影友们共同欣赏讨论,或是在网络上向潜在的客户展示自己的摄影作品,以提高知名度。但由于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缺乏有效的技术措施、转载机制下的泛传播侵权及摄影作品维权难等问题,在互联网中摄影作品被侵权的现象随处可见。如微信公众号文章中配用未经授权的网络图片,或者发微博时在网络图片上打上自己的署名“水印”,等等。
二、摄影作品侵权原因分析
(一)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缺乏有效的技术措施
版权人的摄影作品在互联网上一经发表,就很难控制其传播的方式与范围,极易被他人复制并侵权。摄影作品发表前,发布者通常会使用添加版权水印等技术手段来阻绝侵权者复制、窃取其作品。然而,诸如此类的技术保护措施抗破解能力比较低,绝大部分侵权人可以轻易地通过逆向工程盗取原作。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不尽完善,尤其是在实际的技术措施上缺乏更加具体且详尽的立法,导致在用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时,可操作性差,落实难。
(二)转载分享对摄影作品造成的泛传播侵权
摄影作品分享平台(如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最主要的意义就是信息分享,而信息“转载”就是实现其分享功能的核心手段。就摄影作品分享平台而言,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势必不利于作品在平台内分享与流通,这就出现了版权保护与分享精神之间的悖论。摄影分享平台共享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决定了摄影作品供应者默认对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的许可使用,甚至放弃。这就限制了版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进而导致维权费用高,版权人维权难度大,纵容侵权行为发生。
(三)著作权权利人维权困难
1.摄影作品侵权纠纷获赔数额偏低。我国摄影作品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且逐年增长的原因不计其数。从精神层面来讲就是侵权方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任意践踏,而更重要的一点,从监管角度出发,我国普遍存着在著作人维权时司法机关支持不足的现象。例如,在我国摄影著作维权案件中,侵权方往往以“使用摄影作品是对作者摄影水平的认可”或者“因摄影作品侵权的违法成本低”为由拒绝承担著作权人的损失。然而,司法机关在审判时,结合国情等原因并不能够给予让摄影作品权利人满意的赔偿数额。久而久之,著作权权利人疲于维权,摄影作品侵权愈演愈烈。
2.版权人在维权中势单力薄。普通摄影人由于自身精力及时空、地域等方面的限制,如果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在版权保护上面面俱到。同时,由于侵权申诉程序非常复杂,在维权时经常是“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势单力薄的摄影人很可能会放弃对侵权者的诉告。
(四)相关法规不完善,版权人缺乏维权意识
一方面,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规制并不明确;另一方面,人民大众对摄影作品艺术价值的认同感还不够强。在现实中,摄影作品相比较于绘画作品与电影制品难以得到同样的重视和保护。
同时,摄影作品版权人普遍缺乏版权意识,对摄影作品的市场价值认定不够明确。或者是现实中维护自身权利成本较高,常常大于被侵权的损失,对侵权行为默认默许的态度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
三、摄影作品版权保护措施
(一)从严处置技术侵权者,采用复杂技术保护手段
1.给予规避技术措施行为者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在立法上,加大对破坏加密版权行为者、传播盗版版权制品者的处罚力度。对于制作出售盗版版权制品、公开发行盗版制品,为己谋私利,对版权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的行为人,依法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2.应用更加复杂的技术措施保护摄影作品。对于版权所有者来说,为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需要采用更加复杂的技术手段来提高作品的安全程度。在摄影作品发表前,版权人可通过以下技术手段来加强对作品的保护:(1)添加版权符号与水印。添加版权符号之后,我们可以明确著作权人,并且可以标明未经允许不可转载、引用。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版权符号所标识的信息内容,确定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以及著作人对作品版权的保护。对于摄影作品而言,这种方法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提醒作用,明确版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版权侵权现象。添加水印则是在作品上,添加一些图案文字作为标识,体现版权所有人,虽然一定情况下破坏了作品的完成度,但维护了所有人的权益。(2)对图片进行加密处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于摄影作品版权的保护,也可以利用一些技术,如对图片进行技术加密或“阅后即焚”等技术。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的网站与特定情况下的照片,把作者即将上传的摄影作品,经过一系列的转化处理,使得摄影作品只会显示在特定的页面或时间上,或者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转载或下载图片,只能在版权人自己所上传的网址上看到。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方式能够减少摄影作品被随意下载致使侵权的现象。目前,我国部分大型专业网站中采取了这些技术手段来保护自身的版权。
(二)有效规制摄影作品分享平台分享
律师于国富在“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上曾提出:“我们传统上已经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以延伸到新生事物的时候,我们就用传统的务法律法规来延伸。著作权法、信息传播保护条例延伸过来就可以了。如果有延伸不到的地方,我们可以用司法解释、具体的判例来进行补充和完善。”所以对于分享平台中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进行延伸,对分享平台的分享机制作出规制,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摄影作品分享平台也可共同制定行业规范,维护在平台发行的摄影作品版权。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授权分享平台中“转载—分享”这一行为,那么该行为的实行者需要有更高的版权意识:转载与分享须注明原出处或者经过版权人同意,并且不得因为自身利益而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利益,尤其是物质方面的利益;如果作者注有“不得转载”,那么其他人就不能够对其进行转载、分享、下载等行为。
(三)完善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相关法规
维权困难是中国版权保护遇到的主要问题,应通过司法解释对侵权案件的举证以及判定标准做出统一明确规定,使其既符合当前社会法律构架又符合现实情况,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广泛使用,从而在著作权人法律维权、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案件时起到指导作用。我国目前现行《著作权法》在维权结果上,对版权人损失弥补采取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但实际侵权行为发生后,因为网络的特殊性,版权人所收到的损失不可估量,建议引进“惩罚性赔偿”原则,提高违法成本,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从而形成有效的版权保护氛围。
(四)增强摄影作品版权人维权意识
目前,市场上一些音乐播放APP已经开始推行VIP功能,想要试听或者下载歌手的一些歌曲作品时就要付费,从表面上看消费者的权益受损,但实质上是在保护歌手及其创作团队的合法版权,并且一些影音播放器早已采用此方式。摄影作品也可以借鉴影音方面的经验,建立VIP及付费下载制度,从市场方面减少照片侵权行为。
需要不断提高著作版权人自身对侵权行为的敏感度,增强其保护自身权利的版权意识,在其自身可承担成本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莫言曾在第六届中国版权年会中发表讲话:“作者们应该要认识到,维护版权是很光彩的,而不是不光彩的。我们是在帮助国家正本清源,我们是在帮助国家建立一个良好的版权形象,我们是在帮助国家尽快地能和国际同步,我们是在帮助国家营造一个良好的创造氛围。如果版权得不到保护,创造就会受到挫伤。版权保护归根到底是对人类的创造力的一种保护。”摄影作品版权人需要从自身出发,提高其版权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