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语境下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探讨
——以“视觉中国”为例
2019-03-20赵雅琨
赵雅琨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信息环境和信息传播方式,而且促进了信息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信息流动、更新的高速化。图片作为注意力经济时代的重要信息传播元素,网络用户、商业企业、自媒体平台等出于不同的传播目的,对图片的需求量与日俱增。网络的快速、便捷和海量信息为图片的获取提供了便利,但是,关于图片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我国图片行业发展初期由于用户版权意识薄弱和维权取证技术不发达等原因,图片侵权问题难以有效解决。自2005年以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针对各类型的网络侵权行为而开展的“剑网行动”取得一定成效。加之图片版权追踪技术的日趋成熟,如可信“时间戳”和鹰眼技术在网络图片版权维护中的应用,国内有关图片的版权诉讼案件数量随之上升。其中,维权主体多数为“视觉中国”等民营商业图片库,侵权主体的涵盖领域则多数为微信、微博及官网平台等。
国内关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研究较为丰富,武寒松在其文章《使用图片应当注意哪些版权问题?——兼析A图片公司诉B报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中以A公司和B报社间的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就出版者使用未经授权摄影作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补救措施进行了论述。周园和邓宏光在《论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中心》一文中对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权问题进行探讨,并认为《著作权法》对此的相关规定较三个修订版本更为合理。陈静和胡京武注意到微博平台的摄影作品侵权现状,并在《微博中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中认为面对现存的侵权问题,应该以现有法律为依托,并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而非寄希望于制定新法。喻玲在文章《德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中通过对德国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阐述了与我国著作权法在摄影作品邻接保护上的差异,并讨论了保护期限延长的意义。梁志文则认为我国没有必要仿效德国建立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由于对摄影作品和照片的区分在实务上并非易事,双层保护制度也无法避免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争议,此观点在其文《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中有具体阐述。王涛在《网络时代摄影作品著作权探析》中从网络摄影作品侵权形式、侵权原因和解决方式三方面对网络时代的摄影作品著作权问题进行了概括性探析。
一、摄影作品著作权概述
(一)概念界定
摄影是指用相机拍下实物影像,通称照相①;而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方面的成品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对二者的解释,摄影作品可简单称之为用相机拍下实物影像的艺术成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③。但这只是针对传统摄影作品,而现代数码摄影作品则定义模糊。
著作权,是指著作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文字或口头作品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属知识产权范畴。其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转让;复制、发行、出租、表演、广播、展览、网络传播、摄制等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④。
(二)我国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有具体条例说明,在有关独创性的规定上,我国著作权法虽更接近大陆法系,但并未达到德国著作权上的“创作高度”。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与德国相关法律有差异,不具有独创性的照片无法获得邻接权的保护,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将未经许可被他人商业利用的照片都作为摄影作品加以保护的倾向⑤。
二、“视觉中国”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视觉中国”概况
“视觉中国”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国际知名的以“视觉内容”生产、传播和版权交易为核心的互联网科技文创公司,也是国内图片行业中唯一一家主板上市的公司。“视觉中国”长期以来致力于国内图片行业的著作权保护实践,是中国知名的视觉内容互联网版权交易平台,与众多国内外版权机构建立长期合作、专属代理关系,在维权案件中首次成功使用“时间戳”进行取证,并依托“鹰眼”技术自主研发了网络图片版权追踪系统,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处在行业标杆的位置。
(二)“视觉中国”著作权保护实践
1.“时间戳”技术与固定证据维权。“时间戳”是基于HASH函数算法,根据签名认证的电子数据内容生成一串固定长度的字符串,字符串被看作电子数据内容的“数字指纹”,能够保证数据产生(登记)时间的客观性⑥。2015年,“视觉中国”告北京华恒汉方制药有限公司侵权案中首次使用“时间戳”技术对侵权电子数据进行保全,并最终胜诉,这是北京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维权的案件,开创了以此种方式进行著作权电子取证的先河,有益于推进电子取证技术在我国著作权维权实践中的实际应用。
2.“鹰眼技术”与图片版权网络追踪。“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在一次采访中对“鹰眼技术”进行了回应,该系统研发于2016年,是行业领先的图片版权追踪系统。互联网环境下,自媒体对图片的需求量极大,也成为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大户,随着“视觉中国”图片网络版权追踪技术的研发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自媒体牵涉到与“视觉中国”的版权追溯案件中,翻阅近年来“视觉中国”的维权案件判决书可以发现,有关被侵权摄影作品的具体年月日以及相关权益均一清二楚,可见其版权追踪系统的实用性极强,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全方位的PGC版权交易平台。“视觉中国”的专业版权交易模式,不仅为内容创作者和提供者创造了规范的版权环境和权利保护,也为内容使用者提供了规范的版权交易环境。具体模式可以归纳为:PGC即“视觉中国”的合作供应商、自有版权方和签约供稿人将版权作品交付“视觉中国”,由媒体或企业机构从平台获取版权作品并向平台方支付相应版权费,而PGC方将从被下载和使用的版权作品中获取分成,媒体或企业机构将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和不同方式流向普通用户并实现流量变现。
(三)“参灵草官方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为“2016年度北京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性典型案例”。华盖公司就微梦公司⑦、江中公司⑧未经授权,在新浪微博“参灵草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三幅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华盖公司提交了新浪微博网页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存有相应文件的光盘,并通过法庭组织对相关文件进行验证,最终证明微博所用涉案图片已构成侵权,以华盖公司一审胜诉告终。
华盖公司在此案中应用新型网络证据保全技术,不仅对未来网络环境下的摄影作品侵权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固定证据维权借鉴,也为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因传统公正方式取证所造成的维权负担较重问题提供了创新性解决方式。
三、网络时代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建议
(一)创新互联网取证技术
摄影技术经历百年发展,已跨入数码摄影时代,摄影作品的传播环境也从纸媒转向了互联网,新的发表和传播形式促使证据获取和保全技术需要进行创新发展。“视觉中国”在维权案件中使用的“时间戳”固定证据技术,有利于加大行业内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作为新型的网络取证方式,其维权成本交传统公正方式取证有所降低。因此,应当对此类创新技术加以发展,以适应变化了的技术环境。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据报告显示,我国已将“包括版权工作在内的知识产权规划首次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⑨,加速版权产业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发展⑩。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侵权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缺少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专门性法律⑪,对于摄影作品的相关定义和保护条例也多数是针对传统著作权环境,对于互联网环境下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解释有所欠缺。因此,我国应当在著作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完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加强互联网思维在著作权环境治理和保护中的运用。
(三)“先授权,后使用”的习惯培养
自媒体的不断壮大对图片内容的使用量增加,但是,互联网用户对于网络上摄影作品的使用习惯依然基于搜索引擎和所谓的免费图片网站,对于作品版权不够重视,由此造成的侵权问题也较为频繁。“视觉中国”通过“鹰眼”系统向大量未经授权便使用其拥有著作权作品的企业、自媒体提起诉讼,并与这些有需求的用户签署长期合作协议,既扩大了自己的客户群体,也有利于用户“先授权,后使用”的习惯培养。企业、自媒体“先授权,后使用”习惯的培养对于网络著作权环境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应当予以重视。
(四)规范平台方的维权行为
近年来,随着国内对著作权问题的逐渐重视,著作权维权方面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视觉中国”作为维权大户,其维权行为一直以来颇受行业质疑。自媒体作为网络侵权重灾区,自然也成为“视觉中国”维权的主要目标,而“视觉中国”也因其高维权频率和高赔偿金额而陷入“钓鱼维权”质疑。作为专业视觉内容提供商,“视觉中国”无疑拥有较为强大的影响力和专业的法律团队,深谙著作权保护各项条例,而自媒体相对而言在著作权意识和知识方面均显薄弱,在过去,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专家法特征,民众不常接触也无须掌握,因此,在面对著作权侵权和维权问题时,自媒体等往往处于被动位置。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著作权与民众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尤其是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国家在提升国民著作权意识和扩大相关知识储备的同时,也应当对平台方维权行为加以规范,不能让维权成为变相盈利的方式,创造更加和谐的著作权环境。
当下,我国对包括摄影作品在内的网络作品著作权问题越来越重视,未来对于摄影作品著作权相关条例的完善和著作权环境的改善力度也会不断加大。不仅国家对此予以重视,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行业内成员也在不断进行积极探索。除上文提及的创新技术保护方式外,版权内容交易平台也在逐步尝试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应用。对于如何平衡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创造自由、信息流通和用户对资源的便捷使用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和行业成员需要考虑的问题。
注释:
①②④《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第1156、1757、1716页。
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⑤喻玲.德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J].知识产权,2014(12):89-95.
⑥百度图腾&视觉中国:2017中国版权图片行业观察 [EB/OL].http://www.199it.com/archives/720128.html.2018,4.
⑦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⑧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⑨⑩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EB/OL].https://www.sohu.com/a/229891738_179557.2018,4.
⑪张梓恒.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以网络图片侵权为例[J].法制博览,2017(9):12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