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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遗忘权”视角探讨新闻伦理

2019-03-20汤幸莹

传播与版权 2019年9期
关键词: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信息

汤幸莹

(广西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一、被遗忘权概述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其越来越深刻的影响,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被拓宽,披着“个人信息保护”旧衣的新议题“被遗忘权”成为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治理的重要议题。被遗忘权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法国。法国的法律规定,已经刑满释放的罪犯可以要求不公开其曾经所犯下的罪行。也就是说,罪犯本人有权利使其犯罪记录不再被公开,逐渐被“淡忘”,这属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范畴。与过去不同,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上网记录、位置信息、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个人信息,甚至消费记录等背后都涉及个人隐私的泄露。在此情况下,1995年,欧盟首先在《欧洲数据保护指令》中提出了“有关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的规定,这是最早的关于个人信息可删除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后在学界,英国牛津大学互联网学院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提出了互联网时代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概念——被遗忘权。他认为在互联网时代,记忆成为常态,而遗忘成了例外。因互联网上能够长久储存着一个人的信息,即使数据已经没有了价值却还是依然被保留。这一提法很快在注重个人隐私权的欧洲得到了各方的重视。欧盟一位负责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专员维维亚娜·雷丁强调了被遗忘权对于青少年权利保护的意义,她认为互联网上的青少年往往可能会披露长大后会后悔的内容。此外,她阐明“被遗忘权”的核心条款是,如果个人不再希望自己的个人数据被数据控制者加工或者储存,且数据控制者没有合法的理由继续占用数据,那么,这些数据应该从系统中清除。也就是说,被遗忘权赋予数据发布主体(仅限自然人)权利去删除过时的、不相关的或是不再相关的数据,实现“被遗忘”的目的。2012年,欧盟在《一般数据保护法》草案中第17条正式确立“被遗忘和删除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and to erasure),该草案于2014年最终通过,并修改为“删除权”。

关于被遗忘权的著名案例,是2014年裁决的“西班牙谷歌公司案”。西班牙公民马里奥·冈萨雷斯2009年在Google页面上检索自己姓名时发现,西班牙报纸《先锋报》仍刊登着一篇他本人因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财产被强制拍卖的消息,而这则消息发布时间是1998年,已经过去了十几年。冈萨雷斯认为这篇报道内容已经过时,一直留存在互联网上有损他的声誉。于是,冈萨雷斯2010年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投诉,要求《先锋报》删除该报道,并要求谷歌公司删除该公告新闻的数据链接。经过几次上诉,该案件最终由欧盟最高法院受理。2014年5月13日,欧盟最高法院依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做出最终裁决,谷歌公司作为数据控制的第三方,有义务删除该报道,该判决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被遗忘权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关注。

与欧洲不同,被遗忘权在美国的发展举步维艰。尽管美国也有相关删除的法律,但与欧洲的被遗忘权区别较大。2013年美国加州参议院颁布了《加州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法案》,法案中使用了删除(remove)的概念,并非称为被遗忘权。与欧盟的草案相比,美国的法律在权利概念、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权利客体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别。美国的权利主体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欧盟的法案是所有自然人。实际上,对被遗忘权的接受呈现出如此大相径庭的情况,究其原因是欧洲与美国文化价值观差异而导致的。欧洲国家尊重个人尊严,所以其允许个人不再相关的“黑历史”可以选择被互联网遗忘;而美国则更崇尚个人自由价值,被遗忘权在美国被认为是与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等相悖离的。我们认为,被遗忘权是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一项尝试,拓宽了隐私权的保护边界。其法理上的争议性在此不做探讨。

二、新媒体技术与被遗忘权

人类还没有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前,受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的限制,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非复杂的难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兴起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的技术逐渐进入新闻传播领域,颠覆了新闻传播的传统渠道和模式,传播的主体、载体以及信息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给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新闻伦理带来了更艰巨的挑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9年2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9.6%。新浪微博的热搜榜显示,排名前十的热搜话题均有十万到百万的点击率。在互联网时代,网上的海量信息会通过数字化的方式长久地储存,任何一个微小的细节,甚至不能称之为污点的行为都有可能在日后被无限放大,引起众声喧哗。相比于公众人物,普通民众的过往信息一旦被扒,因其没有专业公关团队应对网络暴力,受伤害的程度更大。近年来,无论是“江歌案”中的当事人、“重庆万州公交车”女司机还是“西安奔驰车维权”事件的当事人,都被过度地“人肉”,以往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和照片轻易地被检索,个人信息的泛滥往往就会催化网络暴力,造成舆论失焦。被遗忘权便是试图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尝试。此外,与被遗忘权相类似的包括数字遗产问题、已关闭的APP上的个人信息问题等等均为互联网治理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难题和热点议题。

然而,被遗忘权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简单。在互联网时代,技术的便性使得个人信息触手可及。发布信息容易,想要删除信息却很难。其难度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法律上的难度;二是技术上的难度。我国至今没有出台关于被遗忘权删除的法律法规,仍处于观望西方的阶段。技术层面来说,被遗忘权规定的是数据控制者删除相关的数据,往往只是某一网页的链接被删除,并不能够从源头删除。所以,被遗忘权在实施上难度系数较大,这警示我们对发布的信息要有责任心和敬畏感。

三、从被遗忘权角度看待新闻伦理

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的新议题,因互联网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被遗忘权的提出和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其背后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力量博弈。从被遗忘权的视角出发审视新闻伦理问题可以启发一些新的思考。如今我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新闻传播实践中,依旧充斥着煽情报道、假新闻和恶俗炒作等新闻伦理问题。当代新闻从业者面对复杂多变的互联网环境,应如何把握报道事实和保护隐私两方面的关系,如何报道新闻才能尽可能不造成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的困扰,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时效性与真实性

互联网实时性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的受众对新闻的时效性要求更加苛刻。“时效,体现的是报纸品牌的价值,是报纸文化、经济等综合实力的反映。”在注意力稀缺的当下,媒体为了抢占报道先机,吸引受众的眼球,往往出现求快不求真,或是为了追求速度而没有对新闻做正确的处理的现象。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夸张的假新闻或者过分曝光当事人信息的新闻一旦被报道,大部分受众容易裹挟着情绪来审视每一个细节,会迅速引发舆论,之后的舆论场往往会一发不可收拾。此外,互联网上充斥着海量的信息,现代人的网上冲浪绝大部分都是碎片地获取信息。若是新闻从业者为了追求时效性抢占先机发出来的新闻不符合事实,甚至是拼凑捏造的,对事件的当事人造成的困扰是很大的。新闻一旦发布,会给受众带来先入为主的感受,后续的更正信息可能无法被获取到,就会在受众脑海中一直存有错误的认知,此后这些信息会一直保存在网上。可想而知,任何一个细节都有可能被放大,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公众苛刻,更有键盘侠、水军等在把互联网的舆论场变得更加复杂。

(二)展现事实与个人隐私

新闻从业者作为社会上信息的采集者,在搜集新鲜见闻的同时,必然会涉及事件当事人的隐私问题。互联网上的复杂性,往往会使舆论不可控制。被遗忘权与言论表达自由、公众知情权等存在一定的矛盾点,该矛盾点往往就会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时的难点。如何报道事件,才能够保证让公众了解并关注,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当事人的合法隐私权尽可能不被侵害?我们认为,最主要的问题仍是新闻从业者心中有一盏明灯,正直地遵循新闻职业道德,避免主观因素类型的过度暴露信息,即明知是不符合职业操守的行为仍为了抢占先机而发布等。展现事实可以只报道与事件相关的主要因素,在当事人具体身份、姓名、图片等个人信息可以淡化,突出事件主题,避免舆论失焦、失控。

四、新闻从业者的启示

根据哈钦斯委员会提倡的社会责任论,大众传媒掌握了社会的传播资源,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数字时代,在互联网上的信息会像刺青一样留下“数字痕迹”,从被遗忘权的实行难度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可以看出,信息发布容易删除困难,这将是未来互联网治理长期需要被反复讨论的话题。新闻从业者作为社会上信息流通系统的主力军,从该角度思考,往往可以有新的启示。我们认为,面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环境,新闻从业者应该尽可能使自身变得更加专业、更加严谨、更加全能。

(一)作为信息采集者和发布者更加专业

新闻从业者面对万变的环境,还是要牢记真实这一新闻生命线不动摇。在人人都有发声筒的全民记者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发布信息,内容质量良莠不齐。新闻从业者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发布消息时反复核实消息来源,实事求是,使自己区别于一般的互联网用户,不跟风不造谣,对新闻事件持续跟进,保证微观真实,力求宏观真实,避免日后对新闻事件当事人造成附加的困扰。

(二)作为信息把关者更加严谨

互联网上充斥着海量的信息,作为把关者,一方面应该以开放包容的姿态使各种信息相互流通,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其海量性与不可控性,需要我们更加严谨。什么样的消息应该怎样报道,是新闻从业者永恒的必修课。只有从实践中不断总结,才会形成自己的一套经验,形成内心的判断的标尺。

(三)作为信息流通的桥梁更加全能

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教授说过,媒介本身就是技术化的,记者以及其他媒体从业人员都需要成为媒介技术的专家。现代的新闻记者不应该惧怕技术,要使自己尽可能技术的专家。如今的社会需要的是全能型的记者,不仅要会采会写,还要懂技术。不仅是新闻行业,各个行业的从业者因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变革,都在提高自身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渗透。新闻行业的从业者把握着信息流通的技术,应该尽可能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才能比较游刃有余地应对变化。

五、结语

新闻伦理从新闻业诞生之时就一直是行业探讨的话题。互联网技术的渗透给新闻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闻伦理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被遗忘权”是一次宝贵的尝试,笔者认为未来将会是互联网治理的热点和方向,通过对个人过时、无用信息的删除和隐匿,来形成有效的延缓保护方式。尽管其发展困难重重,但仍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在目前查阅到的文献当中,对于“被遗忘权”的解读主要是从法律视角出发。本文是对被遗忘权从新闻传播角度出发思考的一次尝试。无论是被遗忘权还是新闻伦理问题,都需要学界和业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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