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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探索

2019-03-20云建辉朱耀顺杨乐琦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9期
关键词:学位学历层面

□云建辉 朱耀顺 杨乐琦

2013年10月,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演讲时提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1],此后,“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在中国与东盟的互动中不断被阐释和强化,其所蕴含的价值观念为我国与东盟高等教育国际合作规划了未来图景和现实路径。

一、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提出的背景

中国与东盟正式进入政治、经济、教育等领域的合作始于1997年双方建立正式睦邻友好关系[2]。2005年,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中约定在文化企业和创意产业、艺术和文化管理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3]。2007年,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中国与东盟签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定》,双方承诺在教育等60多个服务部门实行高于WTO水平的相互间开放。2010年8月,首届中国—东盟教育部长圆桌会议召开并发布《中国—东盟教育部长圆桌会议贵阳声明》,提出要创新中国与东盟的人文交流机制,全面推动教育、科技、文化等人文领域的合作并使其制度化,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高等教育合作迈入新的阶段。2016年,第二届中国—东盟教育部长圆桌会议通过了《中国—东盟教育合作计划2016~2020》,成为中国与东盟之间首个教育领域5年行动计划,内容涵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生交流、智库合作等多个领域[4]。

1983年,中国与老挝、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一起签署了《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地区公约》;目前,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分别签署了教育交流协议,与菲律宾、越南、泰国和马来西亚等4国签订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相关协定。近年来,双边高等教育交流十分活跃,在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双向留学生培养、语言学习、联合办学、职业教育培训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6年,双边留学生超过18万人,人员往来突破2,300万人次[5];部分高校积极面向东盟开展境外办学,共设立有老挝苏州大学、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云南财经大学曼谷商学院等3个教育机构,30多个境外办学项目;中国共设立30个中国—东盟教育培训中心,专门为东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所需的人力资源。中国与东盟高等教育合作虽然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交流与合作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仍然存在合作规模不大、合作层次不高,与其他领域的交流相比教育交流合作的影响有限等问题。“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应紧紧抓住机遇,积极推动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进一步提高区域高等教育发展水平。

二、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内涵分析

中国—东盟教育共同体具有丰富的内涵,由于行为主体的不同,主要呈现出国家层面合作、地方层面合作、高校层面合作、混合合作等四种模式。《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11~2015)》[6](以下简称“计划”)提出“通过东盟大学网络和中国教育部落实中国—东盟学术合作及交流计划”,“为中国和东盟的学生和教师前往对方国家开展学术活动提供签证便利等”,是从国家层面进行的教育合作活动。同时,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备受重视,计划中提出了“推动有关省、市建立友好省、市关系,鼓励省、市长之间开展对话与交流”的倡议;高等院校是高等教育合作活动的重要载体,因此高校层面的合作是教育合作中最基本的行为方式,计划中提到“推进校际交流与合作”、“在中国和东盟有兴趣的大学间推动学历学位互认”等措施;此外,省份与国家合作如云南、广西与东盟之间的合作,高校与政府部门合作等混合模式也很常见。不同的行为主体有不同的行为倾向,国家层面合作立足于国与国之间合作的组织及策划,主要是宏观性、全局性、决策性行为;地方层面合作主要是局部性、区域性活动,助推国家层面的合作,侧重于提供政策及经济支持等;学校层面合作则主要是学校之间具体合作内容的实施[7]。无论哪一种合作方式,都是以跨国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以一致的教育目标为支撑,以实现合作共赢、保障共同利益为目的来推动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发展。

三、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的建设路径

(一)规范并层次化高等教育共同体组织结构体系。政府主导、高位推动在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构建应首先通过顶层设计,高位推动,确立国家层面的合作机制、总体目标和框架;针对中国—东盟区域范围高等教育发展的特点及需求确定重点和方向;根据总体目标,制定一系列完整的合作规划和具体计划,推动不同层次行为主体实践活动的开展。此外,还应设立一系列有约束力的制度来规范不同层面的合作。在国家层面有决策运作规则,如通过政府首脑会议、部长会议等,建立年度会晤机制、教育合作磋商机制等,定期研究教育合作中的重大决策问题;在地方政府层面有执行规则,根据各国的规定和任务制定新的执行框架,具体约定协助范围和方法以及分解落实相应职责等;在学校层面和混合层面也应有相应的规则,以确保高等教育合作的决策效率和运行能力。

(二)构建中国—东盟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云南与东盟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共同体模式可以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作为其高等教育优先发展的领域。通过中国与AUN—QA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的对照分析,明确双方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方面的差异,探讨未来合作的共同点。承认和尊重差异为基础,包括双方在高等教育资源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科和专业设置、学历框架等方面的不同,努力建立一个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且共同接受的质量标准体系,使双方的高等教育制度与标准趋于一致,极大地增进中国与东盟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高校师生的流动以及高校跨区域学分互换与学历互认系统的建立,建立与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接轨的区域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与评估体系[8]。

(三)推动政府间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学分联通互认。高等教育学历与学位的国际互认是关系到跨境高等教育活动能否顺利开展的一大制度问题。1988年以来,我国先后与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协议。东盟中,我国目前只和菲律宾、越南、泰国和马来西亚等4国签订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相关协定。中国与东盟应积极推进双边、多边和次区域教育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加快制定各国教育合作交流国际公约,加紧签署相关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实现区域内双边多边学历学位关联互认,逐步疏通教育合作交流政策性瓶颈,为高等教育跨境流动提供方便,规范化各类跨境高等教育活动,同时也从政府层面为国际学生的学历提升和跨国就业提供法律保障。另外,通过学分国际互认,不仅有利于扩大高等教育的覆盖面、推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享,并且为地区国际学生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更加有助于广泛地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学术交流。

(四)重点推进高校师生的国际流动。“一带一路”背景下,积极发挥区位优势和学科优势,充分利用现有平台,深入研究中国与东盟的制度基础和动力资源、国际要求和发展需求,寻求中国与东盟高等教育合作的契合点,在路径选择、项目设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加速转型升级,实现人员国际流动中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并重、人才培养与作用发挥并重,构建优质高效的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交流体系。一是实施合作办学推进计划。鼓励高校根据自身条件赴东盟开展境外办学,向东盟输出中国教育服务产品;促进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联合设立职业院校、培训中心,合作开发教学资源和项目,开展适合东盟发展需求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二是实施师资培训推进计划。通过教师的双向培训,推动先进教育经验和先进教育模式在各国互学互鉴,促进教师对区域内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的了解,增强区域内高等教育的“造血功能”;三是实施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留学推进计划。鼓励中国与东盟在发展亟需的专业和领域联合培养学生,满足地区发展对具有多元文化背景复合型人才的要求;继续扩大互派留学生规模,促进中国与东盟的双向教育交流,为双方关系发展提供更多智力支撑和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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