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环境意识及其评价研究
2019-03-20于浩杰
□于浩杰
一、公众环境意识的定义与现状
(一)公众环境意识的概述。环境意识的概念初次被定义是在20世纪的60年代,当时由于工业革命的发展,征服自然以及控制自然的意念比较流行,此时人与自然在定义中是处于对立面,认为为了自由发展需要征服和控制自然,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科技水平和生产力的提升,加速了人类文明的进程,但人与自然的矛盾越来越大,自然危机爆发后,例如海啸、生态破坏情况发生后,资源过度消耗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被重视,人类文明面临威胁,生态危机的出现,警醒人们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对立关系不再适用于现代发展。不少国家都将生态危机的爆发,看做是自然对人类征服欲望的惩罚,新时代各国都积极提出要将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要与自然和谐共处,摒除征服自然的狭隘思想,追求人与自然的新价值观念,是现代化发展下保证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环境意识也就成为保护人与环境的体现,环境保护是整个现代环境意识的基本内涵,环境保护与环境意识共生,相互为对方提供依据和保障。环境意识的定义也因此备受争议,美国学者Roth提出了环境素养一词,被认为是环境意识的同义词,环境意识被定义为人与地球关系的各种先进思想集合体。而余谋昌则是将环境意识当做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种新价值观念,包含社会思想和情感及知觉等各种观念形态,Roth按照余谋昌的定义,进一步将环境意识分解成环保关注、环境经济意识以及环境伦理意识等12个维度,充分诠释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将环境意识作为人对环境认识水平和保护环境的自觉程度的综合,现代发展中将环境意识解释成人对环境和环境保护的认知水平和认识程度,包含人们保护环境做所的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调整,对维护人与自然相互关系实践活动的参与性和自觉性。因此,就环境意识在时代中发展的历程来看,现如今环境意识是人对自然和保护自然的思想和行为的总和。
(二)公共环境意识的认识。我国对环境意识的认识,是从不同的发展角度对人与自然挂心的探究,所以现如今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环境意识概念,但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环境意识是人们自身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情况,以及为解决环境问题做出的行为,这是从主观思想入手对群众的环境意识进行定论,这种定论依据人们内心对环境保护的觉悟以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从这种观念来看,群众环境意识是群众内心对环境的心理觉悟程度。二是依据人对自然和环境的态度进行群众环境意识的评价,环境意识是人对待自然的认知和察觉,人对周围环境的察觉认知不再停留内心思想中,而是从意识水平和行为取向两方面入手,对人和自然之间关系和人对待自然的态度进行定论,这种定论是群众意识和行为的综合。三是将环境意识作为人在一系列心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环境保护认识,包括环境保护的体验和行为倾向,这样定论比之前两种更加全面。这三种观点分别是从不同的心理成分进行环境认知,在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中将人对自然和环境的态度和行为纳入到环保意识中,是对环境和自然与人之间关系的根本探索和定义。
邓利平将公共环境意识定义为,人对自然以及世界的一种认识,在这种认识中,人与自然、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从道德、法律以及人文等多个角度进行解释,立足于的道德观念,认为提升公共环境意识是保护自然环境的基础,也是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要求,现代化发展背景下应从新闻传播的角度,将提高公共环境意识与媒体责任结合了起来。通过分析当前媒体对于环境报道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以提升环境报道来促进公共环境意识提高的方法。
二、环境意识的构成
环境意识主要有环境认识观、环境价值观、伦理观及法治观、参与观等多个维度构成,认识观主要是从人对环境的态度和了解,也就是人对环境与人和谐共处的认识,对于环境是什么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进行解读,这是环境意识的最基层。环境价值观建立在人对环境的认识之上,是通过对环境思考和自身的价值观念对整个环境判断,是探究如何正确对待自然和在环境面前应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伦理观则是伦理道德角度分析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旨在用新伦理道德规范做好人与环境之间的调节,为人与自然的相处和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宣教提供依据。法治观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进行综合性分析,对环境意识进行深层次的落实,为环境保护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参与观对人在环境保护参与中应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进行深层次分析,也是整个环境落实环节的探讨,以上观点为环境意识评价和环境意识培养和评价提供充足的标准。
三、公众环境意识评价
国外对公众环境意识的指标评价,建立了诸多评价体系,例如Maloney/Ward的生态态度和知识量表、Urban等人提出的环境意识量表等,这些量表立足于心理学、行为学等角度,评价人对自然态度、观念以及行为等,从不同层次分析群众的环境意识。现如今比较采用的是Urban等人提出的环境意识量表,这种量表是在如Maloney/Ward的生态态度和知识量表与Dunlap等人的新环境范式量表之上,德国学者Dieter Urban深入了“环境意识”组成部分的研究,从而完善了整个环境意识评价体系,从环境态度的情感因素以及认知因素进行提问,依回答结果从最小单元开始进行模块评分,并对不同的研究问题选取合适的环境意识评分体系,例如将环境行为的意愿作为环境意识评价的第二模块,从环境知识角度不断地分解环境意识组成多个模块共同对群众环境意识进行评分,这种方式对公众环境意识评价比较精细化,有利于从多个认知层次对环境意识进行评分。
我国对于环境意识的评价,一般都是采用问卷调查法,按照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选取和制定相应的测量指标,所以对环境意识评价并没有统一的体系,在2007年启动“中国环境意识项目”(CEAP)后,我国开始采用《中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以问卷形式对各个环境指数进行调查和分析,秉承知行统一的态度调查环境保护价值取向指数和环保行为指数的关系,例如蒋妍就通过中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对北京居民垃圾分类行为及其环境意识进行调查,选取浅层环境意识和深层环境意识作为调查的对象,以期测定环境意识、心理定位、环境行为之间的深层次关系,便于评价公众环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