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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时期直隶吏治探析

2019-03-20张博雅河北大学历史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直隶吏治雍正

■张博雅/河北大学历史学院

在中国古代,吏治是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因此,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吏治的整治,作为中国历史上杰出的封建政治家雍正皇帝深信吏治整顿对巩固清政权的重要性。

康熙帝也十分重视对吏治的整顿,他认为“从来民生不遂,由于吏治不清;长吏贤,则百姓自安矣。”[1]到了康熙后期居官者多是“钓誉以为名,肥家以为实”。[2]雍正帝继位之后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对直隶地区吏治的整顿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清积欠款,奠定基础

亏欠钱粮是康熙时期遗留的一个经济问题,造成亏空的原因乃是各地方官员的徇私舞弊。雍正继位后针对直隶地区吏治问题,大规模的整顿清理钱粮积欠款。雍正帝执政之初颁布诏谕“各省督抚、将所属钱粮严行稽查,凡有亏空,无论己经参出、及未经参出者。三年之内,务期如数补足,毋得苛派民间,毋得借端遮饰。如限满不完,定行从重治罪。三年补完之后,若再有亏空者,决不宽贷。其亏空之项,除被上司勒索及因公挪移者,分别处分外,其实在侵欺入己者,确审具奏,即行正法。倘仍徇私容隐,或经朕访闻得实,或被科道纠参,将督抚一并从重治罪。”[2]随后相继在全国各省清理钱粮。他深刻认识到,如若不把康熙年间的亏空补足,会越积越多,形成恶性循环以致国家难以生存。

清理积欠款初期,一些官员激烈抵制,负隅顽抗。如赵之垣署理直隶巡抚事务,清理伊叔赵弘燮钱粮,但某些州县官员消极怠工,将其视为与已无干,赵之垣将亏空钱粮知县连参二员,最后将二员交刑部确审。除此之外,一些地方官借粜仓谷,来掩饰亏空,等到解任之后,假公济私,将其亏空转嫁到百姓身上。所以直隶官员在位期间私借仓谷,到解任之时须留在原地还清借款。例如:昌黎县知县李士著,因私借仓谷,到老病乞休时,因为有亏空谷石,需要继续留在昌黎,将其交给新任县令,等到将借出的仓谷还清,申请该督报部后,才能准旗回原籍。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官员规避积欠款,也可以使百姓避免受牵连。

清查积欠款之后,该地区的亏空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有效遏制了一些官员贪污腐败中饱私囊的行为,对巩固直隶地区的稳定奠定了基础。

二、惩治贪官,肃清风气

直隶地区贪官不在少数。雍正帝向来痛恨贪官,即使是有功之臣,也要严惩。例如,直隶总督李绂在督直期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直隶地区的发展作出诸多功绩,有效地维护直隶的稳定,但是在其督直期间也有违法之事,如包庇黄国材,仓谷亏空,代为隐免,欺上瞒下,徇私废公,沽名邀誉,致使州县官吏贪庸顽劣,吏治废弛,为直隶地区的官场风气带来极坏的影响。李绂在赛思黑一案中亦受到牵连。雍正七年十月,赛思黑从西大通调回,令其暂时住在保定,但是一些奸邪党羽、庸愚无知之人,认为雍正帝要诬害塞思黑,便从中蛊惑,几日之后,李绂奏称塞思黑患病,不久便病故。雍正帝得知之后大怒,其实雍正帝因阿其那、允禵都在京师,塞思黑之罪不可赦免又未曾定罪,而京师邪当众多,人心叵测,必须加意防范,所以,令其暂留保定。除此之外,李绂还勾结党羽陷害他人,雍正皇帝在七年十月颁布诏谕“田文镜之在河南,公忠为国。而李绂、蔡珽、以其参劾黄振国、汪諴等。遂极力陷害,朋比为奸,指使谢济世捏款诬参,欲令言臣挟制朕躬,必遂其私怨而后已。此风何可长也,李绂、蔡珽、著交刑部讯取确供,傥再支吾掩饰。即加刑讯。”[2]李绂因上述种种事迹受到雍正帝猜忌,从此仕途开始失势,卸任直隶总督之后,致力于学术研究。

康熙末年,河工肆意侵吞帑银,但是涉及金额较少,康熙帝为了防止利益集团相互倾轧,采取宽容态度,到雍正期间,河工贪冒现象越发严重。雍正帝规定河工侵蚀数满一千两,即处拟绞监候,时任直隶河工知州郎逵侵盗钱粮,虽然未满一千两,但是行为恶劣,不应照常例拟罪,应拟斩立决,后经过议覆,郎逵暂改为应斩监候,为杜绝此现象,雍正帝下令“傥直隶水利河工效力人员,再有如郎逵侵盗钱粮者,发觉之日,与郎逵一同正法。著将此遍行晓谕。”[2]朝廷每年投入大量河工工程款为百姓谋福利,像郎逵这样的贪官比比皆是,侵吞河工款并且偷工减料,使得工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直隶地区属京畿之门,直隶受灾势必会影响到京城,这不利于清政府的统治。雍正帝对肆意侵盗河工工程款人员惩罚相当严重,比当时的法定刑还要严格,可见雍正帝杜绝此弊的决心。

胥吏是官僚政治的重要载体,到了清代,胥吏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与此同时,各种问题也愈发严重,如胥吏操控权柄以谋取私利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危害百姓的利益,也对国家的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雍正帝曾说“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是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髓洒膏,吞声泣血。四大洲内,惟此四种恶业至多。”[4]可见,胥吏在地方上所起的“作用”,严重影响民众的生活及利益。直隶身处要地,同样存在这种情况。雍正七年十一月,颁布诏谕“近闻直隶布政司衙门奸胥,于请领棚银时,每匹扣陋规二两至二两五钱不等。直隶如是,他省大约皆然,夫倒马立有限年,报销复有成额,岂容奸胥舞弊侵扣?嗣后著各督抚及布政司查找定例,按期给发,如有奸吏增减克扣迟延等弊,各该督抚即行拿究,按律重处。”[3]胥吏本是中央为更好的管理地方而设的,是联系官民之间的桥梁,是州县各种政策的最终执行者,但是不良胥吏利用手中的权力,作威作福,而且他们谋取钱粮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或折银代米赚取差价,或哄抬物价。例如“闻近来遵化等州县、采买供应陵上官兵米石,竟有吏胥串通兵丁当差人等,折银代米,私相授受每石或六七钱、八九钱不等。使吏胥利于侵克而不肖兵丁,但取现银入手,便于花费。及至五六月间、米贵之时,艰于籴买,往往困乏。”[2]他们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政府对地方物价的调控,最终损害的是百姓的利益。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来惩罚胥吏的贪污腐败行为,如罚俸、革职、降级。雍正五年,直隶水田稻谷丰收,北方多食面食,民间食不惯稻谷,一些官员奏称,希望发银采买米石,将稻谷卖去,从而采买小米高粱,于百姓甚属有益,但是某些州县官员,为了自身利益与政绩,不顾百姓的风俗习惯,勒逼小民,强买稻米,雍正帝下令“此等不肖官吏、生事扰民。将朕爱民德政,奉行不善,反为扰民之事,较之一切贪劣之员,尤为可恶!该督等漫无觉察,所司何事?著该督等查参治罪,傥该督等徇情隐庇,不行查参,将该督等一并严加议处。”[2]

通过整治贪官污吏,官员不敢明目张胆肆意妄为,吏治清明。吏治的好坏对一个地区极为重要,整治贪官又是整顿吏治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对直隶地区乃至国家的稳定都起到重要作用。

三、救助灾民,巩固政权

从清朝初年始,直隶地区灾害多发,救灾过程中有些地区官员的贪污渎职行为也愈演愈烈,如此下去不仅会导致粮食减产,影响经济的发展,还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最终影响清王朝的统治。面对如此情况,雍正皇帝对一些赈济不力的官员进行严惩,救济、安抚民众,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面对直隶严重的灾害,雍正皇帝多次进行赈济,他认为直隶畿辅首善之地,应该加以恩惠。当时,救济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是煮粥散赈,雍正元年二月,隶、山东、河南,连年歉收,雍正帝降旨缓征,派遣官员进行赈济,自十月初一日起至三月二十日,在京师五城设立粥厂,交五城御史煮粥赈饥处在青黄不接时,雍正帝下令“著展期一月,煮粥散赈,至四月二十日至止。但就食之民来京者多,每日各增加银米一倍,务使得沾实惠,以副朕悯念穷民之意。”[3]除此之外,雍正三年十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每城每日发米二石,发柴薪银一两,在五城设厂煮赈。除煮赈之外,还使各省相互救济。“近闻直隶州县,禁米贵禁粜,次方百姓何以仰给?昔春秋时,诸侯各军其国,尚申遏籴之禁。今天下一家,海内之民,皆吾赤子,自宜缓急共济。”[3]政府救济灾民只是解一时之困,灾民想要长久的生存下去,必须进行灾后重建工作。直隶地区受灾过后,有田可耕者,会立即播种。若果无田可者,清政府会兴建各种工程,或修堤岸,或开水利,并且“正需人力以修土地,伊等回籍,就近佣工渡日,不致离弃乡井,转徙外方,实为谋生善策。”[6]这是清政府在进行灾后重建工作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以工代赈”,这种救灾措施,不仅可以使大量闲置的劳动力得以利用,而且还保障了灾民的日常生活,政府可充分利用年富力强的劳动力进行灾后重建,还可节省开支,可谓是一举两得。

但是在赈济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官员玩忽职守现象。雍正三年七月,直隶、山东、河南三省遇水灾,百姓无法生存,雍正帝迅速委派官员,实心祥察,但是“至所遣官吏,或有草率将事,及隐匿不闻,甚至捏报赈给,侵渔蒙混。”[3]雍正帝查明之后,将这些官员一并查处,从重治罪,绝不姑息。

四、结语

康熙末年,吏治废弛、贪污腐败严重、社会乱象丛生,储位之争、朋党之争分散了康熙帝的主要精力,其无暇对社会进行整治。面对严峻的形式,雍正帝想要政权的长治久安,内外大臣的臣服,需要进行一番改革,一改康熙末年不正之风。雍正帝对直隶吏治的整顿,实际上是封建统治者自上而下的自救运动,而且这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后一次进行大规模肃清运动。在雍正帝统治期间,政治、经济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直隶地区相对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矛盾有所缓和,官民关系趋向缓和,直隶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这种效果短暂有时,乾隆时期很多问题又再次出现,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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