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酒精蒙蔽了你的理智
2019-03-19陈侃
陈侃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危险驾驶罪。根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不难看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同时也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只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就能构成该罪。
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中,最受人关注的无疑要数醉酒驾驶机动车了。近年来,因酒驾“栽跟头”的人不在少数,甚至就连一些明星名人比如高晓松、吴京也曾经犯过这样的错。那么,危险驾驶罪,尤其是醉酒驾驶类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呈怎样的态势和特点,又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为此,本刊记者通过走访,对话酒驾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办理该类案件的检察官,对醉酒驾驶案件做了详细的了解。
一个酒驾者的自白
张聃(化名)是一家快消品企业的销售总监。今年刚刚38岁的他曾经在许多不同的公司从事过文案、人事以及销售等工作,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些不同的岗位给了他不一样的人生经历。然而,在将近四十年的人生中,却有过一段“不平凡”的经历让张聃至今记忆犹新。
他将这段经历称之为“失联”。
那是2015年11月的一个夜晚,像往常一样,身为销售的张聃约了一个平时比较要好的客户下班之后一起在公司附近小酌几杯。“我自己平时也有喝点小酒的习惯,正好那个客户私下里也跟我很谈得来,所以我们经常会抽时间聚聚。”说到这里,张聃无奈地笑了笑。他告诉我,两人一开始并没有打算喝很多,可是那天他俩聊了很多,关于工作、关于生活、关于未来的打算,“那天似乎比以往聊得很多,喝得自然也比以往多了不少。”
到了晚上九点多的时候,“酒足饭饱”的两人才打算离开。“直到那时,我才想起有几份比较重要的文件落在公司了。因此,在给他叫了一辆出租车回去之后,我便独自一人返回办公室。”也许是喝了酒的缘故,张聃怎么也找不到那些原本就应该放在桌上的文件。一番尝试之后,张聃竟然在空无一人的办公室里打起瞌睡来。“醒来才发现已经快十一点了,因为想着母亲还在等着自己早点回家,就也无暇顾及那些文件了,于是我拿上车钥匙就准备离开了。”
当被问及是否知道酒驾已经入刑的问题,张聃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但是他自己也说不清楚当时为何就鬼使神差地就想要开车回家。“也许是打了个瞌睡之后,感觉精神好点了,所以才那么盲目自信的吧。”结果也不出所料,张聃的车刚驶出没多久就撞上了路边的一辆轿车,他满身的酒气很快就引起了随后赶到的警察的注意。后来,他又被警察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结果显示,张聃的血液酒精含量远远超标。
那是张聃长这么大第一次进看守所,用他自己的话说,那段时间的他始终被悔恨、恐惧和孤独的情感笼罩着,甚至觉得自己可能会因为这件事而陷入低谷。“当我冷静下来之后感到很后悔,同时也觉得很害怕,害怕自己的档案中留下这么一个记录对自己今后的发展影响很不好,害怕别人知道了这件事之后会以什么样的眼光看待我。”后来张聃才知道,考虑到他平时表现一向不错,公司并没有辞退他的意思,而是决定给他一个机会,等他回来之后,自己向同事及朋友解释这件事情并且做深刻反省。“从那一刻起,我告诉自己,以后绝对不能再犯类似的错误了,不能再一次让信任我的人失望了。”
也正是有了这段经历之后,每当张聃在朋友圈看到有关醉酒驾驶的新闻,他都会选择毫不犹豫地转发,每次也少不了有不少朋友在回复中调侃他,称他对此必定是“感触颇深”。对此,张聃也总是一笑了之:“人总是要在挫折中不断长大、不断前行的。”说着,张聃调整了一下自己的坐姿,将杯中剩余的咖啡一饮而尽。“如果有机会的话,我愿意以我自己的经历告诉身边所有人,不要让酒精蒙蔽了自己的理智,不要因为酒精而在自己的人生中留下一个永远的污点”。
醉酒驾驶,小心触碰法律的红线
今年1月1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簡称“虹口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在2018年办理的醉酒驾驶案件情况。据了解,虹口区检察院去年受理危险驾驶案件共计115起,且全部为醉酒驾驶类的危险驾驶案件。
朱乃一是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的检察官助理。他告诉记者,在办理醉酒驾驶类案件时发现,这些案件大多是由于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而造成的,当然其中也会存在一些对法律的错误认识的现象。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让不少驾驶员心存侥幸。
钱某某是一名公司职工,去年11月19日晚,他与朋友一同聚餐饮酒至凌晨。随后,在知道自己酒后不能开车的情况下,钱某某便叫车回家。到了20日早上5点左右,钱某某便驾车出门工作,不料却在途中发生事故。待到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他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于是便将钱某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检验报告显示,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5.5mg/100mL。最终,钱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朱乃一表示,酒精代谢的速度取决于个人的身体素质,对酒精的吸收能力、排放能力,饮水和排尿多少等诸多因素。因此,在前一晚饮酒的驾驶员,即便第二天醒来自觉清醒很多,但实际上很有可能仍然处于醉酒的状态。在这种情形下驾车,仍然会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因此,对于每一个开车的人来说,酒后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否则仍然会对自身安全,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关于酒驾,还有哪些认识误区
除了典型的行为人酒后驾车上路之外,还有哪些行为也属于酒驾,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首先,劝酒者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在饭局上劝酒可以说是热情友好的表现,因此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很难将劝酒这一行为同违法犯罪联系起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饭局过后劝醉酒的同伴驾车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的。清华大学著名刑法学学者张明楷教授就曾经撰文指出,可能有人会认为,如果只是在宴席过后劝别人驾驶,而并没有强制的行为,这样的违法性程度比较低,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行为人在明知对方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劝其驾车的,这样的行为与教唆他人犯罪并没有什么不同。这种观点的依据是,醉酒驾驶当前在我国可以成立危险驾驶罪,而危险驾驶罪又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劝说他人危险驾驶,而被劝说的人后来也的确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那么劝说者的行为就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教唆行为。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中还明确,有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且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如果行为人劝说他人酒后开车,他人在开车途中因醉酒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劝说人除了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以外,是否还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呢?目前学界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的过失犯罪,另一种则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中,后者的基本犯是故意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行为人的唆使,他人醉酒驾车并造成交通事故时,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因而对加重结果有过失。行为人作为教唆者显然也要对该加重结果负责。换言之,行为人的教唆行为不仅与他人造成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性,且行为人对此是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不过,如果他人只是酒后驾驶,还没有达到危险驾驶罪中要求的醉酒驾驶的程度,那么作为劝说者的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因为他的教唆行为不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关于“机动车”的概念。记者了解到,虹口区检察院在去年就曾办理过一起当事人醉驾轻便摩托车的案件。被告人黄某某于去年10月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并撞到了他人停放在本市东体育会路某处的一辆轿车。事后,黄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9.45mg/100ml。黄某某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其实,关于“机动车”的概念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指的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显然也是对所有心存侥幸的人的提醒:不要以为醉酒驾驶的不是轿车或者客车就可以免于“吃官司”。
最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等场所醉酒驾驶同样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所谓“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同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同时,也有观点指出,刑法所规定的“道路”,除了机动车道外,还包括所有允许社会公共通行的人行道、步行街等。由此可见,公共停车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至于小区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太大争议。即便是采取封闭式管理,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出的小区,也因其居住的人比较多而符合公共通行場所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