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诉讼制度与西方国家有何不同
2019-03-19
在国新办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同。其中,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会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这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创之处,也是区别于西方国家公益诉讼制度最本质的特色。
张雪樵介绍,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包括大陆法系的法国、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办案数量上的不同。中国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是从2015年开始,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这项制度,7月1日全面实施。2018年1月到12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总共是11万余件,这个办案数量跟西方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应该是存在巨大的差异。中国检察机关这一年的办案数量充分说明这项制度有强盛的生命力。
二是办案的效果。检察机关2018年办理的11万余件案件,其中生态环境领域的案件是59312件。这近6万件案件,督促被毁损污染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得到修复有210万亩。
三是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訟产生的法律效果、社会影响远远超过双方当事人,影响了一个地区、一个条线,影响了整个社会面,这也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色。中国检察公益诉讼能够解决公地治理的世界性难题。这个难题已经一百多年了,各国都在探索,怎么才能解决。公共利益谁都可以占用和损害,但谁都无可奈何,治理不了。中国这项制度起到了治理的实效,这也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地方。
四是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会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这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创之处,也是它的生命力彰显的地方,也是区别于西方国家公益诉讼制度最本质的特色。为什么中国的检察机关能起诉行政机关,为什么起诉之前发个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行政机关就主动纠错,而不是置之不理,或者到法庭上辩输赢,斗高下之分,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我们的分工不同,但价值追求、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是相同的。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