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市场洗钱行为的经济伦理视角审视
2019-03-19牛文浩周颖李娅芳
牛文浩 周颖 李娅芳
(天津科技大学,天津,300222)
一、引言
什么是房地产洗钱行为?房地产洗钱的评判标准又是怎样的?在研究房地产洗钱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什么是洗钱。“洗钱,是将各种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真实来源或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1]。房地产市场洗钱行为是指违法犯罪人员将不正当收入投入房地产领域,经过多次产权转让,达到金钱让渡的目的。其形式表现为: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局面逐步打开,国际热钱也随之流入中国市场。目前学术界认为2006年到2011年是热钱入境的高峰期,约有4000亿到8000亿元。如,2012年我国国家外汇局发布了统计了一年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其间数据表示2011年我国承接的国际热钱净流入344亿美元,占当年外汇储备增量的7.6%。并且在过去的十年内,国际热钱年平均流入的金额为250亿美元,占同期外汇储备增量的9%。很大一部分资金进入收益巨大且监管相对薄弱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势头持续走高,成为了不少贪污腐败现象洗白的“温床”。近年来,据有关资料披露,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人民币进入市场洗白,进入房地产行业违规操作则成为首选方法。如,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在被查处时已将收受贿赂的部分资金通过买房、投资、储蓄等方式洗清,高达943万元,其中用于购买房产的金额为746万,占其整个洗钱活动的79%。
我国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研究洗钱犯罪。虽然研究大多集中在金融领域,但几乎同时众多专家学者对房地产业洗钱犯罪也进行了关注。同时在他们的专著中重点研究,发现了在对黑钱流向进行追踪时有很大部分资金进入了房地产行业。葛智敏、薄丽丽(2004)最早提出了大量涌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境外投资中可能存在洗钱的风险,政府应加强监测力度并严防国际热钱以投资房地产行业为借口入境,以此对国内资本市场造成冲击。同时也认为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正在利用房地产领域存在的漏洞从事洗钱活动。唐韵(2006)在采访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研究部主任陈邦时,陈邦认为房地产洗钱主要指一些贪官或者不法分子把房地产行业作为工具,将来历不明的黑钱由货币形式变成实物的过程。根据十余年的关于房地产行业的违法犯罪的相关研究表明,房地产市场成为众多违法犯罪活动的“摇篮”,其中就包括利用房地产洗钱的行为。同年Fin CEN(2008)的可疑问题报告也显示,涉及居住用房、商务用房洗钱的数据一直呈上升趋势,其中居住用房的洗钱活动具有隐蔽性高的特点,并且常与房地产贷款欺诈有关。究其原因,尹中立(2006)和穆改珍(2011)认为,我国在房地产领域的监管重点在于产权交易合法性的审批层面,而对购房资金来源疏于监管。此外,房地产领域具有变现能力强、资金交易数额巨大等性质,这些都易于被洗钱犯罪所利用。
洗钱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任何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稳定、金融市场、社会安全等等都有极强的扰乱和破坏作用,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若有大量洗钱的犯罪行为出现最直接的会造成以下几种危害:其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造成资金转移或是资本外逃,尤其是“反腐”工作曝出的腐败资金多由国内转移至国外,国家社会应流通的资本流失,造成流通的货币量和市场商品总量不相匹配从而诱发通货膨胀、通货紧缩乃至全国、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其二,社会信用程度急剧降低,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荡然无存,社会贫富分化日益严重,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氛围,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将会被打乱;其三,由经济犯罪逐步转移到刑事犯罪,造成社会人心不稳,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的安全。
“热钱”最容易“生存成长”的方法是隐藏在暴利行业当中,在中国目前一夜暴富的行业除了投资,所能想到的就是房地产行业——房价本就居高不下,几大城市的“抢人”大战更是促成了不少“炒房团”卷土重来。房地产行业资本丰盈,运作结构十分复杂,这也就成为了“黑钱”藏身的地方也为洗钱提供了便利。尤其是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日益加速、开放程度日益提升,洗钱这种犯罪行为呈多样化发展又有信息技术支持,大量黑色现金通过租房、买房、炒房等行为注入房地产行业,促成犯罪行为多发、中国楼市不稳、金融投资体系危险系数大等现象,更是阻碍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管控。
二、利用房地产行业洗钱的原因及途径
近年来我国房价飞速增长,尤其是一些一二线城市的楼市看似表面繁荣实则是泡沫经济的助推,供给和需求失衡,政府努力进行管理却不尽如人意,也就导致了不法分子选择利用房地产行业进行洗钱。原因可以具体陈述为以下几点:
第一,房地产行业金额大、升值快。一方面,房地产行业之所以被称为“一夜暴富”的产业正是因为其单笔交易额高,特别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的房价,一套小户型的房产即上百万,一套所谓的豪宅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更是天价,房价如此之高也就成了大额资金的聚集地。而另一方面,商人本性也促使房地产商以最高的价格进行交易,因此房地产的买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并且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定的保值、升值能力,也就是平时所说的“钱生钱”效应。国家也在不断对房地产这一暴利却又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进行调整,在新一轮紧缩房地产政策之前,从2002年开始“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的榜首一直被中国的房地产行业所占据,2010年也不例外。2010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的年会重点讨论了促进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与后续策略等问题,房地产行业是无论如何也无法绕过的话题。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局长熊志军认为要警惕央企把控房地产行业发展、控制其高额利润,国家应严格核实央企的成本,对于暴利行业增加税收,从而控制房地产行业的利润也就是利用税收遏制房价。民众对于房屋购买市场的认识不足,易形成不理智的“买涨不买跌”行为,造成房地产行业需求远远大于供给的供需失衡假象,房地产商正是把握了消费者的心理哄抬房价。国家政策即使不断调整、引导,各地房价仍旧居高不下。房地产行业大量资金活动、利润高昂,这种巨大诱惑引入了大量资金,违法资金也不例外。
第二,房地产行业洗钱隐藏深、难监管。选择好了房地产行业,公职人员行贿受贿、挪用公款而来的大量资金又是如何进入的呢?他们往往通过亲属、朋友、下属等“自己人”联系他人名下的产业,秘密入股房地产公司,再进行正常的经营过程如经营、投资、置业等方式,甚至是做假账的手段使“黑钱”洗白,成为公司的合法收入,最后转移到国外银行进行储蓄或者进行购房置地。国家建设部在2006年施行“实名制”,“实名制”政策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抑制炒房和利用房地产洗钱的行为。但是政策有一定的理想色彩,房地产买卖登记系统尚未全国联网,异地购房数据无法高效统计,信息交流不畅、传输不透明,更导致了房地产洗钱行为变本加厉。“限购”政策的出台,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购房与户籍登记、个税征收、社保缴纳相挂钩,但是对于有权、有势、有资金的洗钱者来说也仅仅是疏通关系增加户口、增加证明罢了。洗钱者出手阔绰且多为现金消费,房地产商极力“欢迎”,甚至帮助其进行违法勾当,陈凯贩毒、洗钱案便是如此。
第三,房地产行业洗钱方式多、渠道广。大量非法资金涌进楼市,其具体的运作方式又是如何呢?绝大多数洗钱者会选择房产置业,即进行购置土地、房屋,进行房地产交换。在国内或国外、以他人名义或直接归于自己名下、购买别墅洋房或商铺单位,购买之后进行租赁或转售从中获取差价收益。拥有大量资金支撑违法犯罪人员大量购买,关键因素是近年来尤其是我国东部大城市的房产升值速度飙升,甚至出现抢购的现象。现一二线城市已颁布限购令,三四线城市或许已成为洗钱团的目标,导致三四线城市的房价也有上升趋势,对普通购买者的购买造成很大的阻碍,也不利于国家房市调控政策的执行,社会不稳定因子增加。
第四,房地产行业洗钱周转快、易扩散。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无论是从融投资、建设还是销售都异常火热,资金流转效率高。其本身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从开发到买卖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撑。曾经房地产业的发展多依靠银行贷款维持,近些年由于国家管控力度加大,国有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难度相应增加了不少,房地产商寻找个人注资成立理所当然,洗钱者也就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此外,房地产洗钱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第一,利用开发房地产的方式进行洗钱。将非法收入进行聚拢集资注册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洗钱者可以以运营合法性公司为掩护将非法资金进行划分分配,运用于不同的行业当中,例如大量购买土地等;另外,洗钱者还可以利用入股房地产公司的方式,非法资金通过无数次“洗牌”变白,而洗钱者最终以股东的身份获得分红;第二,利用假扮购房者的方式进行洗钱。洗钱者往往拥有大笔资金,大量购买商品房或者商铺,他们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购买,当然更多的情况下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为的是通过购买实物违法收入改变其资金形式。之后,将实物进行变卖,将实物变成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者假意购房实质洗钱的基本过程;第三,利用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洗钱。房屋相比于其他商品其价格相对较高,洗钱者若直接用大量现金购买过于引人注目,所以洗钱者会选择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用银行的贷款进行按揭支付,将手中非法资金用于还贷。这是利用归还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洗钱,步骤虽然较多但利于隐蔽。
三、经济伦理与房地产市场洗钱行为
经济伦理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各参与方依据市场运行规律和特性所作出的道德认识和伦理评价,具体可分为:微观经济伦理、中观经济伦理以及宏观经济伦理。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全过程中都蕴含着“利益最大化” 原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不仅如此,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伦理价值规范范式,又称为“义”。义利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具体经济活动也发生相应调整,并由此产生出经济矛盾。这些经济矛盾又主要以经济价值和道德价值间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互利”层次存在差异。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动机与结果“利他”不一致的情况,这将导致损人利已等违反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情况的发生。在经济道德层面,动机与结果则将“利他”统一了起来,整合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这样,经济价值和道德价值也就实现了辩证统一,即经济价值保障了道德价值,而后者则又指导了经济价值沿着正确方向得以实现。如若将“义利统一观”放置于政府行政行为之中则形成政府经济伦理。无论是资产阶级经济伦理学说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学说,对待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有着相似的价值判断。“根据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论述,政府的职能主要有三项:第一,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第二,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负与压迫,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3]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出了国家职能在于要“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波动这样一些资本主义难以逃脱的劫难”[4]。西方经济伦理说明了国家要发挥应有的服务社会的价值取向。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两个基本结合: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结合以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合。它扫除了私人垄断资本的羁绊,满足了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诉求。可以看到,资产阶级经济伦理学说与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学说都认为,政府经济伦理职能就是要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准则,二者的区别在于政府对经济的参与程度不同。而由于利益差别则会导致政府不自觉损害部分公共利益,而各自纠偏有力的差异是二者的主要区别所在。在房地产市场中,也正是由于某种条件下政府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相悖才最终导致各类违法资金进入该市场从事洗钱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职能部门监察不严。其一,对于房地产公司认证把关不严。某些不具备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商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商同样获得了资质证明,甚至同样运作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工程。这就表明房地产行业的资质审查不严明、不符规范,存在着渎职现象,甚至出现了基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盲目买地形成的地方保护,仅仅追求当地的经济效益和个人政绩,降低房地产行业准入条件,对于开发商的工程是否符合要求不以为意,为洗钱行为的引入提供条件。其二,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实。为了成功申请营业证明,房地产商可能会选择虚假报价或者虚假出资,而为了骗取证明只能采取行贿的方式,在金钱诱惑下金融管理机构、验资中介会为其提供虚假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的过程中也是泛泛而过。房地产企业虚报注册资金若成为普遍现象,政府信誉、银行贷款、买房群众、社会舆论都将面临巨大风险。
第二,政府招标拆迁组织不力。中国正处于变革时期,拆除老旧房屋一直是政府一大难题。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拆迁工作一般是政府经过招标、拆迁公司进行投标,政府将拆迁任务进行外包而完成。拆迁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有些地方政府的做法却往往过于随意不尽如人意:招标过程不公开、标底标准不确定、联系过程也非常随意没有正规文件程序。政府仅联系有过往来的拆房商进行内部运作,公开程度低、参与范围小、竞争性几乎为零,毫无公平可言。而且现如今土建工程、拆迁工程利润大,商人逐利而致不顾市场规范,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证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拆迁公司自身无法达到工作要求只能选择层层外包的方式,如此为了减少成本就选择假冒伪劣产品或偷工减料,雇佣的施工队整体素质不高、文化层次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风险意识,也就不难解释随之出现的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现象的原因了。洗钱者也是利用这种情况,从中获利。
第三,政府批准预售许可把关不严。房地产建设初期法定费用未支付、建筑仍是“楼花”或“未封顶的在建楼”的情况下相关监管部门已经授予开发商预售许可证。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售楼款“回笼”没有做到严格审查,对于专项整治也没有进行良好的监督。在获得售房许可后,开发商每售出一套房都需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有的部门没有进行仔细查验,对于做假账的行为如已售出的房屋重复销售丝毫没有发觉。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房管部门办事效率低下、上下级衔接困难、同区域部门分工不明等现象,频繁造成证件丢失、多头办证、流程不规范等不专业的现象。这里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商品房买卖,商品房若想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就必须首先付清法定配套费用并取得项目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手续。但是如今的现象却是验收不及时、部门疏于管理,此类房屋未经合格验收便出售,甚至有买家已经完成了装修入住。
第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审监不力。银行部门主要是以贷款的方式涉足房地产行业,但实际上我国的金融体制并不十分健全。从金融机构内部体制解释,我国银行存在着一定的资金不足、不良资产过多、负债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从金融体系社会环境来解释,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抵押制度和保险体制并不完善。而这些现象问题从房地产商的角度来说会增加信贷难度,对于银行等可放贷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放贷风险。开发房地产是多种项目同时进行,因此其巨大的启动资金额度主要来自银行贷款之后资金回笼。如今,房地产行业日益兴盛,政府大力扶持、银行十分看好,各金融机构便对其肆意放贷。但实际上,银行对于发放贷款行为应当保持谨慎,严格审查其是否有开发前景、是否有能力还贷、是否有资金和抵押物,以及对注册资金证明、开发资格证明、房产证、土地证等内容。银行放出贷款之后对于贷款流向和用途不加监控,对于这笔贷款是否真正用于房地产建设也毫不知情,监督职能流于形式。
四、经济伦理与破解房地产洗钱行为
库柏指出:“符合道德的行为是不可能在孤立的情况下形成并得以有效维持的。”[5]这不仅整合了经济观与价值观的选择,同时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判断。我国房地产市场洗钱行为存在障碍的破解需要经济伦理发挥重要作用。
在经济伦理意识培育层面,政府部门需要牢固树立公共利益至上准则,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伦理道德。对此,各级政府迫切需要加强服务精神教育,通过党校及各级政府培训机构实现体制内自我教育,进而树立自觉反城镇新贫困意识。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自身要积极寻找与自身特点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和教育机会,从主观上克服约束障碍。
在经济伦理组织机制创新层面,政府要首先将组织机制创新作为经济伦理思想践行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本文认为,我国应主要借鉴欧洲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将道德管理与评价紧密结合起来,提升道德的刚性约束能力。本文设想在中央和省级单位设立政府自我教育与监督的道德管理机构和相应科室,并由上级立法和行政部门给予指导,如办公室主任协调道德管理整体工作;政府道德评级机构主要负责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道德视角的分类评级,为日后奖惩提供依据;政府征信局主要工作是对政府失德行为进行甄别;党校部门担负起对公务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道德培育教育的重任;政府失德戒惩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对已确认的政府及公务人员在市场经济中的失德行为给予相应的道德惩罚。
在经济伦理技术保障层面,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种种具体政策措施来使经济伦理理念落实到位,这需要各级政府从不同角度进行综合治理。第一,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房地产行业洗钱态势日益严峻,因此国家必须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如今我国对于洗钱行为的管制仅仅存在于金融领域,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针对监管范围狭隘的现状我国可以尝试与国际接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规,将监管范围从金融行业扩大至经济领域,如房地产市场、拍卖行、贵重物品销售行业、会计事务所等。其中,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应当成为重中之重,其范围可包括:直接参与房地产交易的企业和个人、相关咨询和评估的机构、物业管理公司、间接参与其中的企业和个人。此外,至于监管模式方面,应当支持部门机构的联动机制,央行统筹,房地产主管部门主管,国资委、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配合辅助的管理模式。该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总领,各部门分工协调,各司其职,从而可以促进对房地产反洗钱工作的监督,也有利于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第二,加快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系统。房地产企业对其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建立信息平台并实现全国联网,可以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便利。对购房者的身份识别不能仅仅是基本信息,如交易金额、资金流向等,也需要包括客户的身份、职业、交易目的、履约能力及资金来源,综合信息作出专业判断,信息收集之后应分类保存,掌握不同客户的真实信息,可以为查出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据。销售、登记环节,房地产销售部门或政府房管部门在核对买方信息时,若对方为单位应保存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文件;若对方为自然人,包括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则应记录其身份信息证明。房地产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依据主要是接触的交易人的身份以及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其他有理由的怀疑对象及行为,将报告提交至行政主管部门。而对于房地产机构的可疑行为则有银行向行政部门报告。所以,商业银行也需要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信息留存,特别是大额贷款的资金用途和还贷来源;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时,重点审查对方收入是否合法,关注对较大金额的一年内短期还款甚至提前还款,对其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分析。第三,推行房地产业非现金结算制度。洗钱行为通常会使用现金交易,减少留下痕迹以避免监控。商品房销售应明码标价,不允许无证收取订金,其预收款也须存放于开发企业指定的账户。这些规定有益于房地产交易和抑制房地产洗钱行为,但止步于这些基础制度远远不够,还需在房地产行业中推行房地产业非现金结算制度,严禁买卖双方直接的现金交易。通过修改法律使其规定在房地产领域的定金、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的支付在规定标准之下的允许现金支付,超过标准必须实行非现金结算。法律施行后对于房地产行业大额现金交易进行严格审查,追查资金的来源和合法性。此外,还应明确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关键是严格审查大额现金进出关口。还可以建立资金监测体系,其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房产中介、房产交易所等;建立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流程,预防和遏制房地产行业的洗钱活动。第四,加强对房地产机构的创办验资、增资、利润分红的监管。在房地产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十分复杂阻力重重,但已十分迫切。作为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央行应及早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推广,促使反洗钱工作积极有序推进,运用软调控的方式调节房地产行业使房地产市场稳步发展、国家金融秩序稳定运行。一是,房地产实名登记系统全国联网。虽然我国房产销售已经实名制,但尚未全国联网,不利于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形成网络之后全国范围的交易记录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异地洗钱难度增大。而且实名制可以避免洗钱者冒用他人身份,房地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分离的情况都会被记录,压缩了洗钱者的操作空间。因此,国家应支持房地产实名登记系统全国联网,有利于识别客户身份,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提供技术条件。二是,对客户身份鉴别分类管理。房地产行业反洗钱行动的基础是了解客户信息,对于客户身份和交易进行记录和管理,监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但是对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能是简单的姓名年龄而是包括职业、交易目的、履约能力、交易性质及资金来源等综合分析进行判断。按照反洗钱国际标准,对于客户的身份识别详细程度与风险程度成正相关,评估的客户风险越大,对其识别内容越全面,并且还应充分考虑因为行业特点、地域差异、执行成本等因素存在差异。这些被收集的信息可以作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因为利用房地产进行洗钱的途径主要对目标所有权的多次转移,如果对每一次所有权变动的交易记录都能有效保存也就能够有效地获得线索。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需要特别注意大额和可疑交易,所以针对这类交易应严格审查,关注其交易类型、交易曲线,注意与其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产权交易。国家相关部门需规定在房地产销售行业中的最高限额,特别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一方面制定标准一方面进行省份鉴别,房地产行业既可以正常经营也可以履行反洗钱义务——经营与预防同步。三是,提高银行业监管能力。银行是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对出资人身份的检验。要求进行注册验资的企业提供出资方的身份资料,对可疑的出资人进行上报调查并追踪资金来源;二是,检查房产实际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存款账户核准阶段将企业法人和出资人、产权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进行比对,若比对双方不统一便作为可疑交易上报;三是,比对资金规模与实际运营规模。对于资金规模与实际运营规模不相符的公司作为可疑对象上报;四是,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反复交易的客户作为可疑行为与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对于产权多次转让的客户密切注意采取措施;第五,监测企业分红情况。将企业红利分配与其资金能力不匹配情况上报。
此外,还需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国家行政部门中,建设规划部门可以提供开发建设环节的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提供产权交易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提供税收收缴情况,三方机构与银行、工商、公安部门联合组成房地产反洗钱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联合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局等行政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股东、运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可疑的房地产公司进行多次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市场转让交易情况,检查可疑消费者或商户。双管齐下,反“洗钱”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能够更快速准确地确定辖区内重点对象,进行清理活动。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在预防房地产领域洗钱行为的制度设计层面可以分为法律政策与具体制度设计两个子层面。无论哪个子层面的设计都蕴含着经济伦理思想。从法律政策层面的制度设计可以看出,我国在此领域的应对策略是加强对流入房地产领域的巨额资金事前监管,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进行规范。而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就是政府在立法和决策的价值目标要充分体现出“制度公正”。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认为,公正的本质是一种价值观念(是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表现)。怎样才能保障评价的正确可靠?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是要做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即主观标准与客观价值标准的统一;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则更加注重事前监管与事中监管的紧密结合。一方面,房地产监管部门根据事前原则:“机会平等”,为房地产领域各参与者提供平等的机会,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把控非法资金的进入和运作,践行“经济公正”理念。经济伦理视域中的“公正”就是通过合法的社会制度安排和利益调节机制或方式,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权益与责任进行公平分配和合理调节。只有政府及企业践行“经济公正”原则才能实现二者自身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强调:“发展才能自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6]这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发展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即只有通过发展才能解决包括城镇新贫困在内的一切问题。虽然我国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着以洗钱为特征的诸多问题,但随着经济伦理意识的不断普及,政府会持续改善治理结构,出台具体治理措施,促使此类问题早日得到根治。可以说,我国房地产市场洗钱问题持续得到关注和解决必然会提高经济社会整体活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