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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私益募捐的规制

2019-03-19□单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6期
关键词:私益钱款捐赠人

□单 博 程 昕

网络私益募捐治疗危重病人,所得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患病者不幸离世,家属使用募得资金购买车房的事件多次出现,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是由于网络私益募捐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所造成的。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进行选题。对于网络私益募捐规制的研究,有利于明确网络私益募捐的法律性质,为网络私益募捐提供理论支撑,进一步裨益于募捐法律体系的完善。就其实践意义而言,有利于发现网络私益募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法律建议,促进网络私益募捐的发展。

一、网络私益募捐的含义与特征

募集人通过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的方式让他人捐助善款的行为叫做网络私益募捐。更具体的说就是自然人、法人和某些社会组织利用网络平台,恳求社会大众捐赠资金或者物资来帮助社会中贫困群体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和紧急突发状况。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法律尚未明确限制网络募集者的资格,自然人、法人和一些社会组织都有权利发布请求募捐的信息。也正是因为法律对网络募捐主题太过宽松的资格限制,新闻媒体连连爆出关于网络募捐的负面新闻,引发了人们对这种爱心活动的质疑。因此,国家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出台了能够对网络募集者加以严格限制的法律——《慈善法》,如果一个组织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又想要开展网络募捐的一些活动,必须同拥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一些慈善组织去合作。网络私益募捐以解决特定的贫困对象的基本生计问题为目标,为他们提供一些经济帮助。一旦发起募捐,募捐目的的最终受益人不能发生变动,而且最终收益人的信息应该向出资捐赠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开透明[1]。

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在网络捐赠中,那就是——利他性。由于募集人是自愿、不求回报地发起募捐,是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对象,稍加快速地度过生活难关而发起的募捐,赚取利润不是他们的目的,甚至拒绝一切报酬。更进一步来说,网络私益募捐的利他性还体现在,出资捐赠的好心人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出自于自己向善的心,并不是希望募集人和受益人报答他们或者补偿他们等价的利益。网络私益募捐是复杂的。网络私益募捐并不是捐赠者直接为受益人提供物质帮助的单一行为,它需要在募集人发起募捐后,捐赠人把财物捐赠给募集人、再由募集人把捐赠的财物整理之后一并交给受益人、最后受益人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款物的由一系列的行为组合而成的一种“复合行为”。有很大差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每个环节中都有所体现,这也是为什么网络私益募捐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原因[2]。

二、当前我国网络私益募捐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私益募捐平台管理混乱的问题一直制约着网络私益募捐的良性发展。网络私益募捐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募捐方式,具有低成本、受众人数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网络私益募捐可以有效地提高民众参与捐赠的热情,因为无论是对慈善组织还是对捐赠者来说,网络私益募捐都是一种简单有效、容易操作的方法。但是网络募捐在发挥其独特优势的同时,诸多风险的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让民众去辨别网络发上发布的慈善募捐信息的真假具有较高的难度系数。甚至有一些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冒充正规慈善组织的网站,获取公众的信任,在假冒的慈善组织网站上发布不真实的募捐信息,从中获得巨额的利益[3]。

(二)对于慈善组织所发布信息的真实程度,公众无法鉴定。比如说,经过募捐而筹得的最终金额公众虽然可以通过发布慈善信息的平台得知,但是这个具体金额是否真实,公众就无从考证。应该向公众公布的信息的保留程度,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公众提出让慈善组织公开一些慈善信息的要求,慈善组织完全可以说此信息属于不可公开信息从而拒绝公众的要求,那么公众就束手无策了。

(三)我国网络现在存在对剩余财产不合理使用的问题。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的对慈善项目结束后剩余财产的规定,要按照刚开始进行时就签订的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如果事先没有制作捐赠方案或签订捐赠协议,就要按照国际上的通用惯例——“近似原则”,应该将剩余的财产用在与捐赠人目的相同或者是相似目的其他慈善项目上。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处理问题,虽然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意义,可以解决绝大部分的剩余的捐赠钱款的纠纷,但是绝不能完全适用在网络私益的募捐上面,对妥善解决网络私人募捐问题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这是由网络私人募捐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一方面网络私人募捐不完全等同于社会公益募捐,它的募捐目的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为捐赠人是出于对特定的被捐赠者的怜悯而捐赠钱款的,但是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在事先没有制定募捐方案以及签订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应该将剩余的钱款转赠给其他的目的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但是这又可能与捐赠人最初的目的和理由相抵触。另外,一个网络私益捐赠不同与传统捐赠的地方在于,在传统的捐赠活动中,因为各种方面的限制,捐款剩余的钱款很难再返回给捐赠人。但是现在伴随着网络支付平台的发展,可以解决网络捐赠剩余钱款返还给捐赠人的难题了。

三、我国网络私益募捐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网络捐赠平台应该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完善地发布慈善信息。网络平台的捐赠信息量大,而且非常集中,普通群众很难进行区分在不同信息之间的差别。因此网络捐赠平台应该对不同的信息进行分类归纳,尽量保证人们可以清楚看到不同的捐赠组织中被捐赠人的目的。对于不同的捐赠组织要进行公平的宣传,要保证捐赠人获取受捐赠人信息的时候尽量准确完善。另一方面,要对网络私人捐赠的信息和个人求助的信息进行正确的区分。根据在新的《慈善法》中规定,是允许个人发布求助行为信息的。因此,公众很难分清楚慈善组织发布的捐赠信息与个人发布的求助信息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是募捐的信息平台,就应该对这两种不同的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对于网络私人募捐信息与个人求助信息分别上传在不同信息栏,防止公众分不清二者的区别进行混淆[4]。

(二)规范募捐程序,加大对网络募捐环镜的保护。网络募捐跟其他传统的募捐形式不一样,更加需要保障网络的安全性,如果网络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可能出现一些钱款被盗现象。因此,有关部门要注重制定相应的对策,保护网络的安全。不仅要加强网络募捐环境的技术建设,更要保证募捐人支付渠道的安全、保证募捐人的资金安全。同时对于募捐人支付信息给予保护,要尽量极力地避免泄露捐赠人的一切捐赠信息以及其个人信息,要做到捐赠人的信息不会因此被泄露。不能因为做了好事,还被泄露了个人信息,让英雄落泪,让好人寒心。对于网络捐赠平台故意泄露或者因其重大过失泄露捐赠人的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一定要给予相应的处罚[5]。

(三)构建合理的剩余财产处理模式。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息公布的同时,不仅要公布,用了多少钱以及还剩多少钱,更应该在公布的信息中详细地标注已用钱款的具体用途,让社会公众与捐赠人能够知晓已用款项的具体用途以及还剩多少钱款,防止日后产生争议。如果捐赠人不同意剩余款项的用途,那么慈善组织应该与捐赠人另外再签订一份捐赠协议。对于捐赠的剩余钱款的处理方式要在新的捐赠协议中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份新协议将成为以后捐款剩余前款的处理方式的依据。对于事先没有制定捐赠方案以及签订捐赠协议的情况,而募捐者此时又极力要求要退回捐款余额钱款,那么网络募捐平台就要尽量满足这类需求做到对实名捐赠人建立返还程序。

(四)建立公开募捐资格的退出机制。目前,根据我国的《慈善法》所规定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采用的是资格准入制。如果不满足组织治理结构健全等条件,该慈善组织就不可能获得准入资格。虽然在开始时,一些慈善组织能够满足资格准入制的要求,但是如果在运营期间的某一时间段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的时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依然享有公开捐赠的资格,这就非常不合理。因此,我国的法律不仅要制定这种资格准入制,还应该制定撤销资格制,即当某些慈善组织已不再符合资格准入制要求的时候,就要撤销他们的公开募捐资格。当慈善组织在运营的过程中,存在相应问题时,可以对其公开募捐的资格进行撤销,这不违反慈善法的规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滥用权利,而且可以提高他们的组织管理水平。

四、结语

慈善是永恒的话题,并且为人所争论不断。而募捐作为慈善的一个重要方式,近年来更是成为热门的话题,尤其是水滴筹等网络私益募捐平台的出现和在朋友圈的盛行,更让网络私益募捐走进人民的生活,在产生一定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论。慈善法的修改使得我国网络私益募捐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慈善法施行过程中,我国网络私益募捐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募捐平台管理混乱、信息公开存在缺陷以及所得剩余财产滥用等,必须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募捐程序、构建合理的剩余财产处理模式以及建立公开募捐资格的退出机制以促进我国网络私益募捐法律规制的完善,引导网络私益募捐发挥社会功用,实现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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