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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民商法创新研究

2019-03-18刘乾坤

卷宗 2019年5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

摘 要: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逐渐取代传统商贸交易方式,成为了主流的交易方式。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环境,解决各类电子商务纠纷,创新民商法已经是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基于电子商务发展下民商法的创新进行研究,提出创新民商法的建议,希望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电子商务相较于传统商务来说,存在诸多优势,例如:电子商务可以打破时空的限制、扩大了经营主体的业务范围、拓展了经营渠道,为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尚未在民商法中得到体现,我国电子商务环境并不规范,从而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陷入瓶颈,各种纠纷接踵而至,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1 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电子化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方向,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互联网是交易的主要媒介,交易双方可以利用网络获取各自想要得到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形式包括:图片、音效、文本和视频等,传递信息的内容不仅局限于商品信息,也可以是商品的库存[1]。为了提升分析电子商务运行过程对于民商法考察的有效性,我们可以将电子商务运行过程细化为以下方面,更好的对其进行分析。一是电子商务交易之前,买家会确定购买产品的种类,并准备充足的资金,并利用网络选择合适的商家,制定交易计划;二是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会就交易事项进行讨论,协商制定各项交易环节,大致内容包括商品价格、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和交易地点等,在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会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三是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应明确交易活动所涉及的部门,例如:运输、金融和保险等,并且要促使这些部门达成合作。四是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交易,以此来保证双方可以各自达成交易目标。

由上述可知,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会对《民商法》造成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对民商法进行调整和创新,促使其满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并制定出促进民商法发展的各项章程,以此为电子商务在我国实现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

2 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创新民商法的建议

2.1 提升电子商务民事主体的综合素质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犹如海潮一般,浩浩荡荡,发展的极为迅速,且具有规模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如果在我国民商法中,缺乏对电子商务民事主体权力和责任的明确规定,很容易导致后续电子交易纠纷的出现。而利用传统商务纠纷解决方法,则很难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也就是说,现行的民商法很难对电子商务使用。因此,对于民商法进行创新和完善,添加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已经迫在眉睫至关重要。

提高民事主体素质具体表现在,确定其法律地位,并合理分配电子商务双方的责任和权力,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构建,促使电子商务双方更好的完成交易。为达成这一目的,首要工作就是从法律层面确定民事主体的地位。网络是确定其主体地位的主要方式,但是电子数据模式的使用,增加了判定主体身份的难度[2]。因此,想要有效确定民事主体,还需要从技术层面着手,保证民事主体都具备从事电子商务的资格,从而为理清民事主体的关系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如果想要进行个人资质认证,可以从以下两个渠道实现。一是利用网络支付实名认证机制;二是借助开通网络银行的身份认证渠道。

2.2 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可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隐藏着大量的非法活动,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互联网是电子商务平台的载体,因此电子商务完美的沿袭了互联网的特点,正是基于这些特点,电子商务才能实现飞跃式发展。但这些特点的存在,不仅会推动发展,还会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是虚拟的,这就为违法犯罪的主体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例如:网络传销、网络诈骗等。其次,电子商务环境虚拟化的特点,也加大了监管部门工作的难度,很难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将其与传统商务进行合理的区分,尽可能的完成稳定安全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以此来补充现行民商法的缺陷,继而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拔出路途中的障碍,使电子商务具备合法性。例如: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签订交易合同时,如果不注重保护,非法人员很可能借助黑客技术,入侵二者的计算机盗取交易信息,然后伪造交易凭证,从而骗取交易人的钱款,再加之交易主体很难对合同的法律效应进行判断,致使其在后续交易纠纷发生后,很难出具足够的证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现阶段木马病毒大肆横行,已经成为威胁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因素,致使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受到影响,因此,在进行民商法创新过程中,需要对各类别电子商务犯罪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以此来强化监管的效果,并落实制裁和惩罚措施,在最大限度上保护电子交易的安全性。

2.3 实行平等中立原则

平等中立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員国在进行商贸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而这项原则为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提供了理论依据。现阶段我国在创新民商法过程中,应当将平等中立原则引入到法律体系中,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规范且标准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电子商务早日实现国际化发展,促进区域贸易活动的进行,达成我国电子商务现代化发展的目标。根据联合国贸易法部门出台的法律规定,要求电子交易双方需要以平等的身份,协商交易的各项细则,并完成交易合同的制定。因此,我国在创新民商法时,应借鉴这一做法,并将其纳入到民商法法律体系之中,对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应一视同仁,并给予其相同的保护,继而加快电子商务信息的流通速度。

3 结论

综上所述,民商法是保护商务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现行民商法显然无法对电子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因此,需要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对民商法加以完善和创新,重新对电子交易主体的民事地位进行定义、建立稳定的法律环境,实行平等中立原则,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实现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鑫垚.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民商法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8(34):230.

[2]胡美凤.试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法制博览,2018(33):226.

作者简介

刘乾坤(1994-),男,河北承德,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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