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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2019-03-18张永坚雍春华

人民论坛 2019年6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裁判财产

张永坚 雍春华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信息化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表现出虚拟性、可交易性和期限性等特征。由于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难以裁断。对此,应从立法、司法以及网络规范化管理三方面构建制度机制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普及程度的提升,网络虚假财产的规模日益庞大,随之形成了巨大的网络虚拟财产产业。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但是,对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由此产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难以裁判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亟待强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可交易性和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对现实财产的数字化模拟,通常需要通过付出现实世界的金钱、时间或劳动来获取。一般来说,公认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具有使用、交换价值的虚拟货币(如腾讯Q币)、虚拟物品(如游戏角色的装备及道具等)、虚拟服务(如购买的各种会员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财产性和期限性等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兴财产形态,虚拟财产的载体为网络,依附于虚拟世界而存在。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的、数字化的根本特性,是一种无形的、数字化的存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并不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走向现实世界。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对于互联网经济以及网民参与网络活动,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可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这是我国《民法总则》在法律上对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界定。从法律地位上说,虚拟财产应当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毋庸置疑,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这种财产属性一方面体现在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为用户提供使用属性上的功能;另一方面,还体现在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虚拟财产的转让十分普遍,通过虚拟财产转让可以获取其他虚拟财产,或是现实世界的现金、物品。从民事权利的权能上来说,虚拟财产权利人对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虚拟财产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应当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重要基础。

网络虚拟财产的非物质性和期限性。虚拟财产是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财产权利,该种权利虽然具有非物质化特性,但是仍然以一定的形式存在。无论是网络账号、网络游戏道具,还是虚拟货币等虚拟事物,都以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形式存在和展现。网络虚拟财产的历史并不长,它是基于网络技术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由于网络虚拟世界在不断变化,这一特性直接决定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生命周期,具有使用期限。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认识不到位、纠纷裁判难的问题

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权利的保护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对虚拟财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未得到重视,这直接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滞后。人们对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的认识一直莫衷一是,对于要不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怎样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缺乏明确的法律遵循和依据。直至《民法总则》颁布,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才从法律上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然而,时至今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有可无的人并不在少数,这给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裁判存在困难。由于网络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伴随网络虚拟财产规模的增加,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呈增长的趋势。司法机关在裁判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对虚拟财产价值如何进行确定的难题。对于一般的物质财产,对其价值存在争议,可提交评估机构作出价值评估,司法机构根据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予以裁判。然而,虚拟财产不同于其他物质财产,因此对其价值的确定上也应当不同于其他一般物质财产。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机构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裁判上无法可依,面临必须裁判以及裁判困难的两难境地。

健全法律、司法和管理体系,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保护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从立法上健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司法上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障体系,同时需要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管理体系。

健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体系。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确认,现在面临的是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最为重要的是从立法上健全法律体系。我国《民法总则》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地位,实际上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赋予单行法完成。然而,现阶段,我国并没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这不利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存在困难。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采取单行法的形式立法,对其权利的保护予以立法保障尤为重要。

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障体系。随着网络虚拟财产规模的增加,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数量也呈上升的趋势。一些进入到司法领域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如何对其进行裁判成了难题。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难题和举证困难的问题,应从源头上予以解决。在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上,可以借鉴物质财产价值评估的有益经验,将虚拟财产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与此同时,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虚拟财产的评估上,应创新评估机制及内容。在虚拟财产纠纷的举证问题上,要遵循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当从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出发,对于网络用户无法提供的证据材料,应由网络服务商予以提供。总之,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上,应从多个层面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障体系。

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管理体系。由于网络虚拟财产载体的特殊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离不开对网络载体的管理。在对网络载体的管理中,应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即网络用户出发。实践中,一些网络服务商并未要求用户实名认证,直接导致网络虚拟财产受损时难以确定权利主体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因此,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管理体系,既要从网络营运商出发,也要从网络用户着手。对于网络用户而言,网络实名认证,既有利于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对网络领域进行规范管理。

总之,在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中,需要从立法上、司法和管理三个维度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路径,方能促进网络虛拟财产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责编/陈楠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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