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要赡养与父亲离婚的继母吗?
2019-03-18
家庭百事通 2019年2期
江某与前夫程某结婚时,程某属于再婚,已有两个儿子。两人结婚十年后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孩子均由程某抚养。离婚之后,江某日子一天比一天艰难,还渐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于是,江某请求前夫的两个孩子赡养自己,但遭到了拒绝。请问,继子女要赡养与父亲离婚的继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年3月21日)中规定,受过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已与生父母离婚后,仍然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因此,江某虽然已经和程某離婚,程某的两个儿子也不是她的亲生儿子,但是江某对两个儿子尽了一定的抚养责任,理应得到赡养。需要注意的是,法官会根据继母承担过的抚养义务,确定继子女对其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
李德勇(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