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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贷款催收的法律规制探析

2019-03-18李娜娜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催债债务人规制

李娜娜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引言

不论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网贷平台,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都属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财产。债的关系本质上应是一种平等、自愿关系,并且要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力滥用的基本原则。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催收的方式请求债务人履行,现阶段主要的催收方式有发送催收函、电话催收、当面催收、公告催收、诉讼催收、委托催收等,但是这些催债行为既是一项权利,它也应有其边界限制,权利人只能在法律划定的边界之内行使权利。

然而,现实中却由于催收行为缺乏规范的法律,非法催债行为频频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了债务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因此对这些野蛮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探讨也应广泛开展。目前的研究,总体上趋向于以法律作为一个外部框架来探讨如何应对催收行为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大致上有确立依法催收原则,明确催收行为的法律规范,建立催收行业准入标准,研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等等,近年来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野蛮生长引发的暴力催收规制问题就是一个着重点。本文在介绍不良贷款催收市场的各种乱象之后,总结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中适合我国现状的几点经验启示,归纳对催债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提出将金融科技运用于对催收行业规制的设想,以解决现在催收行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高催收效益,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金融不良贷款催收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借贷平台助长催收乱象

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攀升,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为15 795亿元。由于国内经济一直呈现下行趋势,信用违约风险越来越严重,而以网络借贷、保险、证券为主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交额更是呈现暴涨态势,其中,仅互联网金融借贷历史累计成交额就已经突破3万亿元大关[1]。但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水平普遍不高,不良贷款随着这万亿级的网络借贷市场急遽增多。

面对这广阔的不良资产处置蓝海,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也在不断翻新,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一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都纷纷进军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面对体量巨大的不良资产,众多的资产管理机构都注重综合运用传统的和新型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来达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效益的目标。

这其中不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互联网+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都广泛运用了债务催收。债务催收(debt collection)是指债务人出现逾期不能还款或构成违约的情形,债权人以其自身名义或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者以债权人名义对未清偿款项进行收取的活动[2]。但是许多催债主体往往缺乏法律意识,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甚至公然违法犯罪。校园贷、培训贷、现金贷中都存在诸多不当的债务催收行为,“于欢案”等一系列不法催债事件时有发生,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同时,债务人的权益却遭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3]73。现金贷行业自2016年开始蓬勃发展,坏账问题也随着低收入和低信用的用户集聚而爆发。众多的现金贷平台为了解决坏账问题,在自身催收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将大量逾期不良贷款外包给专业的催收公司。现金贷平台公然用暴力催收方式来应对坏账问题,外包的催收公司的催收手段更是层出不穷,暴力、威胁、恐吓、辱骂,无所不用其极,现在竟然催生出了“软暴力”“裸条”事件等,严重损害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二)大数据催收侵犯个人隐私

不良资产处置手段种类繁多,伴随着互联网科技浪潮的袭来,近年来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也越来越热,互联网有着无限的可能性与创造力,但是我们在创新运用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同时,也要注意规范操作,遵纪守法。

对于已经通知催收而不还款的欠款人,可以通过专业网站进行收录,并允许互联网搜索引擎收录,通过互联网公开的方式,让欠款人上搜索头条,给欠款人造成一定的社会压力[4]。大数据催收就是利用大数据的挖掘技术搜集借款人的信息,包括电话、住址等,然后根据这些信息来对债务人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对于自身催收能力不足、常规催收手段无效的情况,大数据催收确实可以提高催收的精准性和效率。

但是大数据催收同样也存在弊端,那就是侵犯个人隐私。某些互联网借贷平台、电商平台推出的借款或信用卡服务协议中通常都可能会有关于用户信息的概括授权条款,这些条款通常会授权服务商可以收集用户申请服务时所提供的信息以及用户关联方的数据和信息,但是获取用户和关联方的信息是需要明确授权的,然而这些授权条款边际模糊,并且没有对关联方明确定义,这就涉及互联网平台使用大数据资源进行催收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的问题。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手机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我们看到法条里明确规定要明示用户,这些条款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制定人要向用户指明,从而使用户能明确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然而现实中侵犯用户个人权益的隐私条款都包含在数十条晦涩难懂的条款之中,并且条款字体较小不易被发现,急于用钱的借款人一般不会注意到这些条款,也不会仔细阅读就签了服务协议,借款人基本看不到隐私条款提示,笔者认为这并不符合民法中明示的规定。正因为有了前期的大数据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才会衍生出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时的暴力催收方式。本来催收应该是针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现在却连债务人手机通讯里的好友以及家人都要忍受无休止的电话、短信骚扰,这样的违法行为追其根源就在于这些网络借贷平台在提供服务的时候越过了界限,侵犯了用户及其关联方的个人隐私,并利用这些隐私信息来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三)法院执行难让黑恶势力有机可乘

法院执行难已经是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老赖”的策略就是拖,他们为了逃避执行而偷偷转移财产,这样不仅仅使债权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折磨,也使得我国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债权人公力救济的路子行不通时,往往就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自己要不到债,就转向“讨债公司”寻求帮助,而这些“讨债公司”并不是表面上看起来的那么简单,往往牵涉着黑恶势力,他们采取的都不是正常手段,跟踪盯梢、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等无所不用其极,使得老赖也闻风丧胆,也很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风险和安全隐患。

(四)现金贷产业萎缩致不良催收员失业

2016年国家开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行动,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力度。现金贷行业中“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平台因为无法达到合规的要求而退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大舞台。从2017年底开始,现金贷业务更加收紧,红利大潮逐渐退去,倒闭潮席卷而来,催收员面临失业。催收行业中的催收机构本就鱼龙混杂,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催收机构已经演变成涉黑涉恶机构。部分催收公司并不重视员工专业素质的筛选与培养,使得大量无业游民涌入催收行业,靠催债过活,这些人当中甚至有劳改释放犯和有过前科的人员,由此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当然,这样的催收员失业有利于催收行业过度膨胀乱象的缓解。

三、美国催债行为监管经验

债务催收带来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可小觑,我们迫切需要引导这个行业走上正轨,对债务催收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纵观世界各国,美国是职业催收行为规制最为有效和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最先在1977年制定了《公平债务催收法》,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制催收行业的不法乱象,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公平竞争。2010年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债务催收行业债务人的保护。美国的催收监管制度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规范包括但不限以下。

(一)关于位置信息获取的规定

根据FDCPA第804条的规定,在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的过程中,首先,债务催收人应表明身份,明确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的目的。其次,与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人进行沟通应注意方式,不能泄露任何有关消费者拖欠债务的信息,否则将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5]。在消费者有委托律师时,对于获取位置信息也有详细的规定,那就是除非消费者的律师不知情或者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复,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律师以外的第三人获取消费者的位置信息。

(二)关于债务催收联系的规定

根据FDCPA第805条(a)款规定,除非获得消费者同意或管辖法院的批准,第三方债务催收人与消费者的债务催收联系受到限制,比如:“不得在不寻常或者明知消费者不便的时间或地点进行;消费者有代理律师的则不得直接与消费者进行沟通,除非不知情、该律师同意或不予回复;禁止在消费者的工作地进行。”而且法律明确指出消费者所在地8时至21时为适宜时间,原则上债务催收人不得向消费者以外的第三人联系沟通,除非消费者在事前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管辖法院予以授权。

(三)规范债务催收中的不当行为

FDCPA第806条规定骚扰或虐待为不当债务催收行为,由此可见美国的催债行为监管法规是明令禁止对债务人催收的过程中造成不当侵扰的,更遑论有些讨债公司职业人员违法使用暴力手段或者“软暴力”手段进行催债。一些债务催收人员利用非法软件对债务人的手机号码进行狂轰滥炸,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对债务人进行恐吓和暴力催收,这些极其过分甚至违法的催收行为都应该被及时制止,并且应该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再次发生,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住宅安宁不受侵犯,这也是构建一个和谐文明社会的基本保障之一。

(四)关于救济机制的规定

如果债务催收人对债务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美国的债务催收监管行为规范也对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它包括行政执法和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两种救济途径。债务人虽然失信于债权人,但是他的正当权益也是应该被依法保障的,如果受到了侵害,自然应该予以救济。如果债务催收人违反催收监管法规的有关行为规范,造成了损害结果,并且损害结果与不当债务催收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债务催收人就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归责原则,此规定不但可以为被侵害者提供救济的途径,而且可以对其他债务催收人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不敢再恣意妄为。

四、催债行为的合理边界与法律规制探析

国外的不良贷款催收是有着详尽法律规制的,不仅是美国,其他一些国家的催收制度也很完备。通过借鉴国外的催收行业规制经验,取长补短,我国也应该确立催收行业催债行为的合理边界,并探寻规范其自身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和制度。

(一)金融科技有望解决法院执行难

最高法和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1家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冻结功能。这个文件明显是针对欠款不还的“老赖”行为,并且涉及司法执行和监管执法的问题。过去法院执行难,债务人有各种手段和方法逃避执行,让法院和金融机构都束手无策。而现在借助于科技手段,能够构建起网络账户查控、冻结和扣划机制,借助网络技术加强执行工作,将会大大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银行和法院应密切配合,切实执行《通知》的有关举措,加强对资金的监测和检查,利用网络强制执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信用水平。

(二)承认债务催收公司的合法地位,确立依法催收原则

鉴于催收侵权暴力现象频发,我们不能再继续容忍催收公司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之外。只有将其纳入法制监管轨道,条件成熟可以完善债务催收立法的法律法规,明确催收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从业人员资格,禁止不当行为,阐明债务人的诚信义务,列明催收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债务人的维权途径[6],对债务催收行业进行更全面的规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出的《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就是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行业组织先行制定了“软法”,“软法”成功运行,也有助于遏制行业乱象进一步加剧,结合《公约》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它对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笔者认为《公约》的规定尚不够具体详细,应当进一步予以细化。例如2017年5月4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起草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就对催收人员与借款人沟通的正常时间段以及每天催收的次数上限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既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也应结合国内的一些行业规范,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的保护。

(三)明确债务催收的行为规范,防止个人隐私侵权

金融消费者立法旨在保护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经济实力和信息都弱于金融经营机构)。也就是说,这种保护需要制度性的倾斜[7]。首先应效仿美国行为规范立法模式,分预备与实行两个阶段,对各种类型进行规制。一方面包括预备阶段出于对债务人隐私权益的保护,进行债务人位置信息的取得和与债务人进行沟通的行为[3]79,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借贷平台也要进行规制,不能以隐蔽晦涩的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个人隐私数据信息,以达到利用大数据催收的目的。大数据催收也要在合规化的道路上进行。

银行对自己的不良贷款进行催收也应注意保护信用卡逾期客户及其亲属的个人隐私信息,万一成功讨债后,这些信息仍被不良外包机构继续利用,进一步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银行更得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8]。

(四)扫除黑恶势力,要从根本抓起

最近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通知。现在的黑恶势力重点领域随着时代的变革已经逐渐发生了变化,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层出不穷,有些平台已经变成了黑恶势力生长的土壤,使得黑恶势力以公司化的形式存在。这样的黑恶势力最擅长对没有还债能力的债务人以“软暴力”的方式来催债,采取跟踪债务人的方式,电话、短信不停骚扰债务人,使得债务人不堪其扰。

黑恶势力在不断地变换自己的表现形式,企图给自己披上一层自力救济的合法化外衣,扫黑除恶要想彻底,就得切断黑恶势力的根源。基层的黑恶势力都是通过把握和控制基层政权来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最大化的,往上追溯到黑恶势力通过贿选和恐吓这样的手段来掌控基层政权,从源头抓起来,杜绝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壮大势在必行,这也与此项扫黑除恶的重点之一,即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一致。

(五)建立长效多元化的投诉处理机制

类似于行政行为可投诉一样,债务催收如果侵害了债务人的话,也可以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投诉处理机制。投诉的渠道方式也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电话、邮件、传真以及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自然应该是行业监管部门,这样才能确保在投诉建议被受理后,转给内设部门或催收公司处理,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再由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六)加强行业各方的金融教育

金融消费者相对银行、互联网借贷公司等都是不专业的,因此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以免消费者在没有专业知识之前就盲目借贷或者购买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承担了跟自己能力不相匹配的风险和损失。但是受教育者不能只包括金融消费者,例如借款人,还应该包括债权人和催收公司。催收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并制定防止工作人员违法催收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避免暴力催讨现象的不断发生,使得催收公司走上合法化的轨道。

(七)智能催收让技术发挥其规制作用

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救济,实现自己的权利。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不都需要国家机关介入采取法律措施才能实现[9]。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债权人通过自我救济实现债权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智能催收系统及方法与人为的监控和贷款催收相比有许多优势,它实现了贷款催收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节约了人力成本,减少了人为误差,保证了贷款业务的稳定性和高效性[10]。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智能催收系统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中通过人力进行暴力催收等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乱象,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让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过去从未想象过的事情变为了现实,当今互联网时代也必将不会再只是局限于传统的权利保护方式,就是权利的行使都由与权利相关的法律直接规定,数字技术环境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必然有其独特之处,计算机程序编写和运算者通过数字技术制定的自助规则或许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暴力讨债的发生。技术开始充当着“第二立法者”的角色,就像美国学者Lawrence Lessig所提及的那样,“代码即法律”[11]。

综上所述,在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递增的情势下,应该善于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手段,不良贷款的催收虽是一种见效快的手段,但也必须合法合理运用,不能造成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且处理不良贷款终归是耗费人力、物力以及资金积压的成本,而且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损失。所以应该从源头治理,金融机构应该把重点放在贷前和贷后管理上,做好预防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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