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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论述及其理论贡献

2019-03-17金炳鎬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族自治民族区域总书记

艾 野 张 娇 金炳鎬

(1.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2.大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大理,671000;3.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 10008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族领域有一系列重要论述。本文将把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相关理论方面的重要论述,全面系统地加以梳理和研究,并从政策根基、制度基础、理论地位、途径完善、理论贡献等方面研究重要论述中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理论体系。这既有独到的学术价值,又有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应用价值。

一、论述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召开到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之前,从世界屋脊到黄土高原,从西南山寨到天山南北,从北国边疆到南海椰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深入民族8省区以及一些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召开了2次中央政治局会议、5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对民族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召开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做出具体安排;召开第四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就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近百次……。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有关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有一系列重要论述。

2014年3月,在全国政协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习近平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考察调研时的讲话和指示中、在2014年5月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均强调“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第三部分内容全面阐述,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去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战略任务,各级党委要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201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西藏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阐述60多年实践中形成的党的治藏方略时总结出了“六个必须”,其中第一个“必须”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四个“必须”是:“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第三部分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在讲话的第六部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等六个方面民族领域的观点。

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中指出:“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

二、政策根基: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

习近平在2014年9月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我们的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这个源头变了,根基就动摇了,在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关系等问题上就会产生多米诺效应。”

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史上只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政策,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是实行国内各民族平等的最根本的体现,是加强国内各民族大团结的最主要形式,是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因地因族制宜地自主发展的民族平等自治权利的充分体现。因此,必须牢记,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源头不能变,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根基不能动摇。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3月5日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中指出: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还要求,进入新时代,“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

习近平批判和澄清社会上和学术界的一些取消民族区域自治观点,指出:“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我们坚决不搞任何形式的‘民族自决’”。这表明了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的坚定决心。

三、制度基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习近平在2014年9月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前后,我们党根据我国实际,经过深入研究,没有采纳联邦制,而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中国特色制度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批判和澄清社会上和学术界的一些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说成是苏联模式的观点,明确指出:“有人认为这个制度是苏联模式,……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是张冠李戴了。”“有人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要搞了,民族自治区可以同其他省市实行一样的体制。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在政治上是有害的。”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阐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之中的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时强调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我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包括少数民族人民在内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特色模式,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国家制度模式。

四、理论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习近平在2014年9月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科学内涵,即“八个坚持”。这“八个坚持”的各要素在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总前提也是根本保证;第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总道路、根本途径;第三,坚持维护祖国统一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目标;第四,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根本原则;第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本制度;第六,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根本立场;第七,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是根本战略;第八,坚持依法治国是根本保障。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处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根本性制度的地位,起着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的作用。

党和国家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采取单一制国家内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党领导民族地区各族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这一民族总政策的引领下,调动各族人民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进民族地区“五位一体”全面发展、各民族共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使我国的民族问题不断得到解决。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民族领域的论述指明的新时代民族工作方略,是党和国家进行民族事务治理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概括起来说,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是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制度保证,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特别是形成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是根本途径。

五、完善途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

(一)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的国家内民族的区域自治,统一是前提和基础。国家团结统一了才能谈得上民族区域自治。同时,在民族自治地方确保宪法、法律和政令贯彻和实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并对自治地方给予特殊支持。

193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在统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内可以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区”;毛泽东在1938年提出:允许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这里少数民族自治都是与建立统一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历程中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初心,是为了国家的统一,是为了让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更好地实现发展。所以,统一与自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二)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一定的区域(聚居区)为基础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少数民族”“区域”要素缺一不可,不是与地域无关的空中阁楼式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二者的统一体。两个因素相结合,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内包括自治的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这个各民族共同居住地区发展。这在一个集中统一的主权国家内的特定的政治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批判和澄清社会上和学术界的一些对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错误的或模糊的观点,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

(三)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发展是解决民族自治地方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这是关键;同时推进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改善和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题中之义。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民生,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满足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共同富裕。

(四)落实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要把其根本依据宪法和其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党和国家的各部门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党政各级部门要担负起领导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责任,要担负起普及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的责任。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学术机构和学者要加强对规范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研究。

六、理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重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许多民族区域自治相关理论的创新理念,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并贯彻落实。

第一,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中的根基地位,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政策理论,为世界提供了多民族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中国政策模式、中国经验。

第二,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地位,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为世界提供了多民族国家成功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制度模型、中国智慧。

第三,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的根本途径地位,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基本方式的理论,为世界提供了多民族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必须符合本国基本国情,必须要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中国发展道路,中国范例。

第四,确定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的根本内容,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践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的理论,为世界提供了多民族国家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中国特色理论、中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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