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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思考

2019-03-17李小溪刘永福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专业性话语少数民族

李小溪 刘永福

(1.贵州大学 音乐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2.扬州大学 音乐学院,江苏·扬州 225002)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话语体系建设,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增强在国际上的话语权。植根中国,面向世界,开放包容,融通中外,努力构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增强中国学术的国际话语权,这是新时期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项重要使命。在此精神的引领下,近一个时期以来,全面推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建设问题,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受其影响,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理论委员会先后倡导举办了“首届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学术研讨会”(2017)和“第二届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音乐表演理论)学术研讨会”(2018)。以此为标志,开启了音乐各领域探讨如何构建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新时代征程。

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作为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理论话语”还是“学术话语”,其“体系”的构建,应该与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构建同步进行,没有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的“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是不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各少数民族音乐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传承和发展,很多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音乐成功入选世界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内蒙古的蒙古族长调民歌、贵州的侗族大歌等。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各少数民族音乐虽然在“表演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其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多彩,但是,无论“音乐本体理论话语”还是“音乐表演理论话语”,均缺乏系统性的整理和研究。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音乐理论话语还不够完善完备,不仅缺乏特色的梳理和研究,而且尚未与中国音乐理论话语完全融为一体,故缺乏一定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其“体系”的建设仍任重道远。

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内涵更丰富、更深刻,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是一个内容宽泛、形式严密、结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多领域、多层次、多方位的实践认知和理论探讨。

一、民族性与历史性的统一

“民族”这一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内涵。广义的“民族”概念,是指在文化、语言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在历史上形成的,客观上有所区分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中各种人的共同体,如“中华民族”;狭义的“民族”概念,特指具有生活在共同区域、使用共同语言、有着共同的经济生活及在共同文化上有着共同心理素质之表现的人的共同体,如各少数民族。“中华民族”是由汉族和五十五个少数民族组成的人类共同体。其中,“文化”上的差异性是汉族有别于其他各少数民族的基本属性之一,而“音乐艺术”作为一种“显性”的“文化符号”,具有强烈的民族属性和特征。不同民族的音乐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风格特点,千差万别的表现内容和表现形式又是决定理论话语的重要因素。因此,强调民族性,旨在说明两点:其一,在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过程中,要以区域特征、语言特征、心理特征和文化特征为抓手,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音乐的表现形式和风格特点,以及语言、文化和心理等方面的差异性。其二,在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过程中,要摆正其位置,不仅要处理好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更要处理好与“国家在场”的关系。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确实具有并应当拥有自身的民族独特性,但假如一味以民族独特性阻碍其融入国家机体和全球视野,无疑将陷入另一种权利话语的泥沼。

强调民族性与历史性的统一,主要目的就在于对历史的尊重和了解。因为,中国音乐理论话语是中国先民(也包括各少数民族的先民)在千百年的音乐实践中逐步积累和形成的。它不是人们随意创造的,而是历史的人所创造的,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华民族”文化属性特征的“中国音乐理论”的“主体性话语”。强调民族性与历史性的统一,就是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文化传统”。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文化传统”,同样包含狭义和广义两种属性。因此,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不仅要以各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理论话语”和“学术话语”为参照,而且更要体现出“中华民族”这一“主体性”。也就是说,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可以形成独具特色的“理论话语”和“学术话语”,但不能超越“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这一“主体”范畴,更不能与“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形成对立和割裂,应该成为“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中的一部分。进而言之,“任何话语体系的建设都不能脱离主体性的民族文化而任意表征。在全球化浪潮中,不同民族和国家可能会选择相似的经济方式和政治方式,与相似的经济方式和政治方式相适应的文化形态也可能会日趋相似,但文化传统作为民族的基因和命脉始终一脉相承,永远是主体性的”。

强调民族性与历史性的统一,其重要性还在于,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同样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其中的各种形态特征及表现形式都是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步形成的。比如,蒙古族长调民歌的“呼麦”唱法、贵州侗族大歌的多声部自然组合等,都体现出厚重的历史文脉和鲜明的民族特色。忽略了历史性和民族性,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构建将会失去根基,而尊重历史、了解历史,是坚定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中特有的理论自信和话语自信的具体体现,并以此增强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使命感,且重塑激发构建之自信心。总之,在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既要在本民族生活的沃土上扎根,又必须以开放的眼光来制约并超越狭隘民族观;既要尽全力去克服相应民族之自卑心理,同时又要把文化的自恋情结予以清醒摆脱。只有这样,才能将少数民族的个性与共性、传统与现代、守正与创新、存在与趋同这几点有机结合起来,以此去创造少数民族音乐学术话语及理论批评,使其未来更具阐释性。

二、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

少数民族音乐以其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历史积淀,成为中国传统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具特色的音乐品种、独具特色的表现形式,以及独具特色的理论话语和学术话语,充分体现了各少数民族先民的智慧和审美追求,直接地反映了少数民族的精神风貌和文化传统,这些独具特色的优秀民族音乐遗产及文化传统都值得我们很好地学习、继承和弘扬。强调继承性目的在于增强理论自信和话语自信,深入理解少数民族音乐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实质,在不断的社会变革中能够保持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的相对稳定性。当然,继承优秀的民族音乐传统,并不是无目的的一味复古、泥古,而是在历史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增加新的元素和内涵。因为,任何“体系”的构建,不仅要强调深入挖掘历史积淀,更要注重时代变迁所带来的新变化。因此,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必须跳出狭隘的“民族主义”泥沼,要用“流变”思维、“开放”的理念、“发展”的视野诠释继承性。阻碍了少数民族音乐发展的绊脚石并非是民族性和地域性,恰恰相反,这两点才是健康引领着少数民族音乐顺利前行的航标。因为,传统是一条河流,音乐艺术尤为如此,任何僵死的思维和观念以及行为,将会给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构建造成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

坚持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是新时代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必然要求。就少数民族音乐而言,要从根本上做到既注重延续“民族传统”,又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对其传承所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系内容的创新,即理论观点和学术理念的创新;二是表达形式和表述方法以及研究范式的创新,即理论话语和学术话语的创新。要做到体系内容的创新,应该在力求承接传统历史文脉和民族音乐基因的同时,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将理论学术观点上升至现代化、全球化的视野和高度,努力实现历史与现实的良好对接,进而达到“理论体系”的创新。表达形式和表述方法以及研究范式的创新,亦即“话语体系”的创新,包括运用新概念、拓展新范围、采取新阐释等等。要善于汲取各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中的精华及合理元素,为全面展示和共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音乐理论话语体系增加新内涵和新动力。

继承与创新永远是一个辩证统一的过程。所谓继承,是在创新基础上的继承;所谓创新又是在继承前提下的创新。因此,无论继承还是创新,都应该是理性的而非盲目的,应该以具体的音乐品种和表演程式为理论依据。就少数民族音乐而言,“改造”和“借用”是其理论话语继承和创新的最好范式。所谓“改造”,就是对以往一些不适应当代语境的传统性话语进行适当的整合和改进,以适应新的表演形式和语言环境的要求;所谓“借用”,就是大胆吸收和借鉴传统音乐文化中的概念、术语为其所用,以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西方音乐理论话语中的名词、术语吸收进来,使其理论话语更丰富、更完善,更具有世界影响力。此外,为适应新时代少数民族音乐不断创新发展的新要求,适当“创设”一些新的理论话语也是必要和必需的。

三、民间性与专业性的统一

这里所强调的“民间性”和“专业性”,各自均具有双重含义。“民间性”一是指热衷于少数民族音乐实践及理论话语表达的民间人士,即通常所说的“民间音乐家”;二是指通过“民间”视界和空间所进行的理论及话语创新。“专业性”一是指从事少数民族音乐实践及理论研究的专业音乐家;二是强调理论话语研究的专门性和学术性。可见,民间性与专业性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的关系,即“民间性”中含有“专业性”,反之,“专业性”中又具有“民间性”因素。民间性与专业性的统一,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概括和诠释。

其一,音乐实践的民间性与专业性。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生存发展至今,是民间音乐家和专业音乐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就其“民间性”而言,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民族民间音乐是各民族劳动人民共同创作的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劳动人民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意志和愿望的一种艺术形式,它反映了人民的生活,是人民生活中最亲密的伴侣,少数民族音乐的生存发展尤为如此。众所周知,少数民族能歌善舞,每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拥有本民族创造和传承下来的优秀而独特的音乐文化。由于历史长、民族多,各自的文化背景不同,我国少数民族音乐不仅采用了多种音乐体系,而且题材十分广泛,体裁品种多样。其表演形式更是丰富多彩,如壮族的“歌墟”、苗族的“游方”、侗族的“坐妹”、蒙古族的“敖包会”、回族的“花儿”、瑶族的“放浪”、仫佬族的“走坡”等。不仅如此,民间音乐还是专业音乐创作的源泉。也就是说,但凡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地域风格的专业音乐作品创作,都取材于民间音乐,如人民群众耳熟能详的《阿佤人民唱新歌》 《青藏高原》等经典创作歌曲,其主题音调均源于少数民族民间歌曲,这样的作品实例不胜枚举。这种“民间性”与“专业性”的相互渗透和影响,对音乐艺术的生存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二,理论话语的民间性和专业性。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很多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字和语言,而且产生了独具特色的音乐理论(包括表演理论)话语。虽说少数民族音乐中的理论话语其“民间性”更加突出,但有些理论话语通过梳理与改造,已经成为了“专业性”话语,并在音乐实践及理论研究中被广泛应用。对于少数民族音乐实践中自然产生的具有“民间性”的理论话语,以及经过梳理和改造的某些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专业性”理论话语,如何进行挖掘和整理,使之能够真正成为中国音乐理论(包括表演理论)话语体系中的一部分,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其三,传承渠道的民间性和专业性。民族音乐的传承渠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间”渠道,另一种是“专业”渠道,两种传承渠道各有优势和特点。但从“源头”来讲,民间渠道总是第一位的,其主要特点是“口头式”传承,这也是少数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以保存的主要原因。在通过民间传承的同时,专业性传承也在进行,而且自古至今很多少数民族音乐家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比如,明清时期,少数民族中出现了许多著名的音乐家和艺术家,在搜集、整理、加工、提高少数民族民间音乐和汉族民间音乐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还有许多少数民族创造了本民族的戏曲,如藏族的藏戏、白族的白剧、壮族的壮剧、傣族的傣剧、侗族的侗剧等。在器乐、歌舞、民歌等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品种。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很多民间艺人走上了专业道路,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职业音乐家,他们在创作、表演以及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不仅如此,很多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经过专业音乐家的创编和提炼,被搬上了舞台或银幕,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其理论话语也逐步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知。

总之,从生存发展的角度讲,音乐的实践性主要包括创作、表演以及口语(理论话语)表达等几个环节,而且每个环节中同样内含民间性和专业性两大因素。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和整理研究,也是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实践是检验理论是否成立和成熟的重要标准。如前所述,少数民族音乐主要包括创作实践、表演实践和田野实践等多种内容和形式,少数民族音乐的丰富多彩为理论话语及学术话语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学者将我国少数民族音乐划分成了三大音乐体系,即:中国音乐体系、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和欧洲音乐体系。三种音乐体系的划分是否科学合理虽有待探讨,但少数民族音乐的独特风格和艺术魅力是无可否认的,属于典型的“活态文化”。

强调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旨在进一步说明,对于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的挖掘整理,必须以各种音乐中的实践为相关依据。毕竟,实践是本质、是内容;话语体系是表现、是形式。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话语体系不可能决定实质内容,但它却是实质内容的反映,也是实质内容是否广为普及、是否深入人心、是否得到普遍赞同的晴雨表、温度计。因此,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不仅要注重少数民族音乐实践,也要与中国音乐艺术的发展现实密切关联。既要准确把握少数民族音乐发展的时代要求,更要反映出当代中国音乐艺术实践的本质特征。

要做到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必须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注重理论话语的系统性、逻辑性和通俗性。要始终坚持大众化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思维习惯和语言习惯,善于把深邃的理论转化为通俗易懂的道理,善于把抽象的理论逻辑转化为形象的生活逻辑,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群众听得进去的理论学术观点。理论话语只有扎根于现实土壤,才能真正具有解释力、说服力。因此,强调系统性、逻辑性、通俗性,不仅是检验“理论话语”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的主要因素,也是衡量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只有做到内容与形式的高度一致,力求用简约的话语,解读复杂的内容,并以此营造少数民族音乐生存发展的空间,提高普通大众对少数民族音乐及其文化属性的认知度,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目标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在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中,需要从如下方面着力:一是少数民族音乐的本体特征,如律制、调式调性、曲式结构、谱例、本民族相关乐器;二是在此构建过程中,要恰当运用西方先进的、科学的创作手法写作,要使用符合其调式调性、和声手法的律制,以达到最佳共鸣状态,并以不可抗拒的音响魅力去获得震撼人心的艺术效果;三是学习并了解相关少数民族之表演体系,比如少数民族音乐的形式有声乐、器乐、舞蹈、祭祀、情境表演等;四是要从少数民族音乐中用礼仪和风俗人情两条主要脉络进行梳理,认知通过上述两点对掌握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尤其重要;五是要把握少数民族艺术和文化的关系。只有了解相关不同民族的文化生活背景,才能通过音乐这一展现人类情感艺术之重要途径来诉求与表达;六是要从少数民族视角认知,通过不同视角的解读,架起知识通达的桥梁,更好地体现少数民族音乐传承者与受众者之间的少数民族文化心理与审美;七是在关注少数民族音乐存在的同时,亦不能忽略其与国家、与区域文化的关联性意义。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音乐作为中国传统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丰富、体裁多样、风格独特,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是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树立理论自信、文化自信的理念,将其建设好、传承好、利用好,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坚持民族性与历史性的统一、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民间性与专业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是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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