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现状及建议
2019-03-17郭红
郭 红
(中共兰州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甘肃 兰州 730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的道路,农村人居环境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方面短板,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这一目标不能忽略的关键一环。
一、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背景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村环境给人们普遍留下了 “脏、乱、差”的印象,与城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导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进一步分化。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先后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报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等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指出,要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短板。因此,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迫切要求和必然之义。
2018年以来,在中央及地方的大力推动下,农村人居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处理、农村改厕工程按计划逐步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健全,农民生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也积累了一些好的典型经验。例如浙江省从2003年开始,在全省上下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核心,开展村庄整治建设[2]。浙江省把“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定位为一项“生态工程”,从产业入手,通过发展乡村旅游、户外运动、文化产业,使农村变成了美丽的生态公园,使农居变成了旅游者下榻休息的客房;一方面发展了生态旅游产业,带动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改善了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的现状,促进了乡村全面振兴,使得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在浙江,农民人均纯收入、农家乐营业收入、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农村电商服务点数量等农村经济指标都走到了全国前列。“千万工程”成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基层农村的成功实践。
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存在问题与现状
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涌现出一批例如浙江省的经验典型,但总体来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由于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短板,加之农业以种、养殖业为主,种植业化肥、地膜、焚烧秸秆、尾菜污染、养殖业畜禽粪污染,都对农村环境改善造成了压力。
二是环境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发挥作用,需要充足的政策、资金以及技术方面的扶持。面对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国家虽然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但是仍然与实际需求有不小的距离。农村环境治理利润空间小,农业生产风险较大,导致社会资本难以被吸引进入。因此当前对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影响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涉及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农村能源三个方面,管理薄弱是制约农村环境保护的一大难题,农村垃圾处理工艺落后,加之大量城市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而目前的监管力量难以覆盖到农村地区,一些地方偷倒垃圾的现象难以根本杜绝。
三是农民环保意识有待提高[3]。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固有的生活习惯和环境,农民对环境污染的潜在危害缺乏了解,自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还不强,因此农民对改善人居环境的自主能动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同时,以往的农村生态环境整治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全盘包办、农民被动观望的现象,不利于发挥农民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一)推广先进模式,学习先进经验[4]
国内主要是浙江省。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做法。可以通过宣传推广浙江农村人居环境的先进经验,试点示范,来进一步提升全国农村环境整体水平。要认真学习浙江在实践中的一系列符合本地实际的典范、技术、方法和制度,让基层的干部群众学有榜样、学有途径,加速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力度,促使农民积极参与到环境整治工作中来。
国外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欧美和日本。他们主要是从法制和技术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立法先行,通过制定相应的农村土壤、垃圾、废水处理、生态农业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环保法规体系,形成明确的权责分工,来约束污染排放者的行为。同时,政府加大对项目的补贴力度,支持基础设施建设[5]。另一方面,严格管控环境保护标准和从业者的行为,从技术层面上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一是要针对农村住户居住分散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技术工艺,用较少的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实现污染的就地处理和回收利用。二是要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环境污染治理方式进行示范和推广。三是要强化管理。改变“重建设、轻维护”的做法,建立专业的运行和维护服务体系,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成后加强后续管理。还要出台配套政策,加强运行维护方面的资金支持,保障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四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要细致有序,设计考虑到各个方面,针对性和操作性要强,管理对象上要点面结合,管理手段要多样,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二)加大政策保障
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保障[6]。在涉农的资金利用方面可以调整思路,创新模式,充分发挥资金在治理农村环境中的作用。通过项目资金的整合,优化配置其用途,实现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与基本农田改造、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农村新能源开发、休闲农业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7]。同时,探索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社会化运营机制,可以采用招商引资、购买服务、PPP等模式,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垃圾、生活污水、秸秆、畜禽粪污处理等环境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市场。通过吸引社会力量,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支持、市场化运营、农民投工投劳的新模式。
(三)进一步强化农民主体地位[8]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民群众是主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方式,让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提升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自信心和积极性。组织村民参与环境整治项目的运行和管理,让村民切身体会环境整治与自身生活质量提高息息相关[9]。开展“环境整治日”活动,组织村民对房前屋后卫生进行打扫,对居住环境干净整洁的村户进行表彰,鼓励先进、影响后进,在农村环境整治中让农民主动加入进来。
(四)立足长远发展
建设现代化生态乡村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文化、技术、经济、生态等方面全方位出发,将短期的农村环境美化和长期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目前“三农”最薄弱的环节在农村,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与城市差距大。要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必须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入手,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加快补齐乡村建设这块突出短板。因此,要高起点规划农村环境整治目标。改变在二元结构下村庄建设缺乏空间规划,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空间布局混杂的局面,从乡村规划的顶层设计出发,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布局进行优化,实现厕所卫生、人畜分离、交通方便、废弃物及时回收利用,从整体上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存在的顽固性问题,将农村建筑与乡土文化、自然生态、经济发展相协调。
(五)加快产业转型,推动绿色农业生产
传统农业对农村生活环境的污染难以避免——秸秆焚烧后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传统的塑料地膜留在土地里难以分解,养殖场户畜禽废弃物不仅味道难闻而且污染水源,尾菜堆积腐烂后造成道路堵塞及环境污染,成为各种尾菜病菌和病虫害繁衍生息的温床。因此,传统的农业产业生产方式已不能适应发展绿色循环农业的新要求。必须大力推广秸秆饲料化和能源化利用、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宜气则气、宜肥则肥”,推广可降解地膜,及时回收废旧地膜,尾菜实行堆肥处理、降解利用,新改扩建养殖场,全面配套建设畜禽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种养殖业规模化发展,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六)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是环境“脏、乱、差”最直接的表现,也是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突出问题。必须继续加大力度,按照分类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垃圾清运机制,保障资金投入,稳定保洁队伍,因地制宜,建立适量的垃圾集中清运点,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同时也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方式,尽可能实现源头减量和源头分类处理。解决农村垃圾污染问题应推行源头减量,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对垃圾分类处理,可再生资源尽可能回收,有毒有害垃圾单独回收。对于经济效益强的垃圾,可以直接变卖;对于经济性较弱的垃圾,进行强制分类。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其他村庄的生活垃圾可通过适当方式就近处理[10]。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七)发展田园综合体
形成一批集休闲、参观旅游、采摘、生态观赏养殖为一体,实现循环绿色发展,有特色文化和休闲旅游价值的“农家乐”、田园综合体、特色村镇等。合理规划布局,造林绿化,拓展绿色空间,打造休闲娱乐家园。引导城市居民利用节假日来郊区度假,发挥“定制菜园”、生态产品的吸引力,让城市居民吃得放心、玩得开心,助力现代农业发展,使农村经济实现转型。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既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收官之举,更是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开幕之战。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坚定信心、锐意创新、扎实工作,有效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统筹协调、整合多方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扎实有序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