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浒传》看宋代的狱政制度
2019-03-17陆仁茂
陆仁茂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监狱作为国家的行政处罚机关,从奴隶社会产生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利用它来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其统治秩序。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承前启后的转折时期,其监狱制度是在唐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宋代的监狱制度呈现出完备与强化的趋势,其专制主义特色更加鲜明。宋代专制集权的本质,导致各级狱吏狱卒违法乱纪、夤缘为奸、随意轻重人罪,封建监狱的黑暗残酷在宋代表现得很突出。
一、监狱管理制度健全与强化
由于君主专制日益发展,宋朝历代皇帝都“用重典,猛刑法”救时弊。宋代狱制在继承唐代狱制基础上,主要偏重于改变监狱立法和管理制度,加强封建皇帝对全国狱政的管理,其监狱管理制度日趋完备与强化。
(一)监狱立法趋于完备
宋代监狱立法详见《宋刑统》中的《捕亡律》和《断狱律》之中,其内容主要涉及监内系囚,意即追捕逃亡罪人、狱官狱卒责任等等。其中《捕亡律》规定“将吏追捕罪人不行及逗留”、“罪人持杖拒捍”、“流徙罪人逃亡”、“主守不觉失囚”等条,确定了追捕逃犯所产生的各种刑事责任,以及狱官和狱卒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受命追捕逃犯的文武官吏和将士,不尽力追捕要承担刑事责任;流徙罪人逃亡,主守官员要承担刑事责任;看守官员失职让被禁之囚逃走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知情藏匿犯人的,使其得以隐避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断狱律》关于监狱制度的内容较多,如“应囚禁枷摸(同锁)扭”、“与囚金刃等令自杀及得解脱者”、“受囚财教导令翻异”、“囚应请给医药衣食”、“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决罚不如法”等门中的条文,具体而言就是关于系囚狱具、囚食、囚衣、囚病、讯囚、拷囚以及纵囚解脱、翻供、逃亡、自杀等等内容[1]。此外,有关监狱制度规定的重要典籍还有《庆元条法事类》、《宋大诏令集》、《宋会要辑稿》、《宋史·刑法志(二)(三)》,以及神宗《元丰刑部格》哲宗《妻孥编管法》、徽宗《政和编配格》等等。这些典籍记载了宋代囚禁、狱具、配隶、编管、虐囚、矜贷、赦宥等制度。
宋代监狱立法形式多样,如宋代的配隶之制。配隶制度是强制人犯到边疆及海岛劳役场所服役的一种制度,配役前还要加杖、刺面,以为减死之罚。配法很多,配隶条目剧增,内容也日趋详密。如《宋史⋅刑法志三》载:“诸配隶,(真宗)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仁宗)庆历中,增至百七十条,至于南宋淳熙又增至五百七十条,则四倍于庆历矣。”[2]神宗《元丰刑部格》规定了诸编配人不移不放及移放条限。徽宗《政和编配格》还根据犯罪情节分成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配编处理方法。这些都是宋代监狱立法的变化。宋代统治者还通过编敕的形式,加强镇压劫盗的配役立法。对“贼盗”死罪犯人的亲属强行编管,对窝主发配边远地区服苦役也作了详细规定。
宋代监狱立法内容多样化,尤其反映在已决犯编配服役法的发展方面。如《水浒传》有多处提到将囚犯杖刑、刺面后再实施配役。如林冲被配役到沧州牢城(第八回),杨志被配役到北京大名府(第十六回),武松被配役到孟州牢城(第二十七回),宋江被配役到江州牢城(第三十六回),卢俊义被配役到沙门岛(第六十二回),董超、薛霸被配役到北京(第六十二回)等。明朝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总结了宋朝实施配隶制度的教训,并指出宋人承五代配隶之制“(使人)虽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为盗,挺起为乱,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为之耳目故也”[3]。他的总结是很有道理的。
(二)拘押和分类监禁制度日益完备
中国古代监狱类型分为拘禁监和劳役监。其中劳役监是指“昼则役作,夜则拘之”。早期的监狱制度,与奴隶制五刑关系密切。奴隶制五刑是以“断肢体、刻肌肤”为主要特征的肉刑体系,这种体系,决定了以拘禁、劳役为功能的监狱制度在当时不可能发达和完备。隋朝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徒刑和流刑得以规范化。唐朝继承之,并增设了加役流,跟一般流刑相比,罪犯需要多服役二年。隋唐时期的监狱制度以拘禁监为主,劳役监为辅。宋代由于时代特殊,刺配刑得到广泛适用,劳役监也得到长足发展,并渐渐形成一套完备的劳役监体系,拘押和分类监禁制度是该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拘押,是指人犯应具备什么条件和履行哪些手续,监狱当局才能收押的制度。宋代,凡是将被收押的囚犯,须先由狱官写明犯罪事由,办理登记手续,然后由狱医检查有无疮、病、残疾,妇女是否怀孕,并且严格检查犯人随身所带物品,凡是有关钱物、纸笔、金属、瓷器等皆不得带入。最后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收押[4]。《水浒传》第二十七、二十八回写武松由东平府迭配到孟州牢城过程中有详细的描述:先是东平府两个公差当厅押了文帖,解赴孟州交割。直至孟州州衙,当厅投下了东平府文牒。州尹看了,收了武松,自押了回文与两个公差回去,随即把武松帖发本处牢城。公差带武松到单身房里,公差自去下文书,讨了收管。可看出,当时从拘押到交割到监禁犯人等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相较唐代而言,更加详备。
封建时代的监狱,逐渐将性别、年龄(成年犯与少年犯)、已决犯和未决犯、军事犯与非军事犯、世俗犯与僧侣犯、轻罪犯与重罪犯等不同情况的人犯区别开来,实行分类杂居制。唐朝即开始实行“囚徒贵贱,男女异域”[5]。宋代沿袭唐制,且更加完备,在监狱管理制度方面实行“轻重异处”[6]。如在民事诉讼中,因考虑到“二竞俱禁,若令别牢,则狱吏受富强之赂,公然传状稿,递信息,使之变化情状”,所以“不若俾竞主与之同匣,非惟互相讥察,犹有忌惮,且同匣日久,情或亲密,解仇为和,亦息讼之一端也。”[7]此外,宋代还实行男女分开关押,而且病囚也另行关押。如宋《狱官令》规定:“妇人在禁,皆与男夫别所,仍以杂色妇女伴守”;“重囚有病,须别牢选医医治”。由上可见,宋代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分类监禁对审判的影响,而且充分利用此种影响来协助司法审判活动,对囚犯的分类监禁也体现了宋代统治者“布德恤刑”的思想。
(三)械具制度日趋规范
宋代监狱制度中有关囚犯适用械具的规定具体如下:首先,宋承唐制,其内容基本相同,但宋代规定得更详细,如规定了械具的“轻重长短,刻识其上”,以便“当职官吏依式检核”,且“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8]宋代的正规狱具主要有枷、杻、盘枷、钳、锁五种,各种刑具的长短和轻重标准不同。例如枷长五尺至六尺,颊长二尺五寸至二尺六寸,阔一尺四至一尺六寸,经三至四寸[9]。用于束颈的枷其重量分为二十五斤、二十斤、十五斤三种,分别给死罪囚、流罪囚和杖罪囚使用。杖罪本来一般不用枷,但对于抗拒不招者则使用枷[10]。锁是一种脚镣,长八尺至一丈二尺。钳也是一种束颈狱具,重八两至一斤,长一尺至一尺五寸,其作用与枷相似[11]。在唐代之时已不常使用钳,以盘枷代之,宋代更为广泛使用。其次,对狱具的制作严格,必须“枷以干木为之,长者以轻重刻识其上,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火印,从官给。扭、钳、锁、杖制各如律,不得微有增损”[12]。“如有窍棱生涩,修葺错磨滑易,无致磨损罪人肌肤。如违,狱子乞行严断,官吏重行科罪”[13]。再次,在狱具的使用上,根据囚徒的身体状况、身份贵贱、男女性别、年长老幼及罪质轻重等具体情形予以适用或者不适用。如宋律规定:“杖罪枷重十五斤;徒、流罪枷重二十斤;死罪枷重二十五斤;禁囚枷上皆书姓名”[14]。“诸妇人在狱,以倡女伴之,仍与男子别所”[15],杖罪以上男囚皆戴枷钮,女囚不戴枷[16]。此外,《宋刑统》卷第二十九引《狱官令》:“诸禁囚死罪枷扭,妇人及流罪以下去扭,其杖罪散禁。年八十及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虽犯罪亦散禁。”凡享受议、请、减及官当特权的官员,虽犯流以上罪,也只散禁;凡徒系公罪者及一般杖罪,皆不加狱具,散禁[17]。如《水浒传》第四十九回,解珍、解宝被囚于登州大牢,所戴刑具就是二十五斤的“重枷”。《水浒传》所描述的枷的运用,基本上符合宋代的枷具制度。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宋代在械具制度上不仅承袭了唐代,而且对狱具的制作和具体使用方面更加规范,体现了统治阶级对老幼妇孺的关照。
(四)体现“重法”的编管和钉牌制度
宋朝刺配常与编管制度联为编配。所谓编管制度,是将罪犯本人或其家属强行押送到指定位置,编入当地户籍,接受当地官府的监视和管制。这是宋朝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采取的一项管理措施[18]。但与刺配不同,不刺面而流徒,不拘禁于牢城和海岛,对象主要是犯罪官吏和强盗家属。它轻于配隶,重于安置,更重于一般流徒监管之法。宋朝编管也有称作羁管、编置的,但细分仍有轻重等差区别。编管次于羁管,重于编置,使用最多[19]。
哲宗时期,为了加强监督刑满释放犯人,还创设了钉牌制度,意即在刑满释放人员的家门口钉上木牌,将原犯罪状及刑名书写其上,以示耻辱。凡钉牌之家,无论是出狱人员本身,还是他的家属,都要接受当地官府的监视和管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得随意迁移居住地方。如迁移,需向官府申报,随住处钉牌,否则,杖八十。这种因一人犯罪,连带全家遭受耻辱的钉牌制度,实质上是编管制度的延伸,充分暴露了宋代法律与刑狱制度的残暴[20]。正因此,《水浒传》中的好汉们为免妻儿连坐,只得携妻将子逼上梁山。
(五)承袭并完善录囚制度
录囚制度(也称虑囚)是封建皇帝和官吏不定期的巡视监狱,察看狱情,审录狱囚,平理冤屈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控制全国的狱政,维护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它始于西汉,盛行于东汉,其后成为各代通行的意在核查监督执行及平理冤案、防止淹狱的一种制度。录囚有多种方式,皇帝亲录囚是最高层次,还有皇帝不定期遣使录囚,朝官或者地方长官定期录囚,皇帝录囚同时诏命地方长吏录囚等等。录囚制度较好地体现了皇帝对刑狱的仁恕之心,又使皇帝通过复审案件加强了对司法的控制,故自汉至唐,录囚之事,久盛不衰。宋代的立法和司法以宽厚、仁恕为本,因此录囚之风更盛前代。宋太宗在位时,经常亲自审断案件,京城有疑难的狱案,他常亲临审判处理,总能洞见隐微之处[21]。宋朝虑囚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虑囚时大肆宽赦囚徒。宋朝的赦分大赦、曲赦和德音三种。“凡大赦,赦及天下,释杂犯死罪以下,甚则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凡德音,则死及流罪降等,余罪释之,间亦释流罪”[22]。三年一赦已成定制,但也有多赦的。《水浒传》写道,宋江杀阎婆惜负案在逃后,因听说朝廷册立皇太子,已降下一道赦书,“应有民间犯了大罪,尽减一等科断,俱已行开各处施行”。由于这次赦宥,最后只将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小说中被称为“贼配军”的宋江等念的还是大赦的经(第三十五回、第三十六回)。过于频繁的赦,只能说明当时社会矛盾的紧张。
二、狱政实践的残酷黑暗
从上面的狱政规定来看,似乎合情合理,很多方面体现了统治者的怜悯与体恤,值得称道。但是,实际的狱政是怎样的呢?古代的牢狱,历来被人们称为“恶地”。这里是统治阶级残害人民的最黑暗、最腐败的场所。宋朝监狱作为统治阶级暴力镇压的工具,伴随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发展与社会阶级斗争的激化,更趋黑暗腐败,也反映了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愈益腐朽没落的历史趋势。在《水浒传》中,我们也看到了封建监狱的种种黑暗。
(一)牢头狱卒索贿成风
《水浒传》对宋代监狱里牢头狱卒向犯人索贿成风的腐败和黑暗,一再加以暴露,为中国监狱史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佐证资料。
林冲、武松、宋江等三人因犯案先后被关入沧州牢城、孟州牢城和江州牢城,都亲身遭遇与耳闻目睹了监狱索贿情形。用拷打的方式向新来犯人索要钱物是常用办法,给钱物就免打或轻打,否则那一百“杀威棒”能把囚犯打得七死八活。如此索贿的做法相沿成习,以致形成了一个尽人皆知的不成文的规矩。索贿的管营必然对每一个入狱囚犯说如下开场白:“你是新到犯人,太祖武德皇帝留下旧制,新人配军,须吃一百杀威棒。”行贿犯人必须回答如下词语:“小人于路感冒风寒,未曾痊可,告寄打。”这种对答之后,便是私下的现金交易。如此不变的做法,意味着监狱里的索贿、行贿制度化了。如《水浒传》第九回,林冲刺配沧州牢城后,狱中囚徒告诉他:“此间管营、差拨十分害人,只要诈人钱物。若有人情钱物送与他时,便覷的你好;若是无钱,将你撇在牢里,求生不生,求死不死。”[23]监狱官吏毫不掩饰,把勒索、敲诈的钱物,称作狱囚必须向他们进献的“常例钱”(第三十七回等)。如果哪一个囚犯不按这制度办事,就只能忍受皮肉之苦。没有钱行贿或虽有钱行贿而不愿破费的,有过硬的社会关系,打通了管营的关节,也可平安无事。
(二)无视法律虐杀狱囚
无视法律秘密杀囚是宋朝监狱黑暗腐败的最突出体现。宋朝法律虽然严禁秘密杀囚,但实际上狱官我行我素。狱囚在狱中,完全丧失了法律保障,以致不经任何审判程序即被秘密处死。《水浒传》第三十八回写道,武松刚到孟州牢城,就听到众囚徒谈到这里的狱吏使用“盆吊”、“土布袋”等酷刑折磨囚犯致死的情形。众囚徒道:“他到晚,把两碗干黄仓米饭,和些臭鯗鱼来与你吃了。趁饱带你去土牢里去,把索子绲翻,着一床干藁荐把你卷了,塞住了你七窍颠倒竖在壁边,不消半个更次,便结果了你性命。这个唤做盆吊。”[24]另一种方法是:“再也是把你来绲了,却把一个布袋,盛一袋黄沙,将来压在你身上,也不消一个更次便是死的。这种唤土布袋压杀。”[25]。据《宋史·刑法志》记载,被囚禁者,经常“有饮食不充,饥饿而死者;有无力请求(赇),吏卒凌虐而死者”。把囚徒非法折磨致死后,则“先以病申,名曰监医,实则已死;名曰病死,实则杀之”。宋代统治者有一种粉饰太平的“狱空”制度。在《宋史》等史籍中,经常可以看到某地奏称“狱空”而其长官受到朝廷嘉奖的事例。实际上各地官吏为了邀功请赏,常常把狱囚大批地秘密处死,以便谎称报狱空。用无辜受害者的尸骨铺垫自己升官发财的阶梯。到宋徽宗时期,秘密杀囚已泛滥成灾,尽管三令五申,也无从解决残杀狱囚的问题。
依宋代法律,监狱里官员索贿和致犯人于死地,都是犯罪而必须得承担法律责任的。《宋刑统·断狱律》云:“诸主守受囚财物,导令翻异,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者,以枉法论。”[26]又云:“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该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问题在于,没有监督机制作保证,法律规定就形同虚设。熟悉宋代法律的施耐庵、罗贯中把监狱索贿并滥杀囚徒的弊端暴露在世人面前,当在于探寻法律流于一纸空文的根源。在中国文学史上,《水浒传》致力于描写监狱黑暗具有开风气之先的意义。
三、监狱管理的专制主义特色
宋朝是是封建社会迈过盛唐转向后期发展的王朝。与前朝各代一样,专制政治、宗法等级、礼治文化对刑法狱政要求保持整合一致。而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高度集权化的专制统治,决定了宋朝统治者一方面要强化皇帝对刑狱活动的整体控制和操作,充分发挥监狱专政机器的职能;另一方面,也要审时度势,把握合理力度,注意以德治狱,禁止滥刑。也就是把监狱惩罚罪犯、国家治狱方法纳入“社会整合”规范,为高效专制集权服务。
(一)狱政权力高度集中
宋朝鉴于前代藩镇割据、大权旁落、君弱臣强的状况,一直把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作为基本国策。在这种国策影响之下,历代皇帝也在不断加强对狱政权力的控制。宋代皇帝为加强君主专制,屡兴诏狱。御史台狱则专门拘押皇帝交办的重大案犯,所谓“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27]。《水浒传》中那些被刺配到各地牢城的案犯,都是由当地行政长官进行交接管理。封建皇帝则是集行政、典狱、司法于一身的最高统治者,不仅有权决定国家监狱的增设或存废,而且可以随时过问京师和地方狱事,具体干预狱政事务。
(二)狱政所体现的等级特权
在封建社会里,贵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一定的特权,即使沦为囚犯,也享有普通囚犯享受不到的特权。宋《狱官令》规定,凡“八议”之人犯流罪以上者,仅予锁禁;九品以上官员犯徒罪以上者,仅予枷禁。如果是犯公罪者,减轻为散收,可以不戴刑具。此外,对于官僚犯罪需要收禁的,皆先奏请,不许有告即收。《水浒传》载“小旋风”柴进是大周世宗嫡系子孙,因陈桥让位有德,太祖武德皇帝赐他免死铁券在家,没人敢欺负他。正因此,不少流配来的犯人都投靠他的庄上,柴进的家就成了这些人的避风港(第九回)。如宋江杀了阎婆惜后投奔柴进,柴进对宋江笑道:“兄长放心!遮莫做下十恶大罪,既到敝庄,但不用忧心。不是柴进夸口,任他捕盗官军,不敢正眼儿觑着小庄。”“即便是杀了朝廷的命官,劫了府库的财物,柴进也敢藏在庄里。”[28]这种公开的“同罪异罚”原则,是中国封建特权的典型体现,也是中国封建法制阶级本质的集中表现,亦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个突出特征。
总之,宋代详备的狱政制度,是其封建统治制度加强的重要表现之一。这一时期中国封建社会步入后期,中央集权高度发达,在继承唐制基础上,为适应司法形势的需要,狱政上也体现出不同于唐的一些特点,如在正常的监狱设置以外,另外建立拘禁与管束制度,监管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尤其是宋中后期刑罚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与唐相比,呈现出更残酷专横的特点,监狱的黑暗腐朽状况更加严重,所以,评价宋代的狱政不能以制度而论[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