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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间文书》的主要文本特征

2019-03-16

关键词:别字俗字字形

韩 健

(安徽大学文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影印本《福建民间文书》(以下简称《文书》)共六册,是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在搜集了福建地区十八个市县的民间文书档案下汇编而成的。该书所收的民间文书最早者立于明万历年间,最迟者则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其种类主要有买卖、典借、找贴、施赠、租佃等等的交易契约与合同议贴,以及物产的管业执照、税粮契尾、杂捐收据等。由此可以看出,《文书》具有覆盖地域广、时间跨度大、文书种类繁多等特点。

当前学界从语言文字角度研究《文书》取得了一些成果,单篇类论文主要有唐智燕(2013)《〈福建民间文书〉文书标题用字补释》[1],文章对《文书》文书标题中未加释读或误释的俗字、讹误字及通假字做了补释。其另一篇文章《清至民国年间福建民间文书货币名称解读》[2],则对“仸银银、伏番、番”等货币名称进行了解读。王娟、黄文浩(2018)《福建民间契约文书词语考释二则》[3]以《闽南契约文书综录》《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厦门典藏契约文书》和《福建民间文书》为研究对象,考释了“造作、剪造、剪作、剪做、整做、开作、开做”与“坐落、坐贯、坐址、址在、坐产、坐属”两组词语。学位类论文主要有黄天艺(2016)《福建民间契约文书名量词研究》[4],论文以《福建民间文书》和《厦门典藏契约》为材料,集中论述了这两类文书中的度量衡量词、个体量词和集体量词。韩健(2017)《〈福建民间文书〉俗字研究》[5]和王晓敏(2018)《〈福建民间文书〉俗字形体研究》[6],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和分析了《文书》中俗字的类型、特点和形成理据以及《文书》俗字研究的价值等。本文主要从字、词和行文特点以及文本的特殊符号四个方面,对《文书》的主要文本特征进行了分析。文书文本特征的考察,将有助于提高《文书》整理的质量,也为该书的史学、农学、法学、档案学和语言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一、文字特点

《文书》中的一些文书除固定格式外,均由手抄而成。记录者文化水平参差不一,所以除了许多的俗写字形外,还夹杂有很多的别字。理清这些俗字和别字,是我们阅读文本内容的首要任务。

(一)俗字

俗字是一种文字学现象,早在古代的一些文献中,如《干禄字书》《颜氏家训》及《匡谬正俗》中就有关于俗字的研究。关于俗字,张涌泉(2010)《汉语俗字研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所谓俗字,是区别于正字而言的一种通俗字体。”[7《]文书》中充斥着大量的俗写字形,以下我们选取了“窗”和“纸”两个俗写字形略作说明。

《嘉庆二十二年(1817)十二月张文炎立卖契》:“此系二家意允,前言后定,各无反悔,今欲有凭,敬立卖契一永远为照。”[14]251《雍正四年(1726)十一月十四日□光运立卖契》:“自心情愿,立卖契乙(一)托忠送卖与堂叔其言为业。”[15]6

按:《说文解字·糸部》:“纸,絮一苫也,从糸氏声。”[9]276可知,“纸”为左形右声的字。由于书写工具的不同,古人常将文字写在龟甲、兽骨、青铜器及竹简和丝帛上,故又有“巾”做为形符的上下结构“帋”字形。《汉语大词典·巾部》“纸”亦作“帋”:“《太平御览》卷六〇五引晋王隐《晋书》:‘魏太和六年,博士河间张揖上《古今字诘》。其《巾部》‘纸’,今也其字从巾。’”[16]意思是“纸”是“帋”的古字形。现在“帋”字形上增加意符作俗写字形“”。《敦煌俗字典》载有“”字形:“《庐山远公话》:‘相公处分左右,取笔来度与,远公接得笔,遂请香炉,登时度过。’”[11]55《5中华字海·糸部》“”字条:“同‘纸’。字见《字汇补》。”[17]132《0汉语大字典·糸部》:“,‘纸’的讹字。《字汇补·糸部》:‘,纸字之讹。《吕经野语录序》:“敝墨渝。”盖误合纸帋为一也。’”[18]3632如果张揖的《古今字诘》可信,那么以上罗列可知,两汉时期用“纸”字形,六朝时期“纸”字形退居古字而用“帋”字形,唐前后在“帋”字形的基础上增加意符,产生俗写字形“”,约明代“纸”字形又复居常用字形。

(二)别字

除俗字外,《文书》中还夹杂有很多别字。这些别字并非传统文字学中的通假字,因而有学者称之为“别字异文”或“借音字”。关于别字材料的界定,黑维强(2018)认为应当遵循两条原则,“第一,别字的字面意思与契约文书原本要表达的词义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只有读音上的关系。第二,文献书写时间整体上要有一定跨度,书写者不为某一人,以此保证文字使用有一定的时代性与社会性。两条原则中,以第一条原则为主,第二条原则为辅,两者相互结合”[19]。遵循上述原则,我们试从声、韵、调三个方面简要说明《文书》中的别字特点,这也是释读《文书》需要注意的。

1.声母方面

《文书》在声母方面的别字,往往正字为清声母的借用浊声母的字。例如非母字借用奉母字的,《道光二十七年(1847)五月卢金球立贴字》:“贴出铜钱贰仟伍百,父(付)足其钱並父(付)手账算讫在内。”[14]331(括号内的为正字,括号前的为别字,下同)。又如心母字借用匣母字,《道光□年□月蔡徴郎立出推条》:“並无短推系(丝)豪等情,日后永不得藉言生端之事。”[20]347

2.韵母方面

《文书》韵母方面的别字,主要是同一摄里相同开合口不同等的字之间的借用。如臻摄开口三等真韵字借用一等恨韵字,《乾隆五十二年(1787)七月陈君立等仝立卖契》:“卖出新番艮(银)六拾大员,折纹艮(银)库驼七十两银。”[8]49又如蟹摄合口一等队韵字借用二等夬韵字,《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二月吴大璋立认租旧重华药房傢伺字》:“算盘三快(块)。”[8]433当然也有不同摄相同等的字之间的借用,比如山摄开口二等黠韵的字借用假摄开口二等马韵的字,《中华民国二十八年(1939)四月二十七日巫如珊等卖契纸》:“面积:伍拾把(捌)。”[21]347

3.声调方面

《文书》声调上的别字比较繁多,借音现象也较为丰富。例如古上声字借用去声字,《光绪十年(1884)四月许宅契尾》:“用价银壹百贰拾陆两正(整)。”[21]16《中华民国十七年(1928)四月十八日郭治丰卖契》:“应纳税额:壹元伍角陆分正(整)。”[21]97古入声字借用上声字,如《中华民国二十八年(1939)四月二十七日巫如珊等卖契纸》:“面积:伍拾把(捌)。”[21]347也有声调相同的借用,如古上声调之间的借用,《中华民国二十五年(1936)十月二十四日方诗竹推收执照》:“兹据古(鼓)浪屿社业户方诗竹报称,承得古(鼓)浪屿社陈清福名下历管园一坵。”[21]316又如古入声调之间的借用,《乾隆五十九年(1794)二月吕莉兴立卖契》:“吕莉兴有承父田佃乙(一)段乙(一)坵,载租二石。”[8]60《嘉庆十八年(1813)十二月阮真老立卖契并嘉庆二十年(1815)十一月再卖字》:“立卖契人本乡阮真老有承父民佃田壹段乙(一)坵坐在本处,土名五斗内。”[8]81

二、词语特点

除了以上这些文字特点外,《文书》中的一些词语还反应了福建地区的经济历史、文化风俗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状况。以下我们从生活用词和行业用词两个角度,各选了两个词语及与之有关联的一些词语以观概貌,这也是我们解读《文书》的一个参照。

(一)生活用词

生活用词是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是生活中常常用到的词语。下面选取了“洋银”和“厝”两个词,从中可以看出生活中使用的货币情况和日常的起居状况。

《光绪二十六年(1900)十月宗佛保立找断契》:“茲因缺应用,情愿托中说谕,甘将其田皮骨叁塅壹拾貳至界内,尽底立契出找断与宗茂春名下为断业。”[15]616又《吴祖高等立典卖民田契约字》:“应征捌两零九分正(整)。”[15]852

按:明清之际,由于贸易往来,欧洲商人发现中国的“纹银”含银成分高而纯,通过用其“洋银”购买“纹银”运出洋。“洋银”又称“番银、洋钱、洋圆”等,叫法不一,有几十种之多。唐智燕(2014)《清至民国年间福建民间文书货币名称解读》[2]对文书中洋银的许多名称做了考释,可参看。此处取“洋”和“银”的声符“羊、艮”合文为“”字。这也是汉字不同于拉丁文字及世界上其他的表音文字。这类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双音节货币词,在文字上常常合二为一,成为一个合文符号,使用方便。《文书》中还有其他和货币有关的合文,如【】(大员),《光绪七年(1881)十二月金作材等立卖尽断契字》:“卖出佛银壹佰库平,重陸拾捌两正(整)。”[8]25《2中华民国十一年(1923)十一月蔡金生观立愿卖地基字》:“卖出大洋伍,即日仝中收讫明白。”[8]397又如【】(国币),《中华民国三十二年(1943)六月陈在官典契纸》:“典价:,貳佰元正(整)。”[21]36《4中华民国三十六年(1947)元月郭连顺卖契本契》:“应纳契税叁仟貳佰肆拾元。”[21]384

2.厝

《乾隆十四年(1749)二月张有贵立卖尽断契》:“保此厝係贵自己承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8]15《道光十五年(1835)十二月□举世立尽洗贴尽绝契》:“银即日仝中收讫,厝即搬空,听妈世居住,永为己业,不敢阻挡。”[8]136

按:《汉语大字典》“厝”字条,《广韵》“仓故切,去暮清。”义项三:“方言。房屋。”[18]84《汉语方言大词典》“厝”义项一:“<名>房屋。”[22]4699并举例如今吴语、赣语、客话、闽语中“厝”皆有“房屋”义。做为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单音节词,“厝”的能产性很高,在《文书》中形成了很多以“厝”为词根的词。如“厝盖”,《康熙四十四年(1705)十一月廖君候立卖契》:“即收讫其店屋,上及厝盖下及地基,并及店底。”[8]3《乾隆六年(1741)正月许仕怀(环)立尽卖契》:“上及厝盖下及地基,今欲别置托中就与黄宅。”[8]8《汉语方言大词典》“厝盖”:“<名>房顶。闽语。福建永春[tshu42kua21]。”又“<名>屋面。闽语。福建厦门[tshu21kua21]。”[22]4700两地“厝”调值不同,意思稍有差异。又如“厝尾”,《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钟长位立卖断厝契》:“今因无银乏用,即将此横厝尾壹透,讬中引到□断于堂兄坤照处永远为业。”[20]103《光绪十一年(1885)十一月林启进等立尽断卖契》:“坐在善化里潭后厝尾圳古岭第壹坵落,又户根田伍分正(整)。”[20]285《厦门方言词典》今“厝(尾)顶”指“房顶”[23]义。《文书》中其他以“厝”为词根的词诸如“厝屋、店厝、翁厝、护厝、厝基”等等。

明仁宗洪熙元年十一月乙卯(1425年12月29日),“敕辽东都司赐随内官亦失哈等往奴儿干官军一千五十人钞有差”。[4]刘清又奉命率军至松花江造船运粮,不久,“成祖崩,仁祖即位,罢归(笔者注:系指罢松花江造船之役而归)”。[1]

(二)行业用词

与生活用词不同,行业用词不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词语,它只通行于特定行业的人或特定的活动。例如下面的“库平”只有在缴纳税款时才用到,而“中人”只有在财产交易中才会用到。下面以“库平”和“中人”为条目,并阐述与之有关联的一些词语。

1.库平

《道光二十八年(1848)十月林应贤观立缴卖契字》:“卖出佛番银陆拾伍大员库平,重四拾伍两伍钱。”[8]174《光绪七年(1881)十二月金作材等立卖尽断契字》:“卖出佛银壹佰大员库平,重陸拾捌两正(整)。”[8]252

按:上揭文书中,“库平”实为清代度量衡单位。《中国度量衡史》:“取五金之立方寸为衡制之准,名曰库平。”[24]《中国货币史》:“库平是国库收支所用,为全国纳税的标准秤。”[25]又《中国货币文化史》:“库平,是清政府征收各项税收的官平,是税收缴纳的标准单位。”[26]202由此可知“库平”是有清一代的平砝单位。由于清前期各地平砝单位不一,再者晚清欧美资本主义的入侵,外国各类银元的大量使用,银元之间相互折算十分不便。于是出现了虚银两和实银两。“虚银两是清政府和民间公认的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准银两,主要是作为记账单位和清算银两。”[26]203“虚银两中最早的是康熙时问世的纹银。”[26]203《文书》中关于虚实银两折算的例子,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八月王志高立卖契》:“番银四拾两,折纹银库驼叁拾二两银。”[8]39《乾隆五十三年(1788)十月黄让文立卖契》:“卖出新番银六拾伍两九城它,折纹银库它伍拾二两银。”[8]53其中,“它”“驼”是“砣”的别字,《汉语大字典·石部》“砣”:“量词。计量成团或成块状物体的单位。”[18]2595在《文书》中用作计量银两的量词,如《乾隆十八年(1753)十月吴秉礼等仝立洗贴尽绝卖契》:“洗贴出员,花银十五两九它。”[8]20此外,由于私铸的银子各种各样,成色各不相同,理论上含白银成分是千分之千的叫足银或十足银、十足宝银。如《乾隆十七年(1752)二月黄良元立卖断契》:“卖出员银壹拾伍两九成正(整)。”[8]17“九成”即表示员银成色,即含白银成分是千分之九百。“成”或写作“城”,《文书》中常见。

2.中人

《中华民国十一年(1922)二月巫德隆卖契》:“中人:巫开尧。”[21]63《咸丰十一年(1861)十一月翁恒锐立卖荒地基断契》:“今因缺少银两应用,情愿托得中人说谕,即将四至尽底出卖断与本族堂兄恒锦名下边为业。”[14]393

三、行文的主要特点

《文书》虽然时间和空间上跨度大,且受地方方言的影响,甚至是书写人文化水平的不同,可以说每件文书从字到词到整个篇章都各具特点,但作为文书类的应用文体,就具有应用文的一般特点。现代事务类文书一般由标题、正文、结尾和落款几个部分组成,与现代事务类文书相比,影印本《文书》的标题(除有固定格式的卖契、契尾、纳户执照、申请书等)大都是搜集者后来加上的,基本格式是“年号+年月日+立契人+契约类型”,如“乾隆三十九年八月王志高立卖契”“道光七年五月林节世等仝立卖契”“光绪七年十二月金作材等立卖尽断契字”等等。正文一般是立契人,立契原因,产业来源、位置、大小或重量,以及交易人、交易额等。结尾往往声明产业是立契人自己的,没有重买重卖,立契作为存照。落款处注明中间人,有的还有代书人的姓名,最后是立契时间及立契人。有些文书双方各执一半,所以会加上骑缝字。下面是我们引的一件文书《乾隆六年正月许仕怀(环)立尽卖契》:

立尽卖契人许仕怀(立契人),有承祖房屋(产业来源)一座,坐在大泉涧巷内符卿第后落(产业位置),并东畔一后房、一小厅,又旷地一所、水井一口,门窗户扇石木等项俱全,上及厝盖,下及地基(产业大小)。今欲别置,托中就与黄宅(交易人),卖出员银十八两九成它足(交易额)。银即收讫,厝即搬空,听银主前去居住管掌为业。保此屋系是承祖己置物业,与房亲叔兄弟姪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为碍(产业真实性)。日后不敢言贴言赎,如有不明,卖主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权责关系)。今欲有凭,立尽卖契为照。

(落款)中保:杜元臣、林登官(中间人)

乾隆六年正月(立契时间)日立卖契人:许仕环(立契人)[8]8

由于应用类文体的特殊性,文章大多短小精悍,用尽可能少的语言传递尽可能多的信息,这就造成了《文书》内很多的省略。比如构词方面,偏正式词语往往省略中心词素,只留下修饰性的词素,剩下的修饰性词素作为独立的语素和其他语素结合,有的词汇化成为另一个词。比如上面我们提到的“中人”常省作“中”,“中”又和其他语素结合形成“托中、凭中、中见”等等,“中人”反而不常用。又如篇章方面,大多文书正文的第一句话是同位语,如上引的一件文书“立尽卖契人许仕怀”,后面的句子通常会承前省去主语,如上引文书“有承祖房屋一座”的主语是“许仕怀”,而“坐在大泉涧巷内符卿第后落”的主语又是“有承祖房屋一座”的“房屋”。后续句的主语往往在前一句中,如果加上主语,反而显得不紧凑,重复啰嗦。不了解此类省略,就很难确切的把握一些文书的内容。

四、特殊符号

《文书》中还有一些特殊的符号,如“重文”符号、“花押”符号等。“重文”符号是我们识读文字需要注意的,《文书》中有的俗字就是通过用“重文”符号省略相同的部件产生的。“花押”符号是文书中签名人后面的特殊标记,具有防伪杜奸的作用。

(一)“重文”符号

关于重文符号,《通俗编》引了《古钟鼎文》的例句:“子二孙二等字皆不复书。”[27]857这里用“二”简省了“子子孙孙”。任远(1990)《古代重文符号略论》引唐李贤《后汉书·邓寇传》注:“今岐州石鼓铭,凡重言者皆为‘二’字。”[29《]文书》中往往使用这些“重文”符号,简省一些具有相同部件组合而成的字,从而形成俗字。如“”(出),《乾隆十四年(1749)二月张有贵立卖尽断契》:“翁宅上卖尽断钱壹拾貳仟文钱。”[8]1《5中华民国三十一年(1942)六月朱缨掇立卖尽断绝园契字》:“如有不明为碍,卖主自应首抵当,不干银主之事。”[8]505“出”字由两个相同的部件“山”构成,故使用符号“二”作了简省。除了符号“二”外,《文书》中还有用“:”“又”等简省符号的。如用“:”符号简省“出”作“”,《光绪四年(1878)十二月雷乾茂立卖断田根约》:“倘有不明,係是茂头抵当,不涉及银主之事。”[20]53再如用“又”符号简省“炎”作“”,《光绪十六年(1891)九月吴亦久立贴田契》:“在见堂叔:良。”[15]28“0炎”同样由相同的部件构成,所以用符号“又”作了简省。

(二)“花押”符号

《通俗编》“花押”词条引《东观馀论》:“唐令群臣上奏任用真草,惟名不得草。后人遂以草名为花押”[27]148,并认为“花押之名不待唐以后也”[27]148。清钱大昕则认为花押“晋已有之”[30]。张丽、储小旵(2017)认为:“宋元以后,‘花押’指文书或契约末尾签字(或署名)下方所画的特殊私记符号。”[31]并进一步认为花押具有防伪杜奸的作用,“文化水平较低或不会写字者,签名可以由书契者代笔,但花押一定得本人画”[31]。我们认为张丽、储小旵(2017)的观点是正确的。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十月黄让文立卖契》:“代书胞伯:登元 ;知见母:李氏。”[8]53此件文书是登元代写的,显然登元的花押比较复杂,而李氏可能不会写字,所以在签名后面画了一个圆圈,但这个圆圈应是李氏自己画的。又如《乾隆十二年(1747)七月吴良发立卖尽断根厝契字》:“知见妻:吴洪氏;代书:戴春波。”[8]14吴洪氏可能也不会写字,所以也在自己的名字后画了个圈,并在圈内加了一点,是为花押。《文书》中其他的花押,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六月□敏使立卖契》:“立卖契人侄敏使。”[8]2《1中华民国三十三年(1944)六月邓产良立典卖契字》“代书:曾明伟。”[14]72从这几条例句中可以看出“花押”符号繁简各不相同,到了中华民国时期,还有的花押是盖上私人印章,如《中华民国三十一年(1942)十月朱世义立典卖龙眼契字》[14]1《5中华民国三十二年(1943)八月刘光正等立卖尽断根圹地契字》[14]20,等等。

五、结语

《文书》是我们今天能看到的福建契约文书的原始性语料,它较为全面地展现了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特点和语言使用真实状态。本文从文字、词语和行文的主要特点,以及特殊符号四个方面探讨了福建契约文书的主要文本特征,希望能为史学、语言和档案学等相关研究提供一点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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