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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玩具沦为“儿童杀手”

2019-03-15欧阳晨雨

浙江人大 2019年1期
关键词:伪劣儿童玩具销售者

欧阳晨雨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8年前三季度国家质量专项监测评价结果显示,儿童玩具及用品致伤问题增速较快,0岁至14岁儿童在总伤害案例中占比持续增长。

儿童玩具沦为“儿童杀手”,这个新的趋势的确令人担忧。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比较差,玩具厂商开发和制造玩具时就应当知道,这些产品的服务对象是孩子,理应想方设法避免他们受到伤害。从政策法规上看,我国对儿童玩具不乏相关质量标准。比如,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对玩具产品的技术安全标准就有严格的要求。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儿童因为玩具受到伤害的事例,仍时有发生。翻看新闻报道,在玩具使用过程中,让孩童受到伤害的,不仅有机械物理伤害、化学伤害、电伤害、烧伤烫伤等,还有误食或误塞小零件等造成的伤害。这些问题的发生,说到底还是儿童玩具质量不过关造成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如果儿童玩具属于“三无”产品,没有生产者的信息,销售者有义务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于伪劣儿童玩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让伪劣儿童玩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毕竟属于“马后炮”。谁也不愿意买到劣质的儿童玩具,让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对不法厂商惩罚再严厉,也换不回孩子的健康。从长远来看,儿童玩具的安全使用,还需要更健全的法规制度。

目前,我国在玩具领域的国家标准,已由GB6675-2003过渡到了GB6675-2014,但相比发达国家,在立法上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应严格限定儿童用品中所有可触及的材料和油漆,把将会造成儿童窒息等危险的任何玩具或物品,均列为禁止使用的危险物品等。

让儿童玩具更加安全,既要加大司法、執法的力度,也应借鉴他国经验,通过立法的途径,加快制定更为严格、更为科学的儿童玩具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打好标本兼治的法治组合拳,孩子们才能拥有更安全的玩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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