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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未成年人思想观念误区的调查及规制

2019-03-15杨世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思想观念犯罪学校

杨世昌

(河南警察学院 开封校区,河南 开封 475000)

未成年人失足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和创设了优良的条件。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一些新境况、新特点的不断显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给未成年人塑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本文拟通过对失足未成年人思想观念的调查和剖析,提出一些建议和应对之策。

一、失足未成年人内蕴涵义的考察

“失足未成年人”这一名词是在我国特殊时期出现的。“失足”,喻指犯严重过错或堕落。未成年人与青少年这两个词语在内涵上不同,“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术语,“青少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更多的呈现出社会学概念的特征,“青少年”,一般是指从幼年向成年过渡的特定人生历程。 基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传统视角,“青少年”指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而把少年界定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即”未成年人”。 以年龄阶段为考察依据,未成年人可以婴儿、幼儿、儿童和少年四个年龄阶段。

失足未成年人,是指具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涵盖有轻微违法犯罪被行政部门处罚和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不起诉条件而没有予以处罚的未成年人。

二、失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

通过对某地进行课题研究中获取的资料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依据2015 年至2017 年的概略统计,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各类刑案总数的17.6%, 未成年人已决犯人数占所有涉案人数的19.75%。 笔者走访了某A 区、某B 县两个基层法院2017—2018 年判处的41 名未成年人的情况,得到如下结果:

(一)从犯罪人员的职业文化背景看。 大多数人属于无业、赋闲人员,且以男性居多。 其中有职业的仅占15%左右,女性仅占8%左右;大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近乎71.8%是初中以下学历,其余为高中、中职学历,个别为大专、本科学历。

(二)从涉嫌犯罪类型看。 以故意伤害和侵财为目的的犯罪突出。故意伤害案件占76.2%,盗窃案件占12.8%,诈骗案件占7.1%,其他类案件占3.9%;团伙作案比例较大,高达73.6%,单独作案占26.4%。

(三)从犯罪对象看。 在校学生9 人,占21.9%;外地民工12 人, 占29.3%; 待业在家8 人,占19.5%;个体工商业者7 人,占17.1%;其他5 人,占12.1%。

(四)从犯罪年龄来看。 作案时已满18 周岁20人, 占48.8%; 已满16 周岁不满18 周岁19 人,占46.3%;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2 人,占4.9%。

(五)从家庭变迁和家庭结构看。单亲家庭的(包括父母中有一人死亡和父母亲离异子女)14 人,占34.1%;父母做生意或者双职工的18 人,占43.9%;其他9 人,占22.0%。

(六)从监护人身份情况看。 监护人中有一人或均为机关事业公务人员的有15 人,占36.6%;父母为个体工商户的有12 人,占29.3%;父母为下岗职工的3 人, 占7.3%; 父母为外地农民的5 人,占12.2%;其他6 人,占14.6%。

三、 失足未成年人思想观念误区诱致违法犯罪的原因探究

(一)失足未成年人思想观念误区

1.追求私欲,相互攀比。 当前经济社会,未成年人看到的、听到的大都和金钱有关。一些未成年人在思想上便产生了金钱万能的念头。 金钱至上是失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根源。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已成为一种时尚,一些未成年人在这种环境下不能正确把握,以致迷失自我。一位抢劫少年犯说,自己虽然吃穿不愁,也有零用钱,但膨胀的私欲得不到满足,为潇洒消费,动辄与同学攀比,于是便产生了一种“同学无我要有,同学有我要优”的不正当念头。

2.一时冲动,报复心强。 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像其他的犯罪有劣根性, 有的是由于某种偶发性因素诱发的,或者是受某种精神刺激而导致的。有名中学生学习成绩较差, 一天因为上课时阅读课外书被老师发现,老师没收其课外书并对其进行了批评,该生心中恼怒,遂起念报复老师。 一日夜间,该生潜入该老师办公室,用打火机点燃纸张欲烧毁该老师办公桌,因发现及时才未酿成严重后果。 在公安机关对该学生调查时,该学生说:“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反正当时心里很生气,很冲动,于是就这么做了。 ”

3.辨别能力弱,道德水平低。 未成年人受年龄、文化水平、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局限,存在头脑简单、爱动感情、盲目模仿等特点,辨别是非能力差,尤其是对罪与非罪认识模糊。 在调查时,有个中学生说:“我在家里是独生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爷爷奶奶心目中的小太阳,从小就形成了一种好吃懒做、娇生惯养的的脾性,整天任性而为。在家里想要什么就有什么,在学校贪小便宜,在不知不觉中去盗窃还不觉得是违法犯罪。 ”

(二)思想观念误区诱致违法犯罪

失足未成年人思想观念误区与施行违法犯罪具有因果关系。 思想观念误区是失足未成年人施行违法犯罪的诱致因素, 施行违法犯罪是失足未成年人思想观念误区导致的客观后果。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内在原因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在原因方面,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性格缺陷等容易导致异常行为,引发心理障碍甚至心理问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实际, 社会学家们更多地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归责于外部环境、 社会评判等外界因素的影响。 的确,处在社会发展的改革期,社会矛盾变化显著,许多社会问题浮现。在诸多社会问题的影响之下, 未成年人通常难以辨别, 时常感到迷茫,容易做出不理性的行为,引致失足行为的发生。

1.经济转型的冲击。 社会上的多元思想极大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济转型解放了生产力,丰富了社会物质生活,同时也调整甚至颠覆了人们长期以来的思想理念、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生活格局。未成年人从生理上、心绪上都还没有达到足够的成熟,还没有树立起稳定的“三观”。他们面对经济转型导致的社会诸层面的骤变, 常常满腹困惑,甚至心理失衡,此时如果欠缺正确、及时的引导,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在经济转型的宏观环境下,如果没有实施有效的思想观念教育,不能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教育做到情理交融、 相互渗透, 让其思想感情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良性熏陶而不断朝向积极的方面前行, 则极易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平衡。如面对市场上日益增多的消费观念,有的未成年人为了寻求物质享受和生活奢靡,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2.家庭结构的变动。 在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思想观念教育当中,家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相当明显。家庭是未成年人形成思想观念的重要影响因素。[1]在思想观念教育中要施行情感教育,以情感人。[2]在失足未成年人的群体中, 大多数是因为家庭环境出现了问题, 家庭教育失当等是未成年人失足的重要原因。孩子成长中的问题得不到家长及时有效的矫正,导致孩子欠缺安全感及归宿感而变得压抑、孤僻。做不好家庭教育, 就不能很好地促进解决家庭教育误区中的“重养轻教”、“重言教轻身教”等问题。

家庭的结构及其功能如何, 直接关乎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 当前的社会革新强烈地冲击着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 并推动家庭结构产生诸多转化,离婚率的上升就是最明显的体现。未成年人缺少家庭关爱,缺少父母正常的教育和呵护,便会酿成孤僻、冷漠、粗鲁、内向、冲动、偏执、自卑等心理问题。 而这些心理问题在一定的前提下极有可能向反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转化, 从而导致未成年人步入犯罪的歧途。 在逆反、模仿、义气、报复、利己等心理作用下,未成年人具有更多的犯错倾向。

3.学校教育的不足。 学校教育的盲区及“重智轻德”现象突出。传统的学校教育只重视汲取知识和提高智力,教学目标、师生观念都是围绕增进分数、提高升学率而展开。 主管部门也把考分高低作为衡量教学质量优劣和学校管理水准的重要标准, 思想道德教育的培养被放到了次要的位置。 这样的评估方式使学校把主要精力放在应对考试上而忽略了学生的德、体、美等的发展。

当代社会思想向多维度、开放化发展,各式各样的思想、价值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学习内容增多、升学压力加大、课余时间紧缩以及家长片面追求考学、教师目光紧盯分数,这些都导致了学校只看重智力教育,而忽视思想观念教育。很多学校都面临加强思想观念教育只是说辞这样的尴尬处境。

学校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意义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未成年人获取文化知识成果, 其二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三观”。但目前我国教育中的“应试教育”严重冲击了“素质教育”。一些地区部分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中, 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大学,这种教育境况往往导致两种结果:一是使一些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未成年人过早的迈向社会。 在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下, 这些未成年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学校只片面强调课堂知识教育,不重视对学生进行人生观、道德观教育,使部分学习成绩不太好的学生受到歧视,极大的挫伤了自尊心,发展到逃学,甚至彻底流失到社会上,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

4.社会环境中消极文化的影响。 社会文化向多元性发展。 一些内容低俗、宣扬暴力、渲染色情等有害无益精神产品的泛滥,严重地损害了社会风尚,一些头脑简单的未成年人,欠缺分辨是非的能力,一味去效仿。加之一些传媒错误地渲染拜金、享乐和极端个人主义,严重地侵蚀着未成年人的灵魂。

社会环境中消极文化的侵袭导致未成年人失足。 消极文艺作品中的黑白颠倒、善恶不辨等,使未成年人审美、 品德受到歪曲。 网络是一种具有感染力、充溢时代性的传播媒体,声色俱全、图文并茂。互联网中的暴力、淫诲等消极信息弥漫。手机的普及更是扩展了网络的能量。 未成年人在直面网络、手机、微博、微信等媒介里的消极信息时,不认为会对自己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而是淡定从容,予以接纳。

5.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致使惩处缺位。 刑法做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为已满十六周岁,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者,也只有实施“9 种行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①《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不满十四周岁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随着犯罪低龄化, 这一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向不相适应。 因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除了法定的几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即便是掌握了确凿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也无法惩处。虽然刑法通过立法确认对不满十六周岁者不予刑事追究,仅责令其家长、监护人予以管教,但毋庸讳言的是,在法律实践中,责令家长管教,通常只是流于形式。刑法规定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由于经费、物质保障等原因,也往往难以落实。由于惩处不到位, 导致少数违法未成年人更加肆无忌惮继续作案,给社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失。

6.暂住人口管理失控,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 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形成了人口的大流动,农村人口涌进城市,外地经商人员也大量涌入。对于外来人口的大量增加,导致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困难,给违法犯罪分子隐匿身份创造了条件,也滋生、诱发了大量的包括失足未成年人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以思想观念培育为疏引,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培植和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正确的思想观念关乎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社会的安定和谐,关乎民族的发展未来,关乎国家的兴盛繁荣。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矫治方面,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3]强化了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和引导, 而针对失足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人群的思想观念教育, 可资参考的立法和政策文件则较为稀缺。所以,在失足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教育工作的实践中,要通过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把握重心和主题,探索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教育工作的新方法、新模式。

(一)强力推进法治教育,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教育网络

加强失足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培育是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依托各种媒体,多策并举,采取情景剧、主题巡演、法治纵横等多种模式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法治宣传和思想观念教育。 学校应当重视素质教育,增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力度,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搞好治本与疏导,预防和矫治其不良行为。[4]

(二)筑造家庭、学校、社会通联教育网络

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教育的家庭环境、社会风尚、社会氛围。 家庭教育是解决未成年人失足问题的重要举措。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于家庭教育的要求。 家庭是未成年人承受教育的首所学校,家长是未成年人的首位师长,家庭是防范犯罪的第一道堤坝; 家庭教育要遵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根据其不同成长阶段的不同特点,把知识教育和思想观念教育结合起来。 通过提高家长的思想道德修养,倡导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塑造良好的家风家貌。

学校是继家庭之后的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持久作用的教育场所。 学生成长过程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文化知识的学习不可偏废, 学校应当创新思想观念教育举措,发挥道德教育功能,构建和完善学生思想观念教育的机制和网络, 使学校思想观念教育贯穿教学和管理的全过程, 伴随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全过程。学校要重视学生的养成教育,实现思想观念教育的操作规范化、内涵明晰化、评估科学化。 教师要拓宽思想观念教育的领域,冲破学科界限,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科教材中思想观念、道德教育的内容,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 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理想、 信念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

社会预防要求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宣传部门要发挥启发、引导功能,加强对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等文化领域的管理, 精选投放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旨的影视作品, 刊播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文章等,最大限度的降低负面典型宣传的篇幅内容。

(三)净化社会风气,创设优良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教育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5]未成年人的辨别是非能力弱,效仿能力强, 其思想和灵魂极易受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侵蚀。 所以,要对作为未成年人失足重要诱因的“黄赌毒”现象竭尽全力加以清剿。文化部门应强化文化市场管理,管控非健康文化的发展。对未成年人容易涉足的公共场所要严格管理, 发现有诱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坚决取缔,从而堵塞违法犯罪的源头。

(四)强化对暂住、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管理

暂住、流动人口成分相当复杂,而未成年人因其智力、阅历、思维方式等的限制,身处其中更易被各种不良诱因所诱惑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暂住、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无父母监督管教、无学可上、无工可务或无固定生活来源者,要将其作为重点,加强教育、引导,发现问题及时查控。

(五)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

目前,司法部门普遍存在着一种思想倾向,即对失足未成年人一律从轻处理。 这不利于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达到教育、震慑的目的,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失足未成年人,要充分利用刑罚、收容教养等手段,坚决予以惩处。 同时,还要依法惩处各种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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