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的思考
2019-03-15曾德梅
刘 斌,曾德梅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为了适应劳动生产或职业生涯的需要,让学习者获得从事某种生产活动或从事某类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同时对其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进行教育和训练。[1]为社会培养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技能型人才是推进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目的。 罪犯,作为一股特殊的劳动力量,他们来源于社会,也终要回归社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不仅需要对罪犯实施惩罚功能, 还需肩负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职责,及促使罪犯重新顺利回归社会的使命。惩罚罪犯仅仅是针对罪犯完成了法律处罚的工作,而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成为自力更生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建设的有用之材,才是对刑罚深层理性价值和最终目标的完善[2]。 随着完善以五大改造(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为根本的罪犯改造体系的不断推进,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已成为我国罪犯教育改造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是目前监狱在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方面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资源匮乏、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教学资金短缺、教学对象积极性不高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严重阻碍这一重要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一系列问题在短期内单靠监狱自身的力量可能无法得到解决。因此,在社会职业技术教育蓬勃发展的当下,非常有必要整合社会资源,将其引入到针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中, 实现优势互补,有效提高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改造质量,实现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化, 将罪犯教育改造成为遵法守法的公民和自力更生的劳动者教育。
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的内涵
根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司法部第79 号令)的相关精神,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其任务是通过各种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并习得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 将其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监狱还应当积极地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联系, 在狱内文化、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安排、师资培训、外聘教师、教研活动、考试(考核)和颁发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劳动技能上岗证书和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等方面取得支持和帮助。监狱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罪犯文化、技术教育,根据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开设不同内容、种类的培训班。[3]由此可以看出,推行罪犯职业技术教育与社会接轨,是提高罪犯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
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就是将社会资源引入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由各级政府部门主导,统筹社会相关力量,充分、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夯实监狱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 切实提高罪犯职业技术教育质量。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化的内涵:
(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培训内容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 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然而实践中,因受各种条件限制,大多数监狱却采取监狱做什么就学什么的方式, 混淆了岗位培训与职业培训的目的, 限制了罪犯对职业技能项目的选择,更存在着与社会需求脱节的矛盾,使得罪犯刑满释放回到社会后, 可选择的就业范围狭窄,适应社会的能力不足,甚至无法适应社会。因此,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应以立足监管改造、 着眼社会就业、满足社会实际需要为原则,根据社会职业技术的发展变化,及人才市场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科学配置职业技术培训内容, 增强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实用性,逐渐建立既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又符合监狱实际情况的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路径。
(二)罪犯职业技术教育须由各级政府为主导
1.将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纳入国家统筹
早前, 全国绝大部分罪犯职业教育的经费是从监狱罪犯教育改造经费中支出的, 使得原本就资金紧缺的罪犯教育改造经费更加捉襟见肘。 为解决这一尴尬情况, 监狱应努力取得当地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支持, 将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费用支出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总体规划中。[4]以广东省为例,2014 年6 月,广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在第三章补助范围和分配办法的第8 条第3 款明确将余刑在24 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男16 至60 周岁,女16 至55 周岁)纳入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有效地缓解了监狱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资金短缺的状况, 较好地保障了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顺利进行。
2.将社会教学资源融入罪犯职业技术教育
随着国家对职业技术教育重视程度的逐渐提高,职业技术教育呈现出一派蓬勃发展的景象,各地职业院校都形成了普遍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办学模式,有着较强的师资力量、系统而丰富的课程体系及先进而完备的教学设施。 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与社会的职业技术教育在目的及授课方式上存在着诸多一致性, 而且监狱有着职业技术院校需求的生源, 在管理及时间上具有强制性和执行性。职业技术院校有着监狱紧缺的师资、系统的课程及实训设备。政府应该统筹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的优势, 统筹推进监狱与社会职业院校进行联合办学,减少弯路的探索,对罪犯进行系统的、多类别和层级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和提高其就业能力、操作能力和择业能力,使其职业技术水平与社会同步。
二、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的意义
我国针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经历了很多模式的探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授之以渔”的效果更胜“授之以鱼”,监狱应根据罪犯个体的年龄大小、刑期长短、文化程度高低、兴趣偏好、就业愿望等不同情况,同时结合当下社会急需的就业岗位条件,借助社会各种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及培训资源, 对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因人制宜的职业技术教育。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只有朝着社会化方向发展, 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的“职业技术型”、“特殊工种型”等实用人才,才能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人”的角色,从而最终实现预防其再犯罪的目的。
(一)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可以有效实现罪犯刑满释放后自我生存能力与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
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 首先面临的就是生存的挑战。部份罪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就是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靠违法犯罪来维持生活,这种求生的本能在罪犯再次踏入社会时容易被激发。然而监狱早期在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推行的“监狱干什么就学什么” 的路子却很大程度地限制了罪犯回归社会后的谋生手段, 甚至在监狱学到的技术技能回归社会后派不上任何用场,最后又走上不归路。因此,转变思路,将社会资源引入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秉承社会需求导向原则, 合理配置罪犯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体系,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制定培训方案,可以有效实现罪犯刑满释放后自我生存能力与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帮助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有用的社会人。
(二)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能够激发罪犯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人们通过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 ”以前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一个出发点就是试图通过教育重建其价值观, 让其具备全局意识而摒弃狭隘的利己主义。然而当一个人生存都存在困难的时候,很难想象他还能处处为国家、为集体而奋斗。监狱将罪犯职业技术教育与社会资源相结合, 正是从保障罪犯的最基本利益出发, 将罪犯将要习得的技能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作为教育的中心,结合罪犯自身情况、职业预期以及社会的需求综合考虑和选择适合的技能培训项目, 调动罪犯参与职业技术教育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针对罪犯的学习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选择适宜的教学方式, 让罪犯能够在职业技术教育中学有所用,学有所成。 同时,罪犯积极主动参加职业技术教育这一行为本身也是积极改造的表现, 监狱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将罪犯的职业技能考核结果与计分考核、行政、刑事奖励挂钩,进一步调动罪犯学习和掌握职业技能的积极性, 为将来回归社会、服务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有助于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效率,提高认证率
职业资格证书,既是劳动者技能水平的证明,也是相关岗位上岗执业的敲门砖。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对从事专业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资产、 民众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业实行就业准入,在这些岗位上进行工作的人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同时规定,年龄不满五十周岁、没有特长技能、有条件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都应当参加职业技术教育,习得相关技能。对罪犯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应当按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标准认真进行。罪犯刑期执行完毕前,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应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由此可见,在监狱积极推行社会所认可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既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符, 也是刑满释放人员进入社会就业的“敲门砖”,更是衡量监狱教育改造罪犯有效与否、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5]。 然而在以往监狱推行职业技术教育的过程中,拿证率却很低,一方面由于监狱本身的职业技术教育水平不高, 另一方面监狱并不具备考证的条件, 另外针对刑满释放人员拿证的绿色通道尚未建立, 罪犯参与技术教育时刑期的长短也可能直接导致拿证率不高。 而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引入社会资源,由社会职业院校的老师进行专业的系统的教育, 可以有效改善监狱警察职业技术知识不足、 门类狭窄的劣势, 提升拿证率;同时,监狱、职业院校也可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沟通,畅通拿证渠道,确保拿证时间。
(四)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可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心理学上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 人的需要从低到高有五个不同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人只有满足了最低层自身最基本的生理需要后, 才会追求上一层次需要的满足。职业,作为人在社会上的生存手段,显然属于最低层次的需要。 然而当前,我国监狱中的罪犯普遍存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没有一技之长等现实情况, 使得他们在出狱后的社会化速度明显滞后,面临着生存安全的挑战,罪犯刑满释放后很难做到遵纪守法和服务社会, 难以避免可能再次成为社会化的失败者。 而对罪犯开展社会化的职业技术教育可以有针对性地根据其个体情况而选择适宜的技术去习得,提高罪犯的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信心[1]。 同时通过就业指导或组织就业宣讲,以缓解罪犯临近刑满释放时面临的就业压力, 增强罪犯的发展信心,尽量确保罪犯刑满释放后的“零距离”上岗就业,达到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目的。在本课题组调研的韶关监狱, 其教育矫治科积极探寻罪犯就业途径,多次邀请当地企业进狱内开展招聘会,帮助企业推荐用工人员。 后期还对签订意向合同的单位及罪犯进行追踪回访, 以印证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所取得的成果,此举值得在其他监狱部门进行推广。
(五)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能够实现教学主体多元化,缓解监狱警察压力
教师作为知识海洋的引路人, 在教育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同样,在监狱开展高质量罪犯职业技术教育也离不开高质量的师资。 而导致监狱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教学项目匮乏、教学方式陈旧、教学内容与社会脱节等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师资的匮乏。仅凭监狱自身师资把握时代动态,再如何勤学苦练, 并不能保证对当前社会所需工种门门精通,在理论的把握上已经显得身心俱疲,更别提职业技术教育所需的操作经验何处去习。因此,要培养与社会接轨的具备社会职业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就必须将社会资源融入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过程中, 以监狱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方式促进监狱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引入职业院校的师资及教学手段,既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又可以缓解监狱警察压力。同时,还可以吸收相关专业的社会志愿者组成教学团队,以其各自的专业知识、积极的人生态度和不同的阅历去教育、 感染、 影响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让他们感受到重返社会的美好,坚定改造信心,努力学习,提高职业技能,重拾对生活的期待。
三、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的路径思考
当前我国的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课题的另一成果《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现状及社会化思考》 对当前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 发现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在实践中并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支持, 缺乏“监企融合”, 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化程度也不高,罪犯参加职业技术教育的意愿不够强,而且有些项目考证比较困难。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流于形式, 不利于罪犯刑释后对社会的重新适应。
因此,针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职业技术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转变教育理念, 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 把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当成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来抓落实, 充分认识到单凭监狱力量已不足以顺利实现罪犯矫正的目的, 需要社会各界的协同合作, 使监狱封闭的环境成为罪犯集中教育学习的优势[6]。 在确保狱内安全的情况下,以开放的教育理念引入社会教育资源, 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最大效益,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积极性,进而提高改造质量。
同时,为推进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顺利开展,还必须健全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保障体系, 特别是经费保障。广东省监狱系统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粤财社[2018]158 号和159 号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工作,采用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为主导, 政府全额保障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经费, 通过政府出钱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与社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机构联手,既保障了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有充足的师资, 以社会实际需要为导向制定的教学计划又保证了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内容的针对性。经过培训后,由国家认可的社会职业认证机构在监狱组织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考核认证, 培训机构根据罪犯通过培训考核认证的人数和等级等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领取培训经费。 既提高了社会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积极性, 同时也促进了罪犯获证率的提高。
课题组对广东省多所监狱如深圳监狱、 韶关监狱、北江监狱、从化监狱、高明监狱开展的职业技术教育情况进行了调研, 基本每个监狱都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依据监狱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知名且教学经验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院校或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 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罪犯职业技术教育质量。以深圳监狱为例。深圳监狱自2009 年成立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9 年来,共开设20 多个培训项目,累计办班200 余期,培训罪犯6400 多人次,课时比社会多10%以上,实训课程在60%以上,师资力量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优先与深圳技师学院、深圳职业训练学院、深圳第二高技等5 所知名度高职院校、 办学经验丰富的培训院校合作, 聘请专职教师开展教学, 培训结束后, 学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能力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率达95%,比社会职业技术培训班高出20个百分点,释放人员中大约30%参加过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其成功经验值得全国推广和借鉴。
社会的与时俱进, 最终都将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上加以体现。罪犯作为高墙内特殊的一个群体,对其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更需要监狱和社会形成合力,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关注。促进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有助于罪犯习得并提高相关的职业技术、技能,缓解其生存压力,减少致使其再犯的诱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成为遵纪守法和自力更生的劳动者, 从而变不安定的隐患因素为积极的建设性因素,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