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封君封臣制度述论
2019-03-15张莹
张 莹
(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焦作454000)
封君封臣制度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维系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由于英国的封君封臣制度是由法兰克传入,又继承了自身之前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一些因素,所以与西欧其他国家比较起来又稍有特殊。国内外学者对英国封建制度的研究很早就已经,且研究成果非常丰硕。国外学者善于从西欧的共性分析西欧封建制度的内涵,国内学者倾向于分析英国封建制度的“特殊性”。本文旨在从封君封臣制度中封君与封臣的关系入手,分析他们是如何结成关系、他们的社会地位,并重点阐述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探讨封臣对于封君除了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之外还具有自由性与独立性。
一、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关系
英国封建制的起源之研究分为两派。一派以兰德为代表,认为英国的封建制完全来源于法国。一派以梅特兰为代表,主张渐变说,认为盎克鲁·撒克逊时期封土、骑士、军役等已经开始产生,诺曼征服则是完成了这一过程。亨利·斯皮尔曼首次运用法语“feudists”,回归到中世纪的语境中去解释英格兰“由骑士义务而产生的采邑和保有制的缘起、发展和现状”,并说明了英格兰的封建制起源于法国,然而两者在各种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之后,学者们对英格兰封建制的特殊性研究重点都放在英格兰的兵役、法律、产权与保有制方面。
英格兰的封建制继承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一些因素。以税收为例,诺曼人的税收义务较轻,正规的兵役也较轻,而产权权力与司法权的联系更为紧密。诺曼人进入英格兰后,采取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海德为单位的征税方式,征税标准也随之增加。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征服改变了英格兰人传统的财产权利与义务的观念。
(一)关系的结成
在封臣封君关系形成中,臣服礼是最为重要的,臣服礼仪式当中双方手的接触被认为是达成关系最为重要的步骤。臣服礼之后马上要进行的就是封臣要宣誓效忠,效忠礼是单方面的。起初,宣誓效忠这一步骤并不重要,布洛赫也认为臣服礼的完成就意味着封臣封君关系的建立。效忠礼的进行应该说跟封君权威的大小有关,加洛林王朝后期王权势力衰落,臣服礼完成之后就不再举行效忠礼,臣服礼和效忠礼变成相互独立的仪式。从一些资料看,效忠礼一般都是针对国王的,显然国王的权力产生了效忠礼。
诺曼征服之后,臣服礼和效忠礼等仪式随着诺曼人进入英格兰,12 世纪早期臣服礼在自由役土地上实行的非常普遍,但是它没有成为唯一的、决定性的仪式。1086年索尔兹伯里宣誓是英格兰所有贵族和自由人向威廉行臣服礼,并向威廉宣誓效忠。1115—1116 年,亨利一世令他的附庸向他的儿子和继承人举手宣誓表示效忠时,表明了臣服礼与效忠礼在英格兰有了同样的效力。1166年,亨利二世调查骑士数量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发现附庸的附庸没有向他宣誓效忠。
(二)封臣的社会地位
一旦称之为封臣就意味着他首先是一个自由人,也许还是一位贵族;其次封臣是封君的人,他之所以称之为封臣是针对他的封君而产生的。米太思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加洛林时代封臣是一种同级别社会群体中指真诚的同伴关系[1]。这种观点虽然有些另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封臣这一概念是在不断发展的。大多数历史学家都认为,8世纪末期,在法兰克王国,自由人通过委身和宣誓效忠成为法兰克国王或大贵族的封臣。8世纪之前,封臣就仅仅是一个自由人。但在8世纪之后,封臣的社会地位就在不断上升。首先,加洛林王国的伯爵,主教和其他达官显贵通过委身成为封臣,按照冈少夫的话讲,“封臣”演变为一种受人垂涎的身份,一种受人尊敬的标志[2]。其次是因为封臣可以从中获得回报,这也就是“封土”或恩地。
封臣的社会地位从来就是不一样的。以国王为中心,国王直属封臣的社会地位一般来说要高于中间封臣。因为一些大贵族、大主教一般来说都是国王的直属封臣或者直属封臣可能会因国王的赏赐或欣赏而一步步进入贵族阶层或成为主教、大主教。而且直属封臣的社会地位也是不一样的,他们可能是军事役保有,可能仅仅是个农役租佃保有的农民。特别是军事役的直属封臣团体从一开始就成分复杂,他们中间既有大贵族、大主教、主教也有众多并不富裕且无权无势的普通人。但是这些人在最初都是在封建等级中都属于同一个阶层。不过,梅特兰指出,有一个小的阶层能被明确地划分出来,即伯爵。诺曼王朝时期的伯爵无疑是征服前伯爵的继承者,而后者又是更为古老的方伯的继承者[3]。根据《末日审判书》,国王的直属封臣有1 400 人,其中180 人是真正的大封建主,他们占有的土地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50%,大封建主属下的封臣有7 900人[4]。
(三)关系的定位
传统意义上讲,封臣封君关系是一种个人关系,封臣的效忠是对个人的效忠。而中世纪的社会关系就是这些个人关系的总和。有的学者强调这种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安德森就认为,“在封建制度中,君主是他封臣的一个封建宗主,他与他们以互惠的忠诚纽带约束在一起,而不是为他臣之上的最高君主。他的经济来源实际上全部来自他作为领主的个人领地,他对封臣的要求基本上是军事性质的。他与人民没有直接的政治接触,因为对他们司法是通过务实层的分封制实施的。”[5]有的学者则强调其人身依附性质。总之,他们是一种个人关系。
布洛赫指出,特殊的封臣封君结盟甚至会战胜夫妻之间的结盟[6]21。大多数历史学家也认为封臣之所这么重要原因在于,在中世纪早期社会中没有非个人与国家的概念,社会人际关系的基础在于家属亲族关系,而当家属亲族纽带关系慢慢衰落之时,封臣封君关系日渐重要发展成为社会主要关系。布洛赫认为在封建社会的第一阶段家族纽带关系逐渐衰落。亲属关系的相对弱小很能说明说明封建主义存在的原因[6]244-245。显而易见,布洛赫此处所指的封建主义就是指封臣封君关系。
二、封君与封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封君与封臣都各自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对对方应尽的义务[7]。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主要包括在不损害其生命、声誉与财产的基础上保护与供养封臣,土地封授就是最大的保护与供养方式。封臣对封君的役务较为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骑士役
从封君角度考虑,骑士役封臣服骑士役,是封君封臣关系中最基本的目标。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规定,封君只有为国王召集骑士的权利,不允许私战,虽然这一原则未能始终受到遵守。英格兰骑士的配额由王权决定,在诺曼王朝建立之初,看起来与封臣保有骑士领之大小无任何紧密联系[8]。例如,12 世纪彼得波罗修道院、圣爱蒙兹修道院、圣奥尔波斯修道院与拉姆齐修道院的骑士役数量比为60:40:6:4,这显然与其财富不成比例,拉姆齐修道院占地广大,仅在亨廷顿就拥有几个百户区,可所出骑士役数量只有4 个[9]。亨利二世对男爵领进行改革之后,骑士的配额由王权根据王室军队的结构与需求来决定。
骑士役不久又可以用盾牌钱的形式领有。1159 年,亨利二世允许其直属封臣以盾牌钱的方式履行军役,这标志着盾牌钱的正式施行。但是其实早在这之前就有以钱代役的事件发生,1100年,就有亨利一世豁免某修道院盾牌钱的记录[10]。之后,英国在与法国交战的过程中要面临比简单防卫边境更为频繁的军役征调,与之前不曾出现的海外派兵等问题,这里就没有封建习惯可依,最终通过争论达成一致。13世纪时服役天数大致限定为每年40 天[11],过期费用由国王负担。但对于海外作战仍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其间出现了好多次骑士拒绝赴海外作战的情况。
(二)封建附属权益
1.协助金。1110 年,亨利一世开始因嫁女而收取协助金,收取的对象不仅包括直属封臣,还像收取丹麦金一样向所有自由人以海德为单位收取。1170 年,其他封君开始也为自己儿子封骑士来收取协助金。格兰维尔认为领主可以三种情况收取协助金:儿子或继承人封骑士、长女出嫁和自己的赎金[12]。这也被之后的《大宪章》明确规定了。尽管在法国为了宗教运动收取协助金和正常,但这在英格兰被视为不允许。
2.继承金。骑士领在一开始是终身地产,但在9 世纪的西欧大陆采邑的可继承性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再次行臣服礼和缴纳继承金成为了继承人继承地产的必要步骤。亨利一世即位后,才在其加冕礼候中,宣布英格兰采邑可继承,且需缴纳继承金。格兰维尔称习惯上一般骑士为5 镑或者是一年的盾牌钱,而男爵领地的继承则使用他们自己的条款[12]108。在《大宪章》之前,男爵和伯爵的继承金可以说是非常之高,伯爵为100 英镑,男爵为100 马克。1275 年,封君(除了国王)为了儿子封骑士、长女出嫁所征收的协助金金额被固定下来,《威斯敏斯特法令》第36条规定:一份骑士领缴纳的协助金是20先令,而且长子在15岁之前不能受封骑士,长女17 岁之前不能出嫁[13]。1352年,国王的这两种协助金征收金额也被固定下来,并且规定都向骑士领征收,以钱代役的骑士领也要征收。
3.监护权与婚姻权。骑士领的可继承给封君带来了两种封建附属权益,即封君对骑士领的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权与婚姻控制权,简称监护权与婚姻权。前者是指封臣去世后,若其继承人未达到法定继承年龄(男性满21岁,女性满16岁[14])而不能继承取得该骑士领,必须由其监护人对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主要是骑士领)进行监护,直到被监护人达到法定继承年龄为止,在监护期间,监护人有权取得该骑士领的一切收益。如果继承人是女性,封臣去世后,他的女性继承人已经达到14 岁以及以上,那么监护人不能对其人身与土地进行监护,因为这名女性继承人在成年结婚后的丈夫会代替她向封君履行骑士役务,假如这名女性继承人在父辈去世时达到14 岁,但是未婚,封君可以监护她的土地直到她达到16岁[15]。
后者指的是未到法定年龄的领地继承人,在监护期间,为了防止他或她(尤其是她,包括女性继承人与寡妇)将来与监护人的敌人婚嫁,监护人还可以借助行使监护权取得为被监护人指定婚配对象的权利。格兰维尔时期,监护和婚嫁权就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封君可以从中获利的有价值的财产权利。到了理查一世与约翰王时期,买卖监护权和婚嫁权的做法已经相当普遍了,例如,休伯特主教曾以4 000马克的价格购买了对罗伯特·斯塔特维尔的监护与婚嫁权[13]322。
4.初占权。初占权指的是在原封臣去世后,在确定法定继承人之前,为了防止土地被他人侵占,领主有权利暂时进占该待继承的领地并依法享有此一阶段的占有权。领地的继承人必须在其达到法定继承年龄之日起的一年零一日内主张他的继承权,否则领地将归还领主。1267 年,《马尔巴洛宪章》第16 条明确废除了领主对封臣领地的初占权。然而,国王仍然可以依据国王的初占权参与到其直属封臣的土地收益分配中,其中对骑士领的参与程度尤为严重。随着13世纪末土地买卖废除次分封这一方式的实行,越来越多的土地封授直接来自于国王,国王通过此方式得到的收益日益丰厚,此权利也成为国王的直属封臣们的沉重负担[14]192-197。
5.领地易手费及罚金。领地易手费是为了征得封君同意转移骑士领而缴纳给封君的费用。除此之外,一旦未经封君就私自转移骑士领,封君还能向封臣征收罚金。1290 年,《土地完全保有法》实现土地买卖合法化之后,国王的直属封臣在转移土地时,仍然要缴纳上述两种费用。
6.土地复归与动产扣押。土地复归的条件有两种,一种指的是当骑士领无合法继承人时,封君可以以“最终继承人”的身份取得该骑士领,即在没有合法继承人时,封君对封臣身前的骑士领享有复归权。另外一种是当封臣犯重罪(重罪罪行起初只是包括故意不向封君履行役务,后来还囊括了一些与土地保有无关的罪行,例如影响王国的和平等等)时,骑士领自然要复归给其封君。英国的国王在此又有一个特权,那便是犯重罪的封臣在把其骑士领复归给其直接封君之前,国王有权占有该土地长达一年零一天并无需为此间自己造成的破坏行为负责[15]。
一般来说,如封臣不履行义务,封君可以对其动产进行扣押。但对于扣押植物不能变卖或没收,只能保管以待义务履行。如想因此收回土地,必须向王室法庭提前诉讼。1259 年,西斯密斯特条例对顶封君如无国王令状不能实行扣押,以维护封臣的利益[16]。
封君封臣的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时相互的,伯尔曼把它比喻为一种“婚姻关系”,称“如果一方违背其义务并由此给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那么另一方就有权通过一种称之为‘撤回忠诚’(diffidatio)的庄严的蔑视性表示解除相互关系。”[17][18]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国王身上,也并不例外。1233年,国王亨利三世指责伯爵理查德·马歇尔侵犯了王室领地。但伯爵宣称自己不是侵犯者,因为国王首先侵犯了他的土地。伯爵认为,由于国王违约在先,根据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原则,效忠关系自动解除,伯爵不再有效忠国王的义务[18]。对此,科尔曼指出,一般说来国王的权力被认为是执行正义,自己也应服从法律,如果他没有做到,另一方可以废除约定[19]。
一般来说,封臣解除封君封臣关系较为复杂,武力有时是不可避免的事情。特别是当封君为国王的时候,封臣要想解除关系大多都要诉诸战争。即使想要和平解除关系,寻求新的封君之前必须征得旧封君的同意,要确保旧的封君封臣关系已经得到解除。无论封君封臣哪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宣布解除关系。例如,特格尔恩湖修道院的修士向其封君写信,称如果其封君不准备以恩地的形式资助他,就要允许他自由地寻找新的封君[2]98。直到12 世纪,甚至到13 世纪,实践中封君封臣关系的解除大多还是以诉诸武力来解决。
与此对应的是,当封君未履行义务时,封臣可以宣布骑士领直接由其封君的封君处保有。如果没有封君的封君,他可以宣布持有该骑士领的全部权利。在英格兰,如果没有封君的封君,骑士领要复归到国王手中。与行臣服礼、宣誓效忠、授予骑士领的仪式相类似,封君封臣解除关系也要举行一个正式的仪式,即exfestucatio,正式的归还象征骑士领的玉米杆、木棍、羊茅植物或其他物品。1128 年,弗兰德斯伯爵威廉责怪其封臣阿尔斯特的伊万和特尔蒙德的丹尼尔对其态度时,希望解除与他们之间的忠诚关系。解除仪式为:威廉向前迈了一大步,把玉米杆(木棍)扔回给伊万,并同时宣布“我自愿废除你对我的臣服,我使你我平等起来”[2]101。
三、小 结
总之,在封建关系中,封臣一方面依赖于封君,对封君具有人身依附性,这种依附性主要就体现在他依赖于封君的封授——主要是骑士领过活,本质上他是“从属于他人之人”[6]249,即封臣是封君的人;另一方面,封君与封臣之间具有一定的平等因素,封臣本身具有独立性。在封建时期,公共权力“分解”于私人生活的形式中。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友谊源自于私人生活,他们之间相互服务的誓约乃至封君统属权力的传承亦皆如此,只有在有相互奉献的地方——保护人给予被保护人以保护、被保护人效忠于保护人,保护人才能合法地持有统属权力[21]。在履行骑士役务之外,封臣还有自主与独立的日常生活,除非与封君在骑士领问题上有争议。如果是国王的直属封臣的话,他很有可能拥有自己的封臣,一旦不用陪侍国王左右,他俨然就是自己骑士领中的国王,可以指挥自己的封臣做事。骑士对于封君既依赖又相对独立的特点,乔治·杜比以父子关系比喻他们可见一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