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激励 松绑减负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19-03-15文/科策
文/科 策
新修订的《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从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搭建成果交易平台等方面着手,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建立科技成果定价免责机制,着力解决“不愿转”“不敢转”“不好转”等实际问题,为全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早在2003年10月,安徽省就已经颁布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条例》对于促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安徽省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步伐不断加快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旧有条例的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创新发展需要,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责权利不明晰、权益保障和激励不足、科技人员积极性不高、企业主体作用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决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打破阻碍成果转化的制度藩篱,亟待对旧有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修订后,从原有的5章32条,扩充为现有的7章46条,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条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并将科技人员可以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奖励或报酬的比例,从原有的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同时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成果转化收益按照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二是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
三是强调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导向。《条例》强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行政部门考核其工作绩效以及确定科研申报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定、聘任。
四是突出企业的成果转化主体地位。为加快成果从实验室向生产车间转移,《条例》鼓励企业通过受让、技术入股、有偿使用等方式,承接省内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研发平台。进一步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和服务机构。在此次修订中,《条例》专门新增一章《服务机构》,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出规范,明确政府责任、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及其义务。《条例》强调,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咨询评估、技术经纪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六是将一些有效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条例》将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保险费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等一系列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纳入到条文当中,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使政策更具权威性,也让全省各地在制定科技创新奖补政策时有理可循,有法可依。
七是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条例》专门规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以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并对“勤勉尽责”作出了明确定义,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条例》还在财政投入、金融支持、融资融券、职称评定、生活保障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