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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契约文书词语考释四则

2019-03-15杨青青

安康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名下量词徽州

杨青青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徽州契约文书是20世纪学界的一个重大发现,它是记录徽州地区经济生活和语言文字的珍贵文献资料,具有数量大、时间跨度长、研究价值高等特点[1]。对语言学而言,它为研究词汇、俗字、音韵等提供了第一手材料。对疑难字词进行解释是深入挖掘徽州文书文献价值的基础,本文主要根据《徽州文书》[2-5](下称“徽州”)、《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6](下称“徽州千年”)、《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7](下称“安师大”)和《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下称“丛编”)[8]等文献资料,运用训诂学方法,对“是身”“出拚”“ 仝“备”四则词语进行考证,以期有助于徽州文书的解读。

【是身】自称性代词,自身、自己。

“是身”一词在明清时期的徽州文书中频繁使用,其中清代尤为突出,从词性上可以确定为体词性成分。如:

(1)《清乾隆四十年(1775)凌信旺立承佃山约》:“立承佃约人凌信旺,今承到程嘉灿名下八保楼坞山一号,其山四至悉照老佃约。是身前去砍斫苗木并锄种花利,叁年稀处裁(栽)坌苗木成林,四围无得抛荒。日后苗木长大议作三殳(股)均分,主得贰殳,利(力)得一殳。无得变卖他人,亦无许另佃异姓人锄种。”(徽州1/7/0531)

(2)《道光二十二年(1842)汪长寿叟佃田约》:“立承佃字人汪长寿叟,今承种到汪霭堂名下,土名□坞,计田大小叁坵,共计田租九砠零壹斤正(整),是身种作,递年秋收租谷送门交纳,不得短少,倘其租谷不清,任从租主执佃另召身无异说。今恐无凭,立此承佃字存据。”(徽州千年2/426)

(3)《清咸丰三年(1853)歙县姚增等租屋约》:“立租约人姚增、四十,今凭中租到童宅名下,土名金氏河滩,坐东朝西土库房内落地房二眼,门装(窗)户扇、板壁并地板、櫊板一应俱全,正屋外厨房四眼,门壁、四围装摺概行齐全。是身承租居住,当日三面言定每年租钱四千文整。”(丛编 /543)

例(1)中长句的主语前后应一致,“是身”复指前面的主语“凌信旺”,并发出了“前去砍斫苗木并锄种花利”的行为,为代词无疑。该件契约中“凌信旺”是为承佃者,即买方,“是身”则代指买方自身。例(2)(3)与例(1)类似,例(2)中“是身”回指佃田者“汪长寿叟”,在语义上与下文“递年秋收租谷送门交纳……任从租主执佃另召身无异说”相承接。例(3)中“是身承租居住”承接上文,亦可推断出“是身”前指“立租约人姚增”,即承租者。上述三例共通点是:“是身”均为承佃者(即买方)指称自己的代词,分别出现在佃山契、佃田契和租屋约中。

徽州文书中卖契较买契数量更多,种类也更为丰富,“是身”亦可作卖方对自己的称呼。如:

(4)《乾隆休宁黄氏抄契簿》:“立卖契人黄洪远,今因急用自情愿将承祖山壹号土名外坞西□系新丈盖字五千八百五十九号,本身合得山税叁厘五毛……倘有内外人拦占及重伤交易,来历不明一切等情,尽是身理值,不涉买主之事。其税随即起推,至无异说。恐后无凭,立此卖契存照。”(徽州千年10/48)

(5)《清道光十七年(1837)卖婚书契》:“立卖婚书契杨银元,今因家贫衣食无度,只得将亲生女取名秋弟,生于庚寅年正月十七日卯时,自情愿央中出卖与家主吴名下为婢。三面言定当得受价九五平色三两正(整)。其银当日是身收足,其女听凭改名使用,成人长大听家主另行择配,与身无涉。”(安师大/211)

(6)《清咸丰五年(1855)王信诚立卖田皮契》:“立卖田皮契人王信诚,今因正(征)用无措,自情愿将六保土名栗树坵田皮乙(一)坵计数八分,是身立契出卖与程讱祀名下为业,当得受价大典钱肆千文正(整)。”(徽州1/9/1234)

例(4)中“尽是身理值”之“尽”与“俱”“概”都是徽州文书中表示范围的副词,“是身”用于动词“理值”(照料;料理)前作主语,后接“不涉买主之事”,明确可知这里“是身”与“买主”相对,即“卖主”,在该契约中,“是身”即是对卖主“黄洪远”的代称。例(5)(6)出现的句式虽与例(4)不完全相同,但“是身”一词的词性与词义不存在根本性差异。从例(5)“其银当日是身收足,其女听凭改名使用”一句语义可知,“是身”收足银两之后,女儿则成为家主奴婢,“其”仍指的是“是身”,即“立卖婚书约者杨银元”。例(6)中“是身立契出卖与程讱祀名下为业”一句中,“是身”作“出卖”的主语,代指卖主“王信诚”自身,与前几例“是身”词义一致。例(4)—(6)中“是身”都是卖方对自己的代称。

为客观反映契约内容,契约文书一般以第三人称的角度书写,于是出现了一些代词。“是身”是徽州文书中普遍使用的一个代词,常用作主语复指前文已经出现过的买方或卖方。因契约起首已明确显示买方或卖方的姓名,故后文不再重复而以“是身”等居其位,或是买方对自己的称呼,或是卖方对自身的称呼,用法类似于现代汉语中的代词。

徽州文书中除“是身”以外,在词义和用法上与之相似的尚有“本身”“该身”“身”等表示自称的词语。如:

(7)《明万历十三年(1585)歙县程良策卖山赤契》:“六都程良策,今有承祖买受荒山地一号,坐落本都一保,土名宋坑坳……其前山地与叔程涞相共,本身该得一半,叔分一半先单卖与林胜业讫。本身自情愿将前四至内山地该得一半即无存留,尽数立契出卖与六都林寄富名下凑便为业,面议时价纹银二两整。”(丛编/359)

(8)《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歙县鲍仲诰卖屋契》:“廿一都四图,立卖契堂弟鲍仲诰同男鲍文贵、文林,今为欠少使用,每(浼)凭亲族为中,愿将承祖分受草字三百五十四号,土名孝廉老楼厅基,该身分受除前卖过仍存屋地六步五分,内该兄一半,该身一半。”(丛编/480)

(9)《清同治五年(1866)歙县汪士德立顶粪草田批》:“立顶粪草田字人汪士德,今因缺用,自愿将土名白杨干白坵里大路下贰坵,计税叁亩,凭中将粪草田尽行出顶与汪名下,当日得受顶价银□□元整,比日亲手收足,丝毫不欠。自顶之后,听从银主自行耕种,或另行兴种,身无异说。”(丛编 /231)

根据王跃《古代契约文书中“自称”类词语历时演变研究》一文的考查,明清契约文书中表自称的词语陡增,且有明显复音化趋势[9]。单音节词“身”和双音节词“是身”“本身”“该身”在徽州文书中均有自称用法,但双音节词“是身”用来表示自称的使用频次最高。以下将对“是身”一词的词源进行考察。

“是”在古代汉语中已用作指示代词,如《论语·里仁》:“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身”在秦汉之际已经出现了第一人称代词的用法,如《尔雅·诂释》:“身,我也”,郭璞注:“今人自呼为身”。不过“身”广泛用作第一人称代词,是在魏晋以后。可以得出,“是”和“身”均具有指称用法,二者可能通过合成方式构成了双音节自称性代词。

【出拚】出卖。

(1)《清嘉庆八年(1803)程君荣立出拚山约》:“□□□□程君荣,今将七保宋刀坃土名韭□弯山一号……四至内所有杉木并山皮凭中尽数立约出拚与许瑞先名下,前来入山砍伐锄种,五年为止……丁卯年眼仝山主点清看苗无得抛荒丈土。三面议定乙(一)丈三载,倘有山□来历不明出拚人自理,不干客人之事。”(徽州1/8/826)

(2)《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程元重等立出佃兴山约抄白》:“立出兴山佃约人程元重、元恺、加焕、开巽、开畅、世彭等。今有六保土名严培坃……其松杉二木成材之日议作三七均分,主得七力得三,出之日不得变卖他人。其价不合眼仝公拚所有沙积田是身自食挑复成田,不得累其山主。”(徽州 1/8/967)

(3)《清咸丰七年 (1857)胡祖喜立承佃山约》:“立承佃山约人胡祖喜,今承到程姓众业人名下七保土名□弯里又号樟树坞山场贰号……日后苗木务必有养成林,出拚分价,主得九力得一,其力分不能交易。”(徽州1/9/1243)

例(1)的“出拚人自理,不干客人之事”表达中,“出拚人”与“客人”相对而举,即指买卖双方。“客人”是对租佃者的称呼,这里即指上文中的“许瑞先”,“出拚人”指山主,即卖方“程君荣”。又“立约出拚与许瑞先名下”一句中,联系前后发现“出拚”与“出拚人”关系密切,由汉语动词和名词之间相互转化的用例可知,“出拚”动作的发出者就是“出拚人”,即卖方“程君荣”。在包括徽州文书在内的契约中,双方一般为租售、买卖的关系,本例中由“前来入山砍伐锄种,五年为止”一句可知应是佃农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因此“出拚”很可能是“出卖、出手”的意思。徽州文书中有“立契出卖与×××名下为业”的套语句式,与例(1)相对比,“出拚”与“出卖”出现在同样的句式结构中,更能说明“出拚”与“出卖”是词性相同、意义相近的词语。例(2)(3)中“出拚”前后分别指涉买卖双方如何分利,也符合“出卖”的潜在含义。

“出”有“出卖”意,且用例丰富①详见张静《古代契约文书中“买”、“卖”类词语历时演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因此关键是如何理解“拚”字的含义。“拚”字在《汉语大字典》中有三个读音和意义,一是读biàn,本义为“鼓掌、击掌”;二是读p àn,意思是舍弃,如“拚命”;三是又读p ī n,义同“拼”。就以上几个读音和意义来看,很可能是表“舍弃”意义的“拚”与“出”同义连用构成一个合成词,因为二者意义相近,都有舍弃的含义。

此外,徽州契约文书中还有许多与“出拚”相类表示“出卖”义的词语。如:

(4)《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胡守爵立卖山契》:“立卖契人胡守爵、仝弟守信共有承祖山一号,坐落本都七保土名郑七坞……该得分股尽数立契出凑与胡敬石祀保祖为业。”(徽州1/6/15)

(5)《清乾隆五年(1740)余寿生立典田约》:“立典约人余寿生,原因土名大官山秈租拾肆砠,因时年不一减硬租拾壹砠正(整),凭中出典与项姓名下耕种。”(徽州1/2/3)

(6)《乾隆三十四年(1769)吴永年佃约》:“立佃约人吴永年……今因急用自情愿央中将前佃土约出佃与袁名为业。”(徽州千年1/364)

(7)《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汪加晶立卖田契》:“立卖田契人汪加晶……原租四称五斤,二共租议玖称拾斤,凭中立契出卖与程名下为业。”(徽州 1/7/683)

(8)《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张德茂等立便地契》:“立便契人张德茂等……计地税八分七厘,土名化木坞口,凭中出便与吴名下为业。”(徽州4/7/61)

(9)《清嘉庆九年(1804)王文贵公秩下起松等立出租水碓等约》:“立出租约人王文贵、公秩下、起松等……另立清单,自愿托中一并出租与谢友玉名下。”(徽州2/1/104)

(10)《清咸丰八年(1858)汪宏达立当大卖田契》:“立当大卖契人汪宏达,今因欠少钱粮正用,自愿将承祖遗受己业方字壹千捌百捌拾捌号田税柒分柒厘捌毫九线土名锄头坵立契出当与冯名下为业。”(徽州3/2/30)

例(4)—(10)中,“出凑”“出典”“出佃”“出卖”“出便”“出租”“出当”都与“出拚”处在同样的句式结构中,即“立契……与某某名下为业”,承担的句法功能也一样,即作谓语动词。它们的构词方式与“出拚”类似,“出”作核心意义的承担者,虽不完全等同,但都含有“出卖”的意义。

同眼相见,共同,一起。

(1)《清嘉庆五年(1800)胡豹等立兴佃山约》:“立承佃兴山约人胡豹、赵百松、赵双全……其山四至悉照老佃约,是身承去砍伐锄种花利等项概行议作三七,仝监分。”(徽州1/8/797)

(2)《清嘉庆七年(1802)汪自育等立承兴山佃约》:“……四至之内山场系存留坟垄老林不在约内,其余是身等承佃前去入山砍伐锄种花利栽扦苗木,其花利面议定迭年秋收之日接山主登山仝概行作四股监分,主得壹股,力得三股。”(徽州1/8/811)

(3)《清嘉庆十七年 (1812)汪进禄立投承约》:“立投承佃人汪进禄……是身承耕种,迭年接田主仝主力对半均分。”(徽州1/8/908)

(4)《清咸丰三年(1853)吴大善立承荒山约》:“立承约人吴望天侄大伯……是身承去砍伐开挖,锄种杂粮顶(等)物,面言定迭年秋收之日,接东登山仝二八均分,主得贰,力得八。”(徽州 2/2/68)

再如:

(5)《清嘉庆五年(1800)吴大晌立承佃山约》:“立承佃约人吴大晌……其苗木成林之时议作三七均分,主得七,吴得三,日后出之日仝利分,不得松。”(徽州1/8/794)

(6)《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程元重等立出佃兴山约抄白》:“立出典山佃约人程元重、元恺、加焕、开巽、开畅、世彭等……其松杉二木成材之日议作三七均分,主得七,力得三,出拚之日不得变卖他人,其价不合仝公拚所有石沙积田,是身自食挑复成田,不得累其山主。”(徽州1/8/967)

其他传世文献中,也存在“眼同”的用例,可作为增补。如:

(7)元·孙仲章《勘头巾》第三折:“你到瘸刘家菜园里,曾叫那地主和房邻眼同一齐取来么?”

(8)明·冯梦龙《喻世明言》卷26:“沈昱眼同公人,径到南山黄家,捉了弟兄两个,押到府厅。”

例(7)中“地主和房邻眼同一齐”,“眼同”与“一齐”同义连用。例(8)中“沈昱眼同公人”的“沈昱”和“公人”是并列的两个成分,“眼同”暗含了“一起”。综合例(1)—(8),“仝”是为“眼同”,表示“同眼相见,共同,一起”。

【备】描述土地的概称性量词,完整无缺的一块可称一备。

在此可以通过对比研究的方法,来考察徽州文书中“备”这个词语的词义。

(1)《明成化九年(1473)休宁县汪异荣卖田赤契》:“十一都汪异荣,承祖父有田壹备,坐落陆保,土名庄坑前岸,系坐字叁佰贰拾玖号。”(丛编 /47)

(2)《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舜良等卖基地赤契》:“显宗祀五大分舜良等,今有买受得基地一备,坐落本都三保,土名北岸祖宅基地,新丈一千三号,计地一亩八分。”(丛编/512)

(3)《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凌信旺立卖田契》:“立卖田契人凌信旺,今因无钱用度,自情愿将买受得七保水田壹备,坐落土名中波,原租贰拾伍称整。”(徽州1/7/598)

(4)《清嘉庆十九年(1815)黄阿王氏等立出顶田坦字》:“立出顶字人黄阿王氏仝子黄必俊,今因日食难度自情愿将承父所开荒田坦一备七保罗家坃,土名岭下大眼坞小八坞等处,大小计数不尽。”(徽州1/8/921)

(5)《清咸丰十年(1860)戴圭田立出当茶萪杉苗并地骨契草底》“立出当茶萪杉苗并地骨契人戴圭田,今将承父阄分得土名大培路下茶萪山苗一备。”(徽州4/5/12)

例(1)—(5)中每处表示土地数量结构的“一备”都处于相同的句法位置,且都符合古代汉语数量词表示方法中的“名词+数词+量词”。“块”也是徽州文书中常见的土地量词,如“立承佃人石邑徐成花,今承到程加灿兄名下七保富村杨家巷口坦一块,又占家坞坦一块”(徽州1/7/576)。由此对比得出,徽州文书中的“一备”是与“一块”类似的数量结构,都用来修饰前面的土地名词,“备”与“块”同属量词。现代汉语中未见“备”作量词的用法,在徽州文书作为量词是否有独特的用法呢?试看下例:

(6)《隆武元年(1645)谢志瑞当田契》:“立当契人谢志瑞,今有承父买受水田壹备,土名横□头,大租捌称零柒斤;又壹备土名青林源,早租壹秤;又一备土名拾伍斤。前田叁备共计早大租拾秤零贰斤。”(徽州千年1/10)

(7)《清雍正十二年(1734)程之来兄弟立召佃田约》:“立召佃业主程之来兄弟,今有七保荒田壹备,土名墙尾角,大小拾壹块,约计壹亩伍分。”(徽州1/7/337)

(8)《清咸丰七年(1857)桂兴九立暂承种田坦字》:“立暂承种人桂兴九,今承到程彭祀、程彩祀、瑞培等名下罗家岭下大八坞小八坞等处熟坦一备,内有成熟田大小八块并坦。”(徽州1/9/1245)

徽州文书“块”作为修饰土地的量词的用法十分常见,且所搭配的数词较为自由,并不拘于某一个或某几个数词。“备”在徽州文书中用法显然不同于“块”。例(7)中,既用“备”也用到“块”,具体表述为“荒田壹备……大小拾壹块”,从语义上先说“壹备”,继而又说“七保荒田”中包括“大小拾壹块”,显示出“备”可能是一个较“块”上位的概念。例(8)中与此类似,“熟坦一备,内有成熟田大小八块”一句,也表达出了“一备”的“熟坦”中包括了“成熟田”共有“八块”。

例(6)较为特殊,徽州文书中“一备”最为常见,极少有除“一”以外的数词与量词“备”搭配。通过该例中“水田壹备,土名横□头,大租捌称零柒斤;又壹备土名青林源,早租壹秤;又一备土名拾伍斤”一句可知,每“一备”都有自己的土名并可以单独计租,说明“备”所修饰的名词在空间距离上是不可分离的,类似于现代汉语“处”“片”。

根据张传玺的解释,“一备就是一片、一块。一块田完具无残缺者为一备”[11]553,该释义解释了“一备”的含义,为理解“备”如何成为一个量词提供了启示,即“备”借用“完备”本义,却未具体解释“备”是为何种量词及与其他土地量词的关系。徽州文书中描述土地的量词可大致归为两类,一类是“亩、角”等表示具体面积单位的量词;另一类是“块、处、片、段”等没有明确量值的量词。根据认知语言学中的原型效应,“备”理应归为第二类,属于古代契约土地形状量词中的典型成员[12],用在契约文书中描述形状完整的土地,可作为“块”等一般量词的上位概念或同义位概念,是个概称性量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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