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发式教学法在外国法课程中的应用
——以美国行政法案例教学为例
2019-03-15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215006)
启发式教学法是与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法相对应的一种教学方法。在高等教育领域,鉴于高校学生已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自我开发能力,这种教学方法已得到了广泛的倡导。但启发式教学并非简单的转换教师和学生的角色,或单纯地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更重要的是在特定课程的教学中量身定制一套用于启迪、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的方法。文章从法学教育领域入手,以本学科所特有的案例教学为工具,阐释外国法课程中如何应用启发式教学法来实现教学效果的进一步提升。
一、案例作为启发式教学法的重要工具
从抽象意义上讲,启发式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启发学生的思维、启迪学生的智慧,以思维对话为生成机制的教学活动过程。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是尊重学生作为独立个体,并培养其自主学习和生存能力的途径[1]。但这样抽象的教学方法要落到实处,必须与相应教育领域的学科背景、知识特征相结合。“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是启发式教学的最形象化的表达,体现了教学理念的改变,但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准确定位什么是实现启发学生的“渔”及启发式教育的工具和切入点。
在法学教育中,作为启发工具的重要抓手是司法案例。法学教育过程已经逐渐从传统的学理讲授为主,开始转变为学理、法规范、案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特别是以案例教学为具体途径,在讲授理论知识、解析法条内涵的同时,也能进一步锻炼学生的专业技能,从而实现学理、规范与实践的互相交融。这一教学方法在国内法的教学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在外国法课程中仍非常少见。这与案例教学的一些特征相关,比如需要对案例背景知识有较全面的了解,此外还需要有一定的外文文献阅读能力。
但是即便存在上述种种困难,真实案例的教学对于在外国法课程中实现启发式教学而非注入式教学,又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而且,鉴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相关制度的形成与司法案例的发展有密切关联,那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以原文案例这样的第一手资料作为教学工具,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就以美国行政法中的重要案例Morgan案的教学过程为例,来阐述如何通过案例为工具来实现外国法课程中的启发式教学。
二、启发式教学法在外国法课程中的具体实施
从根本上讲,启发式教学是将教学过程从传统的单向灌输,变成了双向沟通。而一个有效的双向沟通,至少应包含前期的充分准备,以保证有效沟通所必须的信息;课程中有序而深入的信息交换,以及沟通后作为信息反馈的课程评价。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启发式教学所具有的启迪、引导、反馈、阐发的功能。要在外国法的课程中以案例学习的方法进行启发式教学,至少需要4课时的课时量,由教师在第一周花2课时进行制度背景和基础知识的介绍,课后由学生以小组研讨的形式进行案例的自主学习;第二周由学生花1课时进行研讨成果展示,并由教师用1课时左右时间进行整理、提炼和沟通反馈。
(一)课程准备
1.制度背景和基础知识的介绍
美国行政法中的Morgan案一共有四个案件,均与农业部长一个限制价格的命令相关,其中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的主要为其中的Morgan I案[2]。 Morgan系列案件在美国行政法中的重要性在于它形成了一个关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应当由谁作出,以及如何进行审查的先例。这一判例中的规则更是进一步被写入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成为一项被制度化的正式规则,是美国行政法制度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而在学习这个判例之前,应当先向学生介绍以下一些制度背景和基础知识,从而让其了解这个判例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法规范。
教师应首先讲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一些基本特征,以及由此产生了什么问题而导致了相关判决的争议。行政机关的决定很大程度上是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挥各自技术和经验的综合产物,其优点是能通过协作提高行政效率以及决定的质量,但缺点就是无法探知真正的决定者。行政机关以外的人无法了解对决定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是谁,尽管名义上是由机关首长代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关责任,但真正发挥实质作用的可能并不是机关首长。机关决定而非个人决定的特点,具体到听证程序中,就导致我们无法确定听证中的信息对最终决定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而这正是Morgan案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需要学生通过自主阅读判例来寻找答案的核心问题。
2.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阅读案例
在启发式教学中有一种重要的方法是问题教学法,教师通过介绍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探索和判断,最后导出所要的结论[3]。以外国法课程为例,教师在介绍和讲解相关制度背景和基础知识后,应就本案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问题,从而指导学生进行有目的的阅读。这在涉及外国法制时尤其重要,由于语言和文化上的差异,学生在阅读外文资料特别是原文判例这些有一定难度的资料时容易产生畏难情绪。那么通过教师提前准备问题的方式,能很有效的引导学生做到泛读与精读相结合,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案例的阅读和分析。
具体以Morgan案为例,教师应在讲解完上述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基本特征以及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与此相关的实定法规范之后,提出以下问题。第一,与基本案情相关的,本案原告提出了什么主张,支持该主张的理由是什么。第二,法院的判决结论是什么,支持这一结论的裁判理由有哪几项。第三,与判例法学习的特点相关,判例提炼出的裁判要旨是什么。
(二)课程组织
1.以小组研讨的方式进行案例的自主学习
鉴于外国原文判例的阅读难度较大,此种案例的学习不宜由每位学生单独进行,而适用通过课后小组研讨的方式进行。在此过程中需要引导学生在小组内进行角色和职责分工,确定团队组织者、判例各部分精读的承担者、小组研讨成果的报告者等,这同时也是为之后的课程展示作准备。
小组研讨主要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学生各自进行判例的泛读,了解基本案情和裁判结论。无论角色分工为何,对判例基本内容的掌握是每位学生都应做到的。而后根据分工,对各部分进行精读,并作简单翻译。第二,小组内部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对问题的回答建立在精读判例的基础上,鉴于不同学生外文文献阅读能力的差异,小组内容研讨的方式,可以实现互助式地学习模式,同时也能培养团队合作意识。第三,自主学习过程中,还应请学生在阅读判例的基础上提出自己难以理解的问题,发现问题本身也是一种学习的方法。
此外,从以往教学经验来看,在小组研讨完成之后,部分学生进行成果汇报时由于经验缺乏,通常无法进行脱稿展示,从而导致汇报效果欠佳。对此可鼓励学生在小组研讨中,通过合作的方式对相应问题进行整理,并由之前确定的成果报告者在小组内部提前进行演练。提前演练一方面是增加经验,同时也是发现问题的方法。
2.学生撰写研讨成果并进行展示
在完成小组研讨之后,应由小组成员分工完成研讨报告的撰写,鉴于案例材料的特殊性,各小组除了应围绕教师的提问,制作展示材料以外,成果内容还应包含其他两个部分:第一,原文判例段落大意的翻译。美国行政法课程会贯穿多个案例的教学,并分配给各个小组进行研讨和展示。由于要求每位学生逐个阅读原文的难度太大,因而由各小组在成果展示前,先将判例内容简单翻译后提供给其他学生进行阅读,能够帮助其他学生理解案例内容、提高展示效果。第二,每个小组成员分别撰写案例评述。研讨报告中的原文判例翻译以及课程展示材料主要展现的是团队作业的成果,在之后的课程评价上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但每位成员对同一个判例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因此要求学生各自撰写简短的案例评述,以作为个性化评价的基础。
在第二周的课程安排上,第一个课时可由学生先在小组研讨的基础上进行成果展示。展示内容以教师提出的几方面问题为基本框架,请学生具体报告本案的基本案情,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法院的判决结论以及裁判依据。展示的方式可以包括PPT陈述,按照以上三个部分由三位学生分别报告。还可以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请学生担任原被告双方以及法官的角色,将判例的内容“表演”出来。
在展示的具体内容上,以Morgan案为例,学生小组研讨结束后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梳理和展示。在这个案件中,原告主张听证过程中的口头辩论的材料非常复杂,对听证的说明就有五百多页,而在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并没有写一个总结性的报告供部长参考。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如果听证说明内容非常复杂,导致部长根本无法参考听证中的信息,那么就可以推断限价命令的唯一根据就是内部职员提供的信息。也就是听证中的材料根本没有被参考,听证也就不存在任何价值。
在本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决定者必须听证”(The one who decides must hear)的规则,也就是要求部长必须认真考虑听证记录。原因就是,听证的作用在于保证部长的决定是根据正确的信息来源,部长不能根据听证以外的材料作出决定。但这不表示行政长官必须全面地阅读证据材料,可以由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对证据进行筛选分析,但决定者必须仔细考虑这些听证中的证据。
3.教师通过整理和提炼知识点进行沟通反馈
如上文所述,启发式教学本质上是将教师的单向知识灌输变为双向的沟通,“思维对话是启发式教学生成的内在机制”[4]。思维对话的模式就要求教师需要对学生的自主学习成果进行沟通反馈,具体到外国法案例教学中,这样反馈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教师应当对案例学习方法进行示范,并对案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提炼;第二,教师应当对本案例对相关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进行阐释。这样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帮助学生了解在自主学习中应掌握的方法,另一方面也是对具体知识点的梳理和升华。
比如Morgan案中,核心在于解决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如何判断影响决定的真正因素,并保证听证(相对人意见)对行政决定的拘束效果的问题。这是催生Morgan案所谓“决定者必须听证”这一规则重要背景。但更重要的是,教师需要向学生进一步阐释,所谓的“决定者必须听证”并非简单的字面意思,这一规则强调的是必须是行政长官代表机关作出的产物,而不是职员个人的决定。因此,Morgan案真正表达的是“决定者必须决定”,也就是机关首长作为名义上的决定者也必须实际参与到决定中,而不能仅仅是一个“橡皮图章”。而在后续的Morgan II案中[5],联邦最高法院又提出,即便需要考察部长是否有认真考虑听证记录,但也不应探索决定者的思维过程,实际对Morgan I案中的规则进行了限制。这些内容都是学生在自主阅读和小组研讨时很难关注到的内容,教师对此应当作适当的补充和解释。
此外,案例教学的内容不能仅限于案例,教师还应当向学生介绍并解释与这个判例相关的实定法规范。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的§557(b)是关于行政机关决定程序的重要规范。其中规定了行政法官作为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应作出初步决定;而在规定时间以内,如无人向该机关提出上诉,机关亦未主动要求复核时,则初步决定无须再经过进一步的程序,即成为该机关的决定。通过这一条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就明确了真正作出决定的人是谁,也确保了听证对最终决定的拘束力。而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的这一规则就是从Morgan案的判决中发展而来的,在课程中讲授Morgan案的目的就是,不仅让学生掌握美国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是什么,更让其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了解这样的规则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三)课程评价
与启发式教学模式相配套的,课程的评价方式也应与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模式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外国法课程中以案例为重要教学工具的情况下,要求学生运用其英语阅读能力、法规范查找和解释能力,在课后花费大量进行案例的阅读、分析。与这样的学习模式相对应的,应在课程评价中更多地采用形成性评价而非终结性评价的方式。
形成性评价的重要特点是,将课程评价的节点设置于教学过程中,评价标准作开放式的设计,目的在于通过双向反馈机制,反思学习和教学中的不足[6]。具体到外国法课程的评价中,主要应对学生的案例学习就其参与程度作过程性的评价。这一方面要求对于案例研讨和展示的内容,应在课程评价中占50%以上。另一方面,应根据小组研讨过程中各成员的角色分工以及贡献程度,再作有一定区分度的评价。除此以外,根据已有教学经验,还可设置10%左右分值来对个人自主学习的成果进行评价。教师可要求学生结合小组研讨和课程讲授的内容完成一份案例评述,这同样也是对教学工作的反馈。
三、外国法课程中应用启发式教学法的反思与经验
(一)启发式教学法是以双向沟通为特征的教学模式
启发式教学并不是降低了教师的主导地位,或者是对调了教师和学生的角色,而是对教师的讲授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启发式教学是一种双向沟通的教学模式,完整的教学环节应当包括:启迪,教师介绍基本知识、提出问题背景,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兴趣;引导,教师通过提出问题的方式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进行案例的阅读和分析;反馈与阐发,学生通过回答提问和报告研讨成果来对自主学习的效果进行反馈,教师对学生的自主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提炼并深化相关知识点。
强调双向沟通的重要性在于,启发式教学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的注入式教学变成学生的自主学习。启发式教学的真正目的在于将传统的教师权威的教学模式转变成教师和学生平等沟通的教学模式。这要求教师在教学的各个阶段都发挥更多的启迪和引导的作用,同时还需要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充分的反馈,因此是一种“思维对话”。
(二)启发式教学法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
在外国法课程中运用案例这一工具进行启发式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有比较大的难度。比如案例教学仍然需要以制度背景和基础知识的掌握为前提。而外国法律制度对学生而言几乎是全新的内容,这以教师在前期进行充分的理论与制度介绍为基础。另外,案例教学通常应基于真实案例予以展开,因为虚拟案例虽然有利于教义学思维的锻炼,但通常会遗漏一些重要信息[7]。但域外的真实案例,因语言、文化等差异,对学生而言,理解难度要大大超过国内的案例材料。
这些课程教学上的困难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教师而言,一个基本的前提是需要对外国法律制度有更宏观和深入地把握。而且,在案例的筛选和问题的安排上也有一定讲究,案例的选择需要紧扣相关知识点,并且应当在外国法制进程中具有典型意义。由于判例法国家的裁判文书篇幅一般较长,为便于学生进行梳理和分析,教师还有必要提前对案例进行一定的裁剪,并就相应部分设计好有针对性的问题。对学生而言,在外国法学习过程中如果要提高参与程度,法律专业英语的掌握成为必要的前提。而且,从以往教学经验来看,学生在进行自主学习和小组研讨时,除了阅读教师提供的判例外,还需要自行搜集相关背景资料。因此,这样启发式教学方法,也是借助案例这一媒介,通过教师的引导和启迪,来进一步促进学生自主探索能力。
(三)案例教学的多重功能
以美国行政法案例教学为例,在外国法课程中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为案例教学在法学课程中所能发挥的功能提供了新的视角。在国内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也是重要的工具,但鉴于大陆法系的特点,案例教学的功能一般是对规范的应用和演练。教师通常先对法规范内容进行系统性的讲授,然后再请学生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应用相关规则;或者是教师在讲授抽象规则时,将案例作为进一步说明的材料。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时案例教学的功能是事后应用性或者是解释性的。
但在美国行政法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的应用,则展现了案例的另一种功能。基于判例法国家的传统,美国法中的很多规则都是从判例中提炼和发展而来的。教师在运用判例进行教学时,如能遵循这一特点,设置关键问题对学生进行有意识的引导,就能帮助学生在案例研讨过程中,自主发现和阐释案例中的规则。由此可见,在美国法背景下判决先于规则的特点,案例教学的功能也可以是帮助学生发现和提炼规范,而这更突出展现了启发式教学的优势。这不仅是在具体问题中,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更是带领学生“亲历”了规则的产生过程。
结 语
应用启发式教学方法的核心目的是激发学生自主探索的兴趣,并培养学生自我开发的能力。这在法学课程的教学领域有重要的价值,法学是一门注重经验教学的学科,除了文本上的规范,更需要学生了解实际的制度背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建设相对后发的国家而言,开设外国法的课程的目的在于比较借鉴其他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真正有价值的比较学习和研究应当是功能性的。比较研究不是简单地分析和考察分析对象的异同,还必须说明它们的理由、运行的环境和产生的影响[8]。从这个意义上讲,外国法课程的教学除了应当让学生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是什么,还更应当让他们学会探索这样的制度为什么会产生,以及实际的运行效果如何。那么外国法中真实案例的阅读、分析以及讨论,将会是十分有价值也是极具趣味性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