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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的立法探究

2019-03-14史佳

青年时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对策影响

史佳

摘 要:家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家常常承载着人对生活理解的最终幻想和归属。然而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xx家暴事件”曝光在社会公众面前,引发众多社会舆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传统观念的改变,平等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现象的反响越来越强烈,我国虽然在2016年出台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规制,但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无法忽视。

关键词:家庭暴力;影响;对策

家本应是每个人心中最温暖的港湾,最稳定的依靠,但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在许多公众人物的新闻热搜中频繁出现,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曾经,家庭暴力多具有隐蔽性,被当做不可外扬的家丑,受害者们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如今,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随着立法上的不断完善,受害者们被赋予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家庭暴力现象可以通过法律途徑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然而,家庭暴力在认定、惩治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界定。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中第一次正式使用“家庭暴力”一词。2001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对此作出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016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一步明确规定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综合来看,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身体健康、人格尊严、情感关系等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危害性以及认定和惩治上的特殊性。首先,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纠纷,它的本质在于“压制”,通常表现为家庭地位上的不平等,即某个成员利用其身体或精神上的强势地位来压迫其他家庭成员,令其因惧怕或无助而屈服。其次,家庭暴力也不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其实施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特殊的、无法切割的情感关系。这也是家庭暴力行为在实务中不易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与情感的极大关联性,而难以用法律的强制性来进行处理。因此,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任重道远,是要兼顾情理和法理的难题。

二、家庭暴力的影响

(一)国际影响

首先,家庭暴力的影响具有全球性,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普遍问题。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女性,国际上有关调查显示,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暴力和虐待,而大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因此家庭暴力在国际上也受到高度的重视,1999年11月联合国大会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二)家庭影响

其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影响具有多重性。从立法上来看,家庭暴力认定的主体主要为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附则中则将主体适用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即家庭暴力主体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关系、同居关系、寄养关系、家庭雇佣关系,其范围广、影响深。

在家庭内部,家庭暴力对每个家庭成员的影响都是恶劣且深远的,现以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现象为例进行阐述。相关调查显示,现如今我国每天有约40万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以上是由于家庭暴力,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对夫妻婚姻关系带来的不良影响。针对受害者来说,当今社会家庭暴力受害者大多数为女性,其一是由于中国传统封建思想中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其二是由于收入结构不平衡导致的家庭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其三是由于女性在生理上的弱势。对受害者来说,长期的家庭暴力一方面是对身体健康的严重摧残,重者甚至危及生命,另一方面是对精神和尊严的践踏,受害者常因此患有焦虑、抑郁甚至性格扭曲,重者会做出自残、自杀行为,甚至杀害施暴者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夫妻间家庭暴力不仅对夫妻关系和受害者身心健康有恶劣影响,对其他家庭成员也有不可磨灭的影响。大量研究表明,童年时期的创伤性经历是成年后形成人格障碍的重要潜在因素。在童年时期曾遭到虐待或忽视的人成年后出现人格障碍的概率较未受过虐待的人高4倍。在有家庭暴力现象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因其不和谐的家庭氛围而长时间处于恐惧、无助、焦虑、消极的精神状态中,成年后患焦虑症、抑郁症、狂躁症、偏执型人格障碍等心理疾病的几率大大增加,并且很大概率上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果。因此,对家庭暴力现象加以重视和完善相关立法,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氛围,也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社会影响

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内部有恶劣影响,在社会层面也会产生不良影响。一方面,受害者长期遭受压迫,在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打击下,极易发生心理崩溃而作出以暴制暴的危险行为,导致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害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在此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因心理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关爱和教育,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率。许多公众人物的家庭暴力行为接连被曝光,形成了不良的社会氛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家庭暴力的影响是社会性的,必须通过立法严格加以规范,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首先,在责任主体方面,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用人单位等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通过多重渠道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从立法上来看,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确实具有可取之处,但因对各机构的义务界限、干预手段、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等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相关部门不作为、互相推脱的现象,降低了法律规范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范围不够明确。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受害者身体上的伤害,也是对其精神上、心理上的伤害,但家庭暴力的伤害如何区分于社会上一般的伤害行为,我国立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也未体现出其特殊性,因此欠缺实际操作性,对施暴者缺乏有力的惩治措施,对受害者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

同时,对相关司法程序上的规定有缺陷。《反家庭暴力法》中创新性的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制度,受害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被申请人人的骚扰、跟踪。但是,人身保护令由法院作出裁定,一方面受到法院工作效率的限制,无法及时對受害者施加保护,另一方面,法院在执行上存在不足,公安机关作为协助机关,并无明确的责任范围,对申请人权利的救济并无有效的法律规定。同时,受害者通常对诉讼手段存在抵触情绪,基于对隐私的保护,受害者不愿主动提起诉讼,司法渠道从而欠缺实际的保护性。

(二)司法实务问题

在目前司法实务中,处理家庭暴力现象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较困难。立法上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限定比较狭窄,实务中常出现的一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未被包含在内,精神暴力因其证明困难,也常在司法实务中被排除在外。最易证明的身体暴力,在实务中一般只被法官认定为严重的身体暴力。有调查统计了2017年北京市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在42件诉讼案件中只有4件被认定确有家庭暴力,其中只有1位当事人同时提出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同时,在实务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与案件实体结果的影响并不大,判决确有家庭暴力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离婚的结果,法官一在初次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大概率会驳回离婚请求。并且,在以上4件认定确有家庭暴力的判决中,只有1起案件中法官支持了对其身体损害的医疗费赔偿金,对其他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均未支持。

四、针对司法实践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

首先,在立法上,必须明确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要严格区分家庭暴力与普通暴力行为的区别,明确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在相关部门的救助义务上,要明确责任范围和救济手段,防止部门不作为和“踢皮球”现象的泛滥,增加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人身保护令的相关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降低受害者的申请门槛,缩短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裁定期限,同时扩大公安机关的介入权限,使政府能有力地、及时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另外,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惩治需要进一步加强,确保施暴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必要时加强工作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监督义务,完善事后回访制度,确保家庭暴力行为确实有效得到制止。

(二)拓宽救济途径

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民政部门对夫妻加强培训,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另一方面,可以设立家庭暴力专项救助基金,用于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助组织,确实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同时增加未成年人保障的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社会氛围下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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