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下基层法院政工部门面临的问题及出路
2019-03-14李智伟
李智伟
摘 要:随着司改的开展,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几类人员都获得了单独晋升空间,政工部门工作人员还仍然按照一般的综合类公务员进行管理,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综合部门将被进一步压缩,随之而来的是政工人员的晋升空间进一步缩小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将进一步增加。本文试图在司改背景下分析法院政工部门面临的形势和困难,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政工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开始在省以下基层法院全面推开。法院政治部既是本次内设机构改革的操盘手,同时本身也是改革的对象。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中进一步发现法院政治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找准法院政治部的功能和定位,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改进方法,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法院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法院政治部的职能
政治部本是军队中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教育的领导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师和相当于师以上的建制单位均设有政治部。中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中原本没有政治部,队伍管理、政治教育等工作任务主要由人事处(科、股)承担。《宪法》第1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既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国家检察机关,而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其首要性质是政治机关。基于法院在其性质上的特殊性,建立一支政治站位高、履职能力强的干警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参照军队的管理模式,中基层法院逐步建立了政治部(政治工作办公室),取代并扩充了人事处(科、股)的职能。
2002年以来,编制部门对法院政治部的职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职能主要是: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法院系统党建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编制部门管理机构编制;负责单位组织人事、表彰奖励、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的政治工作。
二、该地区两级法院政工部门设置及主要领导配置基本情况和特点
该地区两级法院共设政治部(政工室)9个,其中中级法院设立政治部,政治部下设组织干部科、法官管理科和宣传教育科3个日常办事部门,8个县市法院均设立政治工作辦公室。目前,在该地区基层法院中,除了一个法院政工室主任空缺外,其他7个法院均配置政工室主任各1名。
从该地区两级法院政工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的总体情况来看,均为男性,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均为中共党员,均为本院党组成员,且均在本院工作人员中产生。虽然按照司法体制改革中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分类管理,但除其中2个基层法院外,其他法院政工室主任均从具有审判员身份且具有办案经历的干警中产生,其中该地区中级法院政治部主任和另外4个法院的政工室主任仍然为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审委会的案件研究和讨论。
三、两级法院政工部门工作及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事多人少”矛盾凸显。随着法院职能的日渐完善,两级法院政工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能相比2002年的“三定方案”出台时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且面临的形势也与之前大不一样,“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两级法院政工部门及政工部门主要领导不仅要担负本单位人员配备、工资福利发放、干部职级待遇落实、评先评优等“传统常规”工作,还要担负本级党委政府安排的绩效考核、文明创建、民族团结创建、党建、共青团、妇女等群团工作,也要担负上级法院政工部门安排的各项调研、培训、评先评优等工作。同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展,近年来还增加了人员分类管理、员额法官等级管理和晋升、员额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等级管理和晋升、内设机构改革、审判团队建设、陪审员管理等一系列新工作,涉及到司改的这部分工作没有之前的经验可循,遇到的新问题也特别多,又涉及到每位干警的切身利益,牵扯了政工部门很大的精力。但该地区两级法院政工部门的人手却仍然与2002年时差不多,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加上政治部主任一共只配备了6人,中院政治部又在全省法院系统政治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但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一些工作,还要完成省高院部署的各项工作,以及指导基层法院做好各项工作。该地区基层法院加上政工室主任一般只有2-4人。在这种情况下,政工部门人员的工作强度非常大,对工作也经常出现疲于应付的情况。
二是配套政策跟不上,工作衔接不畅。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基础性工作的人事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如今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但上级部门对司改框架意见中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完全落实到位。比如员额法官等级、书记员等级、员额法官等级、书记员等级、法官助理等级对应的行政级别以及可以享受的政治待遇、医疗待遇、车补待遇等问题,要么上级未出台文件明确,要么虽然出台了文件,政工部门也多次向人社、财政、发改等职能部门请示汇报,但因为上级职能部门与地方职能部门缺乏有效衔接,上级出台的文件又缺乏具体操作细则,造成地方职能部门对文件落实经常处于观望状态,难以及时落实到位,在干警中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法院内部来看,也存在着一些职能分工不太科学的情况,如随着纪检机构改革,中基层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撤销后,部分法院的监察职能由政工部门承接;许多同级党委政府安排的,但在法院找不到“下家”的地方性事务工作,如献血、户口管理、高考保障等工作也通常分配给政工部门,加大了政工部门工作量和工作衔接的难度。
三是政工部门领导待遇解决难。人员分类管理后,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获得了单独的晋升空间,可以实现按期晋升,而被纳入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的政工干部,晋升和管理与普通党政机关公务员相同,职级、福利待遇方面与法官有不小的差距,而且由于法院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与外部单位干部交流少,想参照行政部门采取干部交流的方式来解决职级待遇也较为困难。该地区各基层法院政工室主任的行政级别均仅为副科级,部分同志在副科级职级上已经10来年,也无法解决正科级待遇,政工干部“抬头就看见天花板”,长此以往不利于激发政工干部队伍建设。
四是基层法院政工干部的履职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是由于政工部门存在着“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使得基层政工干部忙于应付工作,同时政工干部的培训机会较少,缺少对上面政策特别是最新的司改政策的学习和理解,时常无法把握文件准确政策精神,只知道“我要做”,不知道“为何做”,造成工作效率较为低下。另一方面是基层法院个别政工干部怕得罪人,对本单位出现的一些违反人事政策的情况和现象不敢、不想抓管,或者有护短行为,习惯矛盾上交。
四、加强和改进政工工作和加强政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是升格政工部门机构级别。在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均具有单独晋升空间的情况下,均衡考虑司法行政人员的晋升空间,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在现有的政工部门行政级别基础上,进行机构级别升格,顺畅政工人员的晋升空间,让广大政工干部看得到希望,鼓得起干劲,同时也能吸引法院的优秀人员心甘情愿从事政工工作,提升政工工作水平。
二是充實政治工作骨干力量。加强政工部门的人才配备。政工部门应当比当前适当多配备能独立担当组织、人事、思想、宣传等业务骨干的在编干警,规定具体任务,合理调度,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保持政工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保障工作的连续性,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建设。建立科学管理、责任明确、切合实际的政工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政工干部的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和综合素质。要重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真正把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干警关爱机制,坚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厚爱政工干警的原则。为他们学习培训创造良好环境,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不仅要在时间上给参加学习培训的干警提供便利条件,而且要在经费、后勤服务上予以保障。
四是理顺工作职能。以内设机构改革为抓手,对政工部门应承担的职能重新梳理,写入机构改革方案中,减轻政工部门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明确进入政工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还能参与审判委员会、参加讨论案件等工作,以便于专注于做好职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尹巧.浅析基层检察院政工部门建设[J].法制与社会(下),2013(11).
[2]王小惠.浅析如何做好基层法院的政工干部[J].华人时刊(下旬刊),2013(11).
[3]王春女.论在基层法院中加强政工干部建设的必要与措施[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2014(6).
[4]熊武一,周家法.《军事大辞海·下》[M].长城出版社,200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