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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内涵界定

2019-03-14张渊

青年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澳门

张渊

摘 要:现在各主要经济体都已经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到了金融监管体系当中,当中自然也包括中国在内。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此新一轮金融变革浪潮到来之际,理应做好应对之策;而其本身立法的缺失造成了澳门第三方支付的权责不明。因此,澳门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紧要在于立法明确其法律内涵和责任界定。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内涵界定;澳门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

(一)澳门法规的分类

对于澳门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何以定位是目前澳门所面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澳门目前的第三方支付立法现状,只有澳门金融管理局出台了一项关于支付机构申请牌照的申请指南①,在指南中澳门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是否管理用户资金,分为了非银行信用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金管局的归类,暂且不论是否合理。笔者循着这两种机构名称在澳门金融法律体系(第32/93/M号法令)中找寻相应的规范,以期能够在相对应的法律条文中找到这两种机构的规范。但笔者在金融法律体系中并未找到明确规范非银行信用机构相对应的法律条文,也因此非银行信用机构这一名称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应权利与责任就无从谈起。以下就根据其分类来进行讨论。

1.非银行信用机构的类推适用

有学者或许会产生这样的质疑,非银行信用机构是否就无法归类呢,亦或能否在相关法律中找到类似的机构分类名称作出类推解释将相关规范加以适用呢?有鉴于此,笔者在考察金融法律体系中的规范时以作如下推理,首先,金管局将第三方支付分为了“非银行信用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那么,在金融法律体系中找到有关信用机构的定义类别(第32/93/M号法令在第二编第一章第十五条规定了信用机构的种类);其次,非银行行用机构在已知的四种类别中进行匹配,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得以排除;再次,对于非银行信用机构进行作类推解释是否能将其规作信用机构的第四类,即法律上归类为相当于第一条b项规定之信用机构之其他公司(该类所指b项的种类为储金局);最后,根据第24/85/M号法令,储金局的业务范畴能够推导出归入与之相似类别的公司可以成为第四类所称之其他公司的类别。而储金局的标的可指向法律许可银行从事之业务,也即根据类推解释非银行信用机构在金管局的定义中可以从事类储金局之业务,乃至可从事类银行之业务。

经过类推解释后,使得非银行信用机构可以在澳门金融法律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但是这样的解释结果却与金管局对于支付机构设定许可的目的不符,首先,金管局设定许可目的在于监管,其次,在于对支付机构责任归属的认定。而由于类推解释所做出的类别归属,使得非银行信用机构这类支付机构有了涉及银行业务的可能,这样作会使得金管局在审查时出现监管类别模糊的监管问题,同时,也会带来民事责任难以区分的法律问题。

2.其他金融机构

再说其他金融机构,许可申请中的其他金融机构是以支付业务为主的机构,而金融体系法令中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内涵由于其兜底作用显然要宽于许可申请中的规定,那么对于金融体系中的其他金融机构规范,许可申请同样适用。但对于许可申请由于自身特性而超出的部分则难以受到金融体系法律的规制了。

因此,在立法层面中,澳门金融法律体系需要重新校准非银行信用机构的定位,单从文字解释的角度,澳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银行信用机构,是明确了其金融机构的身份,但却无法指引其相应的责任归属。但由于金管局指出台了申请指引,而未发布责任分配和监管规定,也有可能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援引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信用机构概念来进行解释,强调自身并不属于非银行信用机构这一归类,进而逃避监管。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将“非银行信用机构”的名录调整为“非银行支付信用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这样明确的类别划分既有利于金管局进行监管,也不会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责任。

二、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责任

对于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责任承担有很多方面的内容值得探究,尤其澳门法律规范仍然处在不完善的阶段,责任的分配和划分除了金管局的监管责任之外,还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民事纠纷产生的责任,当然,这一切都是源于法律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所以,按照澳门的立法现状本文在责任探讨上只对其责任定位进行研究,不涉及具体的民商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澳门第三方支付的责任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包括:支付渠道保障、备付金管理、消费者信息安全、反洗黑钱和反恐怖融资等。对于澳门第三方支付产业尚不不成熟的市场环境来说,支付渠道保障和备付金管理是首要责任。一般在国内的支付渠道包括了网关、移动终端和预付卡等。而澳门第三方支付产业的现状则是预付卡先行而网关和移动终端较为落后,这也拖慢了澳门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市场发展速度,这也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而关于备付金的的管理问题,虽然,金管局的支付申请指南中有对于拟支付资金的作出规定,但其管理成本费用和大量资金滞留所产生的巨额利润的归属问题,仍未得到落实,这也需要澳门的立法者在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中能够进行进一步明确的指引。

三、结语

对于澳门而言,第三方支付方兴未艾,探究其法律内涵尤为重要,第三方支付的本质是促进电子支付的流动性和保障其安全交易的順利进行。尽管澳门区分了非银行信用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但其合理性仍有待商榷。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也应在澳门的法律实践中不断完善。

注释:

①澳门金融管理局.开设支付机构牌照申请指引[EB/OL].澳门:澳门金融管理局.2016[2017-12-26].http://www.amcm.gov.mo/files/other_authorized_institutions/license_application_guide/licenseapplication_paymentservicesinstitutions_zh.pdf.

参考文献:

[1]欧阳琦.澳门金融法律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2]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第三方电子支付探索与实践[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1.

[3]李俊平.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4]澳门金融管理局.开设支付机构的牌照申请指南[EB/OL].澳门:澳门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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