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视角下的校园性骚扰及其防治*
2019-03-14宫黎明余承海
宫黎明,余承海
(1.安徽中医药大学 人文与国际交流学院,合肥 安徽 230012;2.安徽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芜湖 安徽 241000)
现代大学制度是处理大学与大学外部(政府和社会)关系,以及学校内部各种关系的一种规范的制度体系[1]。近年来,高校性骚扰案时有发生,引起公众的关注。《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但是,性骚扰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完全遏制。因此,如何预防校园性骚扰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害群体,完善性骚扰申诉制度等,这些都是高校理论界和办学实践中需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校园性骚扰的界定与特点
“性骚扰”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女性法学专家凯瑟琳·麦金农提出来的。她认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力不平等条件下强加给人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地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做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2]在这个概念中,她强调的是工作场所中两性的不平等,基于这种不平等理论,她把性骚扰界定为性别歧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性骚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逐渐扩展。世界各国在继承美国原性骚扰概念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衍生出不同的“性骚扰”概念,总的趋势由反性别歧视发展到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基于我国的国情和法律模式,我国学者认为:“性骚扰是与性有关的对他人挑逗、侵犯、侮辱和控制等行为;它不仅包括身体接触,也包括口头或其他带有上述性质的行为;它是违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通常是女性)意愿的强迫性行为,通常也被划入暴力行为的范畴。”[3]
(一)大学校园性骚扰的界定
依据上述一般“性骚扰”的定义,大学校园“性骚扰”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大学校园内两性之间或同性之间的,与性有关的对他人挑逗、侵犯、侮辱和控制等行为;它是不受欢迎的,违背受害者意愿的强迫性行为;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和肢体行为等多种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和性权利的行为;给当事双方中的一方造成心理、生理、人格以及社会声誉、经济等方面的伤害。大学校园里发生的性骚扰事件,与其他场合发生的性骚扰有共同之处,即违背当事人意愿,是不受欢迎的,给当事人带来生理、心理上的短期或长期的影响。但是大学里的人员组成,相比较其他场境,有自己的独特性;另外大学作为人类知识传播的集中地,学术创新的工厂,因其管理体制上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使得它跟一般职场、官场及大众场合的性骚扰有较大的区别,有着其不同的特点。
(二)大学校园性骚扰的特点
1.学术权力的介入
从近些年新闻媒体报道的高校性骚扰案件中,可以发现校园的性骚扰事件,几乎清一色的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且大都是男教师对女学生。究其原因,不得不提到大学所特有的学术权力。所谓的学术权力,主要指“专家、学者依据其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对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施加影响和干预的力量”[4]。学术权力具有自主性、松散性和民主性。
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进程中,人们特别重视学术自由,通过宏观层面的大学章程,来确保大学内部的学术自主权力。正是因为有学术自由和学术权力的存在,造成了大学校园中某些“权力集团”或“权力个体”,他们共同掌握着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资源,包括学生成绩的评定、推免研究生、推荐读博或出国深造、发表论文论著、申请课题、评审职称、申报项目、举荐职位等。
学术权力虽是无形的,但是它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却是巨大的、无处不在的。而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性骚扰案件,总是跟它形影相随。例如,在2018年初被披露的前北京大学教授沈阳事件[5]中,侵害者沈阳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叫嚣,原因就在于他拥有着作为人师的无形的学术权力,可以利用法定的教师权力,影响到学生的学业评定等。此外,还有在2014年X大学的“诱奸门”事件[6]中,作为X专业唯一的博士生导师,他掌握着这个学校此专业所有的学术资源,因此,在案发后,居然还能发动数百名学生联名写公开信声援,这里面,学术权力、学术影响力不可小觑。
2.大学组织氛围的影响
组织氛围是一种对客观存在的主观知觉。即Litwin所定义的“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每个组织成员对环境的直接或间接的知觉,这种知觉影响着成员间的动机和行为”[7]。作为同一组织中各成员的共享的认知,Halpin曾做过这样的比喻:“组织氛围之于组织,恰似于人格之于个体。”[8]由此可知,组织氛围对组织成员的影响。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先进知识的生产地、高端人才培养的摇篮,其独有的组织氛围渗透到组织成员的日常言行举止和价值观念中。大学的组织氛围与校园性骚扰案件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关系。
首先,大学的整体组织氛围较为开放、自由、民主。高校作为学术、科研机构,它的组织结构较为松散,没有泾渭分明的等级之分,有别于传统等级森严的科层制组织。在这种结构中,人际互动形式多样,跨层级互动较为常见。这种自由、民主的氛围便于学术思想的活跃,使学生的创造精神得到充分发挥,但在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年轻学生与教师或行政人员互动时,容易放松警惕,认为教师是知识的引领者,对自己的“关爱”是应该接受的,缺少自我保护的意识,因而造成性骚扰案件的发生。
其次,重视学术,对抽象理论知识的盲目崇拜。大学校园里性骚扰案件,除了制度监管的缺位,跟大学内部重视学术的组织氛围也有着一定联系。对学术的重视,这是大学的任务,固然应该推崇,但如果对学术重视到盲目崇拜的地步,大家往往把少数掌握本专业学术资源,有丰富学术人脉的所谓“学术领袖”“学术权威”的地位“神化”,而这部分人也往往会自我膨胀。因而,这些人容易在大学校园里利用这种无形的影响力来实施性骚扰。大学校园里的这种学术崇拜,在某种程度上,催生、诱导、甚至是庇护了某些性骚扰的侵害者。
3.大学校园中潜在的性别歧视
在大学校园文化中,因性别而产生的“隐形”歧视,几乎随处可见。例如,大学的领导阶层成员一般是男性居多,而一线教师中,女性却占多数;学生方面也同样如此,在校、院各级学生会和学生兴趣团体中,负责人也多是男生;在有关学业成就和学术成就的报道中也是男性居多。
人们的习惯性看法,认为女生的学业成就要劣于男生;女性在职场上的成就不如男性。即使是女大学教师,虽然知识水平、学历层次都较高,但人们还是认为有卓越学术成就的主要是男教师。现实的窘境和传统的观念共同作用,使得人们在对人才进行评价时,首先将目光注视在男性学者和男性大学生身上,认为男性才能完成高、精尖端的科研和学术,才能成为学术团队的管理者、领导者。这样的认知,通过传统男权社会的话语,又会传递出更多潜在的信号。
这种潜在的性别歧视,又会促使性骚扰的滋生。在大学校园中男女两性共存,男性主导,女性处于被动状态。既然男性有优势,有主导的话语权,那么这种权利就有可能被施展,施展的平台,除了在学术上、课堂上,还有一个隐秘的领域,即利用有形或无形的“权利”或“优势”,对女性,尤其是社会阅历、知识水平相对少的女学生进行性骚扰。
结合上述分析,可见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性骚扰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在于学术权力的介入,而大学所独有的组织氛围又助长了某些群体或个体的影响力,加之文化、传统观念这些隐形力量的渗透,使得性骚扰案在大学校园里屡禁不止。
二、大学校园性骚扰的类型与途径
大学校园里发生的性骚扰,主要是由学术权力渗入的学术性骚扰;当然还有类同于职场的上下级之间的性骚扰以及同事之间的、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性骚扰。
(一)大学校园性骚扰的类型
发生在高校内的性骚扰案,从其成员的角度对其进行划分,主要可以分为这样几类:
1.发生在大学成员上下级之间的性骚扰
这种类型的性骚扰跟一般职场上的性骚扰性质相似,通常是有权力的一方(主要是男性上级)对弱势一方(一般是女性下属)的侵犯。如院系领导对普通教师、科研人员,行政上级人员对下属,后勤管理人员对普通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关系上有着分明的层级,有权力的一方会利用掌握的各种权力或资源对弱势的一方进行骚扰、侵犯。
2.师生之间的性骚扰
这里的“师”既包括真正授课的教师、科研实验人员,还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他们是大学里强势的一方,掌握着校园里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权力以及大量的学术科研资源。这里的“生”,包括大学校园里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所有学生,有本科生,有研究生,有全日制的,有函授的,他们在大学校园里,作为学习知识的人,掌握的资源较少,发言权较少,通常也是性骚扰的受害者。这一类的校园性骚扰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
3.同事之间的性骚扰
同事之间的性骚扰也时有发生。它与上下级之间的性骚扰有一定的区别,当事双方可能并没有权利或行政职务的上下级差异。
4.学生之间的性骚扰
大学生群体大部分是超过18岁的成年人,他们生理上已经发育成熟,有了性的意识和需求,在与异性的交往中,因为爱恋不成,而对对方进行性骚扰,这样的案例也有。
除了这种分类,还可以从性别的角度分为异性之间的性骚扰和同性之间的性骚扰。异性间的骚扰主要是男性对女性的骚扰,当然也有部分女性对男性的骚扰。人们一般认为,性骚扰就是男性骚扰漂亮女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职场上的成就越来越显著,特别是大学校园中,女学者、女教师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这些拥有学术权力、学术资源的女性也可能对男性发动性骚扰。同性间的性骚扰分为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的性骚扰。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也越来越宽容,大学校园里同性之间的骚扰现象虽然罕见报道,但是也有发生。
(二)大学校园性骚扰的途径
传统性骚扰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言语、行为,包括“身体的接触,言语的挑逗,提出性要求,以性为内容的玩笑、谈话、辱骂、下流动作”[9]。现代的性骚扰途径还有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的,如通过电子邮件、社交软件发送具有性涵义的图片、视频等。发生在大学校园中的性骚扰,既有面对面的言语挑逗、行为接触,也有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和社交软件进行的性骚扰,采用的骚扰途径越来越多样。
三、大学校园性骚扰的预防与治理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仅要处理好宏观层面的大学与政府、市场、社会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对大学内部的治理。对大学校园里可能发生的性骚扰案,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不仅要有相关的预防措施,还要有对已发生的性骚扰进行处置的明确规定。
(一)预防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应设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性骚扰进行治理,治理分为预防和处罚两大块。预防是避免性骚扰的第一道防线,远比处罚重要。
首先,大学要做好禁止性骚扰的宣传工作。在各校的大学制度建设中,应在学校的网站上公开相关的政策文件,在学生手册和教职工手册上刊载相应的条款应明确禁止性骚扰。除此之外,还要定期举办各种关于避免性骚扰的讲座,反复宣传,提高师生对性骚扰的敏感程度和防范意识。
其次,加强师德建设。“师德建设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教育主题”[10]。学校是加强教师师德修养的主要阵地。应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进行师德建设。以提升大学教师思想政治意识、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按照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弘扬高尚师德,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创新师德教育,完善师德规范,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培育教师高尚的职业操守;同时,还应“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此外,对于新进教师,在入职协议中应注明禁止性骚扰,防患于未然。
第三,加强安全校园建设。学校应设置警示标志、安装监控设备,对校园中一切隐蔽或有潜在危险的空间进行实时监控,以避免性骚扰行为发生。相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巡视校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感。同时,要开展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师生掌握一定的防卫技能。
第四,营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大学是新知识的集中地、先进文化的生产线、文明的守护者,更是高级人才培养的摇篮。大学这些功能的发挥,除了物质和制度上的保证,更需要良好、和谐的人文环境。通过宣传教育,构筑健康、良好的生生关系、师生关系、师师关系、领导教师关系,来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校园人文环境。
第五,建立高效的性骚扰申诉制度。各高校在制定本校的内部管理制度时,应考虑对校园性骚扰的申诉制度进行说明;成立相应的投诉和咨询机构,接受个人或组织的投诉、咨询。如果可能,还应规定受理投诉和调查的程序,附上投诉和调查处理的流程图,以便师生有充分的知情权。
(二)治理
消除性骚扰,不仅要预防,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但是目前法学界对性骚扰的法理研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对于性骚扰到底是侵犯了公民的性权利还是人格权等,存在争论,这种局面对高校性骚扰的处置就比较困难。好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对性骚扰的处罚规定。另外,国内外一些高校对于性骚扰案件处置的成功经验,也可以借鉴。
首先要厘清治理高校性骚扰的法律依据。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性骚扰已有较详细的处罚规定,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蔑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另外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中明确指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构投诉。”除此之外,在《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提出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性骚扰。2014年9月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这些法律规章为人们治理高校性骚扰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对性骚扰事件的处理,还可以参照国外高校对于性骚扰处理的成功经验。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此类事件处理的经验较为丰富,可以适当借鉴。例如对师生恋问题的处置,2015年2月5日哈佛大学已发布声明,“正式宣布禁止该校教师与在校本科生发生性关系以及恋爱关系,并附上了一张同样拥护该措施的高校名单”[11]。除哈佛大学以外,耶鲁大学、康涅狄格大学等知名学府都于早前出台相关政策,严令禁止师生间发生不正当关系。美国高校对师生恋的禁止,是考虑到即使是自由的师生恋爱,也由于师生权力和地位的不对等,导致师生间的恋爱在日后仍然有沦为“关系利用”之虞,禁止措施可以确保高校免受质诟。诸如此类的措施和方法,在我国大学制度建设中可以学习、借鉴。
另外,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应该明确规定高校内部设立相关申诉机制,明确相关的责任部门、主管人员和相应的申诉程序;明确调查处理的流程和原则;依据相关的条款对实施者进行惩戒。
除了上述做法,高校还应成立相关机构对受害人提供帮助。性骚扰给受害者带来的创伤,可能不仅仅是生理上的,还可能是心理上的或社会声誉方面的。这些伤害如果不进行干预,可能会影响他们很长时间,甚至一辈子,令受害者的正常社会功能受到损伤,心理阴影难以抹去。高校可以利用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心理教育健康中心的师资力量,成立专门的机构为这些受害者提供心理援助,帮助他们走出被骚扰的阴影。除此之外,“学校还应通过相应机构给予受害者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使其了解可能的司法救济渠道,对于受害人希望寻求司法解决的,学校应提供必要帮助”[12]。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所高校正式建立防止性骚扰的机制,也没有一所高校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对性骚扰问题进行明确阐述,这对于发生在高校中的性骚扰预防和治理是极不理想的。将禁止校园性骚扰纳入到大学内部治理制度建设中,将有助于高校性骚扰防治机制的构建,更有助于和谐校园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