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的机遇、挑战与风险防范*
2019-03-14钱文杰
胡 铭 钱文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 310008)
一、引 言
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智慧公安、智慧检察、智慧法院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也给传统律师法律服务的模式带来了深层次影响。在美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尝试使用具有认知能力的人工智能律师ROSS代替人类雇员,斯坦福大学等高校联合研发的律政界AlphaGo,更是战胜了20名顶级律师。在我国,作为司法惠民重要举措的互联网律师事务所(“无人律所”)亦已推开,提供在线电话视频咨询、在线法律事务办理、在线服务预约登记等互联网法律服务,“法小淘”“吴小用”“法狗狗”“小崇”等实物法律机器人也相继面世,助力律师法律服务新生态。
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是时代的呼唤。如此现况下,不禁让人深思:人工智能取代律师只是时间问题?传统的刑事辩护如何面对现代科技的机遇与挑战?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的限度和边界何在?本文旨在讨论刑事辩护应当如何拥抱现代科技,以及如何实现刑事辩护对现代科技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等,以期对理性和科学认识现代科技发展背景下的刑事辩护有所裨益。
二、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的理论原点
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外有引力和刑事辩护实质需求的内生动力共同使然的结果,这也构成了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的理论原点。一方面是司法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刑事司法活动的科技化水平不断提升,以信息化、电子化、智能化、大数据等为支撑的智慧公安、智慧检察和智慧法院等战略推进,吸引着刑事辩护的与时俱进。另一方面是现代科技发展给刑事辩护提供了实质帮助,例如科学技术支撑下的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等的引入,能够有效帮助弥补律师特定专业的知识短板,而且在诸如网络科技犯罪、生命科技犯罪、化学科技犯罪等高新科技犯罪中,科学技术的掌握和运用也直接关乎刑事辩护的质量。
(一)外有引力:司法与科技的深度融合
现代科技的应用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极大便利。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司法体制改革明确指出:应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安部2017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公安信息化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大数据时代公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警务”新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 “深入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变革”;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工作报告中同样也强调“加强信息化、人工智能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完善智能审判支持、庭审语音识别、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以法院改革为例,为了避免传统法院审判和管理活动中基础设施建设的耗时费力,查阅整理法律法规、案例以及诉讼卷宗等的琐碎繁杂,法院系统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系统和多媒体等,以期实现中国司法机构的跨越式发展。自人民法院第一个改革五年纲要明确“加强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法院管理水平”的发展目标以来,法庭的电子化和法院的网络化建设,成为了我国法院系统现代化建设和转型的重要着力点(见表1),并以“办公现代化建设→管理现代化建设→法院科技化建设→法庭科技化建设”为具体脉络,呈现出一种司法与科技由浅入深、由点及面的深度融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C2J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一轴九库”为核心,集信息海量、检索便捷、管理精细、适法统一、交流互动等特色于一身,推动了审判管理、诉讼流程和诉讼保障等的智能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手阿里云打造的智慧法院,借助阿里云的大数据处理能力,建立了“审务云”平台及司法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法院司法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2017年成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更是司法新模式的最新探索。参照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律师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可以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作为刑事诉讼三角模式中的重要一环,面对刑事司法活动在各个环节出现了主动适应信息时代的变化,控诉方和审判方的电子化、科技化、智能化发展,急需现代科技的武装,以应现代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的外在引力。
表1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的“科技嵌入司法”(4)
(二)内生动力:刑事辩护的实质需求
从宏观上来看,刑事辩护对现代科技的实质需求正随着刑事立法、刑事犯罪和刑事司法等的变化而不断加强,特别是我国刑法立法观日益转向积极,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罪名、降低入刑门槛,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同时,现代科技发展也刺激了犯罪的智能化、科技化和隐蔽化。以计算机网络犯罪为例,从1986年发现的首例涉及计算机犯罪(利用计算机贪污)和1996年破获的首例纯粹计算机犯罪(制造计算机病毒)发展至今,计算机犯罪数量逐年上升,方式和类型也日趋多元,并呈现出由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向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纵深发展态势,互联网正成为犯罪的天堂和引擎,新型高科技犯罪对刑事辩护显然提出了新的要求。哪怕是面对传统的普通刑事犯罪,现代科技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特别是随着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海量裁判文书的上网、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和庭审笔录的电子化等改革,现代科技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已经难以逆转地成为一种常态。
从微观上来看,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有助于实质提升个案中的辩护质量和效率(见表2)。首先,辩护律师运用现代科技,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并能反馈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和程序性辩护等的多元化刑事辩护格局当中。例如,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中,律师可以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在量刑辩护中,可以借助裁判文书网,通过海量数据挖掘和类案比较,进行罪责分析和量刑预测,并制定出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方案和量刑协商;在程序性辩护中,可以借助侦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就讯问笔录的有效性、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等发表辩护意见。其次,现代科技的运用可以提升律师证据运用的能力,如帮助律师对证据群进行整理、对事实可能性进行评估、建构在陪审员看来具有似真性的故事、为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心理学分析、对判决正当性进行论证等等。再次,现代科技使得刑事司法更加透明,为律师提升刑事辩护质量提供了新的契机。随着阳光司法的改革,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和执行信息的四大信息化公开平台的打造,为律师提供了有效辩护、实质性参与的机会。与此同时,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以及智能手机的流行,使得社会公众有了更加充分的渠道来监督司法、参与司法,这也使得律师刑事辩护活动更受关注。最后,现代科技进步有利于提升刑事辩护的效率,通过律师远程视频解答、法律咨询等,突破律师传统工作的时空局限,进而避免因辩护活动中的拖沓、低效等造成的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的迟延。
表2 具体个案刑事辩护中的科技嵌入
三、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的具体挑战
作为现代科技内在属性之一的风险,潜藏着对人类社会的各种威胁,盲目的崇拜、过度的利用和绝对的依赖会将人类社会发展引入歧途。同样,我们应对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的潜在风险引起足够重视。
(一)人工智能进入刑事辩护的风险
集机器学习、推理、感知和自然语言处理等功能于一身的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机器人辅助甚至是取代人类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并且正在进入司法领域。例如,服务于BakerHostetler律师事务所的机器人律师ROSS,已经能够省时且高效地处理案件。2015年,美国奥特曼韦尔公司(Altman Weil)就人工智能能否取代律师,对20家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人们对人工智能的认可度越来越高,多数人相信人工智能能够取代人类律师。对于我国的刑事辩护而言,面对公安司法机关迅速推进智能化改革,刑事辩护律师的智能化建设明显是相对滞后的。虽然现在人工智能还无法绝对化地替代刑事辩护律师,但是人工智能的进入已经开始替代律师的一些简单工作,造成低端律师的边缘化,并对辩护理论带来冲击。我们应认真思考一系列的问题,如智能机器人能否作为辩护人、专家辅助人或证人等参加法庭审判,以及如何协调司法伦理和科技伦理之间的关系,防范类似于美国量刑风险评估系统COMPAS潜藏的算法偏见等。具体实践中,又该如何设定刑事辩护中人工智能的使用边界,明晰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的可为与不可为,以及如何克服法律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主观偏见摄入等。
(二)律师面对科技问题的辩护乏力
现阶段的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还主要是体现在官方主导下的智慧司法改革,辩护律师在面对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等智能武装的公安司法机关之时,存在着面对诸如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收集、存储和使用过程中有效辩护的乏力问题。以司法鉴定为例,侦查和公诉机关主导下的司法鉴定,其公信力问题本身就容易被人质疑,而且在法庭审判中鉴定人极少出庭,律师又因专业知识匮乏而无法有效质证,法官同样是很难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使得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既非常重要又具有很强专业性的证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于尴尬境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引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即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践运行却不容乐观,辩护律师与行业专家间的良性互动、长效机制尚未形成,救急的多、维系的少,咨询的多、委托的少,制度功能亟待发掘,辩护律师借助专家辅助人的技术化武装辩护不足。
(三)辩护活动信息安全的潜藏隐患
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助力侦查、检察和审判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数据采集初具规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数据存储、运算和运用能力逐步提升,这背后是立足于国家安全和信息保密等的整体利益而构建的网络安全系统。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当前律师事务所和辩护律师个人还停留在网络化管理和电子化办公等的初级阶段,信息安全意识、信息安全维护能力等亟须加强。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和辩护律师很容易成为黑客选择攻击的“优质”目标,例如2015年黑客利用Cryptolocker病毒攻击Ziprick和Cramer律师事务所,2017年黑客利用Petya病毒攻击DLA Piper律师事务所等。在美国,不仅官方会为律师提供责任安全保险,美国律师协会也会颁布诸如《防御网络风险:律师选择网络责任保险方针指南》等实用手册,而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寻求网络信息安全保护。
(四)不当使用现代科技的违规操作
律师职业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市场化、商业化的法律服务模式更是容易造成律师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执业倾向。刑事辩护尤其是面临着律师违规和行业风险。广受争议的《刑法》第306条所确立的律师伪证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罪,都是基于防范律师不当的违规操作。现代科技的运用,使得这种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如裁判文书显示,在接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件中,接某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当使用泛科技化的手机、网络等信息传播媒介,操纵、引诱证人违背事实等干扰作证,且以其辩护人的身份为原案被追诉人传递信息等。现代科技的运用中,如何防止个别律师违反职业伦理要求,滥用会见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教唆翻供,以及滥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试图操控舆论并影响审判,是当前刑事辩护需要警惕的新课题。
四、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的风险防范
就如新加坡最高法首席大法官梅达顺所言,“科技可能颠覆或挑战律师习以为常的模式,但以击败科技的态度应付是不正确的。因为,科技可能提升生产力和效率,进而让事务所提供更高素质的法律服务及省钱。”同时,在潜在风险面前,刑事辩护该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把握“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限度和边界,是个亟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坚守现代法治的基本使命
现代科技在为律师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加剧了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在绝大部分中国律师“个体户”式的执业方式之下,律师执业基本上是以个人为基础的“自食其利”,由此造成的是律师工作中非专业性事务占比高,职业纯洁性相对较低。一方面是经济利益的直接驱动,另一方面是现代科技(隐蔽性高、传播性强和影响力大等)的变相诱惑,可能会导致律师触碰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以及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和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等的新问题,这些不仅损害律师形象,更是直接违背了法治要义。作为“四个伟大的传统专业”之一的律师,应当牢固坚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使命,充分发掘基本使命的引导功能、激励功能、警示功能。特别是建立在现代刑事辩护作为法治社会人人平等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等律师帮助形式日趋多元。辩护律师在现代科技融入和市场化、商业化的法律服务模式之下,更应当始终铭记坚守现代法治的基本使命,不仅应当坚决捍卫个案公正而且应当有公益精神、社会担当和家国情怀,切实发挥其作为“在野法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促进法治完备等方面的应有贡献。
(二)厘清现代科技的应用边界
历史证明:科技进步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人类谋福利的同时,也会惹灾祸,但是福是祸皆取决于人。正如在人民法院体制改革中所强调的“有机融合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刑事辩护在拥抱现代科技的同时,也应当以司法理性和刑事辩护理性为起点。在多元化辩护策略中合理嵌入现代科技,理性认识现代科技的辅助性功能地位,有效进行文件处理、资料整理、诉讼预测、风险评估等工作,并警惕现代科技在刑事司法中的风险。不仅要以刑事诉讼中的“守夜人”角色,直面国家公权力机关智能化、科技化转型升级可能会给刑事诉讼构造带来的冲击,而且也要关注现代科技嵌入刑事辩护活动可能给自身带来的违规风险、技术绑架等挑战。例如,理性对待庭审网上直播,应警惕刑事案件庭审网上直播潜藏的对隐私权的侵犯,可能带来的证人出庭难上加难,以及给司法审判造成的舆论压力。又如,理性对待互联网审判,与杭州、北京和广州的互联网法院,浙江移动微法院等发展相适应,将来刑事案件也可能在互联网上开庭审理,这绝不仅仅意味着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审判和数据技术的司法运用,而是面临着直接言辞原则、证据规则和庭审程序的变革,律师辩护权属于正当法律程序,而正当法律程序的底线正义应当成为辩护律师捍卫的重点。
(三)尊重刑事辩护的客观规律
律师职业是社会发展、行业分工的阶段性产物,是以专业技能、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等为要件,而且其内部分化亦愈发明显。刑事辩护的专业性日益重要,例如刑事辩护专门律所、专职律师和专业委员会等规模、数量和质量的提升,甚至是呼吁建立一种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资格制度”。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也应当走专业化的道路,并且是以尊重刑事辩护规律为前提,而不是宽泛地漫谈现代科技运用的意义和价值等。例如,刑事辩护要求“尊重被追诉人的尊严”的规律,律师在申请取保候审和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在充分挖掘个案中的定罪量刑、人身危险等信息之外,可以利用法律AI支持下的量刑预测系统、大数据支持下的人身危险分析等,积极且合理地主张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不能将被追诉人作为客体加以任意处分,更不能以所谓的大数据分析、科学预测而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又如,刑事辩护要求遵循司法证明的规律,可以通过法律AI检索和整理案卷材料中的矛盾点、争议点,并以阅卷摘要的形式掌握案情和摘编证据等,不能以所谓的高科技降低证明标准,反而是现代科技的发展提升了司法的证明标准,更不能以所谓的科学运算代替证据链条和质证、认证过程。与此同时,刑事辩护还要求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正当性理论和对立统一规律。
(四)精进刑事辩护的业务水平
刑事辩护实质上是一个复杂的认知和判断、攻击和防御的角力过程,案件背后关涉人情、事理和法则等多种因素和利益衡量,这与人工智能下的模拟归纳推理和模拟法律分析有着显著差异。机器“认知”存在短板,无法对事实进行活跃的重新构造理解。作为律师辅助性工具和手段的现代科技,虽然可以为律师查阅资料、搜索文献和整理案卷等提供便利,但是却无法替代人类思维和主观感知,无法掌握刑事辩护的经验哲学,也无法具体开展诸如会见当事人、与办案人员沟通以及独立参加法庭审判等具体诉讼活动,因为诸如此类都是建立在交互式的人际沟通和经验累积之上。这就要求律师理性认清现代科技嵌入刑事辩护的边界,在机器所不能的专业知识提升和实务经验积累等方面,捍卫刑事辩护律师作为的“自留地”。
一方面是西方国家律师执业过程中综合运用现代科技,广泛拓展业务能力的借鉴性经验。例如拓展刑事辩护律师在犯罪学、侦查学、逻辑学、医学和法庭科学等领域的基本素养。司法实践已经证明,那些对科学技术原理一无所知的律师常常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对专家证人的可信性及其出具的专家意见进行猛烈的攻击,极大地损坏了专家的名誉,损害了辩护律师与行业专家间的良性和谐。这种盲目的攻击,恰恰显示了辩护律师在业务能力上的不足,特别是在当前司法改革控、辩、审三方技术革命不平衡的当下。为了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辩护乏力等风险,辩护律师既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参与和监督司法公权机关的科技运用,又要通过自行技术武装或专家辅助介入等拓展业务能力。另一方面是信息时代时常曝光的律师执业不规范等警示性教训。诸如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收费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暴露出了当前律师行业自律的问题。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尚未真正形成、行业自律程度较低,而现代科技的运用为律师行业自律提出了要求并提供了契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既要积极引入科技手段就律师行为是否遵守 “职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展开实质监督,也要就信息时代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提供宣传引导和技术支持。
五、结 语
现代科技与刑事司法的深度结合,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中的新亮点,为司法体制创新和智慧司法建设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我们正经历着人工智能语境下的刑事司法转型。源自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追求的内心自觉,刑事辩护的科技革命正悄然兴起,现代科技与刑事辩护的深度融合是当下可预期的愿景。对此,我国的刑事辩护界真的准备好了吗?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还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例如,智能机器人能否以辩护人、专家辅助人或证人等身份参加法庭审判,又应当如何进行专门规制,如何进行现代科技嵌入刑事辩护的认知判断和利益衡量等。面对刑事辩护电子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律师又该如何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科技实现技能提升,并避免被人工智能所淘汰。种种问题都尚待进一步展开理论分析、实证研究和经验总结。
注释:
(1)比赛是由20名有经验的律师与训练好的法律AI程序,围绕“解释合同”中的审查保密协议(NDA)展开。人类律师的平均准确率达到了85%,而AI的准确率达到了95%。另外,AI在26秒内完成了任务,而人类律师平均需要92分钟。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在这些合同中最高可以达到100%的准确率,而其中人类律师的最高得分仅为97%。
(2)参见左盛丹:《互联网律师事务所亮相 助力法律服务全覆盖》,http://www.chinanews.com/it/2017/12-21/8406085.shtml
(3)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我院率先打造智慧法院 推出C2J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http://www.shezfy.com/view.html?id=69980
(4)表格内容是根据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和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整理。
(5)量刑风险评估系统COMPAS是由美国Northpointe公司开发的,用于对犯罪人的再犯风险进行量化评估,法官据此判定罚则。但是,算法偏向性地歧视黑人,白人更多被错误地评估为低犯罪风险,而黑人则被错误地评估为高犯罪风险的概率是白人的两倍。
(6)参见裁判文书网:《接某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373c6c7-bf03-4ee0-ab54-8bc036c03583&Key-Word=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