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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与本质

2019-03-13王岳丽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5期
关键词:宪政个人信息本质

王岳丽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信息自决权成为宪法保护的根基,对个人信息进行宪法保护有其必要性。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本质上讲最根本的是通过法律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确认和保障。

关键词:个人信息;宪政;内涵;本质

一、宪政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

欲探究宪政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必先弄清个人信息及其保护的基本内涵,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在宪政视野中的基本内涵,然后方能展示其宪法基础以及对其进行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对于“个人信息”,不同的学者采用了不同的名称,术语的不统一会引起研究和立法的混乱,但从我国法学研究和立法的语境看,本文统一采用“个人信息”的用语。其理由如下:首先,信息与其他术语之间有着一定程度的差别。只有具有价值的能够为人所利用的资料,也就是信息,才能够成为被保护的对象,具有识别效果和资源价值,且资料的财产属性较为明显。而数据代表一种符号序列,但没有转化为数据的信息同样具有价值,都应受到保护。且数据更常用于技术领域,因而个人信息在此处用法更为恰当。其次,从使用频度上看,采用“个人信息”是法学界的主流。以中国期刊网为例,笔者以上述各个术语为“篇名”(并非仅为主题)在该网所有8个法学学科领域合并準确检索,得到的论文篇数是:个人信息478篇,个人隐私49篇,个人资料33篇,个人数据42篇,个人数据信息4篇,个人资料隐私1篇。显然,“个人信息”占了绝大多数。再次,在立法上,我国的法律法规多采用“信息”一词。如,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行政法规和规章则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针对特定人群的则有《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等。因此,为了行文统一与便利,本文采用“个人信息”一词进行统一表述。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家庭状况、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任何可以单独识别或与其他信息对比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客观信息。而无论这些信息的分类如何,即是直接个人信息还是间接个人信息,敏感信息还是琐细信息,电脑处理还是非电脑处理的信息,公开还是隐秘的信息,属人还是属事的信息,关涉还是无关人格尊严的信息,都具备个人信息的特点,尤其是可识别性,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宪政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本质

法律对某种事物的保护,说到底是对人的某种权利的保护。对于个人信息而言,其本质是各国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大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信息报酬请求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本质上讲最根本的是通过法律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确认和保障。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物的一种形式,个人信息权属于物权的范畴。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涉及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信息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一部分,这一利益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法律利益,应该被赋予新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资料权。从权利归属来看,资料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资料权的上位权利。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兼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个人信息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

三、宪政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几乎都借助于信息技术手段,托夫勒的预想早已成为现实,人类进入了信息社会。随之,与信息相对固化的前信息社会不同,个人信息成为信息社会中的一种流动的物质。1993年,美国著名杂志《纽约客》上刊登了一幅漫画,其标题是:“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其内容所显示的意思是网民在互联网上的一切活动都不会留下任何有关自己的信息。但事实并非如此,通过网络技术即可以把网民的种种信息了解得清清楚楚。实际上,不仅是消费者信息,由于网络的互联性,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留下的各种资料都会被记录下来,而不管人们的身份如何。这使人们在享受信心社会的快捷便利的同时,也承担了这一“风险社会”的风险。 “人肉搜索”方兴未艾,微博微信等新的信息平台使各种个人信息在网络上不断涌现,这固然对于揭发“房叔”等腐败事件是有利的,但是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也带有不小的风险,不仅会带来个人信息的泄露,而且会给公民带来各种人身和财产损害。

随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全球大规模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运动的出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乃至国际组织信息化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我们是着眼于其本身技术性地看待个人信息保护,还是跳出其本身来看待个人信息保护,这是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很多研究仅是从互联网出发,技术性地研究个人信息问题。殊不知,信息时代也不能逃离宪政的框架和宪政的精神,相反,技术的发展更需要有宪政眼光的审视,否则,技术就有可能变成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既可以通过普通法律进行,还可以通过宪法(或基本法)来进行。通过更高级别的宪法保护,或者通过宪法性判例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因此,个人信息权带有基本权利的性质,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不仅是一个普通的问题,如果不从宪法的角度看待个人信息权,不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给予宪政关怀,每一个人就都会在这一信息社会中受到损害,而且个人也难以抵御来自公权力的损害,这也正是从宪政视角审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根本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 苏州大学学报,2005.

[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3]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

[4]谢远扬.信息论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价值——兼对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检讨[J]. 清华法学,2015.

[5]冯秀芹.浅谈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7(06)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课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原理及其前沿问题研究”资助项目(项目号:15C1126)。

(作者单位:中共湘西州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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