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中部门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初探
——以江西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机构为例
2019-03-13余秀君刘丽君
●余秀君 刘丽君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决定,明确必须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转变和优化职责作为机构改革的关键,加快转变职能,强化部门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对划入的职能和机构,要同现有机构职能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有机整合,既要有物理变化,又要有化学反应,切实体现设立重组各个机构的战略谋划和整体考虑。”如何在部门内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上有效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是这次机构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本文以江西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设置为例进行分析,旨在为进一步优化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供参考。
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机构的现状
2014年,江西省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推进市县市场监管体制改革。2015年,100个县(市、区)已全部实行“三局合一”,组建成立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但机构整合并没有相应地带动内设机构的整合和职能的融合,各地方基于多种考虑,在业务内设机构的整合上普遍乏力。
一是机构数量偏多,地区间差距较大。江西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平均数为14个(中位数为13个),其中,12个及以上的占85.3%,13个及以上的占63.2%,14个及以上的占50%,15个及以上的占37.5%,12-15个的占55.8%。最多的地方设置了26个,最少的设置了7个。在“辖区面积、人口和GDP”接近的部分县(市、区)抽取数据对比,“辖区面积、人口”接近的样本1中,内设机构数量相差8个,“辖区面积、GDP”接近的样本2中,内设机构数量相差12个;这6个被抽样地区中有4个内设机构平均编制数不足2名,不符合江西省政府令176号第1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少于2名行政编制的不得设立”。见表1。
二是整合标准不一,机构名称差异大。一方面,整合标准多样。如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的监管,有的将药品、医疗器械作为一类,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作为一类,分别设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股与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服务监督管理股;有的将药品和化妆品作为一类,医疗器械作为一类,食品再作为一类,分别设立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食品监督管理股。另一方面,履行相同或相近职能的内设机构名称差异较大。以承担“维护消费者权益”职能的内设机构为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12315投诉举报中心等多个名称。
表1 部分县级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数据对比
三是设置偏离主业,与“三定”规定不一致。内设机构的设置与市场监管关联度不高。如个别地方设置了经济运行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贷款需求,培植发展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对辖区内企业加强调度、分析数据、研究行业发展动态等。
四是业务各自为政,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内设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也亟待完善。改革前,基层工商分局和执法大队的分工主要是依照工商管理条例来划分,改革后,多家部门整合了,无法沿用工商一家的规定,市场监管分局和执法大队就按照“谁先立案谁来办”的原则来分工,很不规范;原隶属不同部门的办证业务未能有效整合,存在“多窗办证”的现象。
综上,内设机构数量过多导致分工过细、效率不高、执政资源囿于机关而不能向基层执法一线倾斜等问题;整合标准不一造成机构名称五花八门;部分地方突破“三定”规定设置机构,扰乱了机构编制秩序。
二、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机构整合的建议
目前,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实设内设机构数为12-15个的县(市、区)占55.8%,平均设有内设机构14个,平均行政编制数(不含领导职数)33名。按照江西省政府令176号的有关规定,理论上可以平均设置内设机构上限为16个。综合考虑近几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因素,以及本轮机构改革的职能调整情况,建议采取“11+N”(N≤5)模式,11为业务内设机构,N为综合内设机构和各地特色内设机构。具体设置参考:
(1)政策法规股。负责法规方面的工作。(2)市场规范监督管理股。负责监管市场(含特殊商品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抵押合同登记、重守合同申报等方面的工作。(3)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投诉中心)。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权等方面的工作。(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监察方面的工作。(5)药品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工作。(6)食品监督管理股。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餐饮食品监管,保健食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7)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负责标准化和计量监管服务方面的工作。(8)质量品牌监督管理股。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商标注册、商标评审申报、质量认证许可等方面的工作。(9)市场主体注册和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企业信用、个体信用、双随机监管、企业注册登记、个体私营登记指导等方面的工作。(10)知识产权股。负责专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11)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传销、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商业贿赂大要案查处等方面的工作。
三、对进一步优化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启示
机构改革中要将部门的整合和职能融合延深到内设机构,特别是那些组合归并量比较大的部门,在整合内设机构时更要脱胎换骨。通过机构重新设置、职责重新划定、流程重新梳理、人员重新分配,着力破解机构合并后可能出现的貌合神离、同床异梦等问题,这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有限机构编制资源效益的现实需求,更是实现机构改革优化协同高效预期目标的重要保障。
启示一:内设机构应按精干、综合的原则来设置,内设机构总数应少于对口上级部门内设机构数。
启示二:业务内设机构设置应立足于本级事权和管理特点,按照“一对一”“一对多”的方式对应上级部门。
启示三:内设机构数量要与部门编制数(不含部门领导编制)匹配,不得违反各层级内设机构最低编制数规定。
启示四:通过设置过渡消化期妥善安置涉改人员,不能围绕干部的安置来设置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