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改革的文献综述
2019-03-12谢敏妮
谢敏妮
随着我国深化改革的全面推进,税制改革中全面“营改增”的落实,消费税的改革迎来新契机。“消费型经济”的兴起与人民群众消费结构、内容等方面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变化过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矛盾,这影响着我国消费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为了配合国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对消费税的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都有了比较深入的相关研究,本文对现有的学者关于消费税改革的问题进行整理并形成文献综述,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
一、回顾消费税的改革历史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税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的间接税,是属于中央税。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始于1994年,是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税源集中,征收环节单一。消费税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一大进步。消费税自建立开始,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在2006年和2009年先后对税收的范围、税率进行调整,这表明时代在进步,社会消费趋向合理性。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消费税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二、消费税的功能定位
1. 组织财政收入
在我国,主要有三大流转税,全面“营改增”之后,就剩下增值税和消费税两大流转税,增值税是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担当着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消费税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配合着增值税,进行税负调节。
2. 调控经济
“寓禁于征”,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投入的产品征税,同时可以节约资源,重在纠正消费者的偏差爱好,引导消费行为,纠正负外部性,保护资源环境。
3. 调节收入分配
将部分高消费品纳入消费,通过这种方式实行财富的二次分配,调节贫富差距,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收入公平和社会和谐。
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1. 消费税征收范围狭隘、缺位问题凸显的问题
我国消费税虽然经过多次改革,征税范围逐步扩大,但是改革的步伐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由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迈进,工业化向服务化迈进,人们的消费水平和结构也发生较大变化,但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目标仍以1994年设立的为基础,并未与时俱进,例如高奢消费品界定不清,很多以前认为是奢侈品的东西现在看来是日用品,但例如飞机、高档住宅等新兴奢品并未纳入征税范围,应该对日常消费品和奢侈品予以重新分类,并对类似轮胎和小汽车这种重复征税的税目,同时绿色税目征税范围不足,对于“三高”产品的产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严重阻碍产业结构升级,不能起到环保功能。
2. 消费税税率设置不科学的问题
现有的消费税税率不能完全体现消费税的调节目标,应对部分偏高和偏低的消费品的税率应该予以重新设置,如机动车的税率并未与环保挂钩,而且机动车的购置税与消费税具有重复征收的嫌疑,而且如一次性筷子具有鼓励节约资源的资源性消费品和不可再生资源和奢侈品的税率偏低,税率设计存在严重的问题,不能达到消费税的调节目的。
3. 消费税征计方法不合理的问题
我国消费税采取的是价内税的计价方式,消费者在消费应税消费品的时候对于产品的价格和税费是不清楚的,这有悖于消费税的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4. 消费税征税环节单一的问题
我国消费税是征税环节除了少部分金银饰品是采用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征税的,其余大部分都是在生产环节征税,这种征税环节单一,很多企业都在生产环节做手脚,导致税基小,税源流失,企业存在逃税漏税的弊端,而且容易给企业造成负担,容易造成消费税的引导功能丧失。
四、消费税改革的建议
1. 关于消费税的收入归属和划分比例机制的研究
谷彦芳(2017)从消费税的特点、消费税收入能否弥补地方财政缺口、消费税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持续性、收益原则、税收分布等方面分析得出消费税不适合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即时改革更适合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李升、宁超、盛雅彬(2017)从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征税范围和长期不稳定性阐述了消费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不具有可行性。储德银、韩一多、姚巧燕(2015)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认为消费税划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否则由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目和分布不均的特性,将不利于消费税发挥调节功能。龚辉文(2015)认为消费税分布不均衡,范围窄,更适合作为中央税。
2. 关于调整征税范围的研究
张翼、陈清晰(2017)认为对现行征税范围进行“加减”结合,取消生活必需品的征税,扩大奢侈品和“绿色”税目的征税范围。谷彦芳(2017)认为以高消费、高耗能、高污染为标准适当增加税目,范围的确定坚持动态调整与相对稳定向结合的原则,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和导向功能。田效先、鲍洋(2016)坚持“有增有减,以增为主”的原则,增加与资源和环境有关的税目和提高税率,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可以开征本地特色的消费税权限,提高收入。杨芷晴(2013)认为应该根据有增有减的原则合理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例如将一次性餐具、电池等高能耗、飞机等新兴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取轮胎等已经成为大众消费品的税目。
3. 关于调整税率的研究
张翼、陈清晰(2017)认为细分奢侈消费的税率层级,参照“营改增”前后娱乐业的节税空间,设置浮动税率,同时对于机动车借鉴欧盟的征税调整制度引导绿色消费,对新能源给予补贴或免税,同时提高一次性消耗品的税率,减少浪费。谷彦芳(2017)认为依据多重标准设计税率可以兼顾消费税的职能实现,例如可以环境效应与价格水平双重标准,我国2016年对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改革正好体现这一点。储德银、韩一多、姚巧燕(2015)建议结合我国国情统筹考虑消费结构、收入分配、生态保护等调控,建立动态税率机制。徐梅、刘芬红(2016)建议根据产业结构升级导向对消费税的税率进行调整,从而促进人们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也能促进产业的发展。
4. 关于征税环节的研究
张翼、陈清晰(2017)认为对某些应税消费品参照卷烟的征管办法,或者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谷彦芳(2017)认为可以通过源头控管、信息控税、强化纳税意识等渠道把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调整到零售环节,以减少税收流失。李升、宁超、盛雅彬(2017)认为征税环节从生产环节转变为消费环节,难以转变政府职能,而且虽然有效率损失的问题,但至少不存在征税难、生产地税收与消费地税源背离等问题。孟莹莹(2016)建议所有的商店按照税控装置系统以使征税环节调整到零售环节,不仅能减少企业负担和偷税漏税,也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徐梅、刘芬红(2016)建议根据消费品的性质,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征税环节,例如电池等应该在消费环节征收,而“三高”重金属工业等应在生产环节征收。龚辉文(2015)认为生产环节征税效率更高,也不容易产生税源流失。杨芷晴(2013)建议采取多环节征税,例如对烟酒等消费品实行生产和消费两道环节征收,对成品油、啤酒等建议在零售环节征税。
5. 关于是否把价内税变成价外税的研究
谷彦芳(2017)认为把消费税的计征方式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也避免重复征税和便于征收管理和监督。储德银、韩一多、姚巧燕(2015)建议把消费税改为价内税能更好发挥调节经济的功能。杨芷晴(2013)建议学习日本和美国等国家把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可以提高消费的透明度和引导消费。
6. 关于消费税功能定位问题
庄佳强(2017)认为消费税的改革应该立足于长期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障收入的可持续性,加强消费税的福利改进功能,更好引导消费和纠正负外部性。冯俏彬(2017)认为消费税与增值税具有协同功能,应当以调节经济为主要目标。杨芷晴(2013)认为消费税的基本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是一种辅助型税种,同时还能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消费的作用。
7. 关于优化消费税税款的使用问题
储德银、韩一多、姚巧燕(2015)认为针对非烟酒类商品可建立环保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地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高阳(2014)认为应该提高财税运营的透明度,使得税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减少阻力,同时要重视相关配套的改革,例如收取的税费的支出渠道等。杨芷晴(2013)建议借鉴美、日等国经验,把消费税收入建立政府特殊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例如补贴低收入人群以减少贫富差距或者建立环保基金以推进经济转型。
五、总结
关于我国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分析我国经济和产业发展所处的阶段,从消费税在功能定位出发,着手于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调整,把消费税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并把征税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并把税费收入设置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从而能够弥补地方财政的缺口和更好的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减少偷税漏税,以提升制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