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融资模式的会计处理
2019-03-12周佳佳
周佳佳
一、BOT模式介绍
BOT即 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为“建设—经营—移交”的模式。典型的BOT模式为被委托人从委托人(一般为政府部门)获取某项资源开发建设的特许权,在项目完工以后被委托方可以进行特许经营以弥补开发建设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并从中赚取利润;在与委托人约定的运营期终止后,被委托人再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委托人。或者项目建设完工后就将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政府给予被委托人特殊权利作为相应的补偿。BOT视业务情况,还有一些延伸的形式,如建设-移交等。
BOT模式的主要功能是融资,这种模式不仅能缓解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紧张问题。并且先让被委托人建成项目并于经营稳定后再移交所有权,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项目建设失败或者经营不佳的风险。但这种模式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被委托人因不能获得项目的最终所有权,可能在工程建设中为节省成本,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年限;在经营期过度使用资产,加速了资产的折旧速度等短期利己行为。另外,如果委托人要求开发商建成固定资产就移交所有权,那么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需要着力监控。
二、BOT模式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专门规定了BOT等模式的会计处理方法。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BOT模式的处理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区别。
在建造期间,我国与国际准则的规定一致,但我国专门规定,要求建造的基础设施如采用发包形式,那么发包方不应确认相关的建造收入。在运营期间,BOT项目中对被委托人由于建设工程所获得的特许权有两种基本处理方法,分别是金融资产模式和无形资产模式。
金融资产模式在初始确认时,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规定如果被委托人可以无条件向授予方收取金额确定的货币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那么可以确认为金融资产。后续计量中需要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利息收入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确认。我国会计准则另规定建造的资产后续发生更新时,应调整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
无形资产模式中,项目未来现金流流入的金额不能确定,那么被委托人建成后待移交所有权的项目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并在项目经营期间内进行摊销。上述规定,我国和国际准则均相同。不过我国准则又进行了具体阐释,被委托人资产更新的义务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存在,资产更新的花费应在整个经营期内进行摊销,被委托人应当将后续重大维护支出计入预计负债并进行分摊。
三、案例分析
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一处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开发商用来兴建商品房,同时附加条件中要求开发商建设一所公共学校,该学校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政府,规定该开发商需要在学校建设完工后即转移所有权。这一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开发商代建学校以获得地块的使用权,学校建成即移交所有权给政府。因此该模式属于BT模式,即“建设-移交”。我国会计准则中解释准则第2号第5条明确规定特许经营的资产不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然后我们来具体分析开发商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
模式一:如果开发商将学校作为金融资产核算,政府作为合同授予方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开发商兴建学校的一种变相对价,但该房地产开发商不能从政府处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因此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确认。而且该开发商建成学校就移交了所有权,也并未对其进行实际控制;同时开发商没有因建设的学校而带来直接的现金流流入,而且即便该地块建设的商品房房价因学校的建设,借学区房的噱头而抬高,这种间接借商品房房价提高而增加的现金流流入金额也不能可靠确定。模式二:该开发商获批地块并建设学校,但带来现金流入的金额不确定,学校所处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及学校建设支出应作为开发商的无形资产。
四、该BT模式案例的会计处理
如果商品房地块即买即建,则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应在取得时作为开发成本入账;如果囤积土地暂不开发,应先按照无形资产确认,等实际开发时再将土地使用权的买价全部转入所建造商品房的开发成本中。假定该商品房地块即买即建,开发商对该BT业务的商品房及其地块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商品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时:借:开发成本—土地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2)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与完工结转的处理如下: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基础及配套设施费等)
贷:银行存款等
借:开发产品—商品房
贷:开发成本
学校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应在取得时先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建设学校的支出先计入在建工程进行确认,等工程完工后将这部分的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中。
(1)该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学校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入账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学校
贷:银行存款
(2)该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学校的工程建设与完工结转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学校
贷: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借:无形资产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