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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变更后医疗期工资待遇谁承担

2019-03-12□杨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3期
关键词:工商户经营者工资

□杨 子

【案例】2011年7月13日,经老乡介绍,小陈与个体工商户某某饮食店业主杜先生达成口头约定,小陈为后厨面食制作工,月工资3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9月5日,小陈于轮休日上午外出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其后,未到饮食店上班,饮食店从该日起未给小陈开工资。2017年10月14日,杜先生因经营不善,将饮食店兑给邹女士。邹女士立即到辖区工商所办理了该饮食店工商变更登记,工商所将经营者为邹女士的营业执照发给邹女士。事后,小陈找到饮食店现经营者邹女士,要求给付医疗期工资。可邹女士认为,饮食店系个体经营,实际上就是个人经营,你的医疗期工资发生在我经营之前,我变更登记经营后,咱们之间即未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你也未来店里工作,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你的相关费用应与原经营者交涉,与我没有关系。小陈又找到杜先生,杜先生以本人早已退出经营,且你当初是为饮食店打工,一切都应由饮食店来解决,与我个人无关联。两位经营者的说法对吗?究竟应由谁为小陈的医疗期待遇买单?

【点评】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变更经营者需注销登记再重新登记。虽然本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了该饮食店经营者变更,但这并非表示认可变更前后的某饮食店为同一法律主体。《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变更经营者”实际上应当先注销前登记,再重新登记的过程。即使前后个体工商户字号一致,也并非同一用工主体。小陈于2017年9月5日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因此,应认定小陈与原经营者杜先生建立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0月14日变更经营者登记时终止。因为,小陈的医疗期工资应向杜先生主张。若与杜先生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其维权路线图是:可在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同时,申请给付医疗期工资,若未获得仲裁支持,可起诉至法院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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