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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给业主派“红包”不该成为稀罕事

2019-03-12朱文龙

杂文月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红包物业费业委会

□ 朱文龙

新年伊始,菏泽金色家园小区300 余业主从物业领取了200 元“红包”,这笔钱来自小区两年的地上停车位租金,是小区的公共收益。

说是物业给业主派发的“红包”,其实并不准确。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菏泽金色家园小区物业向业主派发公共收益的行为,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业主权利的“常规操作”。但就是这个“按章办事”的举动,竟引起了无数网友的“羡慕”,这说明对不少业主来说,虽然有法律背书,但小区的公共收益享有权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即”。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小区尽管有不少“看得见”的公共收益,但小区每年究竟有多少公共收益,资金具体用于何处,很少有物业公司主动公开,业主自然也不得而知。由此,有网友指责物业公司靠“侵吞”公共收益盈利。

当然,这种观点也有失偏颇。物业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物业费,但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一定的。随着物业人工、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方面成本的增长,很多小区的物业费都存在一定缺口,只能靠公共收益来贴补。不过,这并不是物业公司向业主隐瞒公共收益情况的理由。小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本来就属全体业主所有,即便物业公司真的将公益收入用于小区日常管理和建设,也必须征得业主们的同意,否则程序上便不合法。

要让小区给业主发福利不再成“稀奇”之事,首先,业主要尽快摸清小区的“家底”。现在很多地方的小区规划方案很难被公开查询。如今一些物业公司借这个“空子”,将公共产权的房屋进行出租,由于业主们不清楚房屋的产权归属,物业公司借此将收益全部装进自己的腰包。小区共有物权及其收益是全体业主的资产,业主有权知道这笔资产到底有哪些、有多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将相关信息公布,增强信息透明度,方便业主摸清“家底”。

其次,业主委员会需充分发挥作用,强化宣传业主是小区主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物业“隐性收入”这一观念。物业的商业合作项目必须经过业委会的批准,收益和支出都需要经过业委会的审核。没有业委会的小区,政府部门应当介入,定期对物业单位的公共收益与支出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如果物业拒绝公布账目,业主甚至可以联合业委会解聘相应的物业公司。

最后,相关部门要拓宽举报渠道,加强对物业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物业有侵吞公共收益的行为,要指导、协助业主依法主张权利,追究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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