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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中的生态治理与生态公正问题探究*

2019-03-11

观察与思考 2019年5期
关键词:公正权益公民

罗 志 勇

提 要:公正高效的生态治理是保障公民生态权益、实现生态公正的重要途径。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政府生态治理的失衡必然加剧生态危机、社会不公与生态不公。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视野中整体推进生态治理,切实保障公民生态权益,实现好维护好生态公正,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项重大职责。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的重视与投入不断加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进入新世纪,愈演愈烈的生态危机加剧了社会危机,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公正势必进一步激化生态矛盾,导致生态不公正。近年来,由生态危机引发的生态矛盾正日益成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随着公民生态权益意识和生态公正意识的不断加强, 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生态治理已经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提高政府生态治理成效,防止政府因生态治理失衡加剧生态不公正带来的一系列社会不公正问题,是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必须加以正视的一个重要课题。生态治理是一项涉及经济、政治、法治、文化、社会建设等诸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因此,只有将当代中国的生态治理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性视野中加以考量,才能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推进,有利于切实保障社会公正与生态公正,实现好维护好公民平等享有的生态权益。

一、生态治理对实现生态公正的重要意义

生态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生态权益进而实现生态公正的基本途径。政府生态治理能力与治理成效直接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关系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彰显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公正高效的生态治理对于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保障公民生态权益进而实现生态公正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生态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当代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治理结构发生的深刻变革,我们党面临着国家治理的一系列挑战,考验着党在新时期治国理政的执政能力与政治智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战略目标,并且在生态治理方面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第一次明确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由传统向现代的重大战略转型,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现代化发展规律认识的丰富与深化。所谓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创新维系国家和社会平稳高效运行的体制机制,实现党在国家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文化、治理制度等一系列治理资源的现代化转换,以顺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新趋势、新样态,实现社会公正,达到社会共治与善治。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当代中国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资源禀赋不足、环境容量有限、人与自然关系日益紧张、环境保护压力加大的困境。愈演愈烈的生态危机与不断激化的生态矛盾日益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严峻挑战,生态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治理现代化内在地包涵了党和政府在生态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制度和治理效能评价体系等的现代化转型。

第二,实现和维护生态公正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诉求。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不仅体现在人民依法享有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更充分体现在每个公民平等公正享有的生态权益和公平公正承担的生态保护义务和生态治理责任。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生态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生态公正是由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引发的公民生态权益不公正问题,是社会不公正问题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延伸,集中表现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自然资源的分配利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中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不平衡、不公正性而提出的一种公正论主张。生态公正的价值和着力点在于有效地保护每个公民平等公正享有的生存发展的生态权利,减少因社会不公正而导致的公民在生态权益上的不平等,维护人的价值与尊严。在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更加重视生态领域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并维护公民的生态权益,将和谐共存、共荣和共享的生态价值观贯彻落实在生态治理实践中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和价值诉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一方面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发展经济,增加物质财富,不断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党和政府积极应对生态环境污染带来的挑战,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启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生态治理及其生态公正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①《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63页。面对愈演愈烈的生态危机和生态矛盾,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容量日益减少、生态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生态资源日益短缺的发展困境,中国共产党在发展经济、保障民生与保护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之间艰难抉择,以极大的政治勇气和远见卓识,及时转换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建设美丽中国,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实现经济公正、政治公正、文化公正、社会公正和生态公正五位一体的整体公正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第三,公正高效的生态治理是保障公民生态权益进而实现生态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公民生存发展的基本权益中,生态权益是公民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益,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内在地包含公民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在内的“五位一体”的整体人权观。公民的生态权益是指“人们在与自然界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于自然环境的基本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所带来的各种利益。”②方世南:《生态权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重大亮点》,《鄱阳湖学刊》,2011年第5期。如占有、利用以及享受自然环境资源的各项权利以及所带来的各种利益。主要包括对于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生态环境状况的知情权、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权和生态环境侵害的诉讼权。公民平等公正地享有生态环境资源的权利,是生态公正的重要内容和集中体现,也是每个人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本前提和物质保障。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深刻阐明了生态权益是人们对生态资源享有权利与对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统一。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实践中,只有统筹生态治理资金、技术、人才、基础设施等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与利用,才能兼顾城乡融合与区域均衡发展、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实现代内与代际生态公正、区域与群体生态公正。

第四,加强生态治理维护生态公正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属性。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增长获得的巨大成功,当代中国也付出了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沙漠化、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等,已经直接威胁到中华民族的基本生存和永续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最严重的挑战之一。近年来,在生态环境领域,由于生态不公正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也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合格的奶,吃上合格的肉、菜,喝上干净的水,能享受到蓝天白云、呼吸新鲜空气”等基本生态权益而殚精竭虑。因此,基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在审视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教训,反思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走过的历程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开始进行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艰难转型,提出了绿色发展观和“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不仅把生态文明建设写进了党章,而且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更是首次将保障公民生态权益写入人权白皮书中,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力度,加大侵犯公民生态权益的环境违法事件的惩处力度,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和人民群众生态权益的高度重视,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自然客观规律的敬畏与自觉遵循,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

二、政府生态治理失衡对生态公正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手抓经济建设,大力发展经济以保障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提高;一手抓生态环境保护,为加强生态治理,保障公民生态权益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缓和生态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态权益和维护生态公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值得反思的是,全国范围内的生态治理在取得了重大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生态治理危机。正如中国科协常务副主席邓楠指出:“尽管近年来中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形势依然严峻,资源枯竭与环境污染的总体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如果处理不好,生态与环境问题无论在类型、规模、结构还是性质上都可能出现新的恶化趋势。”①林安云:《论当代中国的生态问题与生态治理困境》,《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因此,对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主导生态治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存在的发展理念、制度设计和路径依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反思,防范政府生态治理失衡对社会公正和生态公正产生负面影响,显得尤为必要。

第一,政府生态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理念在价值取向上的对立与冲突,使生态治理面临困境,导致了政府“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以片面追求GDP增长速度为导向的政绩观牺牲了当代人与我们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生态基础,损害了公民的生态权益,加剧了生态不公正。在发展理念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被狭隘地理解为经济建设中“见物不见人”的GDP至上主义。在发展效能评价体系上,由于政府对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长期沿袭经济增长速度和总量作为主要指标,导致各级官员的政绩观还是集中在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总量上,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生态环境治理绩效却长期因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考核评价与制度约束体制机制,致使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热衷于片面追求GDP的总量和增速,而对事关重大、影响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缺乏热情和动力。有的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二者关系的认识上陷入误区,将二者的关系对立起来。政府生态治理责任的模糊,加上监督政府履行生态治理问责机制的缺失,致使政府在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与经济增长的政绩考量之间迟迟难以做出取舍。有些地方政府不惜牺牲人民群众长远的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来实现和满足眼前的短期利益。更有甚者,不少地方政府在资本的强势介入下干脆直接充当了环境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和挡箭牌,肆意侵害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加剧了生态不公正。

第二,政府在生态治理的制度设计方面的不合理性加剧了生态不公正。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生态治理制度设计的不公平性集中表现在生态治理公共产品的供给、生态治理权利和义务的分摊、生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方面的不公平性,导致不同群体、不同区域和社会阶层之间生态权益的不公正,具体表现为代内不公正、代际不公正和区域不公正。

一是生态治理的代内不公正。从群际生态公正来看,富裕群体与贫困群体在享有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其所承担的相应生态治理责任和成本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加剧了生态不公正。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富裕群体占有和消耗的生态资源往往多于贫困群体,为了满足消费能力更强的富裕群体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必须消耗更多的自然资源,加剧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而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往往分摊甚至转嫁给贫困群体来承担。另一方面,在规避环境污染危害及其生态补偿中,富裕群体在优先享受医疗、保险、保健等各项社会福利待遇方面较之贫困群体拥有绝对优势,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甚至可以通过迁徙和移居海外等途径有效避免环境污染给他们带来的不利影响,逃避承担生态治理责任和转嫁生态治理成本;而贫困人群却因经济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力选择生存和发展环境,更无力应对因环境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

二是生态治理的代际不公正。生态伦理公平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无论当代人类还是未来人类都对大自然赐予的各种生态环境资源享有平等的开发和利用权利。代际生态公正要求我们既要注重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利益,更要对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长远利益予以高度重视。当代人不能为了满足自身无限扩张的欲望而剥夺后代人享有的基本生态权益。这不仅是人类自身繁衍生息的需要,也是自然生态环境休养生息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建立在生态资源的高消耗和高污染基础上的经济高速增长战略以及“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发展理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生态治理模式,将会把矿产、土地、森林、水电等数量有限的自然资源消耗殆尽,留下一个千疮百孔的地球家园,从而剥夺了人类子孙后代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导致代际之间的不公正。

三是生态治理的区域不公正。生态治理权利和义务的区域不公正突出表现为政府在生态治理的资金、技术、人才和政策投入与分配上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加上不合理的画地为牢、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地方保护主义生态治理模式,加剧了城乡之间、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之间生态的不公正。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性问题的影响,在生态治理资源的分配方面,政府生态治理一般奉行“城市优先”原则,生态治理资金、人员和技术向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过度倾斜。例如,在环境监测、大气污染、污水处理、道路绿化,垃圾分类等方面,城市生态治理日益走向常态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而广大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投入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资金、技术、人才、设施等匮乏,生态治理成效有限,有的基层环保机构甚至陷入停滞。与城市生态环境日益改善向好形成对比的是广大农村因自然生态资源被大量开发消耗和城市环境污染源的转移而带来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尤其是广大中西部生态脆弱地区的农民得到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增值费和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的生态补偿费很不合理,加剧了区域性生态治理的不公正。在经济结构和发展理念的转型升级中,不少资源型城市和广大农村在自然资源枯竭、发展遭遇瓶颈后留下千疮百孔的自然生态系统无力修复,催生了许多“生态难民”,这些“生态弱势群体”基本生存和发展的生态权益不应该被漠视。据调查,“中国农村有3亿多人喝不到安全的水,并呼吸着被附近城市工厂污染的空气,使用着城市排污管道排出的水灌溉耕地,导致全国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有1.2亿吨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①曾建平:《乡村视野中的环境公正与和谐社会》,《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农村地区承受了全国一半的污染物,承担了城市经济增长中转嫁的大量环境污染成本。由于生态治理资金分配的不合理,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的落后,导致广大农村长期忍受着经济发展与生态治理的双重贫困。农村生态赤字不断加大带来的城乡公民生态权益与生态治理责任的不公平,是近年来继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发展权益不公平之后一种新的不公平趋势。

第三,生态治理的路径选择方面,发展至上的功利主义和科技至上的工具理性主义在生态治理中无限扩张的冲动,加剧了人类实践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过度干预与破坏,制造了新的生态不公正。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生态治理中要么热衷于“运动式”环境治理,环境执法简单粗暴,不是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在导致环境污染和承担生态治理责任和义务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和划分,而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实行关停查封,搞一刀切;要么实行双重标准,开展“选择性”环境治理,在环境执法中对某些纳税大户或有深厚背景的重污染企业网开一面,视而不见,不闻不问,甚至充当保护伞、挡箭牌。这种发展至上的功利主义生态治理模式不仅不利于保护和发展绿色生产力,而且在迁就、纵容落后生产力的过程中加速自然生态的破坏,催生新的生态不公。在生态治理中,大量先进的环境治理设备和节能环保技术的投入运用无疑有利于提高生态治理成效。近年来,为了开发清洁能源,减轻大气污染,全国各地大干快上的水电站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由于过度扩张和产能过剩,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生产力的破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值得反思。尽管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巨大作用在工业化进程中展现得淋漓尽致,然而人类将科技奉为圭臬而迷信现代科技的力量的同时,还应该对于技术带来的生态风险保持清醒的认识和应有的警觉。正如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财富的新源泉,由于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困的源泉。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我们的一切发明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0页。不可否认,现代科技在生态治理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是,对工具理性的过度迷信与依赖,势必妨碍人类生态治理理念及其路径的转型升级。因此,在生态治理中,辩证地分析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价值,并将其与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以及人的价值有机地结合起来予以科学的评估显得尤为必要。如果借助于现代科技将高速增长的发展模式建立在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与过度消耗,以及对人民群众生态权益的损害与剥夺基础上,那么,这样的发展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灾难。

三、矫正生态治理失衡维护生态公正的路径选择

当代中国生态治理的有效推进需要整体性视野。生态危机和生态公正问题的彻底解决不是一个简单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问题,还应该对人类生存方式和工业文明进行哲学反思。因此,当代中国的生态治理必须在构建生态公正的价值前提下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战略视野中全面、协调地整体推进。

第一,创新生态治理范式,强化大区域生态合作治理的生态治理理念,建立健全责、权、利有机统一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区域生态补偿是实现区域生态公正的一种重要生态治理手段。我国区域之间在经济发展、资源利用以及财富占有等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加剧了区域间的生态不公正,增加了区域生态治理的复杂性。在对生态资源的拥有以及实际享用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了不发达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社会不公正。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必须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首先,建立绿色GDP考核体系。通过科学核算区域间经济发展的生态贡献和环境污染损失,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和补偿标准。其次,创新绿色金融制度。发挥中央财政和生态受益区财政在制定和实施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政策优势,将区域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常规性预算之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用于补偿贫困地区因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放弃高能耗高污染产业,以及输出廉价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带来的经济损失。第三,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在生态治理中的调节杠杆作用,按照责权相当,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通过创新环境资源税有效调节环境资源消费主体之间对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危害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二,加强和完善生态治理的环境立法、司法与执法体系,加快生态治理法治化进程。法乃国之利器。“要将依法实施生态治理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①方世南:《德国生态治理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迪》,《鄱阳湖学刊》,2016年第1期。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宪法所确立的公民享有的最基本人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近年来,由于宪法在规定和保障公民生态权益方面的缺失,给政府、企业和个人漠视公民生态权益、肆意侵犯公民生态权益以及公民依法维护生态权益带来了障碍。因此,可以考虑将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写入宪法,增强生态治理法治化的震慑力和权威性。此外,鉴于目前我国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导致排污企业推诿,环保部门不作为,受害者无可奈何的维权困局,应尽快开展并启动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工作,为公众和公益性环保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供法律依据,针对政府在保障公民生态权益的不作为以及污染企业破坏环境、侵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生态补偿,加大环境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以倒逼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自觉承担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第三,拓宽公民生态权益诉求和生态治理参与渠道,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治理民主协商机制。从生态政治学的视角考察,生态问题本质上是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矛盾问题综合作用的产物,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诸多关系交织的复杂系统。因此,在生态治理中必须拓宽公民生态权益诉求和参与生态治理的渠道,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治理共同体。生态治理是一场全民战役,必须充分发挥协商民主机制,调动一定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既各司其职,又团结协作,整体推进生态治理的民主、有序、协调发展。首先,要强化政府在生态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主导作用。在区域生态合作治理中,政府是生态治理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协调者,担当着制定区域生态治理规划、协调区域行政组织、出台区域生态治理政策法规、统筹使用区域生态治理资金、整合区域生态环境信息等重要任务。其次,要强化企业在区域生态治理中的社会责任。企业既是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的始作俑者,更应在生态治理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只有不断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企业生产朝着绿色生产、绿色产品和绿色销售等方向迈进,才能推动区域生态治理取得成效。第三,要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其他社会团体和民间环保人士参加生态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是区域生态治理中数量庞大的主体,在获得生态资源信息和环境保护信息,以及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和参与生态治理决策等方面都发挥着政府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可以有效弥补区域生态合作治理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区域生态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氛围,才能奠定区域生态治理的坚实群众基础,生态治理才能扎扎实实地推进。

第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生态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高科技环保产业,消除导致生态危机和生态不公正的根源。解铃还须系铃人。尽管科学技术在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治理中具有双重属性,科学技术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共同遭遇的一个问题。然而,当代人类遭遇的生态危机和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困扰,无不与传统落后的科学技术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有关。因此,在生态治理过程中,不仅要在生态治理理念、生态治理制度创新和生态治理立法等方面下功夫,还应从技术层面探索出一条利用科学技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科技型生态治理之路。这一方面,德国科技型生态治理之路可以给我们提供不少启示和借鉴。作为当今世界生态治理水平最高和生态治理最卓有成效从而生态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德国政府开展生态治理最突出的基本经验之一是,在生态治理领域广泛应用世界领先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环保技术,成功实现从工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的转型,进一步降低了经济社会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优化的良性循环,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当代中国的生态治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和长远利益。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加快生态治理现代化,保护人类文明赖以生存的家园,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自然生态基础。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必须秉持生态公正的价值观,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理念,维护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生态权益,携手共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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